台北市公文製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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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點符號 根據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之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註4) ,我國「新式標 點符號」,係採用西洋文字中通行之標點符號,再斟酌中國文字的實際需要,經 胡適先生略加修正,而於民國 8 年,由馬裕藻、周作人、朱希祖、劉復、錢玄同、 胡適諸先生聯名提請教育部頒行全國使用。 為統一用法,並便於學習起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於民國 76 年邀請張 希文、李鍌、李殿魁、張孝裕、張文彬、柯遜添、蔡雅琳諸先生組成標點符號編 訂小組,重加修訂。內容大抵沿用民國 8 年教育部所頒布「新式標點符號」的名 稱,只是其中「私名號」改為「專名號」 ,並且增加「頓號」與「音界號」而已。 「私名號」之所以改為「專名號」,是因為「私名號」不僅用在私有的人名,還 可以用在種族名、國名、地名、時代名、機構名等專有名詞,所以改為「專名號」 較為妥帖。 「頓號」 (、)則是目前大家所通用的一種符號,用在隔斷平列而連用 的單字、詞語,或標示在條例次序的文字後。而「音界號」(‧)則用在外國人 名翻譯成中文時,名字與姓氏之間,此符號雖用得比較少,但卻不能不備,其意 無非欲其周詳而已。 總言之,中文通用標點符號共包括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 夾注號、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音界號等 14 種。 茲簡要說明各種標點符號的名稱、使用位置及用法。 1. 句號(。) 位置

占列中一格。

說明

用在直述式文意已完足的句子。

用法舉例

一、用在單句之末: (一)明天是個出遊的好日子。 (二)捷運使臺北交通更方便。 二、用在複句之末: (一)待人以誠,治事以敬。 貧者因書而富,富者因書而貴。

2. 逗號(,) 註4: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重訂標點符號手冊。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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