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year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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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委員會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系統圖

秘書處 企劃處

火力發電廠

發電處 水力發電廠 供電處 電力調度處 業務處

燃料處

供電區營運處

區營業處 配電工程隊 澳洲辦事處

材料處

專業 總工程師

財務處 電源開發處

監察人 系統規劃處 施工處 營建處 工務所 資訊系統處

董事會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經理

核能發電處 核能安全處

資料處理中心 核能發電廠 放射試驗室

核能技術處 環境保護處

秘書室 公眾服務處 工業安全衛生處 新事業開發室 會計處 人力資源處

訓練所

檢核室 政風處 法律事務室 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施工處

輸變電工程處

施工處

再生能源處 電力修護處 電力通信處

註:1.◎表示該單位不屬總管理處之直屬單位。 2.綜合研究所所長直接向總經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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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後端營運處

綜合研究所


Taiwan Power Company (二) 各單位職掌 單位名稱

重要職掌

總管理處 秘書處

文書、庶務、辦公房舍、車輛及安全防護等管理。

企劃處

企業策劃、負載預測、電業發展、組織法規、經營分析、全面品管、編譯、管考等。

發電處

各水、火力發電廠運轉方針、規程與維護、更新計畫之編訂,運轉效率、維護成績之考核等。

供電處

輸變電設備運轉方針、規程與維護、更新計畫之編訂,全系統保護電驛之規劃、設計及應用、協調與審 核事項等。

電力調度處

超高壓、一次系統運用與電力調度及控制自動化系統,停電管理等。

業務處

營業規章擬定、電力申請之審查、二次變電及配電設備運轉及保養之核定、電價之擬定、負載管理、配 電自動化之推動等。

燃料處

核、化石燃料之採購、投資、管理及自有煤輪營運、維護之規劃與執行等。

材料處

材料管理制度與作業標準之設計、修訂、購料預測,材料之採購、運輸、管理。

財務處

現金預算之編制及控制,資金之籌措、調度、還付,房地產及固定資產之管理、保險、稅捐處理。

電源開發處

電源開發方案之規劃研擬,發電計畫及電廠更新計畫之調查規劃及電源勘測有關業務。

系統規劃處

輸變電工程計畫之調查、規劃、預算編製,電力系統分析、發展,民營發電業、汽電共生業、再生能源 業及特高壓用戶之供電規劃與技術服務等。

營建處

各項土木、機電及建築工程之設計、各項工程及設備規範之擬定,各項施工之檢核、督導、考核、驗收 等。

資訊系統處

經營資訊系統之規劃及推動開發,中央電腦系統及整體電腦系統網路之規劃推動等。

核能發電處

核能發電廠運轉策略、維護制度、檢修計畫之編審,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督導及追蹤管制,緊急計畫 之處理等。

核能安全處

核能發電廠安全之評估、審查、管制及稽查,核能電廠營運品質及核能工程品質之策劃、推行等。

核能技術處

新建核能發電廠之規劃、設計及設計審查,核能技術移轉之規劃及執行等。

環境保護處

環境保護計畫及法規研擬、推行,環保技術之研究、推動,電業設施有關環境督導及考核,溫室氣體減 量等。

公眾服務處

民意代表與政府部門連繫、睦鄰事項、新聞發布、業務宣導增進公共關係及電源開發等全國性整體溝通 工作等。

工業安全衛生處

安全衛生計畫及法規之研究、訂定及推行,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研究、策劃及執行等。

會計處

會計制度及程序之設計修訂,預算之籌劃、核編及控制,會計憑證之審核及編製等。

人力資源處

從業人員之任免、遷調、考評、獎懲、待遇、訓練、福利、退休、撫卹、勞資關係及人力資源規劃等。

政風處

政風預防、查處,設施安全防護,公務機密維護等。

新事業開發室

新事業(含土地開發、物業、廣告業、休閒業)業務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轉投資事業之管理等。

法律事務室

法律諮詢,中外合約會核,法律案件辦理,法律、法規研辦等。

不屬總管理處之直屬單位與附屬單位 核能火力發電工 程處及其施工處

興建核能及火力發電廠。

輸變電工程處及 其施工處

興建輸變電系統。

綜合研究所

電力科技之研究、發展、開發與應用管理及化、檢驗工作。

電力修護處

辦理各發電廠年度大修工作。

電力通信處

辦理統籌通信系統作業。

核能後端營運處

辦理核能發電及除役拆廠所產生之核能廢棄物營運工作。

再生能源處

辦理再生能源規劃、設計、採構、建造、運轉、維護及管理。

各施工處

興建發變電廠所。

各發電廠

發電設備之運轉保養,發電設備之檢修、改善及管理等。

各供電區營運處

管理、運轉、維護供電區輸變電系統設備。

各區營業處

辦理銷售、用戶服務及其區域內二次配電系統之運轉維護。

其他

配合其他業務營運管理需要。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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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1)(附表一) 職 稱(註1)

姓名

選(就) 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 日期(註2)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現在持有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董事長

陳貴明

100.06.24

102.06.23

93.08.11 初任常務董事 95.04.28 初任董事長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常務董事

李漢申

100.06.24

102.06.23

99.04.30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900股)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900股)

常務董事

張子敬

100.06.24

102.06.23

95.03.10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常務董事

吳壽山

100.06.24

102.06.23

95.02.24

常務董事 (獨立董事)

張光正

100.06.24

102.06.23

100.06.24

0

0%

0

0%

獨立董事

蔡彥卿

100.06.24

102.06.23

100.06.24

0

0%

0

0%

董事

林美雪

100.06.24

102.06.23

98.06.26

董事

吳再益

100.06.24

102.06.23

97.06.19

董事

馬小康

100.06.24

102.06.23

98.06.26

董事

朱文成

100.06.24

102.06.23

99.01.27

董事

李 敏

100.06.24

102.06.23

首次任職 90.03.28至 96.9.13 再任98.6.26

董事

黃萬翔

100.06.24

102.06.23 97.07.08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94.04%

董事

吳振台

100.06.24

首次任職90.03.28 102.06.23 至90.07.17 再任100.5.1

董事

施朝賢

100.06.24

首次任職90.03.28 102.06.23 至90.07.17 再任98.05.22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0股)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0股)

董事

董忠雄

100.06.24

首次任職90.07.18 102.06.23 至96.05.27 再任98.05.22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0股)

共同代表經濟部持有 31,032,566,507股 (本人持有10股)

監察人

李國興

100.06.24

102.06.23 99.10.26

共同代表臺灣銀行持有 865,191,972股

2.62%

共同代表臺灣銀行持有 865,191,972股

2.62%

監察人

謝娟娟

100.06.24

102.06.23 98.06.26

共同代表台灣銀行持有 865,191,972股

2.62%

共同代表台灣銀行持有 865,191,972股

2.62%

監察人

吳美育

100.06.24

102.06.23 100.06.24

代表台灣土地銀行持有 53,789,413股

0.16%

代表台灣土地銀行持有 53,789,413股

0.16%

註1: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2: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註4:吳振台首次任職90.03.28至90.07.17.第2次任職92.05.28至98.05.11.第3次任職100.05.01。

表一: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 法人股東名稱(註1) 經濟部 臺灣銀行(股)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股)公司

法人股東之主要股 東(註2) 無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100%) 財政部(100%)

註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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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101年3月31日 配偶、未成年子 利用他人名義 女現在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主要經(學)歷(註3)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3

0%

-

-

國立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系碩士 台電公司總經理 台電公司副總經理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董事 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董事長

95

0%

-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台電公司副總經理

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董事 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常務董事

-

-

-

-

國立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1,392

0%

-

-

美國佛羅里達大學財務保險及不動產學系博士 (財)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華南銀行常駐監察人

-

-

-

-

紐約州立大學大氣科學博士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常務監察人

-

-

-

-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校區會計學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合富醫療控股有限公司獨董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董

-

-

-

-

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商學院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

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董 事

-

-

-

-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博士 台灣綜合研究院院長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 委員會委員

-

-

-

-

美國伊利諾大學芝加哥分校機械工程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系教授

-

-

-

-

美國阿靈頓德州大學電機工程博士 大同大學校長

-

-

-

-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核子工程博士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授兼總務長

-

-

-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博士 行政院經建會副主任委員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

-

-

-

-

陸軍官校 台灣電力工會代表(台北西區營業處服務督導專員)

-

-

-

-

僑泰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台灣電力工會代表 (台電台中區處工業安全檢查高級技術專員)

-

-

-

-

省立高雄高級工業學校 台灣電力工會代表(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電機設備裝修 無 高級技術專員)

-

-

-

-

淡江大學會計系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官兼公務預算處處長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會監察 人

-

-

-

-

國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台灣銀行董事會稽核處總稽核

-

-

-

-

東吳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 台灣土地銀行財務部經理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職稱

姓名

關係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法人股東名稱(註1)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

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註2) 財政部(100%)

註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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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2)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條件 商務、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 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與公司業務 所需之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商務、法務、財 務、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之工作 經驗

1

陳貴明

李漢申

姓名 (註1)

張子敬

2

3

4

5

6

7

8

9

吳壽山

張光正

蔡彥卿

林美雪 吳再益

V V

馬小康

朱文成

李 敏

黃萬翔

吳振台

施朝賢

董忠雄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10 董事家數

李國興

謝娟娟

吳美育

註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 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 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 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 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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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附表一之一) 持有股份 職稱 (註1)

姓名

選(就)

配偶、未成 年子女持有 股份

任日期

李漢申

99.04.30

主要經(學)歷 (註2)

持股 股數 股數 比率

總經理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 股份

1,900 0%

95

持股 比率

0%

持股 股數 比率

-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副總經理、業務處處長、企劃 處處長

目前兼 任其他 公司之 職務

副總經理 李肖宗

89.07.01 5,393 0%

-

-

-

-

副總經理 黃憲章

98.08.01

-

-

-

-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專業總工程師 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副 處長

-

副總經理 費昌仁

99.05.01

-

-

-

-

-

-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碩士 大同工學院電機工程系綜合研 究所所長、電力修護處處長、 副處長

副總經理 林錦銓

99.06.01

21

0%

21

0%

-

-

國立中興大學公共行政系 業務處處長、台中區營業處處 長、新營區處經理

-

美國華盛頓大學核子工程博士 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碩士 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系 企劃處處長、燃料處處長、副 處長

-

美國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系 會計處處長、副處長、預決算 課長

副總經理 莊光明

99.08.01

副總經理 林宏遠 100.01.01

14

16

0%

0%

1

36

0%

0%

-

-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系 企劃處處長、材料處處長、核 能溝通中心副主任

-

具配偶或二 100年3月31日 親等內關係 之經理人

註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 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 責之職務。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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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1. 董事之酬金(1)

單位:新台幣(元)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及D等四項 薪資、 退職 退職 盈餘分 報酬 獎金及 退休 盈餘分配員 配之 總額占稅後 退休 業務執行費用 (A) 特支費 酬勞 純益之比例 金 金 工紅利(G) (D)(註4) (C) (註6) (註2) (註11) 等(E) (B) (註3) (註5) (F) 董事酬金

職稱

姓名

公 本 本公司

本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公 司

司 現 金 紅 利 金 額

股 票 紅 利 金 額

合併報 表內 所有公 司(註 8) 現 股 金 票 紅 紅 利 利 金 金 額 額

100年12月31日

A、B、C、 員工認 D、E、F及 股權憑 G等七項總 證得認 額占稅後純 購股數 益之比例 (H) (註11) 有無領取 (註7)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合併 酬金(註 報表 12) 本 內所 公 有公 本公司 司 司 (註 8)

3,040,159

房屋帳面總值: 1,494,622 汽車總值: 590,000 -0.00007010 司機:由台灣機 電工程服務社司 機兼任 未支台電薪資

-0.00007010

常務 董事

李漢申 2,976,296

房屋帳面總值: 1,827,328 汽車總值: -0.00006863 659,264 司機:每月薪給 24,000

-0.00006863

常務 董事

張子敬

124,800

-0.00000288

-0.00000288

常務 董事

吳壽山

124,800

-0.00000288

-0.00000288

常務 董事

張光正

187,000

-0.00000431

-0.00000431

董事

蔡彥卿

187,000

-0.00000431

-0.00000431

董事

林美雪

96,000

-0.00000221

-0.00000221

董事

吳再益

124,800

-0.00000288

-0.00000288

董事

馬小康

242,200

-0.00000559

-0.00000559

董事

朱文成

124,800

-0.00000288

-0.00000288

董事

李 敏

124,800

-0.00000288

-0.00000288

96,000

-0.00000221

董事 長

陳貴明

董事

黃萬翔

-0.00000221

董事

吳振台

-

1,094,333

-0.00002523

董事

施朝賢

-

1,307,690

-0.00003016

董事

董忠雄

-

1,331,378

-0.00003070

註:1.董事吳振台於100.05.01到任。 2.常務董事張光正於100.06.24到任。 3.董事蔡彥卿於100.06.24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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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酬金級距表(2) 董事人數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本公司(註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9) (註10) G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10) H

低於2,000,000元

13

13

13

13

2,000,000元(含)∼5,000,000元

2

2

2

2

5,000,000元(含)∼10,000,000元

10,000,000元(含)∼15,000,000元

15,000,000元(含)∼30,000,000元 3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50,000,000元(含)∼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以上 15

總計

15

15

15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董事兼 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下表(3)。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 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 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退職 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 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 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 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 日之淨值計算之。 註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法人董事所領取部分應平均分配至指派代表人後再予以區分 各級距人數。另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董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 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董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 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G及H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 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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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察人之酬金(1)

100年12月31日 監察人酬金

報酬(A)

退職退 盈餘分配之酬 業務執行費用 休金 勞(C) (註 (D) (註 (B) 3) 4)

A、B、C及D等四項總額 有無領取來自子公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司以外轉投資事業 8) 酬金(註9)

職稱

姓名

監察人

李國興

96,000

-0.00000221

監察人

謝娟娟

96,000

-0.00000221

監察人

吳美育

49,867

-0.00000115

(註2)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備註:吳監察人美育於100.06.24到任。

酬金級距表(2) 監察人人數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低於2,000,000元

本公司(註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7) D

3

3

3

3

2,000,000元(含)∼ 5,000,000元 5,000,000元(含)∼ 10,000,000元 10,000,000元(含)∼ 15,000,000元 15,000,000元(含)∼ 30,000,000元 30,000,000元(含)∼ 50,000,000元 50,000,000元(含)∼ 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 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 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監察 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 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監察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 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 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D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 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 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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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3.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1)(附表一之三) 退職

薪資(A) (註2)

職稱

獎金及特支費等 等(C)(註3)

姓名

本公司

總經理

退休金 (B)

合併報 合併報 合併報 本 表內所 表內所 表內所 本公司 公 有公司 有公司 有公司 司 (註6) (註6) (註6)

單位:新台幣(元)

100年12月31日

A、B、 C 及D等四項 盈餘分配之 取得員工認 總額占稅後 股權憑證數 員工紅利金額(D) 純益之比 額(註5) 有無領 (註4) 例(% ) 取來自 (註9) 子公司 以外轉 合併報表內 投資事 合併報 本公司 所有公司 合併報 (註5) 本 表內所 本 表內所 業酬金 公 有公司 公 有公司 (註10) 司 (註 司 現金 股票 現金 股票 (註6) 6) 紅利 紅利 紅利 紅利 金額 金額 金額 金額

李漢申

副總經理 李肖宗

副總經理 徐懷瓊

副總經理 黃憲章

副總經理 蔡文魁 12,544,428

0

6,482,297

副總經理 費昌仁

副總經理 林錦銓

副總經理 莊光明

副總經理 林宏遠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註:另前任涂總經理正義、李副總經理錦田及蔡副總經理文魁3人因退休等因素僅支領在職年度獎金共1,069,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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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級距表(2)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本公司(註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 司(註8) E

低於2,000,000元

涂正義、李錦田、蔡文魁

2,000,000元 (含)∼

李漢申、李肖宗、徐懷瓊、黃憲章、費昌仁、 林錦銓、莊光明、林宏遠

5,000,000元(不含)

5,000,000元 (含)∼ 10,000,000元(不含) 10,000,000元(含)∼ 15,000,000元(不含) 30,000,000元(含)∼ 50,000,000元(不含) 30,000,000元(含)∼ 100,000,000元(不含) 50,000,000元(含)∼ 100,000,000元(不含) 100,000,000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 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 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 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 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稅後純益係 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 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0: a. 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 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E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 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 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1: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月支薪給標準業奉經濟部核定配合軍公教人員調薪自100年7月1日起 調整;至於其餘董事、監察人待遇仍依「經濟部所屬事業董事、監察人月支待遇計支核給情形一覽表」有關規定辦 理,未有調整。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說明:本公司為國營事業,有關董事(含董事長)、監祭人及經理人(含總 經理)之報酬,由主管機關訂定待遇標準,並報股東會備查。其占稅後純益之比例如 (三)所述。 18


Taiwan Power Company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100年度(100.01-100.12)董事會開會14次(A),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附表二) 實際出(列) 委託 席次數B 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 席率(%)(B/A) (註2)

職稱

姓名((註1)

董事長

陳貴明

14

100

常務董事

李漢申

14

100

常務董事

張子敬

13

92.85

常務董事

吳壽山

13

92.85

常務董事

張光正

7

87.50

100.06.24上任(應出席8次)

董事

蔡彥卿

7

87.50

100.06.24上任(應出席8次)

董事

林美雪

13

92.85

董事

吳再益

14

100

董事

馬小康

14

100

董事

朱文成

13

92.85

董事

李 敏

14

100

董事

黃萬翔

10

董事

吳振台

9

董事

施朝賢

13

92.85

董事

董忠雄

14

100

董事

周懷樸

6

100

100.06.23卸任(應出席6次)

董事

姚江臨

3

75

100.04.30卸任(應出席4次)

監察人

李國興

13

92.85

監察人

謝娟娟

13

92.85

監察人

吳美育

8

100

100.06.24上任(應出席8次)

監察人

楊淑嬌

5

83.3

100.06.23卸任(應出席6次)

1

100.06.24轉為官派董事

71.43 90

1

備註

100.05.01上任(應出席10次)

註1:累計至12月份董事應開會次數204人次,實際出席次數191人次,出席率為93.63%;監察人應開會次數42人次,實際出 席次數39人次,出席率為92.86%。 註2:獨立董事累計至12月應開會次數22人次,實際出席次數20人次,出席率為90.86%。 註3:董事會運作情形詳如三、(三)2(1)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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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1.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奉核定自102年董事改選時起設置審計委員會;目前 依據公司章程及配合行政院與經濟部有關規定實施獨立董事制度,設置獨立董事2 名,由股東會選任之,其100年出列席情形如下:(附表二之一)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B/A)(註)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獨立董事

馬小康

100.01.01~100.06.2 應出席6次 實際出席6次

100%

獨立董事

張光正

100.06.24~100.12.31 應出席8次 實際出席7次

87.5%

獨立董事

蔡彥卿

100.06.24~100.12.31 應出席8次 實際出席7次

87.5%

本公司依規定未設置審計 委員會,惟於董事會設置 獨立董事2名。(馬小康 獨立董事於100年6月24日 轉為公股董事)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意見陳述:依證交法第14條之3規定,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陳報,並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100年度獨立董事尚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 形:無。 三、獨立董事運作情形:本公司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2人,約佔15名董事之13.3%;依本公司「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要點」規定,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審核有關提報董事會之公司營運計畫、財務報告、內控制度及處分資產、資 金貸與、衍生性商品交易等重大事項,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陳報,並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100年度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對董事會通過之 重要決議事項尚無保留或否決議案。100年1至12月獨立董事平均出席率為90.86%,超過3/4以上。 註:*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 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 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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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2. 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100年度(100.01-100.12)董事會開會14次(A),監察人列席情形如下:(附表二之一之一) 職稱

姓名

實際列席次數(B)

實際列席率(%) (B/A) (註)

監察人

李國興

13

92.85

監察人

謝娟娟

13

92.85

監察人

吳美育

8

100

100.06.24上任應出席8次

監察人

楊淑嬌

5

83.3

100.06.23卸任應出席6次

備註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監察人與公司員工及股東之溝通情形(例如溝通管道、方式等):本公司於對外網頁「公司治理」專區建立 「監察人信箱」(網址為:047775@mail.bot.com.tw),由監察人先行收件,視業務需要情形,請相關部門答覆 說明後復知,建立監察人與公司員工及股東直接溝通管道。 (二)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會計師查簽年度財務報表前先行召開「查核規劃會議」,邀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參與,聽取其意見;100年度分 別於100.07.08及100.12.29召開半年度及年度財報查核規劃會議,雙方有適當之互動。另監察人每年均定期於 上半年(100.03.09)及下半年(100.08.29)查核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內部檢(稽)核業務報告,檢核、稽核主 管及會計師均列席會議,監察人與該等人員間溝通良好。 二、監察人列席董事會如有陳述意見,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監察人陳述 意見之處理:均依規定辦理。 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監察人獨立行使其監察權如下: 1. 每月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100年1至12月監察人列席董事會平均出席率為92.86%)。 2. 定期財務查核報告:如上述一(二)。 3. 不定期重點查核或實地訪查公司相關部門之業務,瞭解各單位業務推動情形:100.02.16前往龍門工地視察核四 工程推動情形;100.07.27獨立董事與監察人視察興達發電廠業務;100.10.17董事與監察人視察核一廠用過核 燃料乾式貯存興建計畫執行情形;並均與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4. 每年於股東會中向股東提出財務報告及查核意見,100年度均依規定辦理。 註:* 年度終了日前有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實際列席次數計 算之。 * 年度終了日前,有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 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實際列席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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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各項公司治理相關業務均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治理守則」規定辦理,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無甚差異;有關獨立董事及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部分運作情形詳如下:(附表二之二)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1.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本公司對於股東建議之處理方式如下: (1)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 ① 股東會議提出時:由主席請相關業務主管說明答覆並列入議事錄。 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② 股東平時提出時,由股務單位轉請相關業務單位辦理並函復股東。 (2)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 經濟部 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 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 單之情形 (3)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 本公司依內控控制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 牆之方式 2. 強化董事會之職能、發揮 ① 董事會運作情形:100年1至12月董事會開會次數、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平均出席率等資料詳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一之 監察人功能 一。 (1) 董 事會(含獨立董 ② 加強董事會職能與議事效能,推動獨立董事制度:100年度執行情形如 事)運作情形 下: A. 董事會之召開:每月月底均定期召開董事會,審查經理部門依權責 規定應提報董事會討論或報告之事項,100年1月至12月計召開14次 董事會,董事平均出席率為93.63%。 B. 獨立董事之運作:本公司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2人,約佔15名董 事之13.3%;依本公司「獨立董事行使職權要點」規定,獨立董事出 席董事會,審核有關提報董事會之公司營運計畫、財務報告、內控 制度及處分資產、資金貸與、衍生性商品交易等重大事項,另依證 券交易法第14條之三規定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陳報,並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100年度獨立董事 行使職權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對董事會通過之重要決議事項尚無保 留或否決議案。100年1至12月獨立董事平均出席率為90.86%,超過 3/4以上,其運作情形詳如附表二之一。 C. 董事會功能性審議委員會:董事會設置「土地」審議小組及「投資 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由董事會遴聘董事兼任之。於董事會 開會前審查經理部門提報董事會之重要議案;如:有關公司土地購 置、出售及重大工程投資計畫案件、公司營業預算、業務經營管 理、重要章則、法規之增、修訂,以及財務管理、轉投資經營績效 評估等議案,作事前審查與具體意見之提供。100年1至12月計召開 11次「土地」審議小組會議;11次「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 組會議;對於董事會決策之形成,助益甚大,為董事會議事效率與 效能提升之重要運作機制。 D. 常務董事會議:100年1至12月計召開7次常務董事會議,於董事會 休會期間執行董事會之職權,審議有關公司債發行等事項,以爭取 時效。 E. 追蹤列管:每月董事會決議事項,及各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常務董 事)與監察人發言事項均列入紀錄,會中主席指示經理部門應辦理 事項,亦均逐案列管追蹤,並將辦理情形於次月提報董事會,使議 而有決、決而有行,建立董事會會議列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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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參照「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訂定「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守則」, 董事(含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均依 有關規定行使其職 權,與上市上櫃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之 強化董事會職能與 發揮監察人功能有 關規定並無差異。


Taiwan Power Company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2) 監察人運作情形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奉核定自102年董事改選時起設置審計委員會, 替代監察人;目前依公司章程規定設置監察人3人,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監察人獨立行使其監察權如下: ① 每月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100年1至12月監 察人列席董事會平均出席率為92.86%)。 ② 定 期財務查核報告:每年均定期於上半年(100.03.09)及下半年 (100.08.29)查核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內部檢(稽)核業務報告(會計 師列席會議)。 ③ 每月檢核報告均送監察人,每季之財務稽核報告亦送監察人詧閱。 ④ 不定期重點查核或實地訪查公司相關部門之業務,瞭解各單位業務推動 情形:100.02.16前往龍門工地視察核四工程推動情形;100.07.27獨立 董事與監察人視察興達發電廠業務,100.10.17董事與監察人視察核一 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興建計畫執行情形,並均與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 員舉行座談。 ⑤ 上述定期、不定期之查核或實地訪查會議,均作成紀錄並追蹤經理部門 辦理情形。 ⑥ 另會計師查簽年度財務報表前召開之「查核規劃會議」亦邀請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參與,聽取其意見(分別於100.07.08及100.12.29召開半年度 及年度財報查核規劃會議),雙方有適當之互動。 ⑦ 每年於股東會中向股東提出財務報告及查核意見。

(3) 定期評估簽證會計 本公司為國營事業,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遴選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師獨立性之情形 並依業界慣例,於年度查核計畫開始前即評估會計師獨立性與適任性,由 簽證會計師出具超然獨立聲明書,並由經理部門填具會計師適任性之評估 表,提報董事會通過。 3.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包括外部報告書使用者、國內各家IPP事業夥伴、政 道之情形 府、股東、員工、用戶、學術單位、社區居民、承攬商、產業團體、媒體 等,由各專屬部門、單位負責溝通與協調。 4. 資訊公開 ① 本公司發行公司債情形、信用評等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等重要資訊, (1) 公 司架設網站,揭 均公布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所設置之「股東 露財務業務及公司 專區」。 治理資訊之情形 ② 另有關本公司公司債相關資訊,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2) 公 司採行其他資訊 有關本公司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本公司設有中英文網站及每年出版中英 揭露之方式(如架 文年報,將公司資訊完整蒐集及揭露,此外並落實發言人制度及網站設有 設英文網站、指定 意見信箱等,提供本公司利害關係人各種溝通管道。 專人負責公司資訊 之蒐集及揭露、落 實發言人制度、法 人說明會過程放置 公司網站等) 5. 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 (1)本公司未設置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係經濟部所 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 (2) 本公司董事會設置「土地」審議小組及「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 屬公營事業機構, 作情形 小組二個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如2、(1)項所述。 薪給待遇標準須依 「公營事業機構員 工待遇授權訂定基 本原則」及「經濟 部所屬事業用人費 薪給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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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運作情形

6. 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 (1) 本 公司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台灣電力股份有 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 限公司公司治理守則」,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均依有關規 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 定行使其職權,其運作情形如上述;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 則之強化董事會職能與發揮監察人功能有關規定並無差異。 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2) 本 公司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需符合有關國營事業之法令及規 定;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但並未上市或上櫃,依據「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並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本公 司「公司治理守則」,並已於99.11.04公告實施,各單位均據以遵 循。 7. 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 (1)員工權益: 勞資雙方已藉由勞資會議及專案會議等各種溝通管道,建立良好的勞 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 資溝通與協商機制,公司均能遵守勞資雙方共同達成之協議與共識, 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 得以維護良好之勞資關係,並達成勞資和諧、共創雙贏之目標;另在 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 各項員工權益事項之維護及變更,公司亦本於維護股東及員工合理權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 益之企業使命下,恪遵相關勞資法令與上級規定,據以維護員工合理 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 權益之基礎,俾利公司營運之安定。 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 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 (2)僱員關懷: 本公司於民國77年12月起創設本公司「同心園地」,協助同仁解決 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 工作上、生活上、情緒上之困難或問題,善盡照顧員工的企業社會責 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 任。遍佈全公司的75個單位同心園地,推動切合同仁需要的員工協 情形等) 助方案,並啟動轉介服務機制,由外界特約協助員提供同仁專業之法 律、理財、身心健康協助服務。本公司100年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評 選為「員工協助方案」優良事業單位,對本公司落實關懷之經營理念 及建立本公司員工自助助人的支持性網絡系統予以極大肯定。 (3)供應商關係: 本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均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本公司於供應商申 請設備器材評鑑時,樣品需辦理相關定型試驗以確認是否符合本公司 規範要求,與供應商間均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期日後製交設備器材 能確保供電品質。另透過本公司ERP系統提供庫存管控及配合供應商 製程,適時適量提出請購,並藉著集中採購、統簽分訂及統購方式, 爭取較大減價空間及促使供應商可以提早備料,透過對雙方資源和公 司內部需求的整合,實現雙贏的採購模式。 (4)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及轉投資事業間如有取得或處分資產、背書或提 供保證等行為,均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注意事 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土地審議小組審議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經適當核准且 符合一般商業常規。 (5)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 本公司100年1至12月董事、監察人參加公司治理相關進修課程計有 18人次。 (6)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 本公司為建構並管理可能發生之事件及最小化其不利影響,特訂定風險管 理政策以作為公司全體員工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依循,並成立風險管理推 動組織,訂定1-5級之風險事件量測標準及風險等級之判斷基準,確保公 司執行風險管理能力,並加強員工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 (7)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 ① 為落實維護用戶權益,本公司對於顧客來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等陳情或興革建議案受理後,即儘速處理及回覆。並將受理案件建 檔、追蹤、統計、分析,以做為訂定改善服務措施之參考。 ② 本公司在台澎金馬地區成立24個區營業處,下設24個服務中心、 279個服務所及2個客服中心,形成完整周密的服務網,並提供 「1911停電搶修暨客服專線」、「網路申辦與查詢」等多元化服 務,以及發行顧客服務白皮書、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電話禮貌 測試等強化服務措施,以提升服務品質及公司形象。 24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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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情形

8. 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 (1)100年度經國營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辦理「經濟部所屬 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 事業公司治理制度」評鑑,提出優點項目如下: 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敘明 ① 本公司著力核心事業發展。 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 ② 本公司訂有經過董事會核准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相關風險管理辦 果、主要缺失(或建議) 法,於進行投資相關決策時,訂有適當之評估過程與程序。 事項及改善情形 ③ 本公司於董事會中設置有「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及 「土地審議小組」等功能性委員會,以協助董事會之決策效率。 (2)建議事項則包括本公司在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續提供董監事有關公 司治理相關進修課程資訊、向董事會成員報告涵蓋突發性重要營運資 訊(包括應報告之資訊種類、報告方式及報告期限)之制度、定期評 估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以及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考核等面向尚有 提升之空間。 上述建議事項已責成業務相關單位積極辦理,俾完善本公司之公 司治理制度。

本公司為國營事 業,依據行政院核 定之權責劃分等規 定,部分事項之核 定權責為經濟部, 且大部訂有相關 規定供事業單位遵 循。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 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如為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者,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 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 行情形之報告。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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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項目

運作情形

1.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① 本公司為促進經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推行永續 (1)公司訂定企業 發展相關工作,已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並依據永續發展理念訂定 社會責任政策 「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每年且針對經濟、環境及社會構面檢討及追蹤 或制度,以及 辦理情形。 檢討實施成效 ② 另於本公司「未來十年經營策略」中訂定「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總體策 之情形 略及「企業公民計畫」加強推動,並納入目標體系追蹤管控。 ③ 本公司近年來儘管財務日益艱困,全體同仁仍秉持開源節流、堅守專業 責任,致力穩定供電,維持經濟發展,藉永續能源管理,提升發輸配電 和用電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藉推動永續環境作為,深化社區關 係,以及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2)公司設置推動 ① 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設「經營發展推動小組」、「永續環境 推 企業社會責任 動小組」及「社會責任推動小組」,分別負責長期經營策略規劃、總體 專(兼)職單 經營改進、生態環境保護、企業社會責任策略規劃等任務之推動。 位之運作情形 ② 「永續發展委員會」各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商本公司「永續 發展行動方案」所屬經濟、環境或社會構面之增修意見,追蹤前一年度 辦理情形,並研提年度「永續報告書」之「關鍵永續議題」,送提委員 會審議。 ③ 本公司自96年開始,逐年編製「永續報告書」(即「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期藉由該報告書,與社會大眾(利害關係人)溝通本公司致力 於因應關鍵永續議題,以及履行環保及社會責任之承諾與成果。 (3) 公司定期舉辦董 ①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均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並須依「經濟部加 事、監察人與員 強所屬事業董事會及監察人功能實施要點」及「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正倫 工之企業倫理教 理規範」規定辦理。其管理及考核(獎懲)等係依照「經濟部及所屬事 育訓練及宣導事 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相 項,並將其與員 關規定辦理。 工績效考核系統 ② 本公司定期舉辦員工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 結合,設立明確 考核系統結合,建立完善的考核與獎懲制度,並利用集會場合宣導公務 有效之獎勵及懲 倫理,使員工遵守紀律、重視企業倫理,確保其維持良好的工作士氣與 戒制度之情形。 工作績效。 2.發展永續環境 ① 本公司各燃煤火力發電廠發電過程衍生之副產品-煤灰,由於可取代部分 (1)公司致力於提 水泥及作為混凝土膠結材料,目前多已標售供外界再利用於建築材料, 升各項資源之 為廢棄資源循環再利用的極佳典範。目前本公司煤灰年產量約達210萬公 利用效率,並 噸,為響應政府推廣之資源回收再利用,多年來除積極投入煤灰再利用 使用對環境負 技術之研發與推廣外,亦加強煤灰的生產管理,冀望煤灰的多元化再利 荷衝擊低之再 用,除能提升再利用率與附加價值外,更期許配合政府「源頭減量與回 生物料之情形 收再利用 」的理念,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以符合政府綠色能源,節能 減碳的宗旨。 ② 近年來為期再提升煤灰再利用率,本公司煤灰除再利用於工業建材、填 海造地外,並積極推動採用煤灰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應用 於管溝工程,俾以擴大煤灰資源化再利用。 (2)公司依其產業 本公司自86年起在發電、供電、核能、業務、工程等單位陸續進行輔導、建 特性建 立 合 適 置ISO環境管理的系統作業,經由此環境管理制度的導入,截至100年止已 之環境管理制 有60個單位通過ISO 14001外部第三者之驗證。 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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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設立環境管理 ① 為維護環境品質,本公司各火力發電廠均已設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及人 專責單位或人 員,以確實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員,以維護環 ② 為協助員工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的行為,透過專責 境之情形 訓練單位,來執行新進人員及在職人員的環境教育訓練,100年本公司辦 理了包括環保法規查核、環境管理系 統及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與內部查證 等環保相關課程,總計參訓人數約為268人次;另至26個現場單位進行逾 129小時的ISO 14001環境管理相關法規、內稽等教育訓練課程。此外, 本公司各營運單位每年視需要邀請外界環保專家學者來演講及訓練,100 年總計參加人次為15,89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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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情形

(4)公 司 注 意 氣 ①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通過對本公司可能產生之影響: A.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下,需以低碳、無碳發電方式因應,如擴大使用天 候變遷對營 然氣(LNG)及再生能源等發電成本勢必增加。 運活動之影 B. 新設機組或更新計畫引進「碳捕捉及儲存」(CCS)設備等,將增加 響,制定公 發電成本。 司節能減碳 C. 針對法規要求施行相關措施,如辦理溫室氣體先期及抵換專案工作。 及溫室氣體 D. 進行碳權交易及繳納交易手續費等作業將增加外部成本。 減量策略之 ② 因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對本公司營運活動之影響,本公司訂定節 情形 能減碳計畫,積極從「淨源」及「節流」兩方面推動節能減碳: A. 淨源措施 a. 積極發展再生能源。 b. 配合政策適度提高燃氣發電占比。 c. 加速電廠汰舊換新,訂定電廠整體效率提升計畫,並要求新電廠達 全球最佳可行性發電轉換效率水準。 d. 推動既有火力及核能機組效率更新計畫。 e. 提升輸配電效率,減少線路損失。 f. 透過國際共同研發,引進淨煤技術及發展碳捕捉與封存,降低發電 系統碳排放。 g. 強化電網端及電源端技術研發。 h. 參與國內外減量計畫,以利未來參與碳權開發與交易。 B.節流措施 a. 推動電力需求端管理,如: Ⅰ時間電價、季節電價。 Ⅱ電價合理化之推動。 Ⅲ電費折扣獎勵節能。 Ⅳ智慧型電表及電網之建置。 b. 強化節能減碳教育宣導,促進全民節電。 c. 加強內部節約能源及節能技術之推廣。 d. 推動綠色建築、建築物節能,加強綠色採購。 3. 維護社會公益 (1)公司遵守相關 勞動法規,保 障員工之合法 權益,建立適 當之管理方法 與程序之情形

本公司之所有行政措施均依勞動法規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建立合理的員工管 理方法與程序,且已行之多年,遇有員工欲爭取相關權益時,均會透過各種 溝通管道,立即與員工(或電力工會)進行溝通,故於運作方面尚稱順暢, 尚未有因勞資爭議而影響社會公益之情事。

(2)公 司 提 供 員 ① 本公司藉由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危險機具管理系統、安全衛生 工安全與健 教育訓練與宣導、各級主管走動管理、工安查核、消防查證及承攬管理 康之工作環 等管理機制,提升工作績效與確保機具設備安全運轉。 境 , 並 對 員 ② 為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本公司各單位已依法建置完成台灣職業安全衛 工定期實施 生管理系統,截至100年底止,已有54個單位取得驗證通過。 安 全 與 健 康 ③ 本公司於高雄訓練中心規劃建置4項工安體感設施,包括「電氣作業 教育之情形 危害」、「高架作業危害」、「侷限空間作業危害」及「營造作業危 害」,並於100.12.16啟用,以強化工安教育訓練之有效性。 (3) 公司制定並公 ① 為保障本公司與消費者權益,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本公司業依 開其消費者權 據經濟部公告之「電業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範本」訂定「台灣電力股份有 益政策,以及 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於98年7月23日公告於本公司對外網站。 對其產品與服 ② 本公司為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使用戶之建議或訴求適時獲得公平合理之 務提供透明且 解決與救濟,訂有「用戶陳情處理要點」,並將該要點公開於本公司對 有效之消費者 外網頁。另本公司設有「0800231213免付費權益申訴專線」並於對外 申訴程序之情 網頁設置「用戶意見信箱」,提供用戶多元、透明且有效之意見反映管 形 道,即時處理用戶意見,進而提升服務品質,塑造優良企業形象。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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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4)公 司 與 供 應 ① 本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0及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 商合作,共 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邀請所有合格廠商參與採購,提升採購 同致力提升 效率,維持良好電力器材品質。 企 業 社 會 責 ② 此外,本公司並建置材料不良回饋系統,當材料發生事故時,將責成供 任之情形 應商提出事故分析改善對策,將該批次不良產品一併更新替換,嚴格控 管材料品質確保供電安全,進而提升企業形象。 (5) 公司藉由商業活 ① 藉由本公司各單位以其所在地區及業務轄區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民眾 動、實物捐贈、 為對象,協助辦理地方公益活動;包括教育文化、急難救助、低收入生 企業志工服務或 活扶助、老人及殘障福利等。除增進當地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連 其他免費專業服 帶亦提高了本公司企業形象。 務,參與社區發 ② 另99.05.14本公司訂定「台電志工服務團隊實施計畫」,包括節能減碳教 展及慈善公益團 育與用電安全宣導、社區公益活動、弱勢團體愛心服務、急難救助、社 體相關活動之情 會人文關懷行動及環境保護等服務。 形 4. 加強資訊揭露 本公司除發布新聞稿,透過媒體廣為宣導,並於對外網站揭露,如公司年 (1)公司揭露具攸關 報、永續報告書等皆有相關資料。 性及可靠性之企 業社會責任相關 資訊之方式 (2)公司編製企業 ① 為傳達本公司永續發展理念與成果,100年完成「2011年永續報告書」中 社會責任報告 文版與英文版(揭露99年度成果)之編製,並建置於本公司對外網站供 書,揭露推動 閱讀或下載。 企業社會責任 ② 另為強化與本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溝通平台,以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公司的 之情形 經營與發展,本公司亦於100年建置「永續發展專屬網頁」於對外網站。 5. 公司如依據「上市 無 上櫃公司企業社會 責任實務守則」訂 有本身之企業社會 責任守則者,請敘 明其運作與所訂守 則之差異情形 6. 其他有助於瞭解企 (1) 為加強本公司各外屬單位與附近地區居民之社區關係,多年來積極從 事各項睦鄰工作,包括協助各類型教育文化活動、進行急難救助、低 業社會責任運作情 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提供老人、殘障協助等。 形之重要資訊(如 公司對環保、社區 (2) 為進一步擴大社會關懷領域,深入社會各弱勢階層,本公司長期與公 益團體合作,進行關懷獨居老人系列活動,協助花東屏地區原住民大 參與、社會貢獻、 專生返鄉工讀服務,及單親、弱勢家庭學童課輔及閱讀計畫等。近年 社會服務、社會公 來積極推動之各類公益活動,獲得社會各界的肯定。 益、消費者權益、 人權、安全衛生與 其他社會責任活動 所採行之制度與措 施及履行情形) 7. 公司產品或企業社 無 會責任報告書如有 通過相關驗證機構 之查證標準,應加 以敘明:

(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1. 本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雖非上市上櫃公司,為防範行賄、收賄、不正當利 益及不誠信行為,參酌行政院金管會頒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精 28


Taiwan Power Company 神,並依「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2.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十六條關於董事、監察人之利益迴避規範事項已納 入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第十五點,並列為每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備註事項。100 年度各次董事會會議並無董事、監察人應迴避之議案。 3. 本公司公股董事等人員均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誠信經營守則」各項規定已 涵蓋於政府人事法規。 4. 本公司董事之遴派、管理及考核係依照「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 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第五點關於「人員管 理事項」,本公司曾於99年11月建議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第二條及第十條之內涵,修正增列二款,規範派兼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 過程中,或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 5. 經濟部100.11.24經人字第10003643900號函修正「經濟部加強所屬事業董事會及監 察人功能實施要點」,其中第十點,規定董事、獨立董事應注意利益迴避;第十一 點,規範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於代表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或執行業務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均係參酌「上市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內涵訂定。本公司已函轉各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遵循。 6. 鼓勵商業伙伴建立公開透明誠信交易之商業關係 本公司政風部門利用各開工說明會、工安說明會等各類集會場所,辦理以企業、 廠商為對象之反貪倡廉宣導活動,強調公司誠信經營理念,持續向廠商及公司同仁積 極提倡企業倫理觀念,期能結合商業伙伴之力量,落實公平、公開、誠信之商業合作 關係。 7. 加強法治教育及宣導誠信與倫理守則: (1) 本公司政風處結合公司舉辦之「100年度節約用電宣導觀摩會」併辦大型反 貪宣導「陽光•廉正•100」—「社會參與」廉政宣導活動。100.05.10∼ 100.05.15假台東縣立體育館舉行,活動為期1周,參觀訪賓共計8,837人。經由 多元活潑宣導互動方式,提倡公司誠信經營及企業倫理等觀念,激發參觀民眾 反貪倡廉意識,有助於推動廉政工作,並提升本公司廉能形象。 (2) 本公司司政風部門於各單位網站公告「企業誠信及廉政倫理」相關反貪宣導資 料,鼓勵同仁上網閱讀,加強同仁法治觀念。此外,並組成政風宣導團,到外 屬單位進行「圖利與便民」等廉政宣導,強調公司誠信經營,鼓勵同仁遵守工 作倫理,忠於職守,勇於任事,100年度巡迴宣導共計18場次。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定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本公司於對外網站[http://taipower.com.tw]設置「公司治理專區」,揭露本公司公司 治理守則、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內控制度相關法規、股東會有關重要訊息及議事錄等重 要資訊,便於股東查閱。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同(七)所述。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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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 內部控制聲明書

力 :1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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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民國100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檢查的結果,謹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 度。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 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 提供合理的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 內部控制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能,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三、本公司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 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 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 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及溝通,及5.監督。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 「處理準則」之規定。 四、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五、本公司基於前項檢查結果,認為本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的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監督與 管理﹚,包括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有關的內 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六、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 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 責任。 七、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 101 年3月30日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13人中,有0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意 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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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Power Company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 違反內部控制制度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無) (十一)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1. 股東會重要決議 會議

日期

100年股東常會

100.06.24

本公司99年度營業決算報告書表,業 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照案承認。 經監察人查核竣事,敬請 承認案。

100年股東常會

100.06.24

本公司99年度虧損撥補,業經監察人 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照案承認。 查核竣事,敬請 承認案。

100.06.24

(一)董事當選人15人(其中獨立董事當選人2人, 其餘董事當選人13人)名單如下:陳貴明、李 漢申、張光正、張子敬、吳壽山、林美雪、吳 再益、馬小康、朱文成、李敏、黃萬翔、蔡彥 卿、吳振台、施朝賢、董忠雄。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二)上述獨立董事當選人張光正、蔡彥卿2人為經 選任」案。 濟部提名之獨立董事;其餘董事當選人13人均 為股東戶號0100001號經濟部股權代表。 (三)監察人當選人3人,分別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權代表李國興、謝娟娟及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代表吳美育。

100年股東常會

案 由

決 議

2. 董事會重要決議 會 議

案 由

決 議

一、通過,並報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及審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本公司99年度稅後純損為358 100年第1次 計機關查核。 100.01.28 億6,861萬2,128.00元,檢送營業決算各項表冊到會,請 (619)董事會 二、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提請100年股東 公決案。 常會承認。 一、通過,並報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及審 100年第1次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本公司99年度虧損填補,請 計機關查核。 100.01.28 (619)董事會 公決案。 二、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提請100年股東 常會承認。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擬委聘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謝 100年第2次 建新會計師及吳恩銘會計師查簽本公司100~102年度財務 100.02.25 通過。 (620)董事會 報告及輔導國際會計準則(IFRS)導入服務,請 審議 案。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檢送經會計師查簽之本公司99 一、通過,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提請100 100年第2次 年股東常會承認。 100.02.25 年度決算財務報告到會,請 同意案。 (620)董事會 二、依規定報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據本公司董事會檢核室簽報,檢陳本公司99年度「內部 一、通過,並依規定申報。 100年第3次 控制制度自行檢查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投 二、「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 100.03.25 (621)董事會 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查,請 公決案。 查意見及董事會討論意見,請經理部 門參考辦理。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為於102年導入國際會計準則 一、通過。 100年第3次 (IFRS),擬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會計準則 二、各董事意見請經理部門參考辦理。 100.03.25 (621)董事會 (IFRS)轉換計畫」,並成立「台電公司IFRS跨部門專 案小組」,請 審議案。 謹編擬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草案)如 通過。 100年第4次 100.04.29 附件,擬依規定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印送各股 (622)董事會 東,敬請 核定案。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依規定採候選人提名方式辦理, 通過,並提請100年股東常會選任。 100年第4次 經股東經濟部提名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張光正及 100.04.29 (622)董事會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蔡彥卿等2人為本公司獨立董事候 選人,請 審查案。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股東常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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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經濟部函示,提名陳貴明、李漢申、張子敬、吳壽山 100年第7次 等4位先生為本公司常務董事;另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100.06.24 (625)董事會 請支持推選獨立董事張光正先生為常務董事,請 選舉 案。 第79次常務董 事會

經14名實際出席董事及1名委託代理出席 董事互選結果,陳貴明、李漢申、張子 敬、吳壽山及張光正5位董事當選常務董 事。

奉經濟部函示,本公司陳董事長貴明業奉行政院核復續 經5名出席常務董事互選結果,陳常務董 100.06.24 任,並請依規定程序辦理。擬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程 事貴明當選董事長。 序,請常務董事推選董事長案。

據陳董事長貴明提議,奉經濟部函示,本公司總經理李 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15名出席董事全體 100年第8次 100.06.24 漢申續任,業奉行政院核復准予照辦,請依規定程序辦 一致通過。 (626)董事會 理,請 公決案。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檢送經會計師查簽之本公司100 一、通過,送請監察人查核。 100年第10次 100.08.24 年上半年度(100年1至6月)結算財務報告到會,請 同 二、請經理部門依規定報金管會証期局。 (628)董事會 意案。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函報,為配合法令及業務需要,擬修 一、按照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 正本公司章程、董事會組織規程及公司組織規程部分條 查意見通過。 文,暨常務董事會議執行要點,經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 二、本公司章程報部核定後,提請101年 100年第12次 100.10.28 審議小組審查,請 公決案。 股東常會公決。 (630)董事會 三、董事會組織規程報部核定。 四、本公司組織規程報部備查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檢陳本公司「101 年度內部檢 一、通過。 100年第13次 100.11.25 核計畫」,請 審議案。 二、各 董 事 意 見 請 董 事 會 檢 核 室 參 考 辦 (631)董事會 理。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為因應本公司業務需要,擬 一、通過。 於101年度內視情況一次或分次發行國內公司債新台幣 二、各董事意見請經理部門參考辦理。 1,200億元,擬訂定「101年度公司債發行計畫」,並授 100年第13次 100.11.25 權常務董事會在計畫範圍內擇機辦理,另授權核定各期 (631)董事會 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表」,募集發行之公司債並依實際發行金額悉數申 請在櫃檯買賣,請 審議案。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函報,本公司「未來十年(102至111 一、修正通過,並報部核定。 年)經營策略」(初稿),經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 二、「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 100年第13次 小組審查,請 公決案。 查意見及董事會各董事意見請經理部 100.11.25 (631)董事會 門參考辦理。 三、俟明年負載預測定案後,請配合調整 本公司長期電源開發計畫。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函報,本公司「102年度事業計畫」 一、通過,並報部核定。 100年第13次 100.11.25 (初稿),經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查,請 二、投資計畫暨事業計畫審議小組審查意 (631)董事會 公決案。 見請經理部門參考辦理。 本公司擬訂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舉行101年股東 一、通過,並依規定辦理。 100年第14次 100.12.23 常會,並訂定停止股票過戶日、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及受 二、股東常會日期報部核定。 (632)董事會 理處所等事項,請 審議案。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本公司100年度稅後純損為433 一、通過,並報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及審 101年第1次 億6,518萬2,789元,檢送營業決算各項表冊到會,請 計機關查核。 101.01.31 (633)董事會 公決案。 二、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提請101年股東 常會承認。 據本公司總管理處簽報,本公司100年度虧損填補,請 一、通過,並報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及審 101年第1次 公決案。 計機關查核。 101.01.31 (633)董事會 二、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提請101年股東 常會承認。 為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將本公司現行「董事及監察人 一、通過。 101年第1次 101.01.31 選任程序」修正為「董事選任程序」,經投資計畫暨事 二、提請101年股東常會公決 (633)董事會 業計畫審議小組審查,請 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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