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台灣法學》第三章精華版

Page 1

The Integration of Knowledge in Europe,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China

王泰升 著

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

Constructing Legal Science in Taiwan

建構台灣

試閱本

Jurisprudentia



歷 史 有 其 實用 上 意 義, 從 過 去 的 變 遷 路徑,理解當 下 的 實 況, 進 而 預 測 其 未 來 的 行 進 路線,並基於一

定的價值選擇或利益取向而引導至所欲的方向。因

此法學知識史不但關係到整個國家的法學發展前景, 且是每位法學者在規劃個人的研究藍圖時,所應掌 握的知「己」── 自己的興趣、能力與優勢 ──,以 及知「彼」,亦即政經社文大環境及學術研究趨勢。 面向未來,有怎樣的法學者,就有怎樣的法學知識,

進 而 有 怎 樣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上 實 踐, 以 及 人 民 的 法 律 生 活。 這 是 所 有 以 法 學 研 究 為 志業的人,應 謹記在心者。


本文摘自王泰升 著《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 第三章「威權走向民主下的台灣法學(1949 年迄今)」 實際文字內容依正式出版為準


台灣的法學者世代 台灣在屬於威權時期的 1950 年代及 1960 年代,係

由戰後新的第一代法學者主導法學發展,形塑各種法學 論 述。 如 前 一 章 所 述, 戰 後 於 1949 年 時, 已 初 步 匯 聚

出具有民國中國、或日治台灣兩種法學經驗者的台灣新 的第一代法學者,其成員還包括從 1950 年起,至大約

1960 年代前期,加入法學的論述或教學行列者。這些人

同樣分為兩類:( 1)於民國時代中國已完成法學教育

且 曾 赴 海 外 留 學, 但 係 在 1949

年年底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在 台 灣 形 成 事 實 上 國 家 之 後, 亦

即大約 1950 年後才進入台灣法 學 界 者, 例 如 韓 忠 謨、 何 孝 元

等。( 2)於日治台灣或民國中

國 曾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但 係 在 戰 後初期的台灣完成法學教育(畢 業 於 台 大 ), 因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而 留 校 任 教, 例 如 陳 棋 炎、 馬

-3-

日本法律人形塑的舊慣法學之 代表作《臺灣私法》封面。來 源:王泰升提供。


漢寶等,或再前往國外留學而返台任教,例如劉甲一、 彭明敏、劉慶瑞。做此歸類的原因是,前一類承襲民國 時代中國的法學經驗,並有在歐美日等國習法的經歷, 後一類具有在台灣的日治末期且/或戰後初期受高等教

育的經驗,且亦經常前往歐美日等國習法,均分別與在

前一章所述新的第一代外省人法學者、本省人法學者的 歷史經驗及知識背景相似。

本書將以上述戰後新的第一代法學者為準,依具有

知識傳遞意義的師生關係,以及開始從事法學的論述或 教學的時間,認定屬於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乃至

第五代之法學者(詳見後述)。在此藉以舉例說明之不 同世代個別的法學者,以曾任職於台大法律系者居多。 這一方面是因台大法律系是台灣自戰後之初即存在之最

早的法學教育機構,故其教師群及所傳授的法學知識,

適於用來探究台灣戰後之初迄今法學知識內涵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於台大法律系所已有描述其學院歷史的專

書,包括教師群的學經歷及其法學論述,故研究上便於

引用。台灣其他法律系所目前尚缺類似的專書,故較難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完整且有系統地了 解其教師群的學經 歷及法學論述;不

過若有相關的參考 資料,仍將盡量納 入考量。

戰 後 初 期 台 灣 唯 一 的 法 學 教 育 機 構 是, 位 於 原 「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校舍的台大法學院 內法律系。來源:國立臺灣大學辜振府先生紀念 圖書館。

第一代法學者在威權時期沿襲戰前日本法學 具有民國時代中國法學經驗的第一代法學者(本章

以下均指戰後新的第一代,除非另有說明),其實深受 日本法學影響。在公法學方面,來自民國時代中國的憲

法 學 者 薩 孟 武、 林 紀 東, 皆 曾 至 戰 前 日 本 學 習 法 律 。

林紀東的《中國行政法總論》、《中華民國憲法釋論》 所 引 用 的 外 國 學 說, 大 部 分 出 自 日 本, 包 括 美 濃 部 達

吉、野村淳治、牧野英一、尾高朝雄、杉村章三郎、清

宮四郎等人的論著。因此戰後的 1950 年代至 1960 年代,

-5-


台灣的公法學大多停留在戰前的 歐陸或日本學說。同樣來自民國

中國的刑法學者韓忠謨,雖留學

美國耶魯大學,但其所著《法學

緒論》、《刑法原理》,也大量 引用日本學說,亦有提及尾高朝

雄、牧野英一等人的論著,並討 林紀東完成的戰後台灣第一 份 法 學 緒 論 著 述 仍 以「 法 學 通 論 」 為 書 名。 來 源: 王 泰 升提供。

論戰前日本的法院判決例。台灣 的刑法學說史顯示,第一代的刑

法學學者周冶平、韓忠謨、陳樸

生、梁恆昌、洪福增等,實透過日本學界,把德國刑法

學 引 入 台 灣。 台 灣 第 一 代 法 學 者 本 以 屬 外 省 族 群 者 占

多數,其已受日本法學影響,更不用說占少數之屬本省

人者,原即受過日本的法學教育或高等教育,故戰後台

灣法學知識之具有濃厚的日本色彩,並非僅出於台灣曾 受日本殖民統治 50 年,更是因為戰後橫向移植的民國 時代中國法學本身即是如此。也因此如後所詳述,直到

1980 年代為止,日本法學在政治上已非其殖民地的戰後

台灣,仍具強大的影響力,雖所仰仗者已從戰前的「殖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民母國」換成戰後的「繼受母國」。 台灣第一代法學者在動員戡亂戒嚴時代肅殺的政治

氛圍下,經常沿襲前一章所述戰前中國從黨國體制所發 展出的「戰時法學」,其基本上仍位於戰前日本法西斯 化 法 學 的 延 長 線 上。 戰 前 日 本 學 界 中 帶 有 濃 厚 國 家 主

義、強調國權至上的法學論述,在日本已因戰後的民主 化而式微,在台灣卻因符合當時國民黨政權所施行、強

台灣首次出現「法學緒論」課程,係梅仲協於 1949 年 2 月開始上課的 民國 37 學年度第二學期,在台大法律系所開的大一必修課。來源:國 立臺灣大學教務處。

-7-


調國家威權統治的「動員戡亂戒嚴法制」的需求,反而 有較佳的生存空間,甚至成為學界主流。不過同樣是引

介日本的憲法學說,林紀東傾向於維護動員戡亂時期臨 時條款體制,並完成對成文憲法的註釋體系,薩孟武卻

批判五權憲法理論。只不過像薩孟武這樣承繼戰前日本 較具自由主義色彩的學說,還敢在揭示自由主義的政論 雜誌上發表憲法論述,在 1950 年代台灣法學界,實屬

鳳毛麟角。

公法學知識建構上本省人的翻轉其劣勢 公 法 學 方 面, 在 劉 慶 瑞 早 逝、 彭 明 敏 遭 政 治 迫 害

後,台灣第一代法學者中就沒有傳承台灣日治經驗的本 省人了(舊的第一代法學者林呈祿已噤聲)。曾任駐聯 合國代表團的顧問、 1964 年因擬發布「台灣自救運動宣

言」而被統治當局逮捕的彭明敏,在台大法律系講授國

際公法,以利益及命運共同的概念分析「何謂國民」時, 沒有學生膽敢追問這個問題,但總有些學生面露會心的 微笑。他的上課給學生如沐春風的感覺,當時台大法律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系指導學士畢業論文最多的教師是教刑法的安裕琨(計

53 人),次多者就是教國際公法的彭明敏(計 52 人)。

然而彭明敏 1964 年被捕、隨後的被判刑、被特赦後遭

監 控、 在 海 外 流 亡, 直 到 1990 年 代 方 得 以 返 台, 故 無

從在台灣推展國際公法之研究。至於研究行政法學的第 一代學者,竟沒有任何一位是本省人(林呈祿於日治時 期曾為文討論過行政救濟制度)。一如日治時期,在戰

後約 20 年間,有關公法學的知識建構,很少是出於在

台灣人口中占絕對多數的本省人(含福佬、客家、原住 民等族群),恰反映其在國政參與上的絕對弱勢。

公法學在上述這樣研究者的族群背景下,產出怎樣

的知識內涵,即值得觀察。如前述日治台灣經驗所示, 面對同樣的「六三體制」,知悉同樣的憲法學學理,沒

有任何一位日本人法學者,包括被視為自由主義派的美 濃部達吉,認為該體制導致台灣人無從於立法過程發聲 應屬違憲,市村光惠甚至以台灣人根本是統治客體來合 理化六三體制,直到非學院內學者的台灣人林呈祿,始 提出應在該體制中增設台灣議會,方符憲法學理。

-9-


1992 年立法院全部由台灣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實

係具有台灣人認同者從 70 年前開始爭取的「台灣議會」 構想的實現,那麼原先阻礙立委全面改選的 1954 年大

法官釋字第 31 號解釋,在當時及其後曾遭致什麼樣的

批評嗎?大法官會議 1954 年在司法院長王寵惠主導下,

7 天 內 即 依 行 政 院 所 期 待 者 完 成 的 釋 字 第 31 號 解 釋, 讓任期屆滿的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因「 國家發生重大

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 」,而繼續行使其

職權。該項憲法解釋允許由絕大多數係外省人的中央民 意代表,繼續行使相當於西方國會議員的職權,以致在

台灣占絕對多數的本省人不能選出代議士參與國政,鞏 固國民黨政權操弄之「外省人掌握中央層級的政治與法 律、本省人僅能參與地方事務」的族群政治。此無異再 度重演了日治時期之台灣人不能參與制定施行於台灣人

的法律,但做成解釋的 9 位大法官中唯一本省人的蔡章

麟,並未道出這點,遑論表示異議。誠如日治時期,起

初僅有在台日本人政治異議者以憲法批判統治當局,其 後在台日本人政治異議者的法學論述,亦均僅反映其自 身的歷史文化及認同。戰後的 1950 年代,也僅有外省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人政治異議者曾依憲法學理批評此號解釋,但其著眼於 國民黨在立法院的絕對多數將被維持,沒辦法出現強大 反對黨,或選舉不能按期舉行,人民無法控制民意代表

等,未能體會並申訴本省人知識菁英自日治以來,因族

群背景而在公部門的薪資或升遷上遭到歧視,乃至無從 決定台灣的政治與法律之深藏心中的痛。

族群背景與法學知識建構內容之間的緊張關係,一

直持續著。台灣在中央民意代表未全面改選已歷數十年 後的 1980 年代,社會上批評聲浪大起,但屬外省人的

第一代公法學者,例如林紀東、荊知仁(政大政治系教 授)、涂懷瑩(曾任大法官)所為的法學論述,猶支持

釋字第 31 號解釋的結論,並認為如 1968 年依原額增補 選或 1972 年以後增額定期改選即足以補其缺憾,卻從

未提過上述對於本省人族群的傷害。當然如後所述,在

威權統治底下,本省人公法學者未必敢明白以此點批判 維護族群政治的這項憲法解釋,但或許另闢蹊徑為之, 亦未可知。

- 11 -


…… 就此開始翻轉從 19 世紀末現代法學傳入台灣以來,

本省人族群(原住民例外)在建構在地法學知識上的劣 勢地位。不過同樣在 1970 年代,國民黨領導人蔣經國

開始吸納本省人知識菁英進入其統治集團,故同樣族群 背景的第二代法學者,在政治立場上是分裂的。其中以 本省人占多數但也非絕對的一部分人,對於以「台灣是

中國一部分」的中國國族主義所包裝、實為維護外省人 優 越的族群政治(例如以前揭大法官釋 字 第 31 號 解 釋

打造之中央民代絕對多數是外省人的萬年國會),深感 不公平;但包括本省人與外省人在內的另一部分人,則 似乎不以為意。因此族群背景之外,意識形態或現實利 益等等,都可能左右第二代法學者的政治態度,影響其 法學論述,及因此而共同形塑了當時的法學知識。不過

在 1970 年代乃至 1980 年代前期,第二代法學者在整個

法學界仍屬相對年輕且人數不多,能發揮多少學術影響 力,有待如下探究。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以戰後歐陸日本學說評釋判決 並以其立法例為法制典範

該學風可謂某程度忽略了歐陸(特別是德國)法釋

義學與其社會現實的關聯性,而去脈絡地套用於台灣的 社會現實;亦即台灣法學界乃是以所謂「創造性繼受」 的方式,將歐陸法學吸納為在地的法學之一部分。這種

學術傾向實有其時代性。按倘若不將外國法制及其法釋 義等直接視為具有普世的「先進」性,而認為其係外國 一定的社會現實下的產物,則將其導入台灣時,即必須 與台灣的社會現實做比較,從而面對「台灣的社會現實 是什麼」的質問。令人困窘的是,當時台灣之處於國民 黨威權統治下的現實,確與歐陸有所不同,但如此豈非

承認台灣不必採用歐陸法制及其法釋義?其實台灣的社 會實況,包括價值觀在內,是可予以改變的;若從現代

法治理念出發,引導社會前進原本即是法律規範被期待 的功能之一。然而法學者倘若明白表示需改變台灣的政 治現實,例如倡言應較強調個人自由而非國權的維護,

等於是正面挑戰施行威權統治的國民黨政權、直接觸犯

- 13 -


執政者所稱「反政府」的禁忌。 於是,為了避其鋒刃,乃採取 將外國的法學理論、法規範、

法釋義等全部「去脈絡」地不 談社會條件,直接定義為「先

進」的策略,以隱藏自己的主

張,甚至可能有點裝傻地表示: 「是先進的某國法這樣認為, 我個人並沒批評本國法」。就

好比在帝制中國因不能批評當

道而借古諷今時,同樣會說所 批判的是「古」而不是「今」, 但時人皆知其指桑罵槐。

台大圖書館日治舊藏中蓋有「民 法第二講座」章的 1818 年出版 德文書,顯示台北帝大政學科教 學 研 究 上 對 德 國 法 的 重 視。 來 源:王泰升提供。

…… 這般透過外國法學知識來改造本國法制,對於台灣

因應自 1990 年代迄今、從自由化與民主化,到去管制 後的再管制,再到全球化底下經貿體制的調整,所需要

的法制建設,都有重大的貢獻。惟如前所述,過去在威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權時代,學者們常為了自保而採取「跳躍式論述」,避 談外國法制或理論所設定的價值觀及立足的社會條件, 逕以「先進國家」採用,作為具有正當性的論據。長期 沉浸在這種學界氛圍,包括第三代在內的法學者,是否 過度執意於引進外國所謂「先進」的法制,而慣性地忽

略台灣在地的現實條件,且對不熟悉新的法律價值觀之 一般人,未做足夠的說服,應有所檢討。

法學繼受國別與台灣的法學知識 法學者的留學國背景,確實對台灣法學發展,以及

法學知識的建構,具有關鍵性的重要。相較於過去以赴

德國攻讀博士學位為主流, 1990 年代以後前往美國攻讀

法學博士學位的台灣法律人增多,美國法學對台灣法學 界的影響力與日俱增。美國法對戰後台灣的影響,起初 是由來於台美間政治、經濟上的結盟關係,而非因學術 上往來所致; 1990 年代民主化之後,因台灣社會普遍喜

好美國文化,視之為「先進」,故立法上常引進美國法 制。在引介美國式法律時,具有美國法訓練的學者當然

- 15 -


較占便宜,縱令台灣整個法制及主要的法釋義學方法論 都偏向歐陸法系,但解釋適用繼受自美國的法律時,總

須聽聽因留美而熟悉這些法律的法學者之意見,使得彼 等所承載的美國法學知識,受到台灣法律界較以往為多 的關注。例如關於繼受自美國的《證券交易法》,留美

的賴英照所為的逐條釋義,即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事實 上美國法學在台灣的影響力,因法學領域而有別。在憲 法學,美國法的影響力相當大。美國的憲法理論與同樣

強勢的德國理論,經由大法官解釋而被整合,例如以一

個德國的比例原則,銜接三種美國的審查標準(密度), 來操作台灣的憲法第 23 條。黃昭元曾針對台灣憲法學

說 史, 精 準 地 下 了 一 個 標 題 :「 從 2000 年 以 來: 美 國

與德國並立競爭或整合 」。不過日本、德國法學之傳入

台灣已逾 1 個世紀,在憲法以外的法領域,美國法學不 見得這麼受重視。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為台灣人民的利益而建構法學知識 惟無論如何,在前述法學研究典範多元並存中,台

灣法律應以台灣人民的共同利益為依歸,已成為一個重 要的共識。台灣在 1920 年代,以台灣為殖民地共同體

而出現的從全體台灣人視角或立場,觀察且思考法學上 議 題 的「 台 灣 人 法 學 」, 在 二 次 大 戰 後 脫 殖 民 地 浪 潮

中,非但沒因進行建國工程而成為主流,反而變成戰後 新的外來的國民黨政權,以白色恐怖進行威嚇的對象。 日治時期首倡台灣人法學的林呈

祿, 戰 後 在 1952 年 2 月 16 日 親 筆所寫呈交總統府的人事調查

表中,卻自稱為了「宣揚漢族精 神」創辦《臺灣青年》,且要求 設置台灣議會,「 以保持漢族精

神, …… 奔 走 反 日 運 動。 ……

光復後,以民族運動初志已答, 則懷身引退 」。其刻意將日治時

本於政治上訴求「台灣是台灣人

- 17 -

日治時期首倡台灣人法學的 林 呈 祿。 來 源: 臺 中 市 政 府 文化局。


的台灣」而欲設置台灣議會(選民包括同在台灣殖民地 的日本移民),講成是為了種族文化上保持漢族精神, 以迎合戰後中國國族主義下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政治設

定,還表示業已「引退」,恰可顯示其處心積慮欲隱藏 的「台灣人法學」,乃戰後 1950 年代絕對不被國民黨

政權允許的思想。這個情境至少延續至兩蔣時代結束的

1988 年, 其 後 因 李 登 輝 逐 漸 掌 權、 2000 年 首 次 中 央 政

府政黨輪替等,而有所變化。約 100 年後當今的 2022 年,

台灣作為一個國家共同體(民進黨政府以「中華民國台

灣」的名稱表現台灣與中華民國的合一)而存在,已為

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所認知,自然會產生以台灣社會的議 題為主要關懷、以台灣人民的感受及利益為優先考量的 法學論述。不過在價值多元底下,各方對台灣「集體利

益」的看法仍不盡相同。這種以台灣人民為中心建構法 學知識的態度,在不再受日本帝國、國民黨等昔日外來 政權壓制後,已可公開地闡述,但過往長期被壓制的法 學論述猶在立足點上吃虧。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待深究的性別與法學知識之建構 學者的性別與所建構的法學知識之間的關連性,尚

有待繼續深入探究。如表 3-1 所示,全台法學相關系所

暨研究機構的專任教研人員,於 2010 年代後期,男性

超過 7 成( 72.07%),女性不及 3 成( 27.93%)。此現 象 有 其 歷 史 因 素, 以 任 職 於 台 大 法 律 系 的 法 學 研 究 者

為例,早期的兩性比例,從今之觀點簡直不堪入目,但

1990 年 代 原 本 造 成 女 教 師 稀 少 之 女 學 生 較 少、 不 鼓 勵

女生出國深造等因素業已消失,故 2000 年代起至 2010 年代晚期止,新聘教師中女性占 4 成,男性占 6 成,兩 者已較平衡,但男性仍較多。若台大法律系晚近新聘教

師的性別比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則整個台灣法學的教 學 或 研 究 人 員, 由 於 之 前 有 極 低 的 聘 用 女 性 比 例, 於 今仍造就不到 3 成的女性占比。該現象對於法學知識的

建構,有什麼樣的影響,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畢竟學 者之為女性,不一定等同於其法學論述具有女性意識。

且就應如何保障女性權益也有多樣的法學論述,例如是 否所有或哪些事務,性別須為最優先的決定因素,經常

- 19 -


涉及多種價值相互衝突,故在詮釋相關法學知識之建構 時,需考量更多性別以外的面向。

台灣人法學的觀點 純 然 以 認 識 自 我 以 及 人 類 社 會 為 目 的, 本 書「 上

編」可做如下的總結。源自近代西方的法學知識體系,

自 19 世紀末起由分別來自戰前日本、民國中國的政權 攜入台灣。這些存在於台灣的歐美法學知識,起初不脫 其從屬於日本帝國、民國時代中國的性格,但外來的法

學者,業已或多或少貢獻其心力於建構與台灣相關的法

學知識。台灣本地的法學者,在吸收來自日、中兩國的 法學知識後,再繼受戰後歐美日本的法學,最終在地化 為台灣的法學知識體系,並持之與國際學界交流。現代

法學已在 21 世紀 20 年代的台灣落地生根了。從台灣人

法學的觀點,不管是德國法、美國法、或日本法,適合 台灣人民的都是好的法。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試閱本】


Jurisprudentia 王泰升 著 ─

建構台灣法學: 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 跟台灣社會一起呼吸的法律史知識 作者投入台灣法律史研究逾三十載嘔心瀝血之作

2022 年夏季重磅登場! !


臺大哈佛燕京學術叢書 NTU & HYI Academic Book Series

本書連結法學者、法學論述、政治與社會環境,本於歷史學、法律學、社會學的關懷, 敘述台灣如何在跨越 3 個世紀的百餘年中,處於殖民、威權、民主等政體下,彙整來自歐、 美、日、中的現代法學知識,建構出當下的法學內涵,並提出應超越歷史束縛的主張。 另從東亞視角,描繪法學緒論著述所顯現,「明治日本→民國中國→戰後台灣」的法學知 識傳遞路線。據以主張今之台灣法學界,在以法之做成機關界定法之形式的「法源論」上, 揚棄過時而形同盲腸的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概念。為新的一代台灣法律人打造的法學緒論 著述,就「法解釋適用論」可接受德式法釋義學而推陳出新,且須納入英美法系之法適用 方法,尤應「看見」台灣的法事實,以重構台灣版的法學緒論。

作者簡介

王泰升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大講座教授、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 所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教育部國家講座 主持人。研究領域及興趣包括台灣法律史、傳統中國法、法律與社會研究。

個人網頁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