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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lian firm expands in Asia through merger
I
talian firm Chiomenti Studio Legale has widened its Asian reach by signing a merger deal with Birindelli & Associati. The integration gives Chiomenti a presence in Beijing, Hong Kong, Shanghai, Singapore, Hanoi and Pyongyang. “We believe that Chiomenti is the only top Italian law firm with offices in Asia,” said Filippo Modulo, head of the China desk in Rome. The deal will offer a host of inbound and outbound legal services such as M&A, banking & finance and capital markets to both Italian and Chinese clients. ALB
意大利事务所通过 合并开拓亚洲市场
意
大利律师事务所Chiomenti Studio Legale与比邻德立律师 事务所签署合并协议,将业务拓展 至亚洲市场。Chiomenti通过合并涉 足北京、香港、上海、新加坡、河 内和平壤的法律服务市场。 在罗马的中国业务主管 Filippo Modulo表示:“我们认 为,Chiomenti是意大利一流律 师事务所中唯一在亚洲地区 开展业务的事务所。” 通过合并交易,事务 所可为意大利和中国 客户提供境内外法 律服务,主要领 域包括并购、 银行与金融 以及资本市 场。
arbitration 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问题
在
有关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事项中,时常出现仲裁员人数、仲裁员人 选限制、仲裁员报酬以及如何指定等问题。 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当事 人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任意选择组庭人数,这符合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要求。如果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缺失仲裁员人数的约定,则默示选择的人数 是一位,即独任仲裁员。 为了增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 裁规则 (第三版,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进行的仲裁,仲裁规则第五条第一 款规定:在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形下,除了默示选择独任仲裁 员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还可以根据当事人建议、案情复杂性和 争议标的额等情况,确定为三人仲裁庭。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实行开放式仲裁员名册制。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 性质等情况,提名名册外的任何适合人士作为仲裁员候选人。仲裁机构经 确定候选仲裁员愿意遵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员指定机构的仲裁员 守则、仲裁程序管理以及仲裁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方予确认委任,否 则,仲裁将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因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007 年版) 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提名或者声明所谓“指定”的 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提名仲裁员,必须经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主席 (包括副主席) 确认委任后,才能成为指定仲裁员。 有些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载明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这其实是照 搬临时仲裁的格式条款。机构仲裁规则通常都会规定指定仲裁员程序, 并对仲裁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程序如何进行都做了详细规定,因此,对 于选用机构仲裁 (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而言,当事人可在仲裁 条款简要写明:与合同相关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据该仲 裁中心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不应再提及其他仲裁规则或条款,以 免造成不必要的约定不明。 有关指定仲裁员程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仲裁员报酬和收费标准。对于 临时仲裁,当事人直接与仲裁员协商仲裁报酬和费用。事实上,一旦仲裁 员指定后或者仲裁庭组庭后,当事人面对居中裁断的特殊人物讨论金钱问 题,几乎没有发言的“本钱”。实行机构仲裁的仲裁机构,恰恰可以消除当事 人与仲裁员之间这种潜在的尴尬局面。因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 则 (2007年版)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员的委任条件应当根据新加坡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和实务细则 (包括收费标准) 来确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 心按照争议标的额制定了一套透明的收费办法,公开仲裁员报酬金额标 准、仲裁中心管理费标准,让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明确各自的利益和责任所 在,亦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成本预算。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 事人对仲裁员报酬和仲裁费用负连带责任,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新加坡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业务范围, 无疑会增加中国等国家的律师及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在新加坡国际仲裁案 中委任为仲裁员的机会。凡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仲裁,不论是按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还是按其他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或者临 时仲裁,在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提名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据新加坡国 际仲裁法有关授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包括副主席为仲裁员指定机构 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 其指定委任仲裁员。 作者:葛黄斌,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By Prof Ge Huangbin, Head of China Desk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dress: City Hall 3 St Andrew’s Road Singapore 178958 Tel: + 65 6334 1277 Fax: +65 6883 0823 Email: gehuangbin@siac.org.sg Website: www.siac.org.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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