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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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辯狀 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 ooo 號 被告

郝龍斌 男 62 歲 現任中華民國台北市市長 黃昇勇 男 65 歲 現任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方仰寧 男 52 歲 現任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員警 A 特定之方式詳下述犯罪事實 員警 B1B2B3 特定之方式詳下述犯罪事實 員警 C1C2C3 特定之方式詳下述犯罪事實

上列被告等人被控涉嫌傷害罪、重傷未遂罪、強制罪案件,正由貴院以 104 年 度偵字第 ooo 號審理中。 壹、基層員警部分 上列基層員警等人被控涉傷害罪、重傷未遂罪、強制罪等罪嫌,因公訴人所指 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引用法條與說理多所違誤,謹提出答辯如次,望貴 院明察,爰請庭上諭知無罪的判決。 一、被告員警 A(水車強力水柱噴射案件) 1、事實部分 據起訴書內容,被告員警 A 於中華民國(下同)103 年 4 月 28 日上午 6 點許, 於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與忠孝西路口,以鎮暴水車噴射強力水柱於坐地 抗議之民眾,造成數名民眾身上有瘀青、挫傷,甚至造成劉姓被害人有血 尿症狀。主觀上員警 A 應有對於水車力道足以傷人之認識,且認知到水柱力 道足以使內臟破裂,更容任傷害造成,故有重傷與傷害故意,最後論員警 A 重傷未遂罪與普通傷害既遂罪成立。以下就事實部分予以辯駁。 根據起訴書所示影片內容,雖有水車對數名民眾有噴射水柱的畫面,但實 際上有呈現驗傷單內容,明確指出因該行為受到「背挫傷、臀部挫傷、血 尿」等傷害事實者,僅有劉姓女子一人。因起訴書中未有證據指出另有哪 些抗議民眾受到何種傷害,無從特定被害人與傷害情狀,故以下僅就劉姓 被害人部分討論重傷未遂、普通傷害罪是否成立。 依影片所示,員警 A 使用鎮暴水車向劉姓被害人噴射水柱之行為,造成被害 人背部挫傷、臀部挫傷、血尿的客觀事實,因有影片、診斷證明為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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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答辯狀 by Ken Huang - Iss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