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 法案裁決:
• 原告確立相關事實 • 被告未能就此作合理辯解 • 被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並須作出賠償
賠 償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收入損失賠償($164,505.20) 及金額
• 假設原告原職賺取的金額
(港元):
• 未來收入損失賠償($179,650.95) • 原告6個月的收入損失 感情損害賠償($200,000.00) • 兩年間所受的不公平對待 • 3年法律訴訟期間未能取得有助求職的推薦信 • 裁定原告獲賠較大的金額
所屬的感情損害賠
最嚴重案件
償級別: 總賠償金額(港元):
$544,156.15
* 本庭認為在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3] 1 RLR 102一案列出的 最低的一類,本案嚴重性屬最低與中級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