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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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部分:未來路向 7.1 本部分探討香港在文物保育方面的未來路向,並就可予進一步改善之處 提出建議。

工作成績 7.2 自《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一年制定並於一九七六年生效以來,在 古諮會委員以及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和古蹟辦人員的不斷努力下,截至二零一 三年二月,當局共宣布了 101 項古蹟,並確認了 917 幢歷史建築物的評級。 7.3 在宣布私人建築物為古蹟或將其列為已評級歷史建築物方面,文物保育 專員辦事處及古蹟辦已取得不少私人建築物業主的同意,保育他們擁有的建築 物。能夠取得業主的同意,部分個案有賴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和古蹟辦努力游 說,以及業主願意貢獻社會,另外則有賴透過向業主提供經濟誘因而得以成事 (例如景賢里個案——見第 2.11 段)。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亦推出維修資助計劃, 向私人已評級歷史建築物的業主提供財政資助,以維修有關建築物。在保育政 府古蹟及歷史建築物方面,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近年推出活化計劃,以期善用 有關建築物。

面對的挑戰

私人歷史建築物的保育 7.4 政府的政策是在尊重私有產權和文物保育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政府認 同,在尊重私有產權的大前提下,當局有需要為擁有歷史建築的私人業主提供 適合的經濟誘因,以鼓勵或換取他們保育有關的歷史建築。 7.5 除每年揀選一至兩幢私人歷史建築物擬宣布為古蹟之外,發展局亦已推 行機制, 定出並採取適當行動 (例如宣布古蹟或暫定古蹟, 以及提供經濟誘 因),保育有拆卸或改動風險的私人已評級及建議評級歷史建築物。對於 714 幢私人已評級及 116 幢私人建議評級/不予評級歷史建築物 (見第 1.14 及 3.4(b) 段 ) 而言,發展局只會在從屋宇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得悉業主計劃拆卸或改 動有關建築物時,才會接觸業主,游說他們保育有關建築物。由於評級制度只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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