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災誰負責-全球核災究責制度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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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部份國家將賠償定為無上限,但營運商受其資產限制,賠償能力絕對不可能無上限。當營運者無法 承擔鉅額賠償責任時,國家(即納稅人)就成為最終的資金來源。以福島核災為例,賠償金額截至2013年3 月達到2兆64億日圓(6,019億新臺幣)6,而東電在核災後因為未能負擔鉅額賠償,要求日本政府資助東 電1兆日圓(3,010億新臺幣)。2012年6月27日,東電正式國有化,無疑將核災的賠償責任轉嫁到納稅人 身上。自福島核災發生以來,投入東電的公帑已達3兆5,000億日元(1兆504億新臺幣)之多。據《經濟學人》 (The Economist)評論,這是「自美國在2009年保住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以來最大宗政府對私人 非銀行資產的干預」 。 東京電力公司說,居住在污染最嚴重區域,由兩名大人和一名受扶養家屬所組成的典型家庭,可收到一 次性支付約5,700萬日元(1,727萬新臺幣)的賠償。但東電坦承,他們尚未對固定資產支付任何補償,受 災居民仍需獨力承擔房產的損失。即使有大量公帑注資,仍未足以抵償核災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反觀臺灣,《核子損害賠償法》明訂臺電賠償上限僅 42 億新臺幣7,雖然高於法國的 38 億新臺幣,但法 國受布魯塞爾公約的限制,民眾所得的整體賠償仍可達 141 億新臺幣。換言之,臺灣民眾所得的整體賠 償金是先進國家中最低的。從福島核災至今賠償金額看來,即使臺灣將賠償上限提高至新臺幣 150 億元, 亦恐不足以彌補核災所帶來的鉅額損失。 如此,臺電仍在今年向立法院要求追加 500 億預算,若明年通過,投資總額將達 3300 億(约 84 億歐 元)。換句話說,臺灣人民花費了 3,300 億、耗費 14 年興建的核四廠,一旦發生意外,造成重大經濟損 失,人民最多只能拿回 42 億元的賠償。但國營企業的臺電經費來源皆為公帑,亦即核災一旦發生,仍得 全民買單。這樣的究責制度除了已豁免承包商責任,更無法確保營運商會妥善管理核電廠,最後反而變 成利潤企業賺,損失全民擔的情況。核四的興建,無異於一場高風險賭局。

二、 核四與福島,如出一轍的施工 臺灣核四與福島第一核電廠,建造的年份雖相距 30 年,但兩者之間卻竟然有不少相似之處。 一樣的承包商 核四廠與福島核電廠同樣由奇異設計,東芝及日立承包。福島出現了不少承包商的失誤,但由於免責安 排,承包商甚至隱瞞失誤,務求瞞天過海,賺取最大利潤。 田中三彥曾是日立的工程師,參與福島核電廠的建造工程。70 年代初,田中在廣島吳市一個由巴布考克 -日立(Babcock‐Hitachi)營運的巨大鑄造廠內,協助興建福島四號機組內的反應爐壓力槽。當時,壓力槽 的內部曾經變形,嚴重危害可靠性。負責製造的巴布考克─日立公司法律上有義務將該容器作廢,但如果 這麼做,公司可能會面臨破產的命運。接受綠色和平訪問時,田中曾表示,企業在利益考量下,多半都 不會以安全為重。因此,他們隱瞞了東電與日本政府,而反應爐壓力槽一直沿用至核災發生,現仍然存 於福島第一核電廠四號機組的核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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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ousa/kaihatu/016/shiryo/__icsFiles/afieldfile/2013/03/29/1332521_005_1.pdf 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三章賠償限額及保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03 7

3 綠色和平東亞分部 Greenpeace East Asia 20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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