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鼎峰春拍 競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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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投方式】 ﹝親赴現場﹞

競 投 、 付 款 相 關 規 範

親自出席者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 ( 以護照為主 ),填 寫競投登記卡,並完成競投保證金繳納程序,以取

﹝競投保證金﹞

得競投標號牌。

無論以何種方式參與本次拍賣會競投,均須繳納 保 證 金。 現 場 參 與 競 投 者, 保 證 金 為 美 金 五 千 元

﹝ 委 託 - 書 面 競投 ﹞

(USD5,000)、 港 幣 四 萬 元 (HKD40,000), 或 人 民

填寫隨附的委託競投授權書,於拍賣會開始前 72 小

幣三萬二千元 (RMB32,000);若是以委託競投或電

時前,以郵寄 / 傳真方式將資料傳遞至本公司。若選

話實時競投方式參與,保證金以擬競投標的出價之

擇郵寄,請為郵政派遞預留充分時間。

25% 計算。

﹝ 委 託 - 電 話 實時 競 投 ﹞

﹝買方佣金﹞

如欲在現場拍賣會期間以電話委託競投,須於拍賣

18% 買方佣金 ( 現代金銀幣為 12%) 適用於本次拍賣

會開始前 72 小時完成目錄隨附的委託競投授權書,

會全部拍品。此買方佣金必須支付,無一例外。

並完成保證金繳交,以完成牌號辦理。拍賣會現場 競投來電專線,將由專人另行通知。

﹝競投計價貨幣﹞ 所有競投均以美金 USD 作價。

委託收件人:鼎峰拍賣公司 地址:10549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8 號 8

﹝得標付款方式﹞

樓H室

本 次 拍 賣 會 限 以 美 金 USD、 港 幣 HKD 或 人 民 幣

傳真:+886-2-2712-8085

RMB 現金付款。

電話:+886-2-2712-8080 聯絡人:林佑品

﹝退款方式﹞ 保證金扣除得標拍品金額與佣金後,若仍有餘額, 鼎峰將於拍賣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將退款退至台端 所提供的香港銀行美金帳戶。

諮詢服務 若閣下對競投、付款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林佑品, 電話:+886-2-2712-8080 轉 8116,或以電子郵件寄 到:service@df-auct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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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規則】 第一條 規 則 之 制 定

第十條 委託競投手續

本 規 則 依 據 鼎 峰 拍 賣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它 本 港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國 際 慣 例 而 制定。

委託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 七 十 二 小 時 ) 辦 理 委 託 手 續, 向 本 公 司 出 具 書 面 的 委 託 競 投 授 權 書, 並 應 根 據 本 規 則 第 七條之約定同時繳納保證金。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該委託。

第二條 規 則 適 用 範 圍 第十一條 取消委託 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 款 的 約 定, 受 本 規 則 約 束 。 在 本 公 司 組 織 的 拍 賣 活 動 中 競 投 的 競 買 人, 無 論 是 自 己 親 自 出 席 或 者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競 投, 無 論 是 以 在 拍 賣 活 動 中 舉 牌 競 投 , 還 是 以 書 面、 電 話 或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競 投 , 均 被 視 為 完 全 接 受 本 規 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 本規則的規定加以解決。

第三條 瑕 疵 之 擔 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 / 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 / 或其 代 理 人 應 當 親 自 審 看 拍 賣 品 原 物, 任 何 競 買 人 在 本 公 司 組 織 的 拍 賣 活 動 中 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 等 情 況 已 經 進 行 全 面 的 核 對 與 總 和 評 估, 對 該 拍 賣 品 的 現 狀 和 價 值 感 到 滿 意 , 並 已 放 棄 對 該 拍 賣 品 的 真 偽及 / 或品質提出異議的權利。

委 託 本 公 司 競 投 之 競 買 人 如 需 取 消 委 託 授 權, 應 不 遲 於 拍 賣 日 前 二 十 四 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條 委託競投之免責 由於委託競投是本公司為在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場參加競投的競買人 提 供 的 一 項 免 費 服 務, 因 而 本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對 競 投 未 成 功 或 委 託 競 投 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問題不承擔任何責 任 。

第十三條 委託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競買人以相同委託價委託本公司競投同一拍賣品, 且 競 投 成 功, 則 最 先 將 委 託 競 投 授 權 書 交 至 本 公 司 的 競 買 人 為 該 拍 賣 品 的 買受人。委託時間早晚之判定,以傳真時間或郵戳為憑。

第四條 特 別 提 示 第十四條 拍賣師的決定權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 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關於拍賣品委託人及買受人的買賣合約 關 係 已 經 成 立 、 生 效 , 該 競 買 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凡 參 加 本 公 司 拍 賣 活 動 的 委 託 人、 競 買 人、 買 受 人 和 其 它 相 關 各 方 務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遵 守 本 規 則 , 對 自 己 參 加 本 公 司 拍 賣 活 動 的 行 為 負 責。 如 因 未 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本公司可 以通過在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拍賣師在拍賣會上宣佈的方式對本規 則 進 行 修 改 。 通 過 上 述 方 式 對 本規則作出的修改,應當優先適用。

拍 賣 師 有 權 代 表 本 公 司 提 高 或 降 低 競 價 階 梯,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應 價 。 在 出 現爭議時,拍賣師有權決定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十五條 買受人應支付的酬金及費用 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落槌價 18%的酬金(現代金銀 幣 為 12% ), 同時應支付根據本規則規定應當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 。

第五條 圖 錄 之 不 確 定 性

第十六條 付款規定

因 印 刷 或 攝 影 等 技 術 原 因 造 成拍賣品在圖錄及 /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示、 影 像 製 品 和 宣 傳 品 中 的 色 調 、 顏 色 、 層 次 、 形 態 等 與 原 物 存 在 誤 差 者, 以 原物為準。 本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其 代 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 錄 、 幻 燈 投 影 、 新 聞 載 體 等 ) 所 作 的 介 紹 及 評 價 , 均 為 參 考 性 意 見, 不 構 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 評 價 中 的 不 準 確 或 遺 漏 之 處 不 承擔責任。

拍 賣 成 交 後, 買 受 人 應 自 拍 賣 成 交 日( 含 成 交 日 ) 起 十 四 日 內 一 次 付 清 購 買 價 款 並 領 取 拍 賣 品( 包 裝 及 搬 運 費 用 自 負 ), 否 則 應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

第六條 競 買 人 登 記 規 定 競 買 人 為 自 然 人 的 , 應 在 拍 賣 日 前 憑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填 寫 並 簽 署 登 記 單; 競 買 人 為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組 織 的, 應 在 拍 賣 日 前 憑 有 效 的 註 冊 登 記 證 書、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證 明 或 者 合 法 的 授 權 委 託 書 填 寫 並 簽 署 登 記 單, 領 取 競 投 標 號牌;即視為正式競買人。 競 買 人 請 妥 善 保 管 競 投 標 號 牌, 非 經 雙 方 事 先 達 成 書 面 一 致, 拍 賣 活 動 現 場 持 相 應 競 投 標 號 牌 者 本 公 司 將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十七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 買 受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規 則 約 定 的 時 間 足 額 付 款, 本 公 司 有 權 採 取 以 下 之 一種或多種措施: ( 一 ) 對 買 受 人 提 起 訴 訟、 仲 裁 或 其 他 爭 議 解 決 程 式, 要 求 繼 續 履 行 付 款 義務; (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 三 ) 在 拍 賣 成 交 日( 含 成 交 日 ) 起 二 十 八 日 內, 如 買 受 人 仍 未 足 額 支 付 購 買 價 款,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拍 賣 成 交 日( 含 成 交 日 ) 後 第 二 十 九 日 起 就 買 受 人 未 付 款 部 分 按 照 日 息 萬 分 之 三 收 取 利 息, 直 至 買 受 人 付 清 全 部 款 項 之 日 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第十八條 免除責任 第七條 保 證 金 規 定 本公司對委託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競 買 人 參 加 本 公 司 拍 賣 活 動, 應 在 領 取 競 投 標 號 牌 前 交 納 保 證 金。 保 證 金 的 具 體 數 額 由 本 公 司 於 拍 賣 會 前 公 佈。 若 競 買 人 未 能 購 得 拍 賣 品, 上 述 保 證 金 在 拍 賣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全 額 無 息 返 還 競 買 人; 若 競 買 人 購 得 拍 賣 品 , 則 抵 作 部 分 購 買 價 款 。 若 有 餘 額, 一 律 於 拍 賣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一 併 返還。

第八條 選 擇 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某些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 場 , 或 在 拍 賣 現 場 進 行 拍 照 、 攝像等活動。

第九條 委 託 競 投 通 常 情 況 下, 競 買 人 應 親 自 出 席 拍 賣 會。 如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 可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或 者 本 公 司 認 可 的 其 它 方 式 委 託 本 公 司 代 為 競 投。 本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接受上述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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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本公司商譽損害的賠償責任 委 託 人 在 無 確 切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就 本 公 司 的 誠 信(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就 本 公 司 返 還 未 上 拍 或 未 成 交 拍 賣 品 的 同 一 性、 鑒 定 結 論 的 公 正 性 等 ) 提 起 訴 訟 或 作 出 其 它 損 害 本 公 司 商 譽 的 行 為。 否 則, 本 公 司 有 權 要 求 委 託 人 公 開 道 歉, 並 賠 償 商 譽 損 失 及 因 此 產 生 的 一 切 費 用, 商 譽 損 失 的 賠 償 金 額 應與該拍賣品的保留價相同。 買 受 人 在 無 確 切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就 成 交 的 拍 賣 品 的 真 偽 發 表 沒 有 根 據 或 不 負 責 任 的 意 見, 或 者 就 本 公 司 向 其 交 付 的 拍 賣 品 的 同 一 性 等 提 起 訴 訟 或 作 出 其 它 損 害 本 公 司 商 譽 的 行 為。 否 則, 本 公 司 有 權 要 求 買 受 人 公 開 道 歉, 並 賠 償 商 譽 損 失 及 因 此 產 生 的 一 切 費 用, 商 譽 損 失 的 賠 償 金 額 應 與 該拍賣品的保留價相同。


【委託競投授權書】

鼎峰 2014 春季拍賣會 2014/3/31~2014/4/2 委託競投授權書請於 3/26( 三 ) 前郵寄或傳真至 鼎峰拍賣公司 10548 台灣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8 號 8 樓 H 室 電話:+886-2-2712-8080 傳真:+886-2-2712-8085

保證金交納資訊 美金帳戶: 戶名:Ding Fong Auction Limited 開戶行:台灣銀行香港分行 (Bank of Taiwan Hong Kong Branch) 地址 :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28 號 5 中匯大廈 23 樓 帳號:114-11-005303-3 SWIFT CODE:BKTWHKHH

書面競投

茲申請並委託鼎峰拍賣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鼎峰 ) 就下列編號拍品及價格代為競投,並承諾接受如下條件: 《一》 若 競 投 成 功, 須 自 拍 賣 成 交 日 起 十 四 日 內 向 鼎 峰 一 次 性 支 付 落 槌 價 及 相 當 於 落 槌 價 18% 的 酬 金 ( 現 代 金 銀 幣 為 12% )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並 領 取 拍 賣 品 ( 包 裝 及 搬 運 費 用、 運 輸 保 險 費 用, 或 其 他 因 拍 賣 交易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自理 ); 《二》 鼎峰對拍賣品真偽及 / 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三》 鼎 峰 本 著 從 客 戶 利 益 出 發 為 原 則 , 以 盡 可 能 的 低 價 格 為 委 託 人 代 為 競 投, 落 槌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表 列 之 委 託價; 《四》 選 擇 電 話 競 投 者, 須 於 擬 競 投 標 的 開 拍 前 自 行 來 電, 鼎 峰 不 擔 負 委 託 人 因 故 錯 過 標 的 而 衍 生 爭 議 之 任 何責任; 《五》 鼎 峰 < 拍 賣 規 則 > 之 委 託 競 投 之 免 責 條 款 為 不 可 爭 議 之 條 款。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對 競 投 未 成 功 或 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負任何責任; 《六》 為 使 委 託 人 的 出 價 得 以 接 受 而 不 延 誤, 委 託 人 須 不 遲 於 拍 賣 日 前 七 十 二 小 時 向 鼎 峰 出 具 本 委 託 競 投 授 權 書, 並 完 成 繳 納 擬 競 投 標 的 出 價 之 25% 的 保 證 金。 如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本 公 司 尚 未 收 到 保 證 金 或 匯 款 憑證傳真,恕不接受該委託; 《七》 委託人承諾已仔細閱讀刊印於本圖錄上的鼎峰 < 拍賣規則 >,並同意遵守該拍賣規則的一切條款。 敬 請 注 意: 填 寫 本 授 權 書 時 需 填 寫 所 有 項 目。 若 兩 個 以 上 委 託 競 投 者 以 相 同 委 託 價 競 投 成 功 , 則 以 最 先 收 到 授權書者為該拍品的受買人。委託時間早晚之判定,以傳真或郵戳時間為憑。

鼎峰 2014 春季拍賣會委託競投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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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峰 2014 春季拍賣會委託競投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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