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惡法大解碼 --- 從97到狼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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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議及外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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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民陣警權組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限制公民權利,違反人權公約對締約國的人權 保障和落實要求,因此必須修改現行《公安條例》,廢除遊行集會的通知書制度。 過往本港亦有不少民間團體就修改《公安條例》作出若干建議,建議包括: . . . . . . .

改革「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縮短通知期限或廢除不合理的時間限制 調高豁免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 簡化通知程序 詳列各項權力的限制 廢除「非法集結」罪 進一步定義「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等字眼

七.

2012

回歸後有關《公安條例》的事件(1997 年至 2012 年)

1997 年

修訂《公安條例》

引入「不反對通知書」

《1997 年公安(修訂)條例》由臨時立法會制定,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修訂包括引入「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反世界銀行示威

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

1997 年 9 月 21 日的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年會的示威中,5 名 學生被捕,警方第 1 次引用《公安條例》,控告被捕人士。

1998 年

警方首次反對遊行申請 一批廢紙回收商擬於 1998 年 12 月 28 日舉行汽車慢駛遊行,抗議 政 府漠視業界生存。香港環保回收業 總商會與警方於 12 月 23 日 開會,警方提醒商會必須遵守《公安條例》,於遊行舉行前最少 7 日 呈交遊行意向書。及後,警方以該遊行路線主要在港島中環的主要 道路,會對該 處交通造成混亂,影響大眾使用道路的權利,反對其 申請。這是回歸以來,首次反對遊行申請。警方此舉備受抨擊,最終 與 回 收 商 達 成 共 識,批 准 貨 車 遊 行及 派 代 表 往 政 府 總 部 請 願, 但遊行貨車由 200 輛大幅減至 20 輛,以及改變遊行路線。

而民間組織亦曾就遊行集會的規管法例,參考外國有關集會遊行法的經驗。大致可 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 15:集會前進行報告、知會、申請或登記等,便是屬於預防制, 其理念是市民擁有的集會、遊行權是受政府和警方所約制,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 許可或備案;而追懲制下,集會、遊行無需事先得到許可或備案,其理念則是政府要 確保市民擁有集會遊行權利,而非警方所賦予和批准的。 . 在澳洲的新南威爾,遊行集會的主辦者雖要在事前通知當地警方,但即使沒有 通知亦不算違法。即使當地警方對遊行集會作出否決,但亦需要向法院證明否決 的理由。16 . 而在德國舉辦遊行、集會,只需於活動兩天前通知有關部門。17 . 另一歐洲國家芬蘭,只需在活動前 6 小時通知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安排。 . 於南非和昆士蘭,通知制度亦以「鼓勵性通知」而非刑事法作處理。18 . 在美國,集會、遊行根本沒有牌照的制度,而是根據國家憲法以對有關活動作出 規範。警方也沒有權不批准集會遊行之進行,但他們能夠對於活動期間出現的 違法行為事後追究,而且觸犯者會面對刑事檢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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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示威者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曾健成、梁國雄、劉山青及古思堯,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在灣仔會展 門外向國家 主 席 江 澤民 示威,試 圖 越 過 警方 防線,並 焚 燒 棺 材。 1999 年 4 月 26 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成立, 被判罰款及支付堂費。

民主國家對於人權的重視,展現於其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等基本自由的安排上。 民陣警權組認為政府除了要就修改《公安條例》進行公眾諮詢、研究廢除「不反對 通知書」制度、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外,新一屆的立法會亦要因應現時警權過大、政府 濫用《公安條例》起訴遊行人士的情況,召開公聽會收集市民意見及要求政府修訂 條例內的不合理部份,以保障港人的基本人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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