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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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 目錄 v 主任委員序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vii 校長序 國立中央大學校長 周景揚 ix 院長序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院長 周錦宏 001 導論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周錦宏、王保鍵、蔡芬芳 ƒ 2018 臺灣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復振國際研討會 經驗實錄 017 【英國威爾斯語 Welsh】 威爾斯語言監察使的角色 The Role of the Welsh Language Commissioner 英國威爾斯語言監察使 Meri Huws 女士 Mrs. Meri Huws,Welsh Language Commissioner 045 【德國索勃語 Sorbian】 從小開始的雙語教育 Being Bilingual from Childhood 索勃學校協會主席 Ludmila Budar 女士 Ms Ludmila Budar, Chairperson of the Sorbian School Association 093 【比利時荷蘭語 Dutch】 荷蘭語在比利時的政治現況:真實與想像歷史 The Real and Imagined History of the Status of the Dutch Language in Belgium 國立政治大學語言學研究所 戴智偉副教授兼所長 Associate Professor Rik De Busser, Chairperson of
of Linguistic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123 【薩米語 Sami】 薩米語言教育之經驗與實踐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in Sámi Language Education 挪威薩米大學 Pigga Keskitalo 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Pigga Keskitalo, Sámi University, Norway 143 【日本阿伊努語 Ainu】 阿伊努語現況與日本政府的阿伊努族政策

Situation of Ainu Language and the Ainu Policy of Japanese Government 北海道大學阿伊努.原住民研究中心丹菊逸治副教授

Associate Professor Itsuji Tangiku, Center for Ainu and Indigenous Studies Arctic Research Center 165 【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語 Catalan】 語言復振:以加泰隆尼亞為例

Carles de Rosselló 先生

Carles de Rosselló, Servei de Foment de l'Ús, Consorci per a la Normalització

Use Promotion Service of Consortium for Linguistic Normalization

Stefan Moal, University of Rennes, Brittany, France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ii
加泰隆尼亞區語言使用促進服務負責人
191 【法國布列塔尼語 Breton】 布列塔尼語:從復振到重新本地語化 Breton : From Revitalisation to Revernacularization 法國布列塔尼大區雷恩大學 Stefan Moal 教授 Professor
ƒ 2021 臺灣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國際研討會 經驗實錄 239 【歐洲少數族群語言現代化及語言聲望重建】 歐洲語言平等網絡及區域性語言在歐洲之復振及復甦 ELEN and Territorial Language Revitalisation and Recovery in Europe 歐洲語言平等網絡秘書長 Davyth Hicks 博士 Dr. Davyth Hicks, Secretary-General of European Language Equality Network: ELEN
The Revitalization of Languages: the Catalan Case
Mr.
Lingüística/
目錄 iii 271 【紐西蘭毛利語 Maori】 TŌKU
之窗 TŌKU
Is the Window to My Soul 紐西蘭毛利電視臺首席執行長 Shane
先生 Mr
289 【英國威爾斯語 Welsh】 威爾斯 2050 計畫與威爾斯語的代間傳遞 Prosiect 2050 and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Welsh 威爾斯語言部門領導人 Jeremy
博士 Dr.
ƒ 少數族群語言發展法律條文(中文版) 347 加拿大魁北克法語憲章 367 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語言法 379 威爾斯語 2050 計畫 425 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薩米語法律 • 芬蘭 • 挪威 • 瑞典 索勃語法律 • 勃蘭登堡邦 • 薩克森邦 475 日本阿伊努語法律 ƒ 附錄 研討會精彩相片錦集 487 2018 臺灣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復振國際研討會 491 2021 臺灣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國際研討會 433 439 445 447 453
REO, TŌKU OHOOH :我的語言是我的覺醒;我的語言是我的靈魂
REO, TŌKU OHOOHO: My Language Is My Awakening, My Language
Taurima
Shane Taurima, Chief Executive of Māori Television
Evas
Jeremy Evas, Head of Prosiect 2050

大家尋回對母語的自我認同。本會擬具的《客語發展法》草案,就是為了落實客語 為客庄通行語及教學語言之目標,營造客語友善使用環境,讓客語融入日常生活,

主任委員序 v 主任委員序
動臺灣客語之回歸與介入主流,並與少數族群語言在國家層次的多向對話交流,一 方面展現臺灣多年來復振客語之重要成果,彰顯臺灣捍衛及尊重少數族群語言權利 的自由民主作為;另一方面與志同道合的國際夥伴,建構合作網絡的平臺,共同促 進與保護少數群體語言的權利、平等及多樣性。 讓我們為打造 個多語且互相尊重的新年代,共下打拼。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2022.12
臺灣客家族群先因威權政體統治之迫害,又因居人口之少數而致語言受文化市 場之排擠成為棄兒,讓客家族群出現「隱形化」之擔憂;尤其在面對「國語」獨大 的母語傷痕,造成客家族群文化活力萎縮、身分認同流失以及參與公共事務式微等 危機。儘管前方道路挑戰重重,我們仍不畏險阻,積極推動客語復振相關措施,讓
成為復振客語的基石。 2018 年適逢「還我母語運動三十周年」,為促進國內外語言推動工作者的廣泛 交流,本會補助國立中央大學於 12 月 15、16 日召開「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復振國 際研討會」,邀請國際推動語言復振卓有成效的機構代表來臺分享經驗。嗣於 2021 年 12 月 4 日舉辦「臺灣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國際研討會」,持續研討客語復振 相關措施,拓展客語國際化鏈結網絡,並促成全球語言多樣化的夥伴關係。國立中 央大學精心收錄兩屆研討會國外學者專家為復振少數族群語言的心血結晶,除了作 為臺灣客語日後政策上的借鏡外,更與國際語言組織建立合作關係之介面。本書同 時彙編多國少數族群語言發展的相關法律,可作為各界人士參考的工具書。 客語的復興是臺灣轉型正義的 環,本會期望能在目前既有的基礎上,持續推
校長序 vii 校長序 語 言 是 社 會 的 根 本, 承 載 世 代 傳 承 的 文 化 與 脈 絡。 但 在 變 化 快 速 的 當 代 社 會 中,面對強勢文化的壓迫與同化,語言流失與文化斷層的情形愈發嚴重。客語也在 這 樣 的 困 境 之 下, 面 臨 保 存 與 傳 承 的 重 大 危 機。 有 鑒 於 推 動 客 語 復 振 工 作 刻 不 容 緩, 本 校 在 2003 年 8 月 創 立 了 全 球 首 創 的 客 家 學 院, 以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方 法 進 行 客 家語言、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等研究,並推廣客家語言文化相關活動,期盼帶動國
在此特別感謝客家委員會,在
存 與 復 振 的 經 驗, 進 行 分 享 與 交 流, 俾 利 我 國 政 府 推 動 客 語 政 策 之 參 考, 實 屬 獲 益 良 多。 尤 其 是 2018 年 研 討 會 後, 該 次 會 議 專 題 演 講 主 講 人, 時 任 英 國 威 爾 斯 語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Meri Huws 女 士 牽 線 之 下, 本 校 客 家 學 院 周 錦 宏 院 長 與 王 保 鍵 老 師 在 2019 年 6 月, 陪 同 客 委 會 楊 長 鎮 主 委 至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參 加 國 際 語 言 官 署 協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commissioners) 第 6 屆 年 會, 進 而 促 成 客 家 與 國際組織建立夥伴網絡,更是難能可貴。 這兩次的國際研討會本人皆到場致意,在場所有與會者堅定的神情、與努力不 懈的身影,已經深深刻印在我的心中,更想藉著本書出版撰序之機會,對所有學者 專家及實務工作者等人士致上我的敬意。國立中央大學所在中壢區是客委會公布的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家語言文化傳承是本校必須承擔的大學社會責任。本校 將持續協助客委會推動各項客家事務,扮演客委會的「智庫」角色,匯聚眾人智慧 及心力,共同創建美好的客家。 國立中央大學校長
內外客家學術研究風氣,以及正視推動客家事務的重要性。
2018 年、2021 年補助本校客家學院舉辦臺灣客 語及國際少數族群語言發展的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就少數族群語言保

環境上,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不但承襲長期所積累客語研究的厚實基礎,並在客家社 會文化、政治政策、產業經濟和海外客家等領域,有相當不錯的學術表現。然為擴 大客家研究視野,中大客院以「客家及其週邊族群」的角度,關懷臺灣客語及其他 少數族群語言之發展,期透過國內外少數族群語言政策規劃與實作經驗的交流和討 論,讓客語、客家事務、客家學院與世界接軌。

院長序 ix 院長序 當前臺灣語言的政策,在「2030 雙語國家政策」與「國家語言政策」交錯下, 出現資源競逐和實作排擠等效應。惟英語習得具有高度的經濟性、工具性,相對於 族群母語(國家語言)的復振與傳承,則顯得弱勢化、邊緣化,進而影響族群文化 的存續。而客家人和原住民同為臺灣少數族群,更讓客語和原住民族語在語言近用
布列塔尼語、比利時荷蘭語、日本阿伊努語及國內客語、原住民族語、閩南語等語 言 研 究 學 者 和 實 務 專 家, 來 臺 灣 交 流 與 對 話。2021 年 年 底, 因 受 COVID-19 疫 情 的 影 響, 我 們 則 改 採 視 訊 和 實 體 會 議 方 式, 邀 請 歐 洲 語 言 平 等 網 絡 秘 書 長、2050 威爾斯語計畫主持人、紐西蘭毛利電視臺執行官及國內客語和原住民族語等機構負 責人員,一同討論各國「地方通行語政策」推展的情況。而本書蒐錄的內容即這兩 次研討會國外學者專家所分享經驗,再加上歐美少數族群語言法律的中譯本,一方 面作為客語發展之借鏡,另一方面提供有興趣少數族群語言研究者之參考。 本書的出版,要感謝客家委員會前主任委員李永得先生(現任文化部部長)及 現任楊長鎮主任委員的大力支持,同時也要感謝兩次研討會參與發表、與談的先進 們,才得以讓研討會和專書出版順利完成。又本院王保鍵老師、蔡芬芳老師、湯晏 甄老師、蕭宇佳同學、陳郁婷同學辛苦的籌畫與執行,在此一併致上謝忱。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院長
為實現上開理念,2018 年年底適逢客家運動 30 週年,我們以「語言復振」為 議題,邀請英國威爾斯語、德國索勃語、芬蘭薩米語、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語、法國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01 導論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周錦宏、王保鍵、蔡芬芳 檢 視 臺 灣 語 言 政 策 的 發 展, 多 會 討 論 到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政 府 以《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 加 強 推 行 國 語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 等 所 實 施 的 國 語( 華 語 ) 運動,1 在學校使用本土語言被處罰的記憶。意即,依 1966 年臺灣省政府頒布「加 強 推 行 國 語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 規 定,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必 須 隨 時 隨 地 使 用 國 語; 學 生 違 犯 者 依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陳 美 如,2009:304); 學 生 在 學 校 講 方 言 會 被 處 罰, 如 罰 錢、 掛 牌 子、 罰 站( 陳 淑 華,2009)。 而 類 似 的 例 子, 也 曾 發 生 在 西 方 國 家, 如 法 國 的 布 列 塔 尼 語(Breton), 法 國 教 育 部 禁 止 學 校 使 用 布 列 塔 尼 語, 學 校 張 貼「 不 得隨地吐痰或使用布列塔尼語」(no spitting on the ground or speaking Breton)標示 (Hooper,2011)。 又 如 19 世 紀 的 英 國 威 爾 斯, 為 促 使 學 生 使 用 英 語, 並 禁 止 學 生 使 用 威 爾 斯 語, 也 實 施 在 學 生 身 上 掛 上 禁 說 威 爾 斯 語(Welsh Not / Welsh Stick) 牌 子 之 作 法( 如 下 圖 )。 就 此 而 言, 非 僅 臺 灣, 各 國 少 數 群 體 語 言, 都 曾 遭 受 過 統 治者的語言政策之傷害。 1 1945 年 6 月 9 日 公 布《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教 育 廳 為 推 行標準國語(華語),於 1946 年 4 月 2 日訂頒《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國府教 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常務委員魏建功來臺出任主任委員,並提出「臺灣省國語運動綱領」(黃 英 哲,2005)。1947 年 4 月 22 日 行 政 院 會 決 議,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改 制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1950 年 5 月 27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代 電 發 布「 本 省 非 常 時 期 教 育 綱 領 實 施 辦 法 有 關 各 級 學 校 及 各 社 教 機 關 應 行 注 意 遵 辦 暨 應 加 強 推 動 事 項 」 指 示, 各 級 學 校 及 各 社 教 機 關 應 加 強 推 行 國語運動。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002 圖片來源:National Museum Wales(此圖已獲授權使用) (https://www.bbc.co.uk/ahistoryoftheworld/objects/j35VCjYcS0CC3RGzvkLb-Q) 為翻轉少數群體語言的不利地位,各國少數群體語言使用者,嘗試透過社會運 動方式,喚醒少數群體語言使用者的自我意識,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例如,北歐 的 薩 米 原 住 民 族(indigenous Sámi) 所 推 動 薩 米 運 動, 於 1917 年 2 月 6 日 集 結 了 挪 威 及 瑞 典 的 薩 米 人, 在 挪 威 Trondhjem 召 開 首 次 薩 米 大 會(Sámi congress), 共 同 討 論 薩 米 族 的 發 展 策 略(European Digital Treasures,2021), 對 政 府 反 省 過 往 行 政作為,及矯正過往對薩米族的傷害,有著重要貢獻。我國「全國客家日」由「天 穿 日 」 改 定 為「1228 還 我 母 語 運 動 日 」, 亦 參 考 薩 米 日(Sámi National Day) 的 經 驗。2 臺灣少數族群的語言政策之形成與發展,在全球第三波民主化大環境下,1980 年 代 民 間 社 會 力 解 放, 發 生 原 住 民 族 運 動、 客 家 運 動, 觸 發 族 群 議 題 進 入 公 共 領 域。 伴 隨 地 方 選 舉(1994 年 臺 北 市 長 選 舉 )、 中 央 選 舉(2000 年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 的 競 爭 性, 在 族 群 保 障 及 發 展 之 制 度 性 機 制 上, 逐 漸 發 展 出:(1) 族 群 性 專 責 機 2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於《 客 家 基 本 法 修 正 草 案 》 審 查 完 竣 時, 同 時 做 出 項 附 帶 決 議, 並 於 院 會 三 讀 時, 無 異 議,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為: 有 鑑 於 天 穿 日 訂 為 全 國 客 家 日 爭 議 未 決, 等 同 無 法 透過全國客家日訂定,以成功凝聚全國客家族群意識,參北歐原住民薩米族係以 1917 年 2 月 6 日,薩米婦女 Elsa Laula Renberg,所召開的全球第 屆「薩米大會」時間作為全球薩米日 的 訂 定, 成 功 凝 聚 族 群 與 文 化 意 識, 並 迫 使 挪 威、 瑞 典 等 北 歐 各 國 重 新 反 省 過 去 對 薩 米 的 迫 害 歷 史, 積 極 尋 求 彌 補 過 去 邊 緣 化 與 迫 害 的 影 響; 故 主 管 機 關 於 本 基 本 法 通 過 後,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檢 討 當 前 全 國 客 家 日 推 動 的 爭 議, 並 召 開 各 地 公 聽 會 進 行 重 新 訂 定 的 社 會 溝 通, 並 應 將 12 月 28 日還我母語運動日、6 月 14 日客委會成立日列入主要討論的選項(立法院公報第 107 卷第 9 期,頁 313)。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03 關: 設 置 客 家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分 別 推 動 客 家 人、 原 住 民 之 族 群 事 務。 (2) 族 群 性 基 本 法: 以《 客 家 基 本 法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建 構 客 家 族 群、 原 住 民(族)之權利保障及發展框架。(3)族群性行政區域:以原住民族地區、客家文 化重點發展區,作為主要政策推動場域。(4)族群事務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 類 科, 並 分 發 至 族 群 專 責 機 關、 族 群 行 政 區 域 內 機 關、 涉 及 族 群 事 務 等 機 關。(5) 國家語言:以《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文規定,客語、原住民族 語為國家語言,並為區域通行語(王保鍵,2022:142-143)。以下僅就臺灣語言政 策 發 展、 客 語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權 利, 及 借 鏡 國 外 少 數 群 體 語 言 保 障 機 制 的 必 要 性 等,進行討論。 壹、臺灣語言政策之發展 語 言 之 功 能, 包 含 認 知、 工 具、 整 合、 文 化 等 面 向(Willyarto et al.,2021: 678);3 各 個 國 家, 一 般 以 語 言 政 策 進 行 政 治 社 會 化, 以 形 塑 國 民 的 國 家 認 同 感。 語 言 政 策 及 規 劃(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關 注 國 家 以 政 策 機 制 介 入 語 言 事 務,以地位規劃、語型規劃、教學規劃、聲望規劃等手段,發展單一或多種語言。
年代中期, 發軔於南歐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驅動了臺灣民主轉型,在民主進步黨成立(1986 年 )、 解 除 戒 嚴(1987 年 )、 促 使 第 一 屆 資 深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退 職 的 司 法 院 第 261 號 解 釋(1990 年 )、 廢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1991 年 ) 之 民 主 化 進 程 下, 民 間社會力解放,臺灣原住民族運動、臺灣客家運動,促使族群事務成為公共政策重 要面向,族群母語復振成為重要的政策議題,並驅動國家語言政策的規劃與制定。 事實上,臺灣在語言政策及規劃上,早於 1983 年間,教育部便已開始研擬《語 文法(草案)》,當時由於各界反應不 ,遂未繼續研訂;嗣後,教育部參酌行政院 3 基 本 上, 語 言 具 有 溝 通 功 能、 經 濟 功 能( 獲 得 工 作 與 資 本 的 工 具 )、 情 感 功 能、 社 會 表 徵 功 能、歷史與文化功能(文化的載體,反映文化與歷史)、藝術與娛樂功能(以該語言所創作的 文學、藝術等豐富的文化資產)、認知與思維功能、個人認同與集體認同功能(想像的共同體) 等,是建構社會作為 個共同體的核心要素(臺灣語文學會,2022)。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治理臺灣,積極推動國語(華語)運動,以建構 國族認同,但也對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馬祖語等各「固有族群」語言造成 傷痕,致使各族群母語(本土語言)今日均面臨語言傳承危機。至 1970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004 客家委員會(現為客家委員會)的《語言公平法(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現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的《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 中 央 研 究 院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現 為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 的《 語 言 文 字 基 本 法( 草 案 )》 後, 擬 具《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 惟 嗣 因 考 量《 語 言 平 等 法( 草 案 )》 制 定 事 宜, 涉 及 文 化 保 存 與 傳承事宜,經行政院協調後,於 2003 年 3 月以臺語字第 0920042644 號函,將《語 言平等法(草案)》研議及制定等事項,移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 主 責, 經 該 會 重 新 擬 具《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議 後, 於 2007 年 5 月 25 日由行政院以院臺教字第 0960086179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未於立法 院 第 6 屆 會 期 審 議 完 成, 再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會 期, 重 新 由 行 政 院 於 2008 年 2 月 1 日以院臺文字第 0970003868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仍未完成立法程序。4 2000 年《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播 音 語 言 平 等 保 障 法 》、2017 年《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2018 年《 客 家 基 本 法 》、2019 年《 國 家 語 言 發 展 法 》 等 語 言 法 律, 打 造 了 臺 灣 語 言 發 展 的 制 度 性 機 制, 並 定「 臺 灣 各 固 有 族 群 使 用 之 自 然 語 言 」 為「 國 家 語 言 」, 建 構 國 家 語 言 之 平 等 權, 及 語 言 教 育、 接 近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等 相 關 語 言 權 利, 並可視族群聚集之需求,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上開四部語言法律,以 及審議中的《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不但增強政府對於語言復振強度與廣度, 而且有助於形塑族群集體權、族群成員個人語言權利,是為臺灣語言政策及規劃重 要工具。 貳、臺灣少數族群語言權利:原住民族語、客語 認 識 或 解 讀 當 代 臺 灣 社 會,「 族 群 」 為 不 可 或 缺 的 路 徑。 臺 灣 歷 經 明 朝 鄭 成 功、 清 朝、 日 本、 國 民 政 府 的 治 理, 各 個 統 治 主 體 以 其 公 權 力 措 施, 進 行 人 群 分 類,政府施行的人群分類標準,透過人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機制,轉化為個人身分確 立 及 權 利 保 障 制 度, 方 面 承 認 既 存 的 族 群 之 分, 方 面 創 設 新 的 族 群 之 別( 王 保鍵,2018:13)。5 當代臺灣社會,普遍接受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外省人等 4 資料來源:文化部 2014 年 2 月 24 日文源字第 1033004215 號函。 5 例如,《原住民身分法》及《客家基本法》對原住民及客家人身分之規範,係以國家法律承認 數世紀以來的既存族群真實狀態;惟《原住民身分法》將清領時期的「生番」(日本統治臺灣 時期改稱「生蕃」、「高砂族」),劃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則係以國家法律創 設 新 的 族 群 分 類。 而 般 所 稱 的「 新 住 民 」( 婚 姻 移 民 ), 則 因 適 用《 國 籍 法 》 及《 臺 灣 地 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差異,而分成「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在國家法律所 創設的人群分類下,賦予不同的權利義務(王保鍵,2018:13)。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05 四大族群的論述,並試圖將新住民建構為第五大族群。依聯合國對於少數群體的界 定,客家人、原住民、外省人為少數族群。6 一、原住民族語 就 憲 法 規 範 架 構 而 言, 原 住 民 權 利 保 障 有 明 確 的 法 源, 包 含:(1) 原 住 民 之 個人權,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7;(2)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如《原住民族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條 例 》。 在 法 律 層 次,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權 利,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生 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2005 年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依《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為實現歷史正 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 增 修 條 文 》 第 10 條 第 11 項 及《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第 9 條 第 3 項 規 定, 於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為 建 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為 國 家 語 言 之 制 度 保 障 機 制, 制 定《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有關本法之框架,整理如下表。 表 1:《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架構 構面 主軸 規範 總 則 性 規 定 名詞定義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原 住 民 族 文 字、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原 住民族地方通行語。 語言地位 國家語言 原住民族語為國家語言。 6 依 聯 合 國 大 會 2019 年 7 月 15 日 審 議 少 數 群 體 問 題 特 別 報 告 員 報 告(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Minority Issues) 對 少 數 群 體(minorities) 之 定 義 為:「 族 群、 宗 教、 語 言 少 數 群 體(ethnic,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minority), 係 指 在 國 全 部 領 土 內 人 數 未 達 總 人 口 半 之 任 何 群 體, 其 成 員 在 文 化、 宗 教、 語 言 等 方 面 具 有 共 同 特 徵, 或 此 類 特 徵 之 任 何 組 合 (A/74/160, 段 59)。」 以 上 開 定 義 來 看, 臺 灣 的 閩 南 人 為 多 數 族 群, 客 家 人、 原 住 民、 外 省 人等為少數族群。 7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第 2 條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 係 指 既 存 於 臺 灣 而 為 國 家 管 轄 內 之 傳 統 民 族;「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法律名稱雖以「原住民族」 為名,但本法第 2 條明定「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實屬個人權之保障。 8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006 構面 主軸 規範 語言權利 接 近 使 用 公 共服務 政 府 機 關( 構 ) 處 理 行 政、 立 法 事 務 及 司 法 程 序 時, 原 住 民 得 以 其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陳 述 意 見, 各 該 政 府 機 關( 構 ) 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嬰 幼 兒 族 語 學習權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提 供 原 住 民 嬰 幼 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機會。 學 習 與 教 學 語言 學 校 應 依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課 程, 以 因 應 原 住 民 學 生 修 習 需 要, 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語言推廣 族 語 推 廣 人 員 直 轄 市、 縣( 市 )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人 口 1,500 人 以 上 非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鄉( 鎮、 市、 區 ) 公 所, 設 置 族 語 推 廣 人 員, 以 專 職 方 式 協 助 學 校、 部 落、 社 區 推 動 族 語 傳 習、 保 存 及 推 廣 工 作, 全 面 營 造 族 語 生 活 環 境。8 族 語 推 動 組 織 補 助 專 案
資 培 育、 教 材 編 輯 及 其 他 具 族 群 特 色 之 族 語 復 振 工 作 等 推廣組織。 公 告 及 設 置 地 方 通 行 語 標示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政 府 機 關( 構 )、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內 之 山 川、 古 蹟、 部 落、 街 道 及 公 共 設 施, 政 府 各 該 管 理 機 關 應 設 置 地 方 通 行 語 及 傳 統 名 稱 之 標示。 公 文 雙 語 書 寫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政 府 機 關( 構 )、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廣 播 電 視 節 目及課程 政 府 捐 助 之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及 廣 播 機 構, 應 製 作 原 住 民 族 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 8 族語推廣人員應設置 152 人,每月薪資 3 萬 6,000 元起。
人 力, 並 提 供 辦 公 處 所 租 賃、 辦 公 設 備 添 置 及
務 推 動 經 費, 協 助 各 族 設 立 族 語 學 習、 使 用 推 廣、 師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07 構面 主軸 規範 語言傳習 聘 用 專 職 族 語老師 發 布《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語 老 師 資 格 及 聘 用 辦 法 》, 自 2018 學 年 度 開 始,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聘 用 專 職 原 住 民 族 語 老 師( 原 為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 鼓 勵 更 多 族 人 願 意 投入族語教學工作。 開 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中心 開辦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竹(國立清華大學)、 臺中(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南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屏東(國立屏東大學)、臺東(國立臺東大學)、花蓮(國 立東華大學)等七所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中心。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族 語 課程 鼓 勵 各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課 程, 及 設 立 與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相 關 之 院、 系、 所、 科 或 學 位 學 程, 以 培 育 原 住民族語言人才。 語言保存 搶 救 原 住 民 族瀕危語言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瀕 危 語 言 搶 救 計 畫 」, 採 取「 師 徒 制 」 族 語 學 習, 聘 請 各 瀕 危 語 別 具 族 語 能 力 者 擔 任 族 語「 傳 承 師傅」,採
語 言 新 詞; 並 應 編 纂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詞 典,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資 料庫,積極保存原住民族語料。 語言研究 語 言 能 力 及 使 用 狀 況 之 調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及 使 用 狀 況 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成立基金會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獎補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補 助 與 獎 勵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保 存 及 發 展 研 究工作。 資料來源:王保鍵,2022:235-237。 二、客語 日 本 統 領 臺 灣、 國 民 政 府 治 臺 初 期, 客 家 人 的「 族 群 性 」 尚 不 明 顯。 至 1980 年代,《客家風雲雜誌》的發行(1987 年)及「還我母語大遊行」(1988 年),啟動 臺灣客家運動,促使客家議題公共化,並於 2001 年設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自 2012 年改制為客家委員會)。 9 專職「傳承師」薪資 3 萬 6,000 元及「學習員」薪資 3 萬元。
對 或 對二方式,與「學習徒弟」。9 語 言 新 詞 及 語言資料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商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研 訂 原 住 民 族

條第 2 項)。 2 政 府 應 輔 導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學 前 與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008 在憲法層次,《憲法增修條文》並無明文保障規定,係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第 11 項 前 段「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 之 規 定, 如《 客 家 基 本 法 》 第 1 條。 事 實 上,2010 年 制 定《 客 家 基 本 法 》, 成 為 當 代 客 家 發 展 的 制 度 性 引 擎, 不 但 在 法 律 層 次 定 義 客 語、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 客 家 人( 個 人 ) 等, 而 且 以 諸 多 制 度 安 排, 推 動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產 業 等 客 家 政 策。 嗣 後,2018 年 修 正《 客 家 基 本 法 》, 進 步 賦 予 客 家 族 群 成 員( 客 家 人 ) 個 人 權, 如 本 法 第 3 條 平 等 權( 第 1 項 )、 語 言 學 習 及 使用權(第 2 項)等。又為落實客語之國家語言地位,保障人民使用客語之權利, 客家委員會已依《客家基本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研擬《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表 2:《客家基本法》關於客語之規範 構面 主軸 規範 總 則 性 規 定 名詞定義 客 家 人、 客 家 族 群、 客 語、 客 家 人 口、 客 家 事 務( 本 法 第 2 條)。 語言地位 國家語言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 (本法第
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參 酌 當 地 使 用 國 家 語 言 情 形, 因 地 制 宜 實 施 以 客 語 為 教 學 語 言 之 計 畫; 並 獎 勵 非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學 校、 幼 兒 園 與 各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辦 理之(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 3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9 條。 4.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10 5 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實施計畫案。11 6.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12 10 11 12 13 10 依《 推 動 客 語 教 學 語 言 獎 勵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客 語 教 學 語 言, 係 指 於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含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及 幼 兒 園 以 客 語 為 教 學 及 校園生活互動之語言。 11 依《 客 語 沉 浸 式 教 學 推 動 實 施 計 畫 案 》 伍 之 二 規 定, 以 客 語 作 為 教 學 語 言, 試 辦 國 民 中、 小 學 以 客 語 進 行 科 目 課 程、 幼 兒 園 以 客 語 融 入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或 可 使 用 雙 語( 華、 客 語 ) 以 漸 進方式教學及溝通,整體課程教學語言使用客語比率至少達 50% 以上。 依《 客 家 委 員 會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第 5 點 實 施 原 則 為: 生 活 化 原 則、 公 共 化 原則、教學化原則、多元化原則、社區參與原則、現代化原則、同儕化原則等 7 大原則。
3 條第 1 項前段)。 語言平等 客語與各族群語言平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後段)。 語言權利 學 習 與 教 學 語言 1. 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權利(本法第 3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0 條。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0 條。 語言傳習

獎 勵 客 語 推 行 推 行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成 效 優 良 者, 應 由 各 級 政 府 予 以 獎 勵 (本法第 9 條第 1 項)。 公 告 及 設 置 客語資料庫 政 府 應 捐 助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客 家 語 言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客 語 研 究 發 展、 認 證 與 推 廣, 並 建 立 完 善 客 語 資 料 庫 等, 積 極 鼓 勵 客 語 復 育 傳 承 及 人 才 培 育( 本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行 語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客 家 語 言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3 按「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關於本條項說明,係「為營造客語使用環境」;惟慮及 本條項規定具有實現人民以客語接近使用公共服務權利之功能,故列於本欄。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09 構面 主軸 規範 接 近 使 用 公 共服務 1 人 民 以 客 語 接 近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權 利( 本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2 服 務 於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應 有 符 合 服 務 機 關 所 在 地 客 家 人 口 之 比 例 通 過 客 語 認 證; 其 取 得 客 語 認 證 資 格 者, 應 予 獎 勵, 並 得 列 為 陞 任 評 分 之 項 目(本法第 9 條第 2 項)。13 3.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4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傳播資源 1. 人 民 以 客 語 接 近 使 用 傳 播 資 源 權 利( 本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2. 政 府 對 製 播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地 方 通
標示
公 文 雙 語 書 寫
節 目 之 廣 播 電 視 相 關 事 業, 得予獎勵或補助(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 3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7 條。 語言推廣 培 育 客 語 老 師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客 語 師 資 培 育 資 格 及 聘 用 辦 法。 進 用 客 語 師 資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9 條。 語言保存
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政策 010 構面 主軸 規範 語言環境 支持體系 政 府 應 建 立 客 語 與 其 他 國 家 語 言 於 公 共 領 域 共 同 使 用 之 支 持 體 系, 並 促 進 人 民 學 習 客 語 及 培 植 多 元 文 化 國 民 素 養之機會(本法第 13 條)。 客 語 友 善 環 境 1.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 於 公 共 領 域 提 供 客 語 播 音、 翻 譯 服 務 及 其 他 落 實 客 語 友善環境之措施(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 2.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 於
共 領 域 提 供 客
14 條)。 3 客家委員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補助作業要點。14 客語生活化 政 府 應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並 結 合 各 級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推 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本法第 15 條)。 資料來源:王保鍵,2022:245-247。 按 2010 年《 客 家 基 本 法 》 以 客 家 族 群 集 體 權 益( 集 體 權 ) 為 保 障 核 心; 惟 2018 年 修 正《 客 家 基 本 法 》 導 入 憲 法 平 等 權, 建 構 客 家 族 群 成 員( 客 家 人 ) 的 個 人 權 利。 客 家 人 為 臺 灣 少 數 族 群, 但 客 家 族 群 不 似 原 住 民 族 擁 有 憲 法 保 障 依 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如欲深化客家人的個人權利,可循 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路徑, 15 援引國際人權法,參酌國外少數群體語言保障機 制。 參、國外少數群體語言保障機制之借鏡 Hamel(1997) 從 社 會 語 言 學 視 野, 整 合 語 言 政 策、 語 言 規 劃、 語 言 立 法, 提 出 語 言 人 權 的 社 會 語 言 學 架 構(sociolinguistic framework for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並 演 繹 出 語 言 人 權 的 9 項 基 本 指 標(basic/ minimal criteria), 其 中 項 為 14 依《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升 客 語 社 群 活 力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第 3 點 規 定 所 定 的 補 助 範 圍 為: 客 語 社 區 營造計畫類、客語研習活動類、編撰(製)或出版客語教材(具)類、客語推廣資訊系統類、 其他經本會認可有助於推廣客語社群活力之計畫。 15 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認為「原住民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係從《憲法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出發,以《憲法》第 22 條、《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27 條, 及《 公 約 》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23 號 般 性 意 見 為 路 徑, 加 以 論 證( 王 保鍵,2022:298)。
語 播 音、 翻 譯 服 務 及 其 他 落 實 客 語 友善環境之措施(本法第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消 除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消 除 對 婦 女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身心障礙 者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從語言傷痕到語言復振:客語及少數族群語言保障 011 國 家 負 有 保 障 及 促 進 少 數 群 體 語 言 的 義 務(explicit obligations for the state to adopt measure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minority languages)。 而 Thomas Hill Green 的 權 利 承 認 理 論(the rights recognition thesis) 強 調 權 利 透 過 承 認 而 產 生(rights are made by recognition), 認 為 權 利 是 一 種 能 力、 權 利 受 到 社 會 或 他 人 之 承 認、 權 利 有 助 於 促 進 共 同 的 善(common good); 意 即, 承 認 既 造 就 亦 認 可 權 利(Boucher,2013: 108;Gaus,2005)。 聯 合 國 的 國 際 人 權 法, 或 各 別 國 家 的 國 內 法, 對 於 少 數 群 體 權利的承認, 方面建構少數群體權利, 方面也形成國家義務。 國際社會關於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保障,已逐漸形成普世的標準。16 聯合國許多 國際公約中,規範國家應承擔保障語言少數群體權利者,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 27 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30 條最為核心。因應臺灣非聯合國會員國且 國際處境特殊,我國發展出「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模式,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 賦 予 國 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基本上,多數群體擁有人數上優勢,容易以立法方式,獲致該群體所欲的語言 16 關 於 少 數 群 體 權 利 之 國 際 標 準,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辦 事 處(Office of the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指出,包含:(1)聯合國人權條約,聯合國 公 約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自 然 亦 適 用 於 少 數 群 體, 如《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保 護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等九部核心人權公約;(2) 特定權利宣言,如《在民族、族群、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 (3) 區 域 人 權 及 少 數 群 體 權 利 標 準, 如《 非 洲 人 權 和 民 族 權 憲 章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美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阿 拉 伯 人 權 憲 章 》(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歐 洲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框 架 公 約 》 (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 言憲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 由 公 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歐 盟 種 族平等令》(EU Racial Equality Directive)等(OHCHR,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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