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PAN 不公平審判報告八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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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 台灣

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 23年,在漫長的刑事案件程序中,他是台灣 有史以來羈押最久的刑事案件被告。這案件最近被邱和順的辯護律 師形容為「我國法律(歷史)的污點」。 邱和順與其他11名同案被告說,他們遭到刑求才自白犯罪,在 他們被拘留的前4個月都無法與任何人聯繫,而且他們要求有律師 陪同他們接受調查及訊問,也被拒絕。 邱和順和他的同案被告之後推翻了他們的自白。他們起初由地 方法院同時受理審判兩件沒有關連性的刑事案件。這兩個案件分別 是發生於1987年的9歲男童陸正綁架案以及柯洪玉蘭謀殺案。 高等法院認為警方在調查過程中使用暴力和恐嚇。但法院並沒 有將全部的口供從證據中排除,而只是排除了部分訊問錄音帶,因 為從這些錄音帶當中可以清楚聽見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聲音。被告之 間的口供也相互矛盾和並且與關鍵事實不符。 1989年法院以強盜、綁架及謀殺罪判處邱和 順死刑。只有他被判處死刑,其他11名同案被告 分別被判處10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邱和順的案件已經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間 來回擺盪到達更11審。在台灣,所有死刑案件都 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可以因為 案件有問題而發回高等法院要求重新審理,重新 審理時,被告可以再提出新的證據(而發回的次 數並沒有限制)。 邱和順說 在1994年,處理陸正案件的2名檢察官和10 名警察因為刑求取供而遭彈劾。2003年,警方也 承認他們隱匿且未調查另一事實:另一名死刑犯 於執行槍決前自白坦承犯下陸正案。 2009年,高等法院更10審判決邱和順和其他同案被告有罪後, 最高法院再度認定這是有瑕疵的案件,被告的自白是被強迫取供 的。 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十一審。但是在2011年 5月高等法院再度判決邱和順死刑。判決後,邱和順問法官:「我 沒有殺人。為什麼法官們沒有勇氣判我無罪?」。2011年7月28 日,邱和順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2011年8月25日檢察總長否決了 非常上訴的請求。現在邱和順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

「我沒有殺人。為 什麼法官們沒有勇 氣判我無罪。」

酷刑及其他虐待 無特赦程序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該國政府已在2009年批 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透過立法程序納入其 國內法律、政策和實踐中。2003年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的唯一證據。該法並且禁 止法院使用刑求的供述做為證據。然而從這案件可以看得 出來,這些有問題的證據仍然被使用著。而要求赦免及減 刑的權利雖然在《赦免法》中有規定,但行使程序卻處於 空白沒有規定,死囚還在等待官方回覆請求特赦程序時即 先被執行。2010年4月,在沒有通知辯護律師或家屬的情形 之下,台灣執行了4名死刑犯,同時這也終止了自2005年以 來暫停執行死刑的措施。自2000年以來,台灣政府已多次 表示將邁向廢除死刑。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台灣當局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邱和順的死刑執行。  針對酷刑及其他虐待進行調查報告,確保於任何再審程序時, 不再有這種不當的強迫取供。

 確保邱和順在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下重新審理。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  確保被判死刑的人有機會得以行使尋求符合國際標準的 特赦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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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即寫信:

法務部長 法務部 100台灣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Email: tyftp@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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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NDER PAL SINGH

印度 1995年1月, DEVENDER PAL SINGH (又名DAVINDER PAL SINGH BHULLAR) 因涉嫌持假證件旅行於新德里國際機場遭警方逮捕。 警方聲稱,DEVENDER PAL SINGH在新德里機場被逮捕後,隨即 坦承參與1993年在德里造成9人死亡的炸彈攻擊事件。這份供述是 DEVENDER PAL SINGH第一次被拘留且無法聯繫律師的狀況下做 成。 DEVENDER PAL SINGH之後推翻原先的供述,表示當時他「肢 體遭到粗暴對待,還被威脅會遭遇殺害〔法外處決〕,並且被迫簽 署數份空白文件」。他向最高法院提交請願書裡提及遭到「逼迫及 刑求」取供。 DEVENDER PAL SINGH在給最高法院的請願 書中說,在往治安法庭途中,「他被告知,一 旦他向法庭做出任何(關於被刑求)的主張, 他將會被移交給旁遮普邦警察局,並讓他死於 意外。」 DEVENDER PAL SINGH案件是依據1987年 通過的《恐怖主義及破壞活動(預防)法》( 簡稱TADA)來審理。然而,TADA早在1995年 失效,之後更飽受國內、外人權團體批評,因 最高法院2002年3月回應Devender Pal Sing刑求 為該法不斷遭濫用來任意逮捕、拘留及刑求數 指控 千人。但儘管TADA已經失效,檢方仍然引用來 偵辦那些涉嫌在1995年以前觸犯恐怖主義罪的 人。 唯一可以指控DEVENDER PAL SINGH的證據 就是那份已經被他推翻的供詞。依據一般印度 法律規定,只有在司法裁判官前的供述才能被引用為證據,在警方 面前製作的則否。然而依據TADA規定,由警方所製作的被告供述 可以在審判中做為證據。 DEVENDER PAL SINGH本來應該由一位司法裁判官來確認他的 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然而,審理他的那位裁判官只問了一個問 酷刑/其他虐待 題:該份供述是否在某日記錄的。那位司法裁判官實際上並沒有看 他的供述,甚至允許警方在審理時在場。 2001年8月,TADA特別法庭以DEVENDER PAL SINGH觸犯恐怖 特别法庭 活動致死罪、密謀殺害及其他各式各樣的罪行,判處其死刑。在一

「被告應該要呈現並 說服法院其自白內容 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般情況下,所有經法院判決死刑的案件,高等法院會自動地審查, 並且有進一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可能。然而TADA的案件只能上訴 到高等法院。 DEVENDER PAL SINGH的死刑判決在2002年3月經過最高法院 確定,然而審理此案的3位法官中,有1位法官認為DEVENDER PAL SINGH應該是無罪的,結論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有罪,而且一份 有疑問的供述不能作為死刑判決的基礎。 2002年12月,進一步審查的請求,也被原本最高法院的3位法 官,再度以2比1的多數決駁回。2011年5月印度總理拒絕減刑的請 求,但由於總統延遲駁回赦免的請求,所以最高法院在2011年8月 23准許減輕刑度。 雖然印度憲法明文保障生命權。然而,仍有許多罪 行可以被判處死刑,包括謀殺、密謀殺害、部分的 毒品犯罪及反恐法下的罪行。印度法院仍持續的做 出死刑判決,直到2008年底,據悉至少有345人遭 判處死刑。最後一次處決發生在2004年,之後有7 年沒有執行死刑。自1992年以來,已經沒有人因為 反恐法而被執行死刑,但包括Devender Pal Singh 在內,仍然有8個人,在根據該等法律被定罪後,有 被執行的風險。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印度總理:  確保DEVENDER PAL SINGH在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的程序中 重新審理。

 針對DEVENDER PAL SINGH的酷刑及其他虐待進行調查報告, 確保於任何再審程序時,不再有這種不當的強迫取供。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 公平審判。

請立即寫信:

Prime Minister(印度總理) Manmohan Singh博士 地址:South Block, Raisina Hill New Delhi 110 001 傳真:+9111 2301 9545 電子郵件:(填寫表格)http:// pmindia.nic.in/feedbac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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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光 新加坡

楊偉光,一個 19歲的馬來西亞籍男子,2007年在新加坡因為持有 47公克的海洛因而遭逮捕。楊偉光很小就輟學,之後靠著輕微犯罪 來賺錢。 依據新加坡的《濫用藥物法》,任何被抓到持有超過 15公克海 洛因的人,都會先被推定構成毒品販運罪,而該罪的刑責是唯一死 刑。由於楊偉光無法舉證推翻運毒的推定,高等法庭在2008年判 他死刑。依法,法院沒有考量減刑條件或處以較輕刑罰的裁量權。 律師們提出上訴,但是2009年4月,楊偉光撤回了上訴,他 說,他已經信奉佛法,希望承認自己的罪行。之後楊偉光以行為 時仍未成年為理由,請求新加坡總統減刑,但 2009年11月遭總統拒絕。 楊偉光的辯護律師M. RAVI曾經對楊光偉的 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毒品販運罪的唯一 死刑規定違憲,並且要求針對減刑程序進行司 法審查。但2010年5月,上訴庭駁回律師關於 合憲性的挑戰。這也是上訴庭自從1980年以 來,第三次駁回這種合憲性的挑戰。 法院認為,新加坡憲法規範生命權並不表 示禁止不人道的懲罰,並加以引申為沒有禁止 唯一死刑。法院並且拒絕引用國際法慣例認為 唯一死刑即為不人道的懲罰或違反生命權的保 障。 M. RAVI律師上訴請求對於減刑程序進行司 楊偉光的辯護律師M. Ravi 法審查,律師主張律政部長發表關於本案的意 見已經導致有權特赦的總統產生偏見,從而破 壞公認的程序公平原則。這個訴求在2010年8月遭到高等法院駁 回,對於高等法院駁回判決的上訴在2011年4月遭上訴法院駁回 後,確定了楊光偉的執行。 總統只能根據內閣的意見行使減刑,因此幾乎沒有裁量空間。 根據報導,新加坡自1965年獨立以來,只有6次減刑。

「當我們說到唯一死刑 時,基本上就表示法官 沒有裁量權。只要閉上 你的眼睛…然後執行。 不需要在乎一個人的背 景和其他事由。」

唯一死刑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新加坡長久以來擁有世界上最高死刑執行率,但 處決的人數在最近幾年已經有下降。根據政府統 計,2007年有3人被執行,2008年有6人,2009年 有5人,2010年則沒有執行。至少有12個罪名的刑 責是死刑,並且是唯一死刑。包括謀殺,煽動叛 亂,嚴重槍械及販運毒品罪。新加坡並非《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根據國際法慣例 其有義務尊重生命權,並遵守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 規定。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新加坡當局: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楊偉光的死刑執行。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審 判,尤其是針對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

 廢除唯一死刑。  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請立即寫信:

THE PRESIDENT (新加坡總統)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總統辦公室) ORCHARD ROAD, ISTANA SINGAPORE 0922 電子郵件: S_R_NATHAN@ISTAN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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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ZA MOHAMMED SHAH BIN AHMAD SHAH (REZA SHAH)

馬來西亞

2000年8月14日晚上,19歲的REZA MOHAMMED SHAH BIN AHMAD SHAH (縮寫REZA SHAH)於吉隆坡郊外一處貧民社區 被捕。警方聲稱,當時REZA SHAH拿著一個塑膠袋,警方叫住他 時,他已經將塑膠袋丟棄。 警方找到那個塑膠袋,並指出裡面裝有將近800克的大 麻。REZA SHAH說他不知道袋子裏的物品是什麼,並在法院指稱 警方曾毆打他,強迫他說出袋子的著落。 REZA SHAH被捕後拘留在BRICKFIELDS區警 政總部,這個警局不斷遭舉發有刑求、虐待等情 事,甚至發生拘留期間死亡的案例。 REZA SHAH被羈押等待審判長達兩年,終於 在2002年8月審理。吉隆坡高等法院判定他有 罪,因攜帶795.3克的大麻,違反了1952年立的 《危險藥物法案》。 該法案明定,任何持有危險藥物的人「除非 證實未持有毒品,否則應該被視為持有該毒品」 。該法令同時認為,毒品持有人應是瞭解該毒品 的特性,除非有其他反證。此外,任何持有危險 馬來西亞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Nazri Abdul 藥物的人同時犯下販售毒品罪行,因此必須判處 Aziz,於2010年8月31日媒體「公民線上」。 唯一死刑。 該法案翻轉了嫌疑人未經證明有罪前,推定 其為無罪的權利,在許多案件中,法官判處毒品 買賣者唯一死刑,判決理由清楚指出,該判決僅 是根據法律中對無罪推定的逆向解釋,而非根據起訴理由且超越合 理懷疑判決有罪。 在REZA SHAH的案件中,一旦審理庭證實他持有超過法定數量 的毒品,根據法律,法院別無選擇只能判他因犯下毒品販運並確認 其唯一死刑。 2006年,PUTRAJAYA上訴庭推翻審理庭的裁定,認為此控告無 法證明REZA SHAH知道袋子的內容物 ,因此僅以持有毒品而非販 運罪名,判刑18年有期徒刑及10下鞭刑。 唯一死刑 2009年1月,聯邦法院駁回上訴庭的裁判,回應檢察官上訴理 由,認為REZA SHAH沒能證明他沒有販運毒品的罪嫌,恢復死刑 判決。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REZA SHAH已經用盡所有司法上訴管道,因此他向國王陳情,

「馬來西亞廢除死刑的 時候到了…沒有完美的 刑法系統。你取走一個 人的性命,過幾年後, 卻發現是另一個人犯的 罪行。你能怎麼辦?」


請求減緩他的判決,全案等候裁定。

2011年4月,馬來西亞內務部宣佈自1960年起共處 決441個人,截至2011年2月共有696名待決死囚。 大部分待決死囚都是根據1952年《危險藥物法案》 ,因毒品販運被判唯一死刑,此外,殺人罪也是唯 一死刑。2009年,馬來西亞對聯合國宣稱考慮將毒 品販運罪行減至終身監禁。馬來西亞尚未批准《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還沒批准聯合國《反 酷刑公約》,但馬來西亞仍受國際習慣法約束,應 禁止任意剝奪生命與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馬來西亞當局: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REZA SHAH的死刑執行。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審

判,尤其是與無罪推定相背馳的法律。

­ 廢除唯一死刑。 ­ 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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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即寫信:

國王 (即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馬來語為: Yang di-Pertuan Agong) Istana Negara 505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Email: 透過外交部長 Datuk Seri Anifah Aman轉達 (anifah@kln.gov.my)


冷國權 © Private

中國

冷國權是一位海鮮食品的貿易商,他在2009年12月16日被遼寧省 丹東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政府指控他是走私及販賣毒品之 犯罪集團的首領。這次的定罪並沒有遵循該有的公平審判程序,且 是以他本人的供詞及其他證人的說詞為基礎的,然而這些證人不是 後來撤回證詞,不然就說是因受酷刑才作出對冷國權不利的證詞。 冷國權一直否認指控,並且說他承認供詞是因為遭受到酷 刑。2009年1月19日,冷國權被拘留,他說他被特務警政小組刑求 了三天三夜。三位警官將他的雙手綁在他的背後。將他的頭壓到他 的雙腿間並毆打他。之後,他們點燃用紙捲成筒狀的管子的一端, 然後將沒有點燃的另一端塞入他的鼻孔中,並且摀住他的嘴巴直到 他被迫在火中呼吸。自從2009年1月後,冷國權就被審問及施以酷 刑至少四次。 自2009年,冷國權就被拘留在風城縣拘留 所。一開始官方用一個假名(陳東(音譯))為 他登記,很明顯的是試圖要防止他的律師及家人 找到他被拘留的地方。但,律師及家人發現了他 的拘留地後,他們仍被禁止與冷國權見面。 他的家人聘用了四位律師為冷國權辯護。第一 位律師在政府當局的壓力下被迫解職,第二位及 第三位律師都被剝奪探訪冷國權的權利。第四位 律師終於在第一次法庭審理前得到探訪冷國權的 權利。 這位律師在2009年7月時,向丹東市檢察院提 出申訴,聲稱他的當事人在羈押時受到酷刑並且 要求進行調查。2010年8月,遼寧檢察院做出結 論,指酷刑的指控毫無根據。 審判中,冷國權的律師沒有機會與主要證人作交互詰問。這幾 位證人隨後推翻他們之前的證詞。檢察官沒有提供任何的實質證據 支持冷國權有罪的指控。 2010年12月7日,冷國權的上訴聽證會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舉行。聽證會中,冷國權給法庭看頭上、腰部、腿上的傷痕,他說 這些都是他遭受酷刑所受的傷。辯方列出的56位證人中,法院只傳 喚了3位。2011年5月6日,遼寧法院將冷國權案駁回,原因是「事 實不明」且「缺乏證據」。再審在2011年10年10日舉行。 2011年11月23日,冷國權案經過再審,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 處他終身監禁。

「之後,他們點燃用 紙捲成筒狀的管子的 一端,然後將沒有點 燃的另一端塞入他的 鼻孔中,並且摀住他 的嘴巴。」

酷刑/ 尋求赦免 的權利被剝奪 尋求有效法律辯 護的權利被剝奪


包含非暴力,例如與毒品相關的罪行,至少有55種罪行可以判處死刑。每 年執行上千件死刑,比全世界國家執行死刑的數量加起來還多。而中國執 行死刑的實際數字仍然保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申死刑判決的覆核 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判決,或是駁回至較低層法院以重新審判。當 局的報告指出,死刑執行的數量已經大幅降低,但是這樣的說法並沒有被 證實。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死刑,那麼處決就會快速地被執行。中國 憲法賦予行政部門「特別赦免」的權利,但是並未規定人民尋求赦免或是 減刑的程序。所有審判,包括這些死刑的審判,其過程皆不符合國際公平 審判的標準。在中國,刑事案件的定罪率幾近百分之百。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中國當局: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冷國權的死刑執行。  確保冷國權獲得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的再審,尤其是有關獲 得適當法律辯護的權利。

 針對酷刑及其他虐待進行調查報告,確保於任何再審程序時, 不再有這種不當的強迫取供。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審 判。

 確保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在法律上保有行使他們尋求符合國際標 準的赦免或減刑權利。

 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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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即寫信: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110013遼寧省瀋陽市瀋陽區惠工街 1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 電子郵件: lnfy_mygt@chinacourt. org 或 lngfjb@126.com


袴田 巖 © Private

日本

袴田 巖生於1936年,前職業拳擊手。在1966年以謀殺罪被逮 捕,1968年被判處死刑。 被逮捕後,警方對袴田 巖進行長達23天的嚴刑拷打的審問,自 1966年8月18日至9月9日。 在這段期間,平均每天不間斷地審 問長達12小時,甚至有3次是超過14小時。而20天後袴田 巖「坦 承」犯下罪刑,並在三天之後被起訴。 在這段期間,袴田 巖簽下 一連串的自白書,坦承犯下謀殺罪。 接著他又簽下由檢察官所準 備的自白書。 袴田 巖在法庭審訊時推翻他先前的自白, 並宣稱在被審問期間,警方拒絕給予食物和 「我無法說服另外兩位法官袴 水,不允許他上廁所,此外還被拳打腳踢。在 田 巖是無罪的,所以我必須 一封寫給姐妹的信中提到: 宣判他有罪。但是這樣的判決 「其中一名審問員抓起我的大拇指放上印 台,硬是壓在自白書上,並且命令我簽名,他 對我大吼:『把你的名字寫在這裡!』同時不斷 與我的良心背道而馳,至今我 的踢我和扭擰我的手臂。」 還耿耿於懷。」 袴田 巖在上法庭前,只有和三位不同的辯 護律師進行簡短的面談。1968年,在靜岡地方 熊本典道,靜岡地方法院法官。2007 法院法庭上,法官們對於檢察官所提共的自白 是否出自袴田 巖的個人意願有疑慮。 在45份 自白文件中,只有1份被認定是袴田 巖自願簽 屬的,而剩餘的全都不被承認。 袴田 巖之後被 判有罪並判處死刑,1980年死刑判決在日本最 高裁判所通過。 在2007年,靜岡地方法院法官,熊本典道,是當年三位宣判袴 田 巖死刑的法官中的一位,說他相信袴田 巖是無辜的: 「客觀來說,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袴田 巖是兇手,從調查過程的 一開始,調查員就認定袴田 巖是兇手,致使警方在審問過程將他 視為有罪的,他被拘留和屈打成招只因為警察逮捕了他。」 雖然深信袴田 巖無辜,熊本典道還是被迫宣判他死刑。「我無 法忍受良心的譴責所以我決定辭去法官的職位。…我深感罪惡。」 1981年袴田 巖的辯護律師團請求上訴但在1994年被最高法院 駁回。2008年辯護律師再次請求上訴,至今仍懸而未決。 酷刑/ 尋求赦免的 為自己的清白抗戰了45年,袴田 巖成為日本現今遭關押最久 權利被剝奪 的死刑犯之一。在日本,所有的死刑犯都被隔離關押。除了姊妹、 律師,以及少數的支持者的探望,袴田 巖已經被單獨監禁超過30 尋求律師辯護的權 年。他已經出現嚴重心智退化的現象。

利被剝奪


日本的刑事司法系統極為依賴所謂「代用監獄」系統來取得口 供,「代用監獄」允許警方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羈押及審問 嫌犯達23天。在這段期間,供詞通常是在拷打及虐待下取得。 在日本有百分之90的定罪率。有19種罪刑會被判死刑,但是實 務上只有謀殺犯會被處以死刑。 現在有超過 100個死囚犯 在 2006年與2010年間總共執行了37個死刑。 這些死刑都是秘密 執行,犯人在幾小時才前被告知,而且家屬通常都是在死刑之後 才得知消息。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日本當局: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袴田 巖的死刑執行。  確保袴田 巖獲得符合國際公平審判標準的再審。  進行所有關於酷刑、虐待以及剝奪其獲得有效法律協助權利的 調查報告。

 廢除「代用監獄」系統或使之符合國際標準,包括在整個審訊 過程採用電子設備作記錄。

 暫停所有死刑執行及暫停判處死刑,作為通往全面廢除死刑的 步驟。

 修訂法律,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 公平審判。

請立即寫信:

Minister of Justice (法務大臣) 1-1-1 Kasumigaseki Chiyoda-ku Tokyo 100-8977, Japan 傳真: +81 3 5511 7200 (via Public Information & Foreign Liaison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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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PHREY JEFFERSON EJIKE ELEWEKE © Private

印尼

現年38歲來自奈及利亞的HUMPHREY JEFFERSON EJIKE ELEWEKE(JEFF),在2003年因為毒品案被逮捕,並於2004年被宣 判死刑。 JEFF在2003年8月2日被雅加達警方所逮捕。因為在他擁有且經 營的餐廳中,一個員工的房間裡,被發現藏有1.7公斤的海洛因 。 他被控進出口、販售與運輸毒品的罪名,有可能被宣判死刑。 然而,在被逮捕、審訊或拘留之時,JEFF無法與律師連絡。他被在 缺乏辯護人的情況下被羈押了五個月,違反了印尼於2006年所批 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與印尼的刑事訴訟法(保障人 民擁有權力在訴訟時得聯絡辯護人與尋求協助)。 JEFF宣稱他在訊問過程中多次遭到毆打。他 說攻擊他的人威脅說,如果他不願在承認藏有 海洛因的自白書中簽名或不願供出其他犯人, 「來自奈及利亞的黑人因 就會被射殺。然而在2004年11月的審判記錄 裡,JEFF供稱他並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逼供。 為涉嫌運毒而受到印尼警 審判書提到,「那些來自奈及利亞的黑人」 方的監視 」 ,早已因為涉嫌在印尼運毒而受到監視。這激 起了關注審判過程公正性的浪花。《公民與政 摘自Humphrey Jefferson的判決書 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合 格、獨立且公平的法庭所作的公平、公開的聽 審。該公約明確要求政府有義務去尊重及保護 所有人,不因種族、膚色、國籍、出身而有所 區別。 JEFF在2004年4月因持有與銷售毒品的罪行被雅加達地方法院 宣判死刑。然後,於2004年6月上訴至高等法院,並於2004年11 月至最高法院。 在2004年11月時,據傳化名KELLY的CHARLES KANU告訴警 方,他曾經是JEFF接手餐廳前的老闆。是他一手策劃將毒品安放在 餐廳內好讓JEFF能被定罪。過了不久,他死在獄中。但很多人仍出 來作證CHARLES KANU曾在因毒品相關案件入獄期間說過這段話。 在於2007年被駁回的最高法庭上訴中,這些證辭曾經被做為呈堂 證供。同年,法院仍維持毒品罪判處死刑的合憲性。 JEFF現在被拘禁在NUSA KAMBANGAN監獄等待死刑執行。他 酷刑/ 歧視/ 並未向總統申請特赦。他堅持他的清白,因此不願意為一件他從未 缺乏司法獨立 做過的犯行請求寬恕。 尋求律師辯護的 印尼目前仍未將刑求列為刑事犯罪。

權利被剝奪


在印尼,現在已有超過100位受刑人在死刑執行名單上, 超過一半是因為毒品販運罪名而遭判刑,其中也包含為數 不少的外籍人士。比起2008年對10位受刑人執刑,過去 十年僅對11位受刑人執刑。在2010年,至少有7人被判處 死刑,但自從2008年後沒有任何執行死刑的紀錄。基於 在2010年八月通過的赦免法修正案,處以死刑者,僅能 在定讞後一年內,向總統申請一次赦免。縱使印尼憲法明 文禁止刑求,但在警界仍時有所聞,法院仍十分依賴強迫 所得的自白。觸犯涉及死刑罪名在審判前可羈押達231天 之久。司法體系中的腐敗及缺乏獨立已引起高度重視。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印尼當局:  通过任何司法或其他可行手段,不对汉弗莱•杰弗逊•埃吉克• 埃尔维克执行处决;

 确保汉弗莱•杰弗逊•埃吉克•埃尔维克依照符合国际公正审判 标准的程序得到重审;

 将酷刑列为罪行,调查有关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报告,并确保在 任何重审中,完全排除此类胁迫手段所得的所有供述;

 暂停进行所有处决和死刑判决,以此作为实现彻底废除死刑的 步骤;

 修改《刑法》和其他法律、政策和做法, 以确保符合国际标准的公正审判。

ADPAN 2011年12月 索引: ASA 01/022/2011 Chinese (SF) www.facebook.com/groups/358635539514/

請立即寫信: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印尼共和國檢察總長) Jl. Sultan Hasanudin No.1 Kebayoran Baru Jakarta Selatan 12160 Indonesia 傳真:+62 21 725 0213 / +62 21 739 2576/


AFTAB BAHADUR © Amnesty International

巴基斯坦

AFTAB BAHADUR跟另一名男性,在1992年的9月5號在LAHORE被 警察以涉嫌謀殺的罪名逮捕。他在沒有權利連絡律師的情況下, 被警察拘禁數個月。當檢方準備起訴時,被扣留者會被押在警察的 監禁室,通常一次會是數個禮拜,而有時候甚至會有一年之久。他 們幾乎沒有機會可以尋求保釋或是在開庭前挑戰他們被拘禁的合法 性。 當AFTAB BAHADUR 終於在1993年得以進入法庭時,他不認 罪,聲稱是警察把他帶到犯罪現場去,並強迫他在那邊留下指紋。 他的同案被告也聲稱他被施以酷刑然後被強迫留下指紋。法官記下 了他們的說法但並沒有給予任何評論。 AFTAB BAHADUR被給予了一位國家指派的律師,但在審訊的 過程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是證人來為他的委託人做抗辯。在巴基 斯坦,國家指派的律師通常都缺乏訓練而且收 入十分微薄,甚至有可能不盡力代表他們的委 託人,除非被告也付他們薪水。 1993年的4月13號日,AFTAB BAHADUR 在 LAHORE的特別法庭中的第2速審庭,被判定為 謀殺罪且處以死刑。這些法庭從1987到1994 以專屬管轄權的方式運作,對於特定預定好的 罪行,包含謀殺、暴力和非暴力的政治罪行, 它們是可予以判處死刑的。他們運作於正規的 法律制度之外,以退休的法官來管理,而且只 允許向特殊最高上訴法院上訴,同樣運作於正 常的最高法院之外。對於當提出訴訟到案件送 去審判、 聽審的長度,還有上訴的程序,都有 Aftab Bahadur 嚴格的時間限制。雖然讓這些速審庭得以存在 的法條已於1994年被廢除,但還是有不少人 因為在這些法庭受到審判而繼續被監禁,他們有一些人和AFTAB BAHADUU一樣也是被判處死刑。 AFTAB BAHADUR 向最高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一位政府指派的 律師又再次的被分配到為他辯護。他的上訴申請只是一張紙,上面 沒有日期而且只寫著簡單的四項通用的理由:公訴人未能在超越 合理懷疑的情形下指認犯行;沒有充分可靠的證據來對他定罪; AFTAB BAHADUR是清白的;還有原審法院的判決是武斷且基於臆 測的結果。 上訴庭又再次確認了1994年4月27日的定罪和判決。 AFTAB BAHADUR 在2010年向總統提出赦免的請願。他現被拘留在

「警察首先是對我施以 酷刑,再把我的手塗滿 油,然後強壓我在房間 的每個角落留下手印, 如此他們獲得了所要製 造的效果。」

酷刑/與律師接觸 的權利被剝奪 特别法庭/ 缺 乏司法獨立


LAHORE的一座監獄內。

巴基斯坦的法庭判處大量的死刑,其中還包括青少年,儘 管總統在2008年承諾所有判處死刑的人會被減輕刑法。 據說死囚超過了八千人,很多人已經在牢裡待上好幾年 了。死罪通常是加諸在謀殺上,但也可以判給其他將近三 十種不同的罪名,包含那些不會導致致命結果的,這些罪 不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義的「最嚴重的罪 行」範圍內。反恐法庭在正規的司法系統外運作,並且給 予警察和保安機構相當廣泛的權力。司法系統內存在著系 統性的問題,包含貪腐、缺乏司法獨立和歧視。

請立即以行動 敦促巴基斯坦總統:  依據任何司法或其他可用的方式停止AFTAB BAHADUR的死刑執 行。

 針對酷刑及其他虐待進行調查報告,確保於任何再審程序時, 不再有這種不當的強迫取供。

 確保 AFTAB BAHADUR獲得正規法庭的再審。該法庭應遵守國 際公平審判的標準。

 終止所有的死刑執行和判決,以做為完全廢除死刑的的一步。  完全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的義務修訂法律、 改變政策和做法,以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審判。

請立即寫信:

President of Pakistan (巴基斯坦總統) Pakistan Secretariat Islamabad Pakistan 傳真: +92 5192 04974

ADPAN 2011年12月 索引: ASA 01/022/2011 Chinese (SF) www.facebook.com/groups/35863553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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