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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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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建字第11113680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擬訂新北市三重區二重段711地號(部分)1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1次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會議一案, 本局不克與會,茲提供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1年7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14670262
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34條及內政部營建署95年10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0051168號函綜略:「為落實其規定意旨,基於行政與 技術分立的原則,建管人員就建造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 業技能方面負完全責任,主管建築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
地位,以明確劃分權責…」。暨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4月 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18351號函(略以):「有關容積
率規定,係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得 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當地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及
都市計畫有關法令規定審查;惟容積率之計算,應依建築



技術規則有關條文規定計算檢討,係屬技術部分,應由建 築師設計簽證負責。」,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是否造成畸零地部份,本局96年10月4日北府工建字 第0960654840號函奉簽准處理方式(略以):「(一)申
請基地無意合併相鄰私有土地則逕予核發建造執照,無需 通知相鄰畸零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調處。…」、101年1月 19日北府工建字第1001905273號函奉簽准(略以):「…
自101年1月10日起公有畸零地納入96年10月4日北府工建字
第0960654840號函之適用說明如下(本市境內所屬市有土 地不適用):(一)相鄰公有畸零地土地之建造執照核發
時,一併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
倘國產局未收獲建造執照核發通知書或收受後仍無通知續
處原則,後續得依建築法第44、45條規定,於相鄰土地建 築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畸零地調處』事宜,以管理維護
自身土地之權利與義務。」,依據前開號函本局僅協助檢 視是否造成市有畸零地產生,併予敘明。
四、查本案計畫書經本局書面審查,意見如下: (一)有關是否涉及其他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重複使用及造成 市有畸零地等事項一節,請補充說明。


(二)本案請釐清土管及都市計畫涉及住宅區規定,檢討回應 內容非免檢討項目,仍請依本案基地條件詳實檢討。
(三)本案整建維護部分請釐清昇降機設置申請變更使用範圍 及項目,及既有建物容積建蔽請補充檢討,原使照竣工 圖請補充檢附,俾利審查。
(四)新建案部分查無檢附相關審查資料(平立剖透圖),請


五、以上僅就卷附書面資料檢視結果,如有偽匿、不實之情形
肇致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損害,當事人應依法負其責任。
正本: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