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釣權會對於第一、二類漁港開放概說 釣魚團體反對垂釣活動影響漁船作業時的順暢及安全;漁業團體也請秉 持善意開放的同理心,靜心聽聽釣魚團體要求的區域是否合理及對垂釣者應 行為所制定的垂釣規定,是否可以消除你們的疑慮。相信漁民及守規矩的垂 釣者之間的權益應能有雙贏機會,漁會對釣魚團體間的誤解,盼宜先行放下。 我們的基本主張“公平”而已,簡要訴求如下,請各界指教: 第一類漁港:第一類漁港為中央主管,如何展現政府認同”垂釣”為正 當且平民的休閒活動,應有更多元及惠民的管理機制。 第二類漁港: 1 認同漁民在漁港作業時,有優先使用權,垂釣活動絕對禁止影響或干擾。 2 部分作業漁船較多的漁港,舶船區以漁船優先,垂釣活動限定在非作業時; 特別繁忙的魚訊期,得公告暫停垂釣。防波堤區域,並不致影響船隻作業,容 請開放垂釣,並以風浪作為能否垂釣之標準,若發生任何阻礙或影響漁船之 情事,或個人安全問題,全部責任歸垂釣者。(參閱附件一,基隆市第二類漁 港垂釣規定) 3 制定各漁港垂釣規定,規範釣友不得違反事項,並明訂罰則方式。 4 積沙及半廢棄漁港,釣魚團體未主動爭取者,不應列入開放。 5 現行已開放之漁港垂釣區,未徵詢垂釣團體之意見,應重新檢討,以符行政 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6 地方主管機關及漁會自行研議港區清潔作業預算;釣客與一般遊客,船員 及居住民眾應被平等對待,不應特別指定釣客須繳交港區環境清潔費。 漁港法第 5 條第 3 項 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2016/2/5 摘錄自漁業署官網-意見交流 關於漁港垃圾,本署目前於第一類漁港皆有委外廠商辦理清潔工作, 第二類漁港則由地方政府或漁會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