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09 01 提案人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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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坪 vs 虛坪 「實坪」及「虛坪」非為不動產之專有名稱、法定名稱,而為一民間之常見通俗 用語,為一較容易使一般民眾直接理解之用語。 二.「計價」方式改變,而非「登記」方式改變 實坪計價制,並非改變現有之不動產登記方式,僅為改變傳統以含有公設之「虛 坪」計價方式,而改以「實際坪數」計價,變更既有計價基礎。 <範例 1> A. 現行計價方式: 房屋實坪 600 萬元+公設 300 萬元+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 100 萬元 = 1000 萬元 B. 實坪計價制: 房屋實坪 1000 萬元+公設 0 元+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 0 元 = 1000 萬元 <範例 2> A. 一戶權狀 40 坪房屋(實坪 30 坪+公設 10 坪),總價 1500 萬元,建坪單價 37.5 萬元/坪,實坪面積 30 坪,實坪單價 50 萬元/坪 B. 一戶權狀 40 坪房屋(實坪 26 坪+公設 14 坪),總價 1500 萬元,建坪單價 37.5 萬元/坪,實坪面積 26 坪,實坪單價 57.7 萬元/坪 二. 實坪計價制之目的 1. 2. 3. 4.

使「房屋買賣交易」對一般民眾而言,更簡單、更直觀、更清楚、更透明 讓一般民眾了解真實房價,並與大多數國家有相同之計價基礎,接軌國際 避免部分業者以增加公設面積方式,提高房屋之銷售面積 避免未購買車位之消費者,卻必須承購車位公設(車道)之不合理情形

5. 6. 7. 8. 9.

使公設回歸房屋之「附加價值」定位,較為符合常理概念 促使公設規劃趨於更實用、精簡 促使房市產品規劃趨於多樣化、健全化 促進房市之良性競爭 促進房市之運作及交易效率

三.「實坪面積」之定義 考量一般大眾之普遍認知,「實坪」面積以現行謄本登載中之「主建物」為相對 較佳之定義方式,而排除「公設部份」面積,以及雨遮、陽台、平台、花台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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