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元沂教授提供 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建議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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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創新事業組織暨發展條例(2020/11/23) 法案總說明 發展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為當今國際潮流,不論是歐洲、美國 或 英 國 等 , 皆 已 通 過 社 會 企 業 (Social Enterprise) 、 共 益 公 司 (Benefit Corporation)、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等相關法 制,以確保合作社、非營利組織或營利組織在運用商業及社會創新方式, 解決工業資本主義所帶來的社會或環境問題時,有友善的法制和政策支持。 有鑑於目前我國雖大力推動社會創新政策,但社會企業或社會創新組織卻 無明確的法律地位;且對此等事業經營者權責規範不明確,致生經營的法 律風險;又無有效相應之揭露與監督機制,造成在任何一企業或組織都可 以自我標榜具社會性,投機者以追求社會目的或社會使命為名,卻未落實 之「洗綠」情形機會大增,恐使公眾難以判斷號稱社會企業或具有社會使 命之公司組織之內部的社會關懷和營利的真實情形,而引發稀釋社會價值 及誤導民眾信賴之疑慮。 因此透過制定「社會創新事業組織暨發展條例」,鼓勵具有社會創新使 命之營利與非營利組織能在台灣成長茁壯,以帶動更多的事業致力於發揮 社 會 影 響 力 。 其 架 構 符 合 「 影 響 力 驅 動 組 織 」 ( Impact-Driven Organizations)概念,助於發展影響力投資所對應的跨部門力量,包含 了傳統非營利的社會部門組織(Social Sector Organizations),以及影 響力驅動企業(Impact-Driven Businesses)。本法之目的在新增社會創 新創業者的組織法選擇,架構進入追求公益企業的「契約典範」,因此, 分別從非營利組織創新事業導入企業經營與治理模式,從營利組織導入鎖 定社會使命並允許分配利潤(profit-with-purpose)的共益經營模式。 此外,引入彈性分級的陽光揭露與監督執行機制,以促進社會創新事 業自律,使其社會影響力的使命可以長久永續,協助社會創新事業在堅持 社會性初衷的同時還能持續成長,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創造長期價值。並將 揭露監督平台作為對內整合有社會意識之創業者、消費者、投資人等利害 關係人之平台,結合 ESG 永續投資的發展方向,讓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 構,得以參考社會創新事業的共益報告,作為其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投資 或採購參考。又透過鏈結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 SDGs,搭起對外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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