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建立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信箱 交換介接機制」案試辦結案報告 外 交 部 111 年 4 月 6 日
壹、 案由 一、 外交部於上(110)年 5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提出「建 立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信箱交換介接機制」案,期達成以下 目標: (一) 簡化原收文機關承辦人收文、分辦、擬稿、簽核及發文 等相關公文流程處理時間。 (二) 節省民眾人別重複驗證、等待回覆之時間。 (三) 期藉本案協導建置更可靠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以取 代電郵。 二、 本案於上年 4 月召開會前會議討論,決議由外交部草擬問 卷、並由國發會送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計 32 個)填答; 30 個填復機關中逾 6 成願使用新介接「機制」 ,更盼國發 會新設單一化作業系統。本案共召開 7 次工作會議,內政 部(110.8)、衛生福利部(110.11)及勞動部(111.1)先後加入試 辦。 貳、 試辦情形概述 一、 轉信原則: (一) 民眾陳情內容與原收文機關業務完全無涉者,方能由 首長信箱第一線承辦人逕移轉業管機關辦理並副知陳 情人。 (二) 民眾陳情內容倘部分涉及原收文機關,則不論所涉範 圍大小,仍均由原收文機關依照現行方式辦理(例如分 派權責單位就業管部分答覆,非業管部分則透過函文 方式轉相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