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定假日法」改為放假19天之書面意見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106.10.25 1. 軍公教自民國90年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每週工時40小時,配 套措施即是修訂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7個國定 紀念(假)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剩下11個國定假日。至於勞工 部份,當時政府考量勞動環境與經濟情勢,勞工無法全面適用 週休二日,故未配合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其工時則降為 雙週84小時,並將該7個國定紀念(假)日及勞動節仍列為放假日 作為配套。 2. 前述全國勞工及軍公教在工時及國定假日休假不一致之情形, 政府已經在104年及105年修訂勞基法,先後將勞工工時降為每 週40小時,以及採取一例一休[註],達到勞工週休二日之目的, 本次修法雖勞工少了7個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假日,但是今年勞 工總休假天數仍多了6天;另為顧及勞工休假權益,增加勞工就 職滿6個月即享有3日特休假、滿2年未滿3年由7日增加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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