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交通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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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現有、未來針對酒駕的所有政策、法規 或服務 (​一​)​現有酒駕規定 1.​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 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照​1 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則吊銷其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2.​​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採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並 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3.​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最高罰鍰​9​萬元、當場移 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自​106​年​3​月​1​日酒駕道安講習初犯班起延長講習時數由​4​小時改為​6 小時​;​​ ​酒駕道安講習再犯班延長講習時數由​6​小時​(1​天​)​改為​12​小時​(2 天​)​,並增加實地教育課程​(​參訪創世基金會或殯儀館​)​。

(​二​)​未來修法方向 目前立法院已有相關防制酒駕法案進行審查,修正重點為提高酒駕 違規者罰鍰下限,延長吊扣駕照期間,累犯或拒絕酒測致人重傷或 死亡者應即沒入車輛,增加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酒後駕車之被害 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請求權,吊銷駕駛執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 酒癮治療才能重新考領及酒駕違規車輛須掛特殊車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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