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資料_交通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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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會議後續辦理情形彙整表 日期

議題 主辦機關 基本資料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 36、60 條,真 111.4.22 交通部 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連署案 類型 □自提票選案 □自提免票選案 ■連署案 □法規預告案 (一)提案人於公共政策資訊平台提案「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 60條,真正開放水域遊憩活動」連署案 (二)本部觀光局於11月3日以電話聯繫提案人確認其提議內 容。 (三)經111年1月25日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召開「開放政 府第111次協作會議」第三次工作會議,會議決議訪談對象為 提案人李元智先生、中華民國海洋運動推廣協會楊秘書長、中 緣由

華水域安全推廣協會、高雄科技大學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 所助理教授丁國桓、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助理教授方凱 弘。

序 號 : 111

(四)本案於111年4月22日召開「開放政府第111次協作會議」, 本部觀光局邀請提案人、附議人、專家學者、內政部、高雄市 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宜蘭縣政府等專家學者及機關共同研商提 案訴求及本次會議核心主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如何 讓利害關係人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會中由提案人先行 說明訴求並由部會回應,以及進行分組討論。 針對提案人訴求,本部回應如下: (一)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 1、 政府長期持鼓勵及開放的態度推動水域遊憩活動發展,亦 討論過程

以原則開放、例外管理之精神進行管理,現行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並非全部管制,僅針對有安全疑慮之區域,經管理機關評估 後進行必要之管制,以維護遊客安全。 2、 基於遊客安全是發展觀光重要之一環,交通部依據發展觀 光條例第36條「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 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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