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月刊》康德九十一年8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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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門龍三郞

浩尼

洪陽

項龍

沛公

于兆康

編輯委員會成員(以姓氏之羅馬化轉寫爲序)

《王道月刊》康德九十一年八月期

康德九十一年八月

凡國家成立之根本,在於建國精神;而國家之眞正發展, 無外乎此精神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地完全實現。

因而,此之建國之精神必須穩固建立於確乎不拔之基礎之 上。若其基礎薄弱、不純不正、背馳天地之眞理,則國家永遠 維持發展不得期也。

̶̶滿洲帝國祭祀府《建國神廟御創建と惟神の道》 譯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康德八年九月十五日

滿洲帝國協和會綱領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 而護持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機構之團體 而護持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敎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

︵康德九年十二月八日國務院佈告第一七號︶

天照大神︐盡忠誠於

建國英靈的犧牲

才有今天我們的復國道路 ——這條應對排華的唯一生路

釋放滿洲帝國國民、

關東州人王展

滿洲帝國協和會深度參與、支持的逆統戰遊戲 . 滿洲帝國協和會深度參與、支持的逆統戰遊戲.

康德90年8月17

康德 90 年 8 月 17 日正式公開三周年。

康德 90 年 9 月 , 逆統戰移動版 康德90年9月, 逆統戰移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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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蒙及中華兩國史・漢武帝卽位至高句麗建國之前

之拾遺》 2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完顔氏塞繆爾

滿洲國法令欄目:憲法

組織法 11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講解文:

《從〈組織法〉淺談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之組織架構》 20

作者:薩里達克氏阿斯蘭

滿蒙及中華兩國史·漢武帝卽位至高句麗建國之前之拾遺

漢宣帝劉詢

戾太子案

作者:薩裏達克氏阿斯蘭、完顔氏塞繆爾

薩里達克氏阿斯蘭(以下簡稱阿斯蘭):滿洲帝國國民橋本海輝(橋明)想讓我們評 價一下漢武帝戾太子案件。

完顔氏塞繆爾(以下簡稱塞繆爾):戾太子劉據,是漢武帝皇后衛子夫的兒子。“戾太子” 是我們等下要說到的漢宣帝劉詢(原名病已)血緣上的親爺爺,過繼輩 後宗法上的 大爺(伯父),這個諡號是漢宣帝劉詢做皇帝時追封他的 。

阿斯蘭:是的,漢武帝劉徹在位期間,劉據被廢太子身分後並未恢復。

塞繆爾:戾太子案件的過程是很淸楚的,沒有什 太多可討論的。可以參看《漢書· 武帝紀/宣帝紀》和其他一些武帝大臣的傳。但眞正値得一說的地方是漢武帝劉徹在 這一系列全過程中的迷惑操作,我想橋本海輝說的“評價”應該就是指的這個。

阿斯蘭: 說的“迷惑操作”是什麽?

塞繆爾:指的是“在戾太子案中漢武帝把所有沾邊的人都處理了”,劉徹的這一系列 操作讓我想起了一個蘇聯笑話。

蘇聯勞改營中三名獄友聊天:

B:“ 們都是因爲什 進來的 ?”

A:“我是因爲反對拉狄克, 呢?”

B:“我是因爲支持拉狄克。 ”

說完,兩人一起以詢問的目光看向第三人。

第三人開口說:“我就是卡爾·拉狄克。 ”

(拉狄克是共匪早期領導人,參與組建過多國的共 黨)

阿斯蘭:漢武帝的作爲有這 荒謬 ?

塞繆爾:有。劉據剛起兵要誅殺構陷他的漢武帝寵臣江充的時候,劉徹認爲他是要謀

反奪位,於是嚴懲了所有跟著太子的人,其中很多人被冤殺,包括皇后衛子夫,劉 據更是險些被親爹滅門,可以說如果不是一系列陰差陽錯漢宣帝劉詢就不會在歷史

上存在了。後來江充的小人面目暴露,被漢武帝殺死,漢武帝接受臣下諫言開始認 爲太子劉據無罪,建立思子臺。但這時候,他又轉而遷怒於那些幫他“平叛”的臣下, 又殺了一批人。這種操作已經堪稱邪惡癲狂,但劉徹不愧是劉徹,無論做好事做壞事 他都跟別人腦迴路不一樣。以司馬遷的鐵哥們兒北軍使者任安爲代表的一批人,在劉 據起兵而情況不明的情況下,選擇了沒有貿然參與任何一邊,按理說這應該算是循吏。

然而劉徹不這 想,劉徹聽人告發說,任安接到了太子兵符之後,旣不出兵幫忙太子, 也不阻止太子調兵,而是選擇了閉門固守。劉徹因此發明了一個罪名叫做:“坐觀成敗”,

Karl Radek

將任安下獄腰斬。爲什 我說漢武帝劉徹之擧完全是拉狄克那樣的蘇聯笑話呢?因爲 大漢王朝的官員只要在那期間在長安竝有一點點接觸到兵權的可能的,下場就三種,

跟著太子淸君側誅江充的,第一批死。遵皇帝旨意“平叛”的,太子平反後,第二批死。“局 勢不明我不參與”的比如任安,第三批死。“抗旨是死,遵旨也是死”,總之就是毫無生路。

阿斯蘭:這 說還眞是挺蘇聯笑話的。不過有一說一,太子起兵這種事情,只有徹 底失敗和徹底成功兩個結局,沒有中間的道路和調和妥協的空間。要 身敗名裂如 劉據,要 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如李隆基,讓皇帝去做太上皇或者乾脆請他去見列祖 列宗。因此劉據起兵這一刻起,無論是他還是漢武帝,就都沒有回頭路了。就像後 來唐中宗李顯的太子李崇俊那樣,太子只要興兵,不是造反也是造反。

塞繆爾:國務總理大臣說得對,我補充這兩個問題。第一是劉徹和江充好到連自己 親兒子都不願意相信,劉據連辯解的機會都沒有,他不起兵無非就是死路一條,他 起兵應該算是正當防衛。這個主要的責任還是要由劉徹來承擔。第二是劉徹這個人

太過於“溜肩膀”,雖然中華古人以溜肩爲美,但也不能把這事情挪用到政治上。劉 據起兵不是謀反也是謀反,劉徹調兵鎭壓沒有問題,但同樣的, 劉徹的大臣服從

的旨意鎭壓 有什 不對, 卻要嚴懲甚至殺害他們,一副“都是 們殺了我兒子” 的嘴 ,這不是純粹的無能狂怒 。

圖爲霍去病墓。霍去病死後被賜 陪葬漢武帝茂陵。

漢朝帝室宗法中的過繼

阿斯蘭:漢昭帝身後的繼統之君,是東亞大陸上帝政時代開始以後第一次由帝室 小宗過繼給帝室大宗以繼承皇統(皇帝統緖)的事例。

塞繆爾:在講解漢朝帝室宗法中的過繼之前,我有必要爲觀衆先普及一下關於宗法 的一些基礎槪念。

宗法制度由周代創立,最初與周代封建制度同構。但是,儘管自東周開始周之天下 已逐漸禮崩樂壞,儘管自秦朝開始中華已進入帝政時代,周代宗法制度的基礎槪念

卻自創設以來就一直在使用。在帝政時代,雖然大宗、小宗的具體含義離周代創設 這兩個槪念時的最初含義有細微差別,但核心含義不變。周代宗法制度中,大宗指 各級“君主 1 ”及其嫡長子之世系,小宗指各該“君主”世系中除大宗之外的其他所有 世系。

帝政時代,大宗和小宗核心含義沒變。大宗指天子家及有爵位的各級臣下家的家主 世系。比如,在漢代,天子家的家主就是漢朝列位皇帝,昌邑王家的家主就是漢武 帝劉徹第五子昌邑哀王劉髆及其獨子昌邑王劉賀(劉賀在當了二十七天皇帝被廢後

昌邑國同時被廢其最終爵位是海昏侯),海昏侯家的家主就是海昏侯劉賀及其後列位 海昏侯,家主的世系就是各該家的大宗。小宗,則是指各該家的全部世系中除去大 宗的其他全部世系。

1 在周代封建制度中,最高的君主是周天子,最低的君主是士。

周之宗法制度中大宗與小宗之示意圖

阿斯蘭:感謝最高法院長解釋。漢昭帝直到駕崩時都沒有生下子嗣,導致漢帝國的大 宗的血緣在此時已斷 。不過我們也都知道,如果僅就是一個皇帝沒生下子嗣,那

麽在東亞的任何國家這都不叫事——一個皇帝總會有他的龐大的宗族,他的龐大的 宗族內的男丁都會有很多的,擇一人過繼給他,以繼承他的世系統緖,那麽,他縱 使下一代的直系血緣已斷 但是他的世系他的統緖卻並未斷 。漢昭帝此時,面對 的就是這樣的情況。

塞繆爾:所以,當時漢帝國的實際最高領導人——大司馬大將軍霍光,就挑中了漢 武帝的孫子、漢昭帝的侄子昌邑王劉賀,讓劉賀過繼給漢昭帝做兒子繼承皇位。在 漢帝國天子家,漢武帝-漢昭帝一系是大宗,漢武帝第五子昌邑哀王劉髆-昌邑王劉 賀一系是小宗,因天子大宗 嗣,霍光便擇天子的小宗——昌邑王劉賀入繼天子大 宗以延續漢昭帝的世系統緖。

阿斯蘭:只是誰也沒想到的是,劉賀自被擁立爲大漢皇帝後立卽行爲擧止荒唐,居

喪之中不守喪禮,對他的嗣父漢昭帝劉弗陵大不孝,而後竟然企圖直接以他自己原 先的昌邑國的親信二百餘名取代整個朝廷中樞重臣——這已屬於意圖發動政變了。

如果劉賀的政變成功,以霍光爲首的全體朝廷重臣恐怕難逃放殺之結局。劉賀被廢後, 原先的昌邑國的親信二百餘名被霍光殺害,死前曾號哭“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可見 劉賀有政變圖謀。劉賀被廢之後,霍光又找了漢武帝的曾孫、廢太子劉據的孫子劉 病已過繼給漢昭帝爲嗣子,就是漢宣帝。元康二年,漢宣帝把自己的名從病已改爲詢。

塞繆爾

:需要注意的是,漢宣帝的實系輩分與其過繼之後的宗法輩分不同。在實系上, 漢宣帝是漢昭帝的侄孫;但在過繼之後,漢宣帝是漢昭帝的兒子。這一點,只要現 下對全滿古來之宗法傳統有所體得的滿洲國人,應該都會覺得詫異。這過繼歸過繼, 還能改父系輩分呢?劉病已是劉據的孫子,本來是人家漢昭帝的孫子輩,這一 過繼長了一輩,套用一句相聲臺詞:“這和劉氏宗親的其他兄弟們可咋論(音吝) ?”

漢朝皇帝世系

說明: 1、 實線爲實系(親生的血脈關係); 2、 虛線爲過繼:原色的虛線爲過繼而不改族中輩分, 紅色的虛線爲因過繼而更改族中輩分; 3、 斜體爲信息尙不完備之族中人物。

注意:

圖中的悼皇、孝德皇等的 “皇”並非“皇帝” 的簡稱,這些人的尊號是“皇”而非“皇帝”, 均爲去世後追尊,他們都是皇帝本生父(考)。此種追尊爲漢代發明的追尊皇帝本生父 (考)的制度,僅爲漢代及南朝宋使用。

阿斯蘭:哈哈。確實是。我也是投身滿洲國復國事業以後由於要操持很多與我滿洲 國皇家相關的事務所以才把東亞的各種關於宗法的知識參透的。在此之前,我也就 僅僅是熟知我蒙滿愛新覺羅氏的種種宗法法度。我就曾經長期基於我滿洲國皇家愛 新覺羅氏關於過繼的傳統法度,而錯誤地以照搬我很早以前就熟知的我滿蒙愛新覺羅 氏的宗法法度的方式忖度漢朝宗法關於過繼的史實。簡單說,因爲愛新覺羅家從無 改輩分的過繼,故而我曾經長期錯誤以爲漢宣帝是過繼給漢昭帝做孫子的。當年我 聽說孝昭皇后上官氏活到 實系曾孫輩的漢元帝時代時,還在納悶:皇帝宗法上的 祖母該是太皇太后,那當時上官氏在漢元帝時尊號該叫 呢。結果後來才知道,漢 元帝雖然實系上已經是上官氏的曾孫輩,但是宗法上卻還是孫子——所以我納悶的 事情本身就是錯的,因爲我想象的那種“曾孫皇帝和曾祖母竝存”的情況首先並不存 在。

塞繆爾

:依據愛新覺羅家在宗法上的法度,凡是過繼、改宗,都是同一輩之間,不會 因爲過繼而升高或降低輩分。這一點與中華古代很多時期的宗法法度截然不同。比如, 我先國大淸德宗景皇帝,其嗣父文宗顯皇帝和本生父醇賢親王是同父兄弟(是奕字 輩)——都是德宗景皇帝的皇祖考宣宗成皇帝的皇子。我滿洲國康德皇帝,其嗣父 穆宗毅皇帝、兼祧嗣父德宗景皇帝和本生父大淸監國攝政王載 都是載字輩。

德宗景皇帝是文宗顯皇帝的嗣子。

大行皇帝是穆宗毅皇帝的嗣子,兼 德宗景皇帝。

阿斯蘭:而反觀中華,他們古代的宗法法度在過繼上就相對散漫太多了。漢宣帝過繼 給漢昭帝,升了一輩,從漢昭帝的(實系上的)侄孫變成了兒子。這樣的例子並非孤例。

後來在東漢末年,漢桓帝過繼給漢順帝,降了一輩。漢桓帝是漢順帝的堂弟,這一

過繼後變成兒子了。後來的曹魏也有這種過繼情況,就在曹叡身後一代。曹叡死時

無在世的親生兒子,他早年因爲兒子生一個就夭折一個,爲保自己身後的世系統緖 不會因爲無親生兒子而被抛棄,他很早就在曹氏宗族中找來一個小男孩曹芳做嗣子。

曹芳實系親屬背景在正史中毫無記載,所以曹芳的實系輩分不明,只知道是曹氏宗室。

後來,司馬師廢了曹芳,改立曹丕的孫子、曹叡的弟弟曹霖的兒子曹髦爲大魏皇帝。

曹髦確實是曹叡的兒子輩,是曹叡實系上的侄子,過繼給曹叡做兒子,沒改變輩分。

再後來司馬昭當街殺曹髦之後,又改立曹操的孫子、曹丕的弟弟曹宇的兒子曹璜(卽 位後改名奐)爲大魏皇帝。要注意,曹奐在實系上可不是曹叡的兒子輩,曹叡和曹 奐都是曹操的孫子,曹奐是曹叡的堂弟,卻過繼給曹叡當兒子,降了一輩。

塞繆爾:曹家眞的是亂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還是愛新覺羅家在宗法上的法度 好。不過,有一點我要點明,以防讀者不知道:一個皇帝在身後他的世系統緖被斷 , 是極爲負面的一件事,這往往要麽表示這個皇帝是昏君而不該統緖綿延,要麽表示

這個皇帝是個不得善終或者在死後被廢位甚至於是亡國之君。這也就是爲 曹叡那 麽在意他身後統緖是否會延續。前文已具,世系統緖的延續不必需由親生子嗣來延續, 但是,在統計學意義上,一個沒有親生子嗣的皇帝,確實往往會面臨著相對較高槪 率的身後世系統緖被斷 的厄運。不過這和我滿洲國就沒 關係了。滿洲國是滿蒙 新國家,是文明國家,是君主立憲國,滿洲國的帝位繼承由《帝位繼承法》明確規定。《帝 位繼承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滿洲帝國之帝位只能在康德皇帝之帝統無窮永傳,明 定康德皇帝是滿洲國開國皇帝、滿洲國之帝祖。雖然,康德皇帝並無實系子孫,但是, 來日無論 個帝嗣依《帝位繼承法》登極,都只能繼承並延續康德皇帝之帝統。

阿斯蘭:正是如此。總的來說,《帝位繼承法》,規定了滿洲帝國之帝位只能在康德 皇帝之帝統無窮永傳,規定了帝位繼承之順位,規定了帝嗣精神或身體如有不治重 患或有重大事故時得經諮詢參議府依《帝位繼承法》更易繼承之次序,規定了帝位 繼承順位只依實系。這也就意味著:一方面,先選定一個“嗣子(或嗣孫或嗣曾孫或

嗣元孫或嗣來孫等等依其輩分)”然後因爲他是“嗣子(或嗣孫或嗣曾孫或嗣元孫或 嗣來孫等等依其輩分)”從而直接繼承皇位,是違法且違憲的;一方面,先依《帝位

繼承法》選定好帝嗣然後這個帝嗣再依其輩分入繼大宗爲大宗在宗法意義上的直系 後嗣,是《帝位繼承法》第一條之要求,以確保康德皇帝的世系統緖能無窮永傳。

塞繆爾:關於宗法上的很多事情,在本系列文章中之後還會酌情多次出現。

漢宣帝劉詢實系上是漢昭帝的 孫,卻過繼給漢昭帝做兒子。

漢昭帝劉弗陵、漢宣帝劉詢、海昏侯劉賀之關係。

漢桓帝劉志、漢順帝劉保之關係。

漢桓帝實系上是漢順帝的堂弟,卻過繼給漢順帝做兒子。

滿洲帝國憲法

——《組織法》

編者按:

《組織法》,是滿洲國的憲法,於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國體確定時頒行,向世人宣告: 滿洲國的立憲帝制建成了。立憲帝制,卽君主尊號爲皇帝的君主立憲制。

《組織法》在《滿洲國法令輯覽》之“基本法 帝室篇”之中位列第一章“基本法” 第二款“組織法 帝位繼承法 人權保障法”之中,乃本款條目下之首件。

《組織法》、《人權保障法》、《帝位繼承法》,是確定滿洲帝國憲制和國統的基本法。

《組織法》於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執政登極爲滿洲帝國皇帝之日頒行,迄今共有三

次修正。首次修正爲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內容爲國務院一章之中列擧國 務院各部之條。因是時新增一部,故需將新增之部名,追加入該條之文。首次修正

於康德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第二次修正爲康德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內容爲康德四 年中央機構大改革之內容,具體爲參議府職能之修正、不再列擧國務院各部之名於 《組織法》、廢除監察院以掃淸孫中山思想遺留。第二次修正於康德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三次修正爲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內容爲因國本奠於惟神之道而加入之國家 祭祀及祭祀府之條章。第三次修正於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當日施行。

《組織法》,英文名爲Organic Law。今人一提到憲政(constitutionalism),就 想到“憲法”,就默認 的英文名必須是constitution。久而久之,好像不叫“憲法” (constitution)的就沒有憲政一樣——這當然是無知之人的鄙陋之見。憲法,一國 之根本大法也。根本大法,英文名爲Fundamental Law。國家之根本大法,或曰憲 法(constitution),如美國和日本;或曰基本法(basic law),如德國;或曰組織法 (organic law),如滿洲國。無論名稱何如,其實質都是根本大法。若眞要咬文嚼字, 則組織法(organic law)是憲法(constitution)的父集——只因憲法(constitution)

一詞只用於國家之根本大法,而除憲法(constitution)之外的其他根本大法,無論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還是企業或其他自組織的根本大法,都可以統稱爲組織法(organic law)。縱觀當下世界列國,滿洲國的憲法就稱爲組織法(organic law)。凡我國民, 必須遵守我國之根本大法——《組織法》。

《滿洲國法令輯覽》中的《組織法》書影

組織法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政府公報) 朕承皇天眷命,卽皇帝位,茲制定組織法,以示統治組織之根本。朕當行使統治權, 循守條章,厥罔有愆。

御名 御璽

康德元年三月一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報) 朕承

皇天眷命,行使統治大權,因時制宜,應國運之興隆,期制度之完備,茲特依建國

大義,補修組織法,以資循守,率由罔愆。

御名 御璽

康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政府公報)

朕深察世局之進運.廣稽宇內之形勢,茲念損益關於帝國統治之制度,愈伸國運,益 固邦基之要,乃改定組織法條章,垂厥經制,用資循守。爾僚司衆庶,克體朕意,贊 翼勿怠。

御名 御璽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公報) 朕茲爲立建國神廟,躬行國之祭祀,盡其誠敬,設祭祀府,令掌國之祀典,供其職事, 將組織法中修正之件俾有司公布施行。凡我國民,應宜致思建國之本義與政敎之淵源, 一其崇信,永永勿懈。

御名 御璽

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滿洲帝國皇帝統治之。 帝位之繼承再定之。

(國務總理、各部大臣 副署)

第二條 皇帝之尊嚴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法之條規行之。

第四條 國務總理大臣輔弼皇帝任其責。

第五條 皇帝依立法院之翼贊行立法權。

第六條

第七條

皇帝依法律使法院行司法權。

皇帝爲維持增進公共之安寧福利或執行法律,發布命令,或使發布之, 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皇帝爲維持公安或防遏非常災害,在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得經諮詢參議府, 發布有與法律同一效力之勅令,但此勅令應於下次會期報告立法院。

皇帝行國之祭祀。(康七·七、一五本條追加)

皇帝定官制,任免官吏,竝定其俸給;但依本法或法律特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皇帝宣戰媾和竝締結條約。

第十二條 皇帝統率陸海空軍。

第十三條 皇帝授與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四條 皇帝命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二章 祭 祀 府

(康七·七、一五本章追加)

第十五條 祭祀府依勅令之所定,掌理關於國之祭祀事項。(康七·七、一五本條追加)

第三章 參 議 府

第十六條 參議府以參議組織之。

第十七條 參議府關於左開事項,承皇帝諮詢,上奏其意見: 一 法律 二 帝室令 三 勅令

四 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

五 與列國交涉之條約及合同竝以皇帝名所行之對外宣言 六 其他重要國務(康四·六、五本條中修正)

第四章 立 法 院

第十八條 立法院組織依法律另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十九條 所有法律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須經立法院之翼贊。(康四· 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條 立法院關於國務,得建議於國務院。(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一條 立法院得受理人民之請願。(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二條 立法院由皇帝每年召集之,常會會期爲一箇月,但有必要時皇帝得予展期。 (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三條

立法院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議事,以出席議員之過半數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則由議長決定之。

(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得依國務院之要求或立法院之決議爲祕密會。(康 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六條 立法院所議決之法律預算及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由皇帝裁可公 布施行。

立法院否決法律案預算案或爲預算以外國庫負擔契約之件時具其理由付 諸再議,仍不改時諮詢參議府決定其可否。(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七條 立法院議員關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於院外不負責任。(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五章 國 務 院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掌理諸般行政。(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置國務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

各部大臣關於主管事務任其責。(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條 國務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無論何時,得於立法院會議出席及發言,但 不得加入表決。(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一條 關於國務之詔書勅書法律及勅令由國務總理大臣及主管各部大臣副署之。 (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六章 法 院

第三十二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及刑事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 以法律另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三條 法院構成及法官資格,以法律定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四條 法官獨立行其職務。(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五條 法官除依刑事或懲戒裁判外,不得免其職,又不得反其意停職轉官轉所 及減俸。(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六條 法院之對審判決公開之;但有害安寧秩序或風俗之虞時,得依法律或以 法院之決議停止公開。(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七章 (康四·六、五本章刪除)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康德元年三月一日施行。(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八條 皇帝暫時得經諮詢參議府發布有與法律同一效力之勅令,定預算及爲預 算以外國庫負擔之契約。(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第三十九條 無論用敎令院令及其他何等名稱,從前之法令仍均有其效力。

(康四·六、五本條修正)

附 則 (康德元年一一月二九日)

本法自康德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附 則 (康德四年六月五日)

本法自康德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 則 (康德七年七月一五日)

本法自康德七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從〈組織法〉略講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之組織架構》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亦稱爲皇帝陛下流亡政府,在康德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建國 節當日,依據滿洲帝國憲法——《組織法》完全樹立了。而早在康德八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滿洲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成立之時,滿洲帝國復國天業竝滿洲帝國政 府在流亡中復立之最基本原則,卽已澄淸,爲按滿洲帝國先在之憲制原樣恢復。在

康德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滿洲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章程發佈之時,滿洲帝國政府

在流亡中復立完成之標準,業經昭告,爲以下二項全部完成之時:一曰推擧攝政之臣, 二曰依據《組織法》重建《組織法》所列之全部國家機關(祭祀府、參議府、立法院、

國務院、法院)。因此,流亡中的滿洲帝國,其國家機關一切正如先在之康德皇帝御 政時欽定之國家制度所規定。鑑於皇帝陛下流亡政府之組織與皇帝陛下御宇時皇帝 陛下政府之組織全然相同,今日,藉《王道月刊》之滿洲國法令欄目又一次刊登《組 織法》的機會,本大臣向各位以最大可能的淺白的方式簡略講解滿洲帝國流亡政府 之組織架構。

略講:《組織法》之理念的法源:滿洲國建國精神

滿洲國建國精神竝具現滿洲國建國精神之帝制國體,乃滿洲國之根本規範,是

滿洲國一切之法令之根源的基礎——滿洲國之一切法令無論其程序上的妥當性還是 其實質上的正當性,均源於並基於滿洲國建國精神。建國精神與滿洲國同生,在《滿 洲國建國宣言》之中首次明述,而後在《執政宣言》、《關於建國之對外通告》、《帝 制實施總理聲明》、《卽位詔書》、《 鑾訓民詔書》、《帝位繼承法之上諭》、《國本奠 定詔書》等等關於滿洲國建國宗旨及國體之宣言、詔勅等法令之中再加詳述。

滿洲國以王道立國,建國精神首在王道;滿洲國國本奠定於惟神之道,建國精 神根在惟神之道。至於建國精神之中的其他部分,卽協和之精神、滿日兩帝國一德

一心不可分之特殊關係及建設道義世界,皆本於惟神之道 王道也。惟神之道 王 道在國體上的具現,就是滿洲國之帝制國體。滿洲國是一個皇帝立憲國,皇帝欽立 之憲,首在《組織法》。

略講:《組織法》第一章:皇帝

滿洲帝國皇帝是滿洲帝國之元首,是滿洲國之統治者、主權者,總攬統治權, 爲滿洲帝國陸海空軍之統帥(滿洲帝國陸海空軍是滿洲國武裝力量之正稱)。滿洲帝 國皇帝依法行使權力。此卽確定滿洲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國。滿洲國之國體,乃帝制, 基於建國精神;滿洲國之政體,乃立憲制。一言以蔽之,滿洲國是一個皇帝立憲國。

滿洲國之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均源於皇帝,必依法行使。皇帝行使 立法權,須得立法院之翼贊。 叫立法院之翼贊呢?說白點,就是立法院先議決法 律 1 案,而後由皇帝裁可。皇帝使法院行使司法權——說白點,就是法院以皇帝之名 獨立行使司法權。皇帝行使行政權亦須依法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此三權 合爲統治權。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國之政府首腦,助皇帝理萬機,對皇帝親裁之國 務事項亦有發言權及建議權。

滿洲帝國皇帝處於國家最高地位。《組織法》所列之全

部國家機關卽祭祀府、參議府、立法院、國務院、法院,其各自權力皆直接來自皇帝。 在流亡時期,以攝政團代行皇帝之權力。攝政團全員嚴格遵守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 之成憲,集體爲滿洲國之元首。

攝政團於康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宣誓就職。攝政 團自康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至康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由國務總理大臣、參議 府議長、最高法院長三人組成。因應滿洲國復國鬪爭之新形勢,康德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日,攝政團決定,對攝政團制度行必需之調整,遂將攝政團由三人組成改爲攝 政團由一人組成。因此,自康德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攝政團僅有國務總理大臣 一人組成。需要切 注意的是,攝政團現在雖然只有我一個人組成,但仍是攝政團。 我雖是僅有之攝政團成員,但我不是攝政。現在,在滿洲國至畏至恭代行我皇帝陛 下之權者,乃攝政團也。滿洲國迄今無攝政。我國同胞、外國友人,可稱我爲“攝政 團成員”、“攝政之臣”,(此“攝政之臣”中“攝政”一詞乃是動詞短語,指“攝行大政”, 不是名詞“攝政”,)切 不可稱我爲攝政。

1 此之法律,依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二號《公文程式令》所定,爲滿洲帝國一公文程式。

祭祀府於康德七年成立,負責建國神廟及其攝廟卽建國忠靈廟之祭祀與管理工

作。“祭祀府”一章在康德七年修憲時才加入《組織法》,但位列第二章,僅排在第一章“皇 帝”之後,足可體現康德皇帝陛下奠定國本於惟神之道、創建建國神廟、奉祀建國元 神之聖意。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我輩謹遵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成憲,復立祭祀府。

祭祀府總裁由我擔任。自我就任祭祀府總裁以來,努力於宣示我滿洲國建國淵源,澄 淸惟神之道眞義及天照大神眞義等等自日本終戰以來被各種汙名化的神道槪念、講

解惟神之道與王道關係並重新發掘出我康德皇帝御政時滿洲國及日本帝國先哲顯揚 之眞假王道之辨、躬行目前唯一已恢復之建國忠靈廟春季例祭、建國忠靈廟秋季例 祭、建國忠靈廟臨時奉告祭。建國精神根在惟神之道。祭祀府是滿洲帝國之祭祀機關。 現時,依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滿洲帝國之成憲,復立祭祀府。

略講:《組織法》第三章:參議府

參議府是滿洲帝國皇帝之諮詢機關,奉答滿洲帝國皇帝關於帝室事務及國務之諮 問,相當於日本樞密院。由於立法院從未正式運行,參議府依《組織法》第三十八條, 可視作實質上的立法代行機關。依《參議府官制》,參議府設議長一名、副議長一名、 參議若干名,是一個合議制機關。參議府能受諮詢的事項有法律 1 、帝室令(相當於 日本皇室令)、勅令(皇帝任執政時,稱爲“敎令”)、預算及國債等契約、條約及以 皇帝身分發表的對外正式宣言還有其他重要的國務事項。此外,依據《帝位繼承法》 第九條,參議府在帝嗣有不治重患之時或在發生重大事故之時,對帝位繼承之順位 變更有發言權——這個發言權極爲重要。現時,依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滿洲帝國 之成憲,復立參議府。

1 此之法律,依康德元年三月一日勅令第二號《公文程式令》所定,爲滿洲帝國一公文程式。

略講:《組織法》第四章:立法院

立法院是滿洲國之立法機關,不過因爲在康德皇帝御政這十三年,國家安全形勢 一直頗爲緊張,立法院從未正式運行。康德皇帝御政時只設立了立法院祕書廳,作 爲廳舍看守機構。立法院採用一院制,竝根據《組織法》第五條,權限相當於日本 帝國的帝國議會。現時,依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滿洲帝國之成憲,復立立法院祕 書廳。

略講:《組織法》第五章:國務院

國務院是滿洲國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總理大臣是滿洲國的政府首腦,也是滿 洲國的唯一的國務輔弼機關。國務院相當於日本帝國的內閣,但權力竝責任較日本 帝國內閣更重。國務總理大臣相當於日本帝國內閣總理大臣,但權力竝責任較日本 帝國內閣總理大臣更重。各部大臣相當於日本帝國各省大臣。國務院置總務長官一名, 爲特任官;總務長官輔佐國務總理大臣。戰後日本才設立的內閣官房長官卽模倣自 滿洲帝國的總務長官。總務長官的權力竝責任較當下的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更輕。國

務總理大臣與各部大臣、總務長官等等組成國務院會議,商議國務等重要事項。現時, 依康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成憲,復立國務院。國務總理大臣由在下出任。自忝掌國

務院以來,作爲鄭先國務總理大臣及張先國務總理大臣之後繼者,在下無一日敢懈怠, 仰贊復國天業,願粉骨碎身,與同胞們一起剋復王道樂土。

略講:《組織法》第六章:法院

法院是滿洲國之司法機關,是滿洲國民事、刑事訴訟事件之審判及法律之界定 機構。最高法院是滿洲國之最高司法機關。法院,相當於日本帝國的裁判所。法院 分爲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四級。在流亡時期,現階段,依據康 德皇帝御政時欽定之成憲,暫只復立最高法院。滿洲國的政治體制在皇帝之下落實 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權由法官獨立行使。在流亡時期,法院將遵守滿洲國及所

在國之法律,尊重所在國之主權及所在國對其領土範圍內事務及其公民的司法管轄 權;同時,在流亡時期目前暫不進行憲制解釋以外的司法審判。

我還在本文正文之後附上了滿洲帝國流亡政府之組織表,以供各位學習瞭解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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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月刊》康德九十一年8月期 by Concordia Association of Manchuria - Iss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