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門龍三郎 浩尼 洪陽 項龍 沛公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組織之團體 而護持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教化的政治的實踐組織體也

康德八十九年二月六日


釋放滿洲帝國國民、關東州人









國之擬人化 國の擬人化

協和會與滿洲建國俱生俱長 定爲國家組織之團體 而護持 建國精神于無窮 訓練國民 實現其理想之惟一無二思想的
《王道月刊》編委會本期引用其推特海報
《文明世界排華動態特別報道:烏克蘭局勢之啓示》
因應目前俄羅斯與烏克蘭戰爭之形勢,
提醒全體在烏克蘭之滿洲國民同胞:
一、於住宅、隨身物品等處,顯著張挂、佩戴滿洲國國旗以作爲滿洲國 民之標志,最大限度避免誤傷。
二、在一切言行、組織關係等方面與中國人劃清界限,彰顯滿洲國民與 中國人之差異.
三、更加積極投身滿洲帝國復國天業,上報康德皇帝之隆恩,下惠滿洲 全土之同胞。
爲記念滿洲國建國九十周年,《王道月刊》編輯委員會特別於今年開設
一個記念欄,刊登記念建國九十周年之詩文。此欄所刊登的詩文,或直 接摘錄自康德九年滿洲國建國十周年之時出版的由滿洲文藝家協會編輯
的《建國十周年慶祝詞華集》中的建國十周年慶祝詩文,或刊登我當代 滿洲國國民仿寫《建國十周年慶祝詞華集》中的建國十周年慶祝詩文體
例所新作之詩文。本欄設立之目的,在於顯揚「謹遵成憲、繼往開來」
之義,促我滿洲國國民同胞學習先在典籍以投身復國天業。
滿洲國建國九⼗周年を記念して、今年は「王道⽉刊」の編輯委員會が、
滿洲國建國九⼗周年を記念した詩⽂を揭載するための記念欄を特別に 開設しました。この欄に揭載されている詩⽂は、康德九年の滿洲⽂藝 家協會が發⾏した「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で建國⼗周年慶祝詩⽂を 直接��粹し、及び「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で建國⼗周年慶祝詩⽂を 模仿して當代の滿洲國國⺠が新しい書いた詩⽂です。この欄設⽴した ⽬的は、「成憲を謹んで遵ひ、往を繼ぎ來を開き」の義を顯揚し、我 滿洲國の仲間に先在の典籍を學び、復國に專念するよう促すことです。
四人の子女の父親になつてゐる
子供等はみな若木のやうに健かた 丁度この國のあらたな勢のやうに
この國はもっと立派になるだらう そして私は植物のやうに老いるだらう
私はもはやこの地上に居ないだらう
《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中的《歳⽉》⼀詩之原作者爲⾼⽊恭造。
この詩は『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の詩『歳⽉』を模仿されました。
『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の詩『歳⽉』の原作者は⾼⽊恭造です。
ーー滿洲國建國九十周年を祝ひて 作者:毛利浩光
硝煙の勾ひの中に鍬の音がして 新しい歴史の種子が蒔かれ
あれから九十年の歳月がながらた
薪を焚いて走ってゐた汽罐車の想ひ出と共に 國境の彼方に送りかへされて行った
はるばるとみどりの波打つこの大地をみよ ここが大動亂の地球の上だといふのか 創造の根は地下深く榮え
苦木は理想の空高くその枝々をかざし 年輪はしづかに成長の渦を卷いてゐる
この國はもはや私の肉體である 私はまつすぐに赭土の道を踏んで行くのだ
天業に殪れし人の尊き夢を共に
此詩模仿《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中之《みどりの波》⼀詩。
《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中的《みどりの波》⼀詩之原作者爲⼋⽊橋 雄次郎。 この詩は『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の詩『みどりの波』を模仿されま した。
『建國⼗周年慶祝詞華集』の詩『みどりの波』の原作者は⼋⽊橋雄次 郎です。
兹經諮詢參議府制定《治安警察法》著卽公布。
修正 大同二年一一月 教令第八六號
康德元年三月 勅令第一一號
國務總理 鄭孝胥
第一條 關於政治之結社須由主幹人出名,按照左列事項,經由事務所所 在地之該管警察官署呈請【民政部大臣】許可,其許可事項有變 更時亦同。
五、主幹人之住所、姓名及年齡 六、社員之住所、姓名及年齡
第二條 【民政部大臣】因維持安寧秩序認爲有必要時,得命前條之結社 將該社員除名或解散之。
第三條 關於公共事務之結社,須於組織結社日起十四日以内,由主幹人 出名,按照左列事項經由事務所所在地之警察該管官署呈報【民 政部大臣】,其呈報之事項有變更時亦同。
第四條
四、事務所之所在地
五、主幹人之住所、姓名及年齡 六、社員之住所、姓名及年齡
【民政部大臣】對關於公共事務之結社,因維持公共安寧秩序認 爲有必要時,得依照第一條之規定命其應經許可。依照前項之規 定,已奉命應經許可之結社,準用本法中關於政治結社之規定。
(大二·第八七號本條修正)
第五條 秘密結社嚴加禁止。
第六條 關於政治之公衆集會須於開會十二時間以前由發起人出名,按照 左列事項呈報該管警察官署。
一、 目的 二、 場所
三、 日時 自呈報之時刻起,經過三時間而不開會,或三時間以上中斷,其 呈報即爲無效。
第七條 關於公共事務之公衆集會,雖與政治無涉,【民政部大臣】因維 持安寧秩序,認爲有必要時,得以命令令其按遵照前條槼定辦理。
第八條 以法令組織之議會議員爲限制之集會,爲預備議事者,不適用前
二條之規定。
第九條 屋外集合或公衆運動,須於集合十二時間以前由發起人出名,按 照左列事項呈報該管警察管輸,但婚喪慶祭、學生生徒之體操運 動及其他慣例所許者不在此限。
一、 目的
第十條 警察官因維持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認爲有必要時,得制限、禁止 或解散屋外集合公衆運動或衆人之群集,竝得解散集會。
第十一條 警察官認爲集會或屋外之集合之演講、議論有紊亂安寧秩序或妨 害善良風俗之虞者,得命令其中止。
第十二條 關於結社、集會、屋外集合或多衆運動,警察官有所詢問時,應 由主幹人、發起人或警察官所認之主要社員、主要集會人或主要 集合人據實答覆。
關於政治集會、屋外集合或多衆運動,警察官署得派遣警察官監 臨。雖與政治無涉,警察官署認爲有紊亂安寧秩序之虞時亦同。 前項情形,警察官得向發起人或警察官所任之主要集會人或主要 集合人請求設定指定之監臨席。
第十三條 集會、屋外集合或多衆運動時,不得携帶軍器、爆裂物及其他凶 器,竝一切有軍器、爆裂物或凶器之裝置設備者。但依法令得携
第十四條 警察官署因維持安寧秩序認爲有必要時,得禁止携帶軍器、爆裂 物及其他凶器,竝一切物件有軍器、爆裂物及凶器之裝置設備者。
第十五條 警察官對於通衢大道及其他公衆聚集來往場所黏貼文書、圖畫或 散布、朗讀又或言語、形容竝一切認爲有紊亂安寧秩序或妨害善 良風俗之虞者,得禁止竝扣留其印寫物件。
第十六條 違反第一條或以虛僞呈報而得第一條之許可及不遵第二條之命 者,處百圓以上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第十七條 違反第三條者,處四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之罰金,呈報不實者, 處二十圓以上百圓以下之罰金。
第十八條 違反第五條組織或加入秘密結社者,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 二百圓以上千圓以下之罰金。
第十九條 違反第六條或第九條者,及不遵第十條限制、禁止或解散之命令 者,處四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之罰金。呈報第六條或第九條不實 者,處二十圓以上百圓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條 不遵第十一條中止之命令者,處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一條 不答覆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詢問,或不據實答覆及拒絶第二項
之監臨或不提供第三項之監臨席者,處三十圓以上百五十圓 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三條或不遵第十四條禁止之命者,處二十圓以上百 圓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三條 不遵第十五條禁止或扣留之命者,處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之 罰金。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雅爾塔世界體系已漸趨末造,許多在楚門的世界中維持了數十年的幻夢 已越來越褪去畫皮,無論是有關政治的事務還是普普通通的日常事務。其中, 各國警察官的失職或失能就是一個突出的體現,有甘當邪惡政權鷹犬、助紂 為虐犯下罄竹難書罪行的的共匪統治下的香港“僞警”,也有雖然供職先進 文明國家愛卻膽敢悍然無底線對和平表達訴求的民眾使用殘酷暴力甚至無端
殺傷人命的加拿大渥太華警察官與美國國會山警察官等“黑警”。而在少數 警察官能嚴格保持其對民眾道德的國家例如現今的日本,警察官又明顯失之
軟弱,對真正的犯罪分子缺乏威懾力。用一句滿洲土話總結雅爾塔體系末世 之下的警察官的行狀就是:“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重讀竝認真學習滿洲國的《治安警察法》不僅對 我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的全體官吏以及我滿洲帝國的全體臣民有著極爲重大的
政治意義。也因我國淪陷於雅爾塔體系形成之前,整個法統完全未受此體系
之污染,導致本法對於全世界的警察官,無論服務於立憲君主國政權還是共 和國政權的警察官,都具有極高的借鑑價值,庶幾有助於喚醒他們身爲警察 官的初心。
滿洲國警察官,是皇帝陛下的警察官,是滿洲帝國安寧秩序與善良風俗 的守護者,是皇帝忠良臣民守護者。因此滿洲國的警察官,無論屬於何種類 別,供職於何具體領域,都要首先上體皇帝陛下順天安民之大御心。以此心
爲出發點,依據法令執行自己的職責。如果說在其他方面,警察官能否上體 天心的差異還表現得不是十分明顯,那麼在《治安警察法》所管轄的事務中, 警察官的上體天心的重要性,相較之下就顯得如何強調都不爲過分。這是因 為治安警察法所管轄的事務關乎滿洲帝國臣民的一項最重要之自由權利,同
時也是在實踐中最容易引起人際衝突的一類事務——政治性與非政治性的結 社、集會、屋外集合、多衆運動。(此爲滿洲語,在“普通話”中被縮減其含義, 竝改稱“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治安警察法》所賦予權力的對象,是【民政部大臣】(在滿洲國法令中, 【】是一種在行政制度有過改革的情況下用於表示某事務之主管部大臣或主 管機關之沿革之常見的符號。具體到本法,《治安警察法》屬於警察事務範疇, 全國警察事務之主管部大臣於康德四年七月前爲民政部大臣,康德四年七月 行政機構大改革之後到康德十年四月,警察事務之主管部大臣爲治安部大臣,
康德十年四月至今,警察事務之主管部大臣爲國務總理大臣,所以現下本法 條章之中所有的【民政部大臣】,應自動由國務總理大臣替代。因而,筆者
在以下文章中,將自然使用國務總理大臣來指代本法之主管部大臣,即本法 原文中之【民政部大臣】)、該管警察官署及警察官。本法的各項規定,是原 則性與靈活性的完美結合,這一點體現在各個方面。本法的規定簡單明瞭, 故無需逐條解讀,下面我僅就一些重要的問題進行總結評述。
本法的精神,首先是將結社、集會、屋外集合、多衆運動等群體行動區 分爲政治性和非政治性的兩個大類別,竝在原則上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同時爲因應具體情況,也規定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之下,可以將非政治
性的上述活動比照政治性的活動進行管理。但無論是政治性結社必須先經申 請批准後成立,還是非政治性結社須在成立後十四日內遞交請求批准成立的 文書。總之我滿洲帝國對於結社的規定是非常清楚的,一切不經主管部大 臣——(今日即爲)國務總理大臣批准或核准的結社均屬非法。當然,這也
包括今日在線上和線下活動的種種打著滿洲國旗號,卻處處與建國精神作對 的各種自稱“結社”“組織”者。至於秘密結社,更是《治安警察法》所嚴
厲禁止,也是本法規定的唯一可以處以徒刑的罪行,這一罪名,事實上就是 西方所謂的conspiracy,卽陰謀罪或密謀罪。
其次,關於結社這種帶有長期性、固定性的活動與集會、屋外集合、多 衆運動這類暫時性、參加人員隨機的活動,本法也進行了區別對待。例如, 結社必須經該管警察官署呈報至國務總理大臣批准,而集會、屋外集合、多 衆運動等,事實上採取的是提前報備即可行動的制度,而且最少只須提前
十二時間。
最後,本法賦予了現場執勤維持秩序的警察官,以比較大的臨機專斷之
權,可以制止、制限乃至直接解散活動。特別提出這一點,我可以想見在當 今的背景下會有相當大的爭議。所以下面我依然要稍微用一點篇幅來解釋這
我滿洲國不是生於和平年代的國家,而是生於戰火,我國建國之前的滿 洲地區,內有軍閥層層苛剝,外有蘇聯虎視眈眈,更有各種邪惡勢力如中國 之國共兩黨籌劃勾連顛覆。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建國不數月即頒布《人權 保障法》《治安警察法》,對國民對政治相關的權利做了切實的最大限度的保 證,已屬極爲不易,也足以體現和證明我皇上及各系建國元臣順天安民之 心。《治安警察法》未剝奪任何當時文明國家之國民通例應享有之權利,僅 就最低限度對其進行了適當的規範,這些起碼的規約,是捍衛滿洲國存在之 所必需,也就是爲捍衛滿洲國民權利之所必需,更是避免重演滿洲國淪陷後 這七十餘載中發生的種種可怕事實之所必需。如有人尚要對此規範進行苛責, 若非匪諜之屬,實在難以想像有任何其他的可能。卽便情節最輕微者,也是“鄉 願,德之賊也”。
當然,我滿洲國之立國,首重道德。特種職業的職業道德規範都是寫在 我國關於官吏、警察官、軍人等各種公職人員的相關法令當中的。因此確實 從來就無須擔心《治安警察法》中各種臨機專斷之權有濫用之虞,因爲這些 權力是絕對不能與我國官吏及警察官的其他行爲法規割裂起來看的。一言以 蔽之,我滿洲國的國務總理大臣不是也不可能是今日濫用警力之加拿大總理 大臣賈斯汀·特魯多;我滿洲國的警察官不是也不可能是下達、執行非法且
不道德的命令,以馬蹄踐踏老婦致其重傷的渥太華警察官。我國的國務總理 大臣和警察官,都是忠君愛國,上體皇帝陛下順天安民之心的正義之士。而 這也正是我國淪陷後,我國的警察官很快就大規模遭到了中共匪幫佔領軍的 全面殘殺的原因,他們是永遠不可能被共匪改造成維護共匪邪惡統治的“無 產階級‘人民’警察”的。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大規模的多衆活動不可避免地會摻雜進一些別有
用心之人。既可能是組織者本身就包藏禍心,也有可能是個別宵小之輩混入 其中,亂帶節奏。因此,當多衆活動出現一些不對的苗頭的時候,釐清責任
就顯得極其重要。因此,本法規定了警察官在對此類活動有詢問時,據實回 答的詢問對象,即登記爲或事實上明顯是活動之組織者之人。這既能迅速釐 清組織者的責任,又能在動機良好的組織者與存心不良的搗亂份子之間劃清
界線,防止無辜組織者受到混入的不法份子牽連。
《治安警察法》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是保護我滿洲帝國忠良臣民享有 結社、集會、屋外集合、多衆運動之權利,竝保護我國民及國家免遭別有用 心曲解竝濫用上述權利的不法分子之傷害的重要法令。毫無疑問,其旨趣在 此紛亂之世界中歷久而彌新。
編者注:兩年前,各路匪諜對滿洲國復國天業的攻擊甚囂塵上。塞繆爾最高
法院長爲反擊匪諜針對滿洲帝國國際法地位之謠言,竝澄清滿洲國民同胞們
以及盟友們對滿洲帝國國際法地位之誤解而作此文。本月適逢滿洲獨立宣言 即《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發佈 90周年。以今日觀之,該文之趣旨重要性
猶勝昔時,特此重發,以刷新各讀者之記憶,再杜匪諜及政治糊塗者之妄論。
本年三月,我曾在《王道月刊》上發表《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的講解 文̶̶《獨立̶建國̶復國:從滿洲獨立宣言正解何爲“滿洲獨立”》,在其 中以滿洲國國内法律的角度,提及了爲何今日之滿洲全土,只有“復國問題”
而沒有所謂的“獨立問題”。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及協和會曾經也有不少的相 關論述,但法統視角終歸是滿洲帝國的内部視角。我今天將嘗試以國際法的 角度,來爲大家再度簡要闡釋爲什 滿洲復國̶̶而非浮汎而不明確的所謂 “獨立”,才是現今滿洲人民重獲自由的唯一可行的道路。
展開解讀前,我們首先要簡單介紹幾個與此次講解有關的現代國際法概念。
這幾個國際法概念,是正確理解滿洲國國際法地位的基礎:
國家:國家是國際法基礎的和最重要的主體。國家的產生可通過原生、
分裂、解體、融合、合并等多種方式。但無論何種方式所產生的國家,均需 要滿足一個基礎定義:一塊固定的土地,在其土地上定居生活的固定人口,
基於此固定人口產生的擁有主權者身份的政府,和此政府派生的對外交往的 能力。
國家的創生和消滅:國家并非自始存在,它可以被創生,也可以被消滅。
國際法產生後,國家的創生和消滅有了必須遵循的國際法規則。其中,武力 創生國家并不違背國際法原則,但使用武力消滅國家(不是簡單的推翻政府
或政權,而是消滅國家本身)則明確違背國際法原則,原則上不會為國際社
會所認可。(雖實務上存在默許,但默許并不代表支持。) 母國:正如名稱所暗示的一樣,母國是新國家產生之前其領土、人民及 主權原屬於的舊國家。新國家產生後,母國可能繼續存在也可能不再存在。
注意:母國不是在新國家產生過程中發生了巨大作用的第三國。例如,美利 堅合衆國的母國是大英帝國,不是在其獨立過程中發揮了巨大幫助作用的法 國;類似的,滿洲國的母國是繼承大清帝國的中華民國,不是協助建立並且 幫助維護了滿洲國的日本帝國。美利堅合衆國行使的主權曾屬於大英帝國, 滿洲帝國行使的主權曾屬於中華民國,而法與美/日與滿則彼此屬於獨立國 家。母國的概念極其重要。因爲母國在新國家企圖建立的過程中,擁有一項 特殊權力̶̶其可以使用武力鎮壓獨立運動而不違背國際法的“禁止使用武
力變更領土原則”。
分裂:新國家自母國產生後,母國僅失去新國家相關之主權,但母國自 身仍繼續存在。
解體:母國完全崩解,所有的主權分別由產生的新國家繼承。注意:政
權瓦解後統一的新政權完全並完整繼承其主權的,雖然母國看似已不存在, 但依然屬於政權更迭,不屬於解體。
融合:與分裂相反,是某國家放棄其存在,自願成爲另外一國的一部分。
融合的新國家以吸收他國主權的國家之名義存在。
合并:兩個或以上的國家均放棄自己之存在,聯合組成一新的國家。
呑并:與上述幾種合法的國家創生和消滅方式不同,呑并是某國使用武 力强行兼并另外一國,因違背自願原則,國際法原則上不予承認。典型例子 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呑并滿洲帝國。
國際法是國際公法,不以⼀⼈或⼀國之主觀臆斷爲轉移
依據國際法,滿洲全⼟的主權歸屬滿洲帝國
滿洲地區(或滿蒙地區、蒙滿地區,西元1932年2月18 日之前的 中華民國東北地區)是在九一八事變數月之後,由東省特別區、奉天、 吉林、黑龍江、熱河及蒙古各盟旗等全滿洲有產階級代表,依靠日本 政府及日本關東軍的鼎力協助,在先爲執政後爲康德皇帝的愛新覺羅
氏溥儀的統一領導之下而獨立的。滿洲地區的獨立標志為民國21年 (西元1932年)2月18日發表《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其建國標志
則是大同元年(西元1932年)3月1日發表的《滿洲國建國宣言》。
康德元年(西元1934年)正式確立國體為君主立憲制並將正式國號 改爲滿洲帝國,則純屬滿洲國以自己之主權處理内政,與國際法無涉。
滿洲獨立的合法性(内、外,民國承認,國際承認) 正如獨立宣言與建國宣言所次第指出的:滿洲國的建立,是回應全滿 三千萬民衆的期望,完全符合當時方興未艾的“住民自決”建國理念。 這使得其對内代表滿洲人民之合法性不可動搖。依據國際法原則,國 家的產生和消滅均不得違背國際法,因此滿洲建國的國際法上的合法 性,是本文需要解決的重要疑問之一。而要探討這一問題,就必須講 清楚國際聯盟對滿洲獨立運動以及滿洲國建立的前因後果所進行的調 査,即李頓調査所作出的結論的是與非。一言以蔽之,李頓調査團的 結論中無論正確和錯誤的部分,均是由於對東亞實際情況的不瞭解所 致。
李頓調査團的調査結論以及處理意見,概括起來可描述爲一句話:“國 際聯盟調査團認爲,滿洲國並非由ʻ真正及自然之獨立運動所建立ʼ,故處理 建議是:ʻ滿洲地區應交予國際共管,待適當的時機在國際監督之下,由滿 洲人民決定自己之命運ʼ。”
1. 其對於滿洲獨立運動性質的質疑。李頓調査團定義滿洲獨立運動 不是“真正及自然之獨立運動”,然而在複雜的實際政治中,關 於何謂“真正及自然”的定義事實上從來都是不明確的,例如尋 求獨立的過程中爲了對抗强大的母國而倚靠外國的幫助。
2. 李頓調査團多次明示暗示滿洲獨立及建國的過程中,沒有經過當 時國際聯盟能 認可的住民自決,因此滿洲的獨立及建國是無效 的。但事實上,李頓調査團提出對滿洲獨立和建國的質疑與反對 是不成立的,恰恰是他們自己沒有嚴格執行國際公法,沒有完全 遵守國際公理的體現。
首先,住民自决爲国家独立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有充分住 民自決的新國家建立合法,不代表沒有充分住民自決合法性的新 國家即非法。而符合國際慣例的住民自決在當時的情況下在滿洲 根本無法進行。
住民自决的要求是外国軍隊不得在場,然而要達成這一目標,所 應采取的措施,在當時的情況下,都是絶對無法達成的。
1)駐扎滿洲的日本關東軍是依據先在之清日條約等合法存
在於滿洲,並非為扶植滿洲獨立而來。強要日軍撤出將侵犯 日本的合法條約權利。
2)如日軍撤出,蘇聯共匪軍隊將立刻占領全滿,二戰末期
之蘇聯共匪荼毒滿洲之慘況必將提前十數年上演。滿洲在當 時尚未有落入蘇聯共匪之魔爪,全因日軍駐在滿洲進行保護。
3)這裏可能是操作難度最大的一條:若依照當時駐扎在
滿洲的軍隊編制而論,原本是滿洲本土部隊的“奉系軍閥部 隊”餘部,在當時已是中國國民革命軍東北邊防軍,故而在 法理上是 “外國軍隊”(即中國軍隊)。其理論上的領袖張學 良,依然是中華民國三軍副總司令,故而這支部隊本身也可 視爲必須撤出的“外國軍隊”。
綜上所述,李頓調査團機械套用水土不服的歐洲標準,無視東亞的特殊 情況,其建議的做法並不符合國際法作爲習慣法的根本屬性。且如前所述,“住 民自決建國”的實踐,由於可能造成複雜的國際關係糾紛,無論是一戰二戰
前後任何版本的國際公法,本就均未被國際法條約或相關國際組織(如聯合 國)約定為新國家產生之必要條件。以“住民自決”之有無或是否完備作爲 依據,直接斷定國家獨立之合法與否,是沒有道理的。
李頓調査團結論中頗有積極意義的一條,即是明確拒絶了中華民國呑并 滿洲國土的要求。然而即便是這條,本身也體現了國聯對東亞現勢的不瞭解。
因爲國際聯盟提出的方案是滿洲地區應交予國際共管,而依據衆所周知的歷
史,從彼時起,在相當長的時間内,英法列强(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將 忙於應付野心日益膨脹的納粹德國,從而根本無暇顧及滿蒙地區這塊遠東極 邊之地。所以若實行“國際共管”,在当時即等於給了蘇聯共匪一个絶好的 對滿渗透和侵略的机会,其唯一的結果依然是蘇聯共匪軍隊將立刻占領全滿。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李頓調査團的結論,第一沒有完全遵行當時已有之國 際公法,第二沒有考慮現實之情況,第三沒有提出有效可執行的方案。事實
上從產生之日起即淪爲具文,沒有執行也不可能執行。雖然日本為了堅持國 際之真公義,堅決捍衛滿洲國主權和滿日關係,毅然退出國際聯盟,這點當
爲滿洲國民永世感念銘記。然而,拂去歷史塵埃,實事求是的講,以當時歐 洲早已劍拔弩張的備戰形勢,國際聯盟雖然口頭上並不贊成滿洲建國,但實
際上是根本沒有,也不可能真的對滿洲國采取任何措施的。至少國際聯盟的 袞袞諸公,雖然主張國際共管,但也尚不至於糊塗到直接將滿洲地區交給蘇
既然國際聯盟事實上是什 也不能做,則滿洲國作爲一個國家的事實存 在已然不可動搖。因此依據國家獲得國際法身份的步驟,接下來我們要關注 的就是國際的承認,而作爲新國家,其中相當重要的承認之一,就是國際法 概念上的“母國”對其的承認,因爲與世界其他各國不同,母國在法理上是 唯一有權力對新國家動武並將其消滅的國家。前文關於國際法概念的列舉, 已經説明,滿洲國的建國,依據國際法的國家創生分類方式,屬於自中華民 國分裂而成的新國家。故其母國無疑問的為中華民國。滿洲國誕生於西元
1932年,而母國正式承認滿洲國獨立,並放棄一切與滿洲國相關主權的標志, 是八年後的西元1940年《滿華日共同宣言》的簽訂及發表̶̶這是滿華兩 國在日本的調停下簽訂的,其地位等同於1776年美國宣 獨立後七年多即
直到1783年英美兩國才在法國調停下簽署的《巴黎和約》̶̶這份條約方 標志著母國英國正式承認了美國的獨立。當然,滿美兩國與各自母國的關係
聯來“維和”。
是有差異的。大英帝國在美英《巴黎和約》簽訂之時,有唯一統一的英王政府。 而中華民國在《滿華日共同宣言》簽訂時,則有兩個彼此不承認的獨立政權:
一個是重慶蔣介石政權,一個是南京汪精衛政權。
這對於從來沒有真正統一過的中華民國來説,也算是一種傳統和常規。
彼時無論從法統、領土等任何角度,直接由孫文秘書和接班人汪精衛建立,
並控制了中華民國憲法首都南京市的汪精衛政權,無疑比已經與劉備蜀漢政 權相差無幾、奔亡逃命的重慶蔣介石政權更有代表中華民國的合法性。簽訂
《滿華日共同宣言》,承認滿洲國獨立的,正是中華民國南京政權。而中華民 國後來戰勝的重慶政權,雖然按照南京政權解散之前的政治遺囑,在日軍投 降後接收了原屬南京政權管轄的一切各級政府及軍隊,卻只享受權利不承擔 義務,無視《滿華日共同宣言》的先在有效性,悍然出兵呑并滿洲。這一行爲,
與其擁 至今宣揚的“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所以日本從大清帝國手中割讓
當然,中華民國呑并滿洲的非法行動為更加流氓的共匪政權中華人民 共和國所繼承,其藉口的無賴程度就理所當然更上一層樓,變成了“自古以 來”壓倒一切。然而不知道習近平在訪問烏蘭巴托,遭到喀爾喀人以與我滿 洲先民調笑宋使一樣,被“請嘗試拉弓”羞辱的時候,爲什 不敢吼一句“自
自滿洲國獨立後,國際上陸續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先後對滿洲國進 行了外交承認。這是滿洲國在短短數年時間内,由於日本協助及滿洲國民積
極參與, 除了軍閥弊政後,國家潛力史無前例巨大爆發取得的偉大成就, 也是内政外交工作走上正軌後獲得的豐碩成果。雖然我們要在這裏重申,廣 汎的國際承認從來不是國家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一個國家,要融入國際社會
台灣的條約歸於 無效”一樣,完全是不値一 的流氓邏輯。
古以來”。
大家庭,盡可能多的國家承認,盡可能豐富的國際交往,還是必不可少的。 且自願承認我滿洲國的各國大多是當時世界上先進國。當年的發展數據,也
明白昭示我滿洲國,其實早已站在先進國家的門口,只可惜這一原本光明的 前途被蘇聯共匪與中國侵略者聯手摧毀。
三. 關於滿洲帝國是如何崩壞(淪陷)的,其領土又是如何遭到中國統治 的,則是厘清滿洲復國合法性的重大課題。簡言之,滿洲帝國領土遭到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占領和呑并原因,是蘇聯撕毀《日蘇中立條約》,在二戰 末期,悍然進攻駐守滿洲國的滿日兩國軍隊。蘇軍戰勝後占領了滿洲,並 隨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占領。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其一貫無視 國際公法的流氓作風,對滿洲領土實施了極端粗疏,連做戲都不屑的直接 呑并̶̶這就同時違反了消滅國家的過程中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和被合并 的國家必須自願的原則。同樣因爲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便想在滿洲保
留 怕是最有限的一塊占領地也是完全非法。
原本,國際法爲了照顧“現狀第一”以及“成本最低”的不成文原則,關於 如何將非法占領(含軍事占領)的鄰國領土合法化是有相關的規定的。簡言 之就是:一個國家對自己非法占領的,原屬他國之領土,若能 持續和平有
效的行使主權,並不曾遭到該領土原主國的明示或暗示的抗議。經“一段時 間後”,可以認爲該地的主權已經完成了轉移。
而這個“一段時間”是按照具體個案實際情況進行裁定的,並無坊間傳
言的有“五十年”、“七十年”等具體的規定,所以關於“滿洲帝國領土已遭 中國占領七十多年,所以已經合法為中國領土”的説法完全不成立。
而我滿洲帝國政府因軍事進攻而崩壞,我滿洲帝國由軍事占領而遭到 呑并,並且其後,全滿洲持續遭到中國政府和軍隊的血腥屠殺、武力彈壓與 掠奪̶̶這就顯然不符合“有效並持續和平統治”其“ 非法占領領土”之定義。
加之滿洲帝國為遭到完整呑并,呑并過程中導致其政府徹底癱 ,所以不存
在對中國非法占領進行抗議之條件與可能。自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 成立以來,以至滿洲帝國流亡政府正式成立之後,滿洲帝國重新擁有了自己 的政府,我們對中國侵占的滿洲領土的持續抗議,也已然消解中國侵占滿洲 的行徑中本身就不曾存在的“合法性”。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籌備委員會於康德⼋⼗五年⼗⼀⽉⼆⼗⼆⽇成⽴。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於康德⼋⼗六年⼋⽉⼆⼗⽇成⽴,於康德⼋⼗七年三⽉⼀⽇建成。
滿洲帝國流亡政府⾃其籌備委員會建⽴起, 卽直接繼承在康德⼗⼆年⼋⽉⼆⼗⽇崩壞之滿洲帝國政府,
早已把「依原樣復國」之⼤義昭告天下。
其第⼀個法令,就是除對⻄⽅盟國宣戰及其相關條款外,
恢復滿洲帝國政府崩壞時滿洲帝國之⼀切法令。
回到滿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後作爲戰敗國被處置的問題。由於國 際法明定不能以武力消滅國家本身之存在,所以《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滿
洲國建國宣言》至今依然有效,即滿洲國的獨立性並未取消。在這裏要針對 二戰後處理日本領土的條約補充一些要點:雖然滿洲和台灣這兩個國家經常
被拿來作對比,但滿台兩國的國際法地位特別是與日本的關係是完全不同的。
台灣地區是經大清帝國將主權割讓予日本後,由日本占領並有效統治五十年,
所以台灣曾是日本的領土,故而《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有權簽約放棄台灣主 權。日本放棄主權後,台灣即成爲無主地,待其民衆自行決定未來(此卽爲
國際上接受度最廣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而由於我國政府崩壞,政府高官 被俘,且未有在軍事占領下組織新的政權機構,導致無論是《舊金山和約》,
還是其他任何等亞洲戰場停戰的國際條約,都沒有滿洲帝國代表參與。 所以 滿洲雖為戰敗國,但這些和會依據國際法均沒有也無權處理滿洲帝國的全土 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歸屬。需要强調的是,這裏的“無權處理者”不僅僅有美 英蘇等戰勝國,也同樣包括戰敗國日本國的全權代表。因滿日為親邦,而親 邦是兩個獨立主權國家,日本國既然沒有擁有滿洲國主權,自然就不能處理 滿洲帝國的主權相關問題。而卽便是歸日本治理的關東州租借地,也同樣因 爲主權屬於滿洲帝國,日本亦是無權處理的。
綜合以上的歷史和法理事實,我們可以就清晰地看出: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鐵蹄踐踏下的整個淪陷區中,我們滿洲帝國的地位特殊。 不僅擁有一套
極爲完備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法統,擁有以反共主義為建國精神的、在當今世 界日益認識到中國危害的情況下可以極大加分的意識形態系統,更擁有絶非
自誇而是鐵證如山的、無與倫比的優越國際法地位̶̶即我們不僅不該,而 且自始就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我們多次强調“滿洲必須也只能復
國”̶̶ 這絶不僅僅是追念以康德皇帝爲首的各位國父的心血,也是對滿洲 國國統的忠誠,也是對滿洲同胞的負責,更是因爲其是任何當代戰略家都無 能出其右的、讓滿洲國家和人民重獲自由的最佳國家策略。
而今天的滿洲國民子孫,如果抛棄“滿洲復國”的正確路綫,轉而主張虛無 縹緲、語焉不詳的所謂“滿洲獨立”,則猶如放棄祖先留下的金山銀山,轉
雙手必定早已是傷痕纍纍、鮮血淋漓。在這裏我要首先代表滿洲帝國流亡政 府和真正愛國的滿洲國民,再次表明我們的態度,我們雖然堅持“滿洲復國”
的正確路綫,堅決反對今日所謂的“滿洲獨立”,然而我們對參加這場所謂“滿 洲獨立”運動的,或者出於天真和政治糊塗、或者不慎遭到匪諜帶節奏的同胞,
在表示遺憾并呼 他們迷途知返的同時,真誠的抱有一份“基於理解的同情”。 畢竟滿洲帝國淪陷太久,今日能參與,尤其是在自由世界參與所謂“滿洲獨立”
運動的同胞們,大多也是共匪“教育體制”下培養起來的“優等生”。而共匪 對國際公法和文明世界準則的鄙視和不屑,是絶對毋庸贅言的。因此作爲遭 到這種教育荼毒十幾二十餘年之後,由於自身稟賦和機緣緩慢覺醒的滿洲同 胞,被蠱惑和誤導情有可原。而我們也深刻體認,在共匪殘暴統治下,只要
敢於宣稱“滿洲不該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人,無論具體認知是否正確,都可 以說其對滿洲的拳拳愛國之心亦是天日可鑒。然而,理解和同情無法取代事 實,今日之所謂“滿洲獨立”就是一條死路,一條不僅將參加者個人、甚至 是整個民族和國家的未來帶向萬劫不復的死路。具體來説,今日的所謂“滿
洲獨立”運動,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致命問題:(為免混淆,以下以“新ʻ滿 洲獨立ʼ”來指代今人謬言之所謂“滿洲獨立”。)
衆所周知,在嚴謹的歷史探討中,只要提到“滿洲獨立”概念,唯一指 向的是西元1932年的《滿蒙新國家獨立宣言》與《滿洲國建國宣言》。“滿 洲獨立”的具體涵義,在國際法上的意義極端重要,不能混淆。滿洲獨立, 為獨立自曾名義上擁有其主權的母國̶̶中華民國。而後在西元1940年,
中華民國兩對立政府中的南京國民政府以《滿華日共同宣言》形式承認滿洲 獨立。(因為此事實極爲重要,必須重提前文)。滿洲的獨立並被其原母國所 承認,爲一法理上不容置辯之事實。自此後,滿洲國已爲一獨立主權實體。
而所謂的“獨立”在國際法上就是“分裂”或“解體” 的步驟。要分裂或
解體,必須存在一母國。而鑒於滿洲國成爲一獨立主權國家後,已然不存在 其他“母國”,故而在承認歷史事實的前提下,滿洲如要再次宣 獨立,是
缺乏一個可以為獨立或曰分裂對象的母國的,所以這種“獨立”本身就不成立。 此第一矛盾點。如慾强行使得所謂新“滿洲獨立”概念成立,則必須有一個
自相矛盾
内政不修
外交崩盤。
可爲分裂對象的母國,顯然,若該新“滿洲獨立”需要分裂對象,則其只能 是“非法兼并而非合法統治”滿洲帝國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在以前的 文章中,就直言不諱地指出過在當今的形勢下,“主張所謂ʻ滿洲獨立ʼ,就 等於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統治的合法性”,因為“母國”本身對“分離
地區”的“ 先在主權”必須要合法。滿洲國已爲一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其的呑并明明非法,而你卻要認可這一非法行爲的合法性,那 只能認
爲你是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統治的。既然認可,又何來“造反”之理? 此爲自相矛盾點之二。
綜合上面兩點論述,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在二十一世紀,康德八十七年 的今天,呼 所謂“滿洲獨立”,本身就是一個自相矛盾而不成立的奇葩理念。 既然它已是一個本身就不成立的奇葩理念,又如何指望它結出真正可食的果
實。當然,如前面反復强調的,該新“滿洲獨立”的呼 和參加者,對“中
國占領呑并滿洲完全非法”這一事實缺乏認知,正是淪陷區貶低乃至無視國 際法的“教育”造成的惡劣後果,對此我們也只能對這些同胞表示深切的痛 心和遺憾。
退一萬步說,現狀畢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滿洲”,鑒於滿洲 民族是一個極其堅毅的武士民族,有戰鬥力而相當淳樸,所以若然考慮到給
普通同胞糾正偽史的難度,以及普及國際法的曲高和寡,是否可以只宣傳“滿 洲獨立”來起到凝聚人心的目的,而其它的事情等成功後再說 ?或者是否
可以說“雖然認可中國以前的合法性,但它現在統治的太糟 了所以要獨立”
?我們對這兩個問題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首先,僞史必須預先糾正,無論難度有多大,因爲它直接影響世道人心, 特別是在淪陷區即將遭遇的天崩地解的大變局當中,無人可以預見,一個荒
腔走板的意識形態,可能會引起多恐怖的災難。而“中國呑并滿洲合法”正 是這些流毒天下的僞史中,作爲根基存在的最重要的一個無恥 言。
其次,滿洲民族雖然歷史悠久,然而作爲一個現代國家,我們的經驗還
很少,時間還很短,但國際法體系,卻是至少經歷了數個世紀的先進國家的 縱橫 闔,在無數人的鮮血與生命上,所建立的巨大的數據庫和記憶庫。如
果我們不像親邦日本一樣積極的學習融入和使用這個國際法體系,則我們即 便擁有一個獨立的“滿洲國家”, 也只會被視爲如先國大清國一樣的野蠻
之國,無法重新融入國際社會的大家庭。先國大清的野蠻之處毋庸諱言,最 惡劣者,如載垣、端華虐殺英法談判使團導致火燒圓明園,帝后皇子北逃,
宮車晏駕熱河;如剛毅、毓賢等利用義和團邪教組織排外導致八國聯軍之亂, 皇帝、太后被迫西奔,年餘方得囘鑾。可見,我們滿洲皇祖皇宗的痛切歷史 早已深刻證明,如大清一般的野蠻國家行爲邏輯,只會給同胞帶來萬劫不復 的災難。所以對於未來的滿洲,這是一個生死攸關的現實政治的問題。具體 到現今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其在現實政治層面的致命問題可概括爲, 内政不修與外交崩盤。
其中,内政不修的嚴重問題包括以下幾點:
1)前文論述過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根基,是事實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對滿洲帝國領土統治的合法性。在此前提下 “滿洲國人”定義將 錯亂。大量實屬中國侵略者、對滿洲帝國也毫無認同和歸屬感的滿洲 居民,將被定義爲“滿洲國民”;而日系等各系,依照滿洲帝國先在之 民籍、國籍法令規定,理應擁有滿洲國人身份的、其祖輩也曾爲建立 和保衛滿洲帝國流血出力的、并在滿洲遭中國呑并後受到嚴重人身財 產損失的,真滿洲國民們,將十分荒謬地,僅僅因爲現在不居住在滿
洲帝國境内,而失去“滿洲國人”身份。這將引起的是共同體身份界 定極大的混亂,埋下分裂、内亂的嚴重隱患。
2)新“滿洲獨立”運動,因事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滿洲主權, 從而依國際法,永遠無法循正常途徑得到國際支持,且依據國際法的 “武力鎮壓獨立訴求並不違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在他們的這一敘事 體系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爲滿洲的“合法”主權者,有權使用一切手 段壓制和摧毀新“滿洲獨立” 運動及其組織,且可認定參加者為叛國並 加以審判,而他國無權干涉。則此運動的結局,必然因力量對比懸殊, 又無法得到國際援助,而徹底失敗。同時它的失敗,將進一步坐實
3)基於新“滿洲獨立”運動事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滿洲主權, 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崩解,而其後產生其他任何繼承之政權,亦可依 據國際法原則“政權更迭不影響先在之權利與義務”之原則,繼續鎮壓 新“滿洲獨立”運動。即便在極端不可能的情形下,該“獨立運動”派 生之組織,已經成功佔領滿洲帝國之部分領土,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中國新政權,依然可在不違背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消滅國家”的原 則下,以收復中國領土爲名,繼續發動軍事進攻。正如當年外蒙古雖
自行宣 獨立,繼承大清帝國主權的中華民國北洋軍閥政府派遣徐樹 錚等,對該獨立運動進行的武力彈壓符合國際法。
4)新“滿洲獨立”運動由於聲稱其否定並取代原本的合法滿洲獨立事 實,則其領土範圍及一切權益,天然均無資格繼承在國際法上並未滅 亡的滿洲帝國,其所聲索之一切領土將毫無法理依據,只能以無休止的、
其亦未必能保證勝利的武裝衝突形式取得並維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主權”的“合法性”。
5)國體再起波瀾,滿洲國無寧日。對於以上四點可能有人要說,滿洲 人是武士民族,只要武力能解決的問題,那就都不是問題。這話首先 就不符合事實,如果我們的同胞真是只靠打就能解決一切,那爲何會 被中國共匪占領奴役至今 ?
且即便這個所謂的“新滿洲國”,和我太祖太宗的武士一樣能戰敢戰,
那 還有一個武力無法真正解決的問題,就是國體。
因為這個所謂的新國家,它不繼承滿洲帝國的法統,則滿洲帝國已經確 定的國體對於它來説,就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當今世界,所可以采用國 體無非是共和立憲和君主立憲兩種,而共和立憲爲什 在滿洲不能實行,這
一點在當年真正的滿洲國建國之前,早已經反復的爭論和實驗過。簡單説, 就是共和政體必造滿洲分裂。在共和政體下,滿洲全土上的任何文化族群都 不會接受一個曖昧的“同盟關係”,這是由滿洲的民族傳統和實實在在的歷 史所決定的。滿洲歷史上沒有過人口替換。各族群祖先的歷史,都實實在在 銘刻在滿洲子孫的文化基因中。
對滿洲而言,共和政體和“人口普査”基本沒有區別(“人口普査”用於 歐洲 小民族獨立時期,諷刺主張“全民平等民主”的大民族,因大民族人
口衆多,所以每一次涉及小民族利益的投票事實上就像“人口普査”,必然 是大民族票數占優,小民族無法保障自身的權利)。人口雖少但政治責任巨
大的文化族群,與人口多但政治上較爲消極的族群,必然會因爲紙面和實際 力量對比的巨大差異而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最終引向國家的解體崩潰。所 以滿洲要成爲一個統一國家,只能如無數先民所做過的一樣,各種族群共同 效忠一位正統君主。這也正是滿洲國建國之初,就采取了事實上的君主立憲, 而在康德元年(西元1934年)將其確定爲正規立憲帝制的根本原因。正統
君主統攝下的協和主義是滿洲自古以來的民族傳統,而我國國體卽立憲帝制 是協和的保障。
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參加者,多是對真實歷史相當茫然的所謂“共 和派”,一來從心底排斥君主立憲,紙上談兵的相信“共和制”的美好。二 來即便到真的不得已時他們妥協現實,爲了維繫滿洲的團結,依然要采取君
主立憲,那 由於曾經作爲共主的耶律氏、完顔氏、博爾濟吉特(孛兒只斤) 氏等等,衆所周知已經不可能再上位。所以説來説去,滿洲皇冠的歸屬,還 要是愛新覺羅的子孫,可既然皇冠都已然歸屬愛新覺羅子孫也就是《帝位繼 承法》所説“康德皇帝男系子孫之男子”(關於該處“子孫”之正解,請參閲 《王道月刊》康德八十六年十一月期《帝位繼承法逐條解說》一文),那何不
推論及此,滿洲的内政、國體等已然一團亂麻。然而,關於新“滿洲獨立” 運動給滿洲國家和民族帶來的巨大災難的推演,卻只是剛剛開始。我們的
滿洲帝國,作爲一個國際地位較爲邊緣的東北亞國家,
政,對國家民族生死存亡來説更加關 ,而這也就正引出新“滿洲獨立”運
1)再次根據國際法的“政權更迭(含國家分裂)不影響國際權利和義 務”原則,新“滿洲獨立”運動所希圖建立的所謂的“滿洲國”,無論 是否主觀上願意,都在事實上和國際社會的眼中,繼承中華人民共和 國在滿洲之“法統”及其一切義務,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所有涉滿 國際條約將繼續有效。
例如,原屬滿洲帝國的黑瞎子島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割讓於其周邊 國家的領土將永遠無法索還。更有甚者,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關係自 然包含其與俄羅斯、北韓等國同盟,利用滿洲為基地,反對以美國爲首的文 明國家、顛覆世界秩序的各種行動。故該所謂的“滿洲國”,必然將成為一 個縮小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其所有挑戰文明世界秩序的邪惡遺產, 從而必然無法見容於文明世界。而如其要進行外交調整,則一來是漫長而艱 辛的過程,期間必然伴隨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盟國俄羅斯、北韓等的痛苦 戰爭,且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國,能指望的國際援助,恐怕也寥寥無幾, 縱然最後能
成功,那也只能説是代價巨大的捨近求遠。
2)比起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的國際地位,更嚴重的則是這樣一 個所謂“滿洲國”必然破棄滿日親邦。因親邦關係是滿洲帝國和日本帝
國的兩國特殊關係,現今之日本國,雖因滿洲帝國之崩壞而未再提及, 但並非廢除,待滿洲原樣復國之後,紹述傳統,接續親邦關係,原本
是順理成章之事。因現今之日本國,其君統國統仍與日本帝國一脈相沿, 故只需滿洲復國配合日本國家正常化之步調,滿日親邦復歸,並加入 美日同盟明明可期。而新“滿洲獨立”運動由於其不繼承滿洲帝國的 國際關係,反而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故不但親邦一層關係不會存在, 反而要繼續長期與日本為敵。而滿日親邦不僅將為東北亞、印太及世 界和平之重要柱石,更是滿洲國賴以存在的基石。破棄滿日親邦等同
而若説上文所敘其他國際關係,靠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捨近求遠的 努力,還能 挽回一二,則滿日親邦關係的破棄便可説是絶對無可挽回。這 是因爲滿日親邦關係,基於共同的君主立憲制,更基於滿洲帝國康德皇帝陛 下和日本帝國昭和天皇陛下兩位君主的精神如一體。換句話説,滿日親邦“
“坐枝條而斫樹根”。
定”于兩位君主亦師亦友、如兄如父的關係。新“滿洲獨立”運動建立的國家, 要 是一個連皇帝都沒有的“共和國”,要 是雖有君主、但根本不繼承康
德皇帝滿洲國君統的所謂“君主立憲國”。這樣完全不繼承康德皇帝統緒的 假“滿洲國”,將是絶無可能和日本成爲所謂的“親邦”的。其對日關係最壞 的結果,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繼續親俄反日政策,最好也不過是成爲如 現今南韓這樣̶̶堅持反日的同時對美韓同盟三心二意,時刻圖叛的“二五
仔”。這樣一個所謂的“滿洲國”連自己能否生存都還要打大大的問號,遑 論維護世界和平。
從國策的角度來探討,我們可以發現,針對以上新“滿洲獨立”運動的 致命問題,滿洲國復國不僅是正道,而且能 一勞永逸的解決以上所有的危 機。純粹的法統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内容,鑒於本文已開宗明義,此處不贅。
僅論述滿洲復國之正道如何解決滿洲内政與外交的問題。
關於内政的部分。
1)首先,滿洲帝國存在先在法統。以其滿洲人定義界定共同體,一曰 清晰明確,二曰有法可依。所有原日系滿洲國人,及各系因故不生活 在滿洲國的滿洲國人後裔,都可依法 復其滿洲國人身份之承認。而
依據滿洲國原有之法律,現在生活在滿洲帝國境內,而先輩並無滿洲 國民身份者,亦不難通過支持復國行動而獲取滿洲人身份。而對於各
種意義上原本就是中國侵略者的滿洲現居民,只要依據國際法的“占領 不得移民”原則,即可完全合乎道義地予以驅逐。待我國真的開動
“山海關特快”把反滿的非法移民送回中國領土之日,國際社會是沒有 理由指責我們不尊重人權的。
復滿洲帝國崩壞時原狀為目標,依相關國際法關於禁 止使用武力變更國土和消滅國家的原則,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 國領土的非法佔領及非法兼併。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交戰中的對 等主權實體,文明國家支持我國的復國鬥爭,在國際法理上,就會完 全順然通常,且無違反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條約協定之虞。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復國戰士(如張立明、蕭敵魯、王展等近二十人)
實行的一切境內外“逮捕”“判刑”,則均為漠視日內瓦公約之虐待戰俘 行為,亦無疑均將成為日後依法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
其一切所屬地方政府(含駐滿佔領當局政府)所犯下的對滿洲國及 滿洲國民的戰爭罪行為的依據。在中國失道寡助,因而滿洲帝國復國 行動(含奪回我國領土的戰爭)可以得到文明國家的援助的合理預期 之下,能戰敢戰的滿洲國軍海外兵團,必能完全收復國土。
2)滿洲復國以
3)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呑併滿洲帝國領土行爲的非法,因此在滿洲 帝國復國過程中和復國後,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或多個繼承 主體對屬於滿洲帝國的合法領土提出何種非法要求,均屬於直截了當 之侵略行為,為國際法所禁止。進一步的,如該一個或多個繼承主體 敢於使用武力進行奪取滿洲帝國合法領土,則為國際法上禁止的武力 奪取領土的犯罪行爲,滿洲帝國不僅可依法還擊,亦能得到文明世界 依據國際法所提供的一切支持。
4)同上依據,滿洲帝國一切載於法典之領土,依法已然獲得並可繼續 獲得國際支持,我們無需與周邊任何新政權進行關於確立邊界的戰爭 和簽署新的條約。而其他任何後建立的、企圖獲得國際承認之負責任 主權者地位的、 鄰滿洲帝國的勢力,則必須以接受並尊重滿洲帝國
迄今,被俘的滿洲國復國戰⼠共計近⼆⼗⼈。
他們沒有罪,有罪的是中華⼈⺠共和國。
之現在領土範圍為前提。
5)我國國體爲立憲帝制且帝位繼承之法度早有明定,只需依法 選 迎立符合《帝位繼承法》各項規定之帝嗣,擁戴其承繼大統,則黎庶自安, 宵小自滅。堅持“滿洲共和制”之妄論或者假藉天命妄想趁亂奪權之徒, 亦必全國共討之。
在當年即事關滿洲帝國生死存亡、今日更是重要到無以復加的滿洲帝國
外交關係方面,堅持復國主張,亦必爲我們開啓一條光明的康莊大道。
1)滿洲帝國無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我國領土爲基地所進行的與俄羅 斯、北韓、伊朗等反美反世界秩序勢力的任何合作承擔任何義務,且
我們的“不承擔義務”絶非不遵守國際協定的背盟行徑。原因在於:基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滿洲的佔領及呑併完全非法,其所簽訂之一切涉 滿之國際條約、協定,因不具備主權者身份而自始無效,不僅中華 人民共和國非法割讓之我國領土,我國有權且必須依法索還。中華人 民共和國在我國境內從事之一切顛覆國際秩序之行為,均屬侵犯我國 主權之犯罪,可被立刻制止並制裁。
2)依據我流亡政府康德八十六年策令第一號,我們重申,滿洲帝國崩 壞時,除因日美關係調整,我國因滿日親邦原則,而隨之與英美等國
之戰爭狀態終結外, 復滿洲帝國一切先在之法令。同理在我國復國後, 即可 復滿洲國與日本國兩國君主一德一心、精神如一體之特殊關係。
我國並可依據滿日親邦之關係,順理成章加入日美同盟,形成滿日美 三國之同盟關係,作為東北亞、印太地區乃至世界和平之堅強柱石。
滿⽇親邦特殊關係是滿洲帝國建國精神之重要⼀部,是滿洲帝國憲制的⼀部分。 恢復滿洲帝國之後,依據我國之憲制,我國將順理成章加⼊⽇美同盟。
回到我們起初討論的問題。所謂新“滿洲獨立”運動的產生,是由於滿
洲淪陷既久,中國共匪 曲的“教育體制”使我同胞對滿洲真實歷史,以及 滿洲國曾經、現在以及未來都必須遵守和使用的國際法原則,或茫然無知,
或理解乖謬。雖然這場運動是基於樸素真 因而本身無可非議的愛國情感而 生,但實實在在弊大於利,且一定會為中國侵略者利用,為滿洲復國製造障礙、 製造混亂、製造分裂。所以筆者在這裏,對所有有志於“不做中國人”的滿 洲同胞呼 ,國際法是莊嚴而不可輕慢的。對待國際法的態度,正是野蠻國 家與文明國家極爲重要的分野之一。
全體同胞,想要讓滿洲真正重獲自由,就必須遵循國際公法和滿洲帝國 的先在法統,真心誠意的投身復國天業。而不能爲圖一時的看似便捷,或
者基於“私智勝古”的一知半解,空喊“滿洲獨立”的口號,以致自蹈絶境, 親痛仇快,悔之無及。
言及此處,感慨莫名,真誠寄語誤入 途之同胞,萬萬懸崖勒馬,迷途
知返。若仍執迷不悟,來日勿謂言之不預。
滿洲時間康德八十九年(令和四年/西元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聯
邦總統弗拉基米爾·普京徹底撕毀《明斯克協議》,發動對烏克蘭共和國的全 面軍事入侵。
此次橫行侵略,一如康德十二年(昭和二十年/西元1945年)8月,普京
的前輩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共產黨中央總書記約瑟夫·斯大林撕毀《日 蘇中立條約》悍然全綫入侵滿洲帝國。
這再次提醒了文明世界,共匪永遠是共匪,即便蘇聯形式上解體,普京名義
上不再是蘇聯共產黨幹部。但其共匪匪首的邪惡本質絶不會改變。
舊蘇聯哈薩克共產黨第一書記努爾蘇丹·納扎爾巴耶夫。
舊蘇聯克格勃特工弗拉基米爾·普京
舊蘇聯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代表亞歷山大·盧卡申科
上述三人都是舊蘇聯共產黨幹部,竝均在蘇聯解體後,以僞裝“棄絶共產黨”
的面貌騙取了文明世界的信任,在各自的國家成爲長期獨裁者。
而今,文明世界已深受其害。
希望文明世界能以此爲鑒,認清共匪永遠是共匪,共匪永遠不會遵守國際公
法,永遠不會尊重任何條約或協議。在未來的世界變局中,莫重蹈在蘇聯解 體後與虎謀皮之覆轍。
向前進,向前進, 親愛的同胞們!
大家互相攜著手兒,
向前進,向前進! 我們共居此土, 而爲此土之民。
這真是神秘的因縁,因縁!
我的良好朋友們, 我的手足兄弟們,
向前進,向前進, 親愛的同胞們!
大家要同心協力,
向前進,向前進! 我們甘苦同受, 而福禍同享。
努力造成美麗的樂土,樂土!
我們喜歡遵守的, 信条是在乎
協和!協和!協和!
協和!協和!協和!
我的兄弟們,你們還要再卑躬屈膝做奴隸嗎!
看看⽀那侵略者把我們的家郷糟蹋成了什麽樣⼦!
他們將我們的弟兄變成苦⼒!把我們的姐妹變成妓⼥!讓我們的⽗⺟在
貧困和疾病中掙扎!⼜⽤鞭⼦抽打我們的脊梁!
跟著我們并肩作戰吧!財富和榮耀屬於滿洲國的復國勇⼠們!
下⼀陣北⾵就會將我們復仇的號⾓聲送進⽀那侵略者們的⽿朵裏!
招新郵箱:pm.manchuria@protonmail.com
請將盡可能詳細的自我介紹發到國務總理大臣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