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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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以謊言挑起台北市近年來最大的抗爭 不管這些謊言有多大,有多離譜,只要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再次號召抗爭, 社會上還是有人會深信不疑。 如果我們對謊言選擇沉默,更多不義的謊言將以正義之名行之,使守法安分的人深受傷害。 1. 事實是王家沒提出退出都更(民國 95 年起),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 2. 事實是王家事後想退出都更,想證明文林苑案都更不合法,經過近 2 年的司法程序,王家連連敗訴。 3. 事實是王家曲解法規,以懶人包等文欺騙社會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可以獨立申請建照,可退出都更。 4. 事實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加入都更可解套變為 5 房 5 車位,價值近億元。 5. 事實是因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 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6. 事實是都更受害者聯盟假造數字把建商的獲利從 1 億誇大到 5 億甚至 10 億,欺騙社會建商獲暴利,鼓動 社會反對都更。 7. 事實是王家要價 2 億和 5 億的異議書,法律上沒有以價逼退的可能性,只有爭議權利變換多少的效力。 8. 事實是王家知道訴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也沒有達到釋憲的爭議點。 9. 事實是王家有兩位建築專業的碩士,其中王耀德先生工作於做都更的建築公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共 28 條,都市更新條例共 62 條印出來沒幾頁,怎麼可能不懂。 10. 事實是早在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區域,非建商圈地。 11. 事實上,王家的屋子違建比例大,侵佔鄰地,必須拆掉一大部分還給鄰居。 我絕對贊成王家全力爭取自己的權益,但是任何法律程序都是有時效的,王家放棄反對權利錯過時間,要所 有的人,推翻已經完成的合法程序,依情,理,法 都說不過去。同意戶,都更處,只要王家在都更申請的 2 年時間有提出“退出”,就有機會協商幫忙。事後也給王家近 3 年的期間去訴訟翻案也敗訴了,王家該停 止抗爭了。 以上的"事實"的證據,請看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在媒體的發言,法院的判決書,相關法規。 1. 事實是王家沒提出退出都更,事後謊稱不知情無法反對。 王家訴訟稱 : 民國 95 年 7 月~98 年 6 月 15 日止 ( 空窗期雙方未再接觸 ) 王 家人 指都更 資料 和開會 通知 郵寄 地址錯誤 ,沒 收到通 知。 事 證: 法院 判決 : 王家 有收到 都更 相關文件 通知 ,不 會不 知情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判)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證據一: 原告王廣樹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即建商)前揭送達同地址「住 臺北市士林區舊佳里前街 5 巷 14 號」(即“王家告狀上的地址”和“都更相關文件通知”寄送地址一樣) >證據二 :參加人於 97 年 1 月 4 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王國雄部 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 事證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文中聲稱寄錯地址的郵戳地址,和同篇文章附件判決書上王家的地址也是一樣。 事證 : 2100 週 末開講 20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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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 家三 女兒 承 認和 建商私 下講 價。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2cCwpHO3uQ&hd=1 B. 同 意戶 李小姐 述說 王家應 該及 早讓 同意戶知 道不 願參加 都 ,同意 戶也 會尊重 王家 的決 定 , 如 果王 家及早 爭取 被排除 都更 ,房 子現 在都 蓋好 了 .王家 三女兒 無言 以對。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Jvn10p0hy4&feature=youtu.be&hd=1

C. 王 家四 女兒節 目電 話回應 王家 知情 ,承認收 到都 更相關 資料 被老太 太丟 棄。 D. 同 意戶 李小姐 指在 王家有 看到 建商 寄的都更 資料 ,王家 沒有 反駁。

事 證:王家稱 民國 96 年 9 月 7 日權 利變 換說 明會 簽名涉 造假,王國雄 沒有 出席,事實 是同 戶王家 駿 先 生 當日有 參加 說明會 (有照片 為證 ),王 國雄 的簽名 是否 由王家 駿代 簽有 待確認。

事 證:2011 年 07 月 06 日 蘋果 日報,王家 王廣 樹說 , 民國 95 年 6 月,建 設公 司老 闆來 找我們 合 建 ,跟 我大哥 都說 「不要 」, 沒想到 1 年半 後, 收到建 商掛 號信說 ,這 裡多 數人同意 合建 , 現 在要 權利變 換, 以後房 子也 幫我 們抽好了 。 王 廣樹 先生收 到信 的時間 點離 民國 98 年 6 月都 更新 事業權 利變 換計畫 書通 過還有超 過 1 年 的 時間 ,怎麼 不抗 議。 h tt p:/ /ww w. app led ai ly. com .tw /a ppl eda il y/a rti cl e/h ead li ne/ 201 107 06 /33 507 13 2 2. 事實是王家想事後退出都更,想證明文林苑案都更不合法,經近 2 年的司法程序,王家連連敗訴。 臺 北高 等行政 法院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判)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本 件業 經台北 市都 更審議 會進 行第 12 次、第 16 次 會議 審議結 果,均無 認為有 礙於建 築設 計 及 市容 觀瞻之 情形 (見 本院 卷第 283-290 頁 ) ,經 核該 審議會 於審 議時, 亦未 見有基 於錯 誤 之 事實 、未遵 守法 定程序 及一 般有 效之價值 判斷 原則、 或夾 雜與都 市更 新因 素無關之 考量 , 揆 諸前 揭說明 ,本 院就其 審議 結果 ,自應予 尊重 。


3. 事實是王家曲解法規,以懶人包等發文欺騙社會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可以獨立申請建照,可排除在都 更之外 事 證: 法院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判)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1.王家 803、80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 (王家土地無建築線,無法獨立申請建築) 2.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可不加入文林苑都更)

事 證: 臺北 市政府 新聞 稿 發 稿單 位:臺 北市 都市更 新處

日期: 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h ttp :/ /ww w.u ro .ta ipe i. gov .tw /c t.a sp? xIt em =22 032 31 7&ct Nod e= 128 56& mp =11 801 1

不 同意 戶所有 之土 地為陽 明段 1 小段 801、803 地 號,土地 使用分 區為 第一種 商業 區,其 平均深 度 不足 15 公尺 ,不符 第一 種商業 區法 定平 均深 度之規 定, 非與鄰 地合 併補 足或整理 後不 得建 築 。此 外,其 基地 所臨接 面前 道路 寬度均不 足 3.5 公尺 ,亦 不符「 台北 市面 臨現有巷 道申 請建 築 原則 」申請 指定 建築線 之規 定, 故無法單 獨申 請建築 。 請 參考 : 臺北 市土 地使用 分區 管制 規則 htt p:/ /w ww. cto .m oea .go v. tw/ one /F act or/ deg re e_1 /45 .h tm 和 臺北市 面臨 現有巷 道申 請建築 原則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3018-19890828&RealID=13-11-3011


事 證:王家 稱 : 王廣 樹伯 伯家,家前 臨接一 小片 水利 地 。依 照〈台 北市 畸零地 使用 規則 〉第 6 條 第 4 項, 王 家雖 然是畸 零地,但「地 界線 整齊,寬度 超過 第四 條 規定,深 度在 十一公 尺以 上者 」,無礙建 築設 計與 市 容觀 瞻,工 務局 得核准 建照 。 事 實 :王 家 803 地被鄰 地包 圍, 隔著 804 地 沒接 到 交 通用 地,無 建築 線 .因為 土地沒 有面 臨建 築線 , 王 家 803 土地 不能 適用〈 台北 市畸 零地使用 規則〉 第 6 條 第 4 項 ,畸 零地寬 度超 過第四 條規 定 ,因 為第 五 條規 定 ,第四 條所指 的寬 度係指 基地 臨 接 建築 線 之 長度 ,沒 有建 築線 ,就不 合寬 度的 要求。 請 參考 : 台北 市畸 零地使 用規 則 :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06I1004-19950228

事 證:王 家 801 的土 地位 於捷運 的禁 建區內 ,王家所 稱:《變更 北淡 鐵路沿 線土 地為交 通用 地計畫 案 》就 不適用 , 王家 的 801 地會 因為 安全理 由不 可能申 請建 築線 ,因 為法條 的全 文是 「 陸 、 其 他」 「一 、變 更後 交通用 地外 兩側 其他使 用分 區之 建築 線得 以其鄰 接之 交通 用地境 界線 指 定 之, 惟於 申請 建築 執照時 ,應 經捷 運工程 主管 機關 之審 核, 以維捷 運 系 統之 安全。 」 王 家 的 懶人 包略去 條文 的下半 截紅 字部 分 . 請 參考 : 變更 北淡 鐵路沿 線土 地為 交通用地 計畫 案 http://163.29.37.171/content/opensregtxt-pdf.asp?name=P078010.pdf

大 眾捷 運系統 兩側 禁建限 建辦 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120007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依下列各款劃定之範圍,均屬禁建範圍: 一、高架段之路線及車站:水平方向為自捷運設施結構體 外緣起算向外六公尺以內,垂直方向為自地面起算向上至 捷運設施或行車安全之最小淨空以內,其有屋頂者則向上 至屋頂結構上緣以內,兩者所形成之封閉區域(如示意圖 一、示意圖二)。


事 證: 2012/02/10 台灣 都市更 新受 害者 聯盟的新 聞稿, (一) 關於 同 宗 基地 是否可 排除 士林王 家之 可行 性疑慮, 可透 過王家 簽署 切 結 書, 同意未 來無 法自成 都市 更新 單元獲得 解套 ,請北 市府 與 實 施者 做慎重 考量 。 (聯 盟建 議市 府讓王家 簽切 結書, 以後 不 能 蓋屋 子自己 負責 ) 請 參考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事 證: 自 由電 子報 -2012/03/23 王廣 樹先 生出具 切結 書 ,無法 改建自 行 負責 。 (參考 左邊 圖 片 ) htt p: //w ww. li ber tyt im es. com .t w/2 012 /ne w/ mar /23 /t oday -ta ip ei4 .ht m

4. 事實是王家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參加都更解套變為 5 房 5 車位,價值近億元。 (依都更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民國 98 年 8 月提供屋價每坪 65 萬計算估算)


5. 事實是因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法規為保護畸零地,此規定限制王家的鄰地不可以丟下王 家都更使王家土地失去和鄰地一起合併申請蓋屋子的機會而成荒地。 臺北市都更法規第十四條 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文林苑同意戶若要畫開王家開發,就要使王家土地脫離畸零地的狀況,需要預留空地給王家未來指定建築 線時合併土地使用,並且分割土地讓王家畸零地有機會補足所缺寬度、深度使其有機會變成不是畸零地。 最受影響的是 802 地和 796 地和 778 地的地主。這種情況下,王家就必須說服受影響的鄰居達成共識,請受 影響的鄰居幫忙處理…否則說不過去。但王家也沒有找鄰居討論,等都更案通過了,才出來反對,等同綁架 老鄰居一起退出都更。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6. 事實是都更受害者聯盟假造數字把建商的獲利從 1 億誇大到 5 億甚至 10 億,欺騙社會建商獲暴利,鼓動 社會反對都更。 (民國 100 年聯盟把文林苑民國 98 年的預售房價由每坪均價 47 萬灌水到每坪 65 萬現價,地主獲利該用現價 計算卻用少於 98 年的房價 47 萬計算)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聲明稿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寫於 2011 年 8 月 16 日 20:44 • 本案更新後價值 19 億 35,322,222 元 • 本案更新後面積 4113.03 坪,車位 93 部 • • • •

地主實際分配權利價值 8 億 73 ,997,570 元 (約等於 1749.45 x 47 萬/坪 + 45 x 200 萬/車位) 地主實際分配坪數 1749.45 坪、車位 45 個 樂揚分走 2363.58 坪、車位 38 個→現在價值一坪 65 萬,車位 250 萬=16 億 3132.7 萬 樂揚審定成本 8 億 63,294,685 元加管理費 2 億 0,372,093 元,共計 10 億 67014778 元

• 可超賣差價獲利 5 億 64,312,222,可超賣差價增值幅度 52.88% • 樂揚收了買屋者預售款,建案又可以貸款,依私下合約,究竟有無支付那些搬離地主的租金補貼?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 09830575300 號核定版權利變換計劃書 樂揚建設申請公權力介入代拆,為其可賺得超賣價差 5 億,這五億元尚未包括審定成本中浮報的金額,實際 上的獲利粗估恐約有 10 億之譜 事證: A.苦勞網: 都更受害者聯盟諮詢其它建商後,指出......因為文林苑在 2009 年(民國 98 年)推出之後, 半年間預售屋便已售罄,建商因此騎虎難下。(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304) B.據台北市都更審議會委員之一、中國建經公司總經理陳美珍表示: 若以某位樂揚預售屋買家,在二年前的成交價約一坪四十七萬,加上士林區車位,一個平均約二00萬做 為計算基礎,得出整個都更案樂揚分房可得約十一.八億元.扣除審定成本八.六億,與管理費二億,樂揚 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其實是約一億元,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idSubChannel=4 C.奇怪的是建築成本 8.63 億,聯盟如果說審定成本浮報,獲利粗估恐約有 10 億之譜,那建築成本變成 3.6 億, 3.6 億/4113.03 坪,15 層大樓平均每坪造價 8.7 萬,怎麼可能。 D.官網的記錄是二樓以上平均建坪單價 42 萬元/坪。不是 65 萬。 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country-2-1.aspx?KEYID=VTIwMTAxMDA4LTYzNDIyMTUwMDczNjIyNjE4Mw==


E.王家懶人包民國 98 年的異議書,每坪房價才以 53 萬計算。不是 65 萬。

7. 事實是王家手寫要價 2 億和 5 億的異議書,法律上沒有以退逼價的可能性,只有爭議權利變換多少的效 力,如果爭議判決王家勝訴,王家獲得申訴價值。申訴失敗,王家接受原價值都更。結果王家敗訴。 事證:要退出都更,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聲明稿(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 年 4 月 3 日)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

(前略) 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 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提請審議核復, 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 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 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 98.11.02 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針對不服原處分之訴願(亦 於 98.7.13 提出)及訴訟,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8.10.27 訴願決定訴願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05.26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 100.07.04 裁定上訴駁回。 事證:異議書上的重點:願意配合政府都更,但不願意配合政府讓建商謀取暴利,希望樂揚做善事,王家犧牲 打來獲得全體最大利益,但是王家提出的條件 2 億/5 億,大大的超出都更案中分配比例的規劃. 請參考 :文林苑拼圖(三)_陳情書二億五億來源 http://issuu.com/erichuangtw1980/docs/wenlinyuan-3 8. 事實是王家知道訴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也沒有達到釋憲的爭議點。 請 看 2100 週末 開講 2012-04-4。王家 王耀德 在節 目中說 明爭 議點不 到釋 憲的 要求 ... A. 名嘴陳揮文認為釋憲可讓王家訴訟審理暫停,爭取時間,王家為何不要求釋憲。 B. 可是王家開頭打官司為什麼不請律師,已經是立於不敗之地, 贏了訴訟費建商買單, 輸了得到 5 房 5 車位,賣掉半個車位就夠律師費。後來才請律師,如想退出都更,為何不釋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ACuYJA-fag&feature=youtu.be&hd=1


9. 事實是王家有兩位建築專業的碩士,其中王耀德先生工作於做都更的建築公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共 28 條,都市更新條例共 62 條, 印出來沒幾頁,怎麼可能不懂。 王耀徳 淡江建築碩士 任職華業建築師事務所(有做都更) 參考王家王耀德的 facebook 王 瑞霙 中原 大學 室內設 計碩 士 某科技 大學 兼任 講師, 參考 王瑞霙 Facebook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都市更新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6%A2%9D%E4%BE%8B.htm 10. 事實是 91 年 10 月 28 日 台北市政府公告更新區域,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域,非建商圈地。 事證:1.台北市政府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 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 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運輸或公共安全。 2. 之後在民國 95 年,當地住戶賴科興自辦調查住戶都更意願,確定排除南側郭元益及西北側四戶無意 願參與住戶後仍合乎都更單元的成立要件,於是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事業概要為目前的範圍,之後賴家才 去找建商來合辦。坊間說建商劃地是沒有根據的,本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是依據當地住戶申請而劃設, 時間上也早於建商參與此案的時間。 請參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67 號判 第二頁的事實概要) http://issuu.com/harukicast/docs/name7103c4?mode=window&backgroundColor#222222

11. 事實上,王家的屋子違建比例大,侵佔鄰地,必須拆掉一大部分還給鄰居,就算王家退出都更,一拆佔 用的鄰地給鄰居都更,房子會不會也快垮了。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34360826625036&set=a.115763518484769.15174.100001533652004&type=1&comment_id=809305&o ffset=0&total_ comments=42

士林文林苑王家真的是合法建築物嗎?有多合法,讓我們來看看真實的狀況。 以 18 號這戶為例,實際上非法搭建的部分比合法多,並且佔用鄰地 4 筆。地政房屋原登記日期在民國 83 年 1 月(建物完成日 82 年 10 月)當時就已經有佔用鄰地 778 地號的問題,1 樓 2 樓面積合計是 90.64 平方公尺。 找不到任何建造執照。 到了更新前 96 年測量時就已經搭蓋到 3 樓,且一二樓面積擴大到 196.092 平方公尺, 佔用鄰地擴大到 798,799,800,802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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