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的開始文林苑20120210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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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的開始 被誤導的文林苑協調會 2012.02.10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 年度裁字第 1582 號記載, 日期是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王家是沒有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退出,錯失協調退出的機會。 而根據 100.1.10 的第 5 次協調會記錄,待拆遷戶(王家)對於文林苑更新案辦理之法令程序, 及權利價值估算疑議,非市府協調之範圍,當依法院判決結果處理。 >所以王家不是只說退出都更,還再有談權利變換。(見後頁),另外,公辦協調會是在法院判 決王家敗訴,在執行強制拆除前的協調會,依法開 2 次即可,北市府開了 5 次,足見協調用心。


此外,王家在都更案通過後,提出 2 億/ 5 億的價碼或和建商一起開發文林苑的條件,被 都更審議會駁回。 針對權利價值之異議(98.7.13 提出),業經都市更新審議會 98.11.02 決議維持原核定 計畫內容(即認為核定之價值並無不當無須調整)。 -----參考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聲明稿(101.4.3)

核定之價值 : 5 房 5 車位,目前市值近一億。


量測位置和方法錯誤, 後頁說明。

如果不溝通直接將郭元益等劃入都更,被退件後,再次送劃出郭元益等的都更案,不是多此一舉。 都更案申請都更範圍,本就會事先開會溝通範圍再送件。說故意不劃入和郭元益大樓等照成多數 決比例,是誤導社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中說明,已有依法協調過郭元益等退出都更案。


改善地區消防 》西側的部份,自原有 2 米計劃道路, · 再退縮 1.4~1.7 公尺供作地區車行, 使道路寬度大於 3.5 公尺,合乎法規 要求。 》此外再退縮 4.3~4.6 公尺寬的人 行步道,提供了 8 公尺淨寬的消防救 災通道及空間,讓消防車向北深入達 33 公尺,提供未納入都更的老公寓更 佳的消防安全保障。 》地面承重疑問,地面施工補強就可 以加強地面承重。 》北側的後街是 6 公尺寬的未開闢計 畫道路 ,遭北側街廓佔用一半左右的 路寬。 道路土地產權公私夾雜,公有 部份可透過撥用,私有部份由實施者 (建商)提供經費交予市政府辦理徵 收,由文林苑案負責建築。 王先生只量文林橋到工地圍籬的距離。 實際上,文林苑大樓退縮後,道路 + 人行步道,已提供 8 米寬度的消防通道。

老公寓

後巷 2.5 米寬的的位置,是沒有加入都更的老公寓位置,不是文林苑建築範圍, 也不是設計中的消防救災動線。

老公寓


王家是在都更案事業計劃審核通過後,才提出退出,太晚了。 另外,排除畸零地的都更案違法。

見上頁說明反證

誤解法規,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五條規定,第四條所指的寬度係指基地 臨接建築線之長度需要 4.8 公尺,沒有建築線,就不合法規要求。

法院判決,被排除的單位有建築線可自行改建。

法院判決說明了,王國雄有收到信件,而且王家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 和建商寄信的地址一樣,沒有錯誤,王家有收到開庭通知到法院開庭, 怎麼會收不到都更資料和開會通知,建商懷疑王家拒收信件不是烏有。

依照目前的法規,有建照就可以賣預售屋,不過將來可能修法,都更 的建照就算有建照,在沒有不同意戶的情況下才可預售。


畸零地退出都更的爭議 法律規定,都更不可以使鄰地無法建築,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4 條 規定實施更新之地區,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 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但是王家土地是無法建築的畸零地+袋地 : 1.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2. 上訴人 (王家)所有上開 803、80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無法改建。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 年度裁字第 1582 號

王家土地,無法單獨申請建築,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參考臺北市政府新聞稿_101.4.9 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1. 801 地三面被鄰地 包圍,一面在捷運禁建區內,803 地全被鄰地包圍。 2. 土地平均深度不足 15 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是畸零地)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 29 條) 3. 沒有臨接路寬度 3.5 公尺的道路,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 建築線之規定。(是袋地).

王家 2 塊土地要退出文林苑都更案,2 塊土地必須擺脫畸零地和袋地狀況。 1. 801 地和 803 地要取得連外道路和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後街,並且擴大面積到 500 平方公尺,就是買下 778,779 地和 802 地和其他部分鄰地,成為整個獨立更新單元。 (圖一) 2. 依照目前都更處處理都更爭議記錄,退出的單位只要符合自行改建的資格,不一定面積達要 到都更更新單元面積 500 平方公尺才可劃出。王家 801 地,803 地 和 802 地,778 地,。 (圖二) 這些選項,使王家和退出的鄰地失去文林苑都更 1 坪換 3 坪的機會,並須負擔額外買地的費用。


王家訴訟敗訴的原因,是沒有在都更案通過前提出反對

1. 法院判決說明了,王國雄有收到信件,而且王家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和建商寄信的地址 一樣,沒有錯誤,王家有收到開庭通知到法院開庭,怎麼會收不到都更資料和開會通知, 建商懷疑王家拒收信件不是烏有。 2.王家提供給公視記者鐘聖雄,在 " 都更 八月 拆王家" 的採訪文章中,提供的郵寄回執上 的地址,和王家判決書上的地址是一樣的:

3. 在 "都更 八月 拆王家" 的採訪文章中,王家王廣樹先生說:”在 96 年 2 月 9 日時,接獲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 而都更案再 2 年多,於過民 國 98 年 6 月才通過。王先生沒有提出反對。 4. 另外,王家稱民國 96 年 9 月 7 日 權利變換說明會簽名涉造假,王國雄 沒有出席,事實是同戶王家駿先生當 日有參加說明會(有照片 為證),王國 雄的簽名是否由王家駿代簽有待確 認。


文林苑已經在民國 98 年預售完。 預售均價一坪 47 萬。 預售車位均價 200 萬。 參考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商業周刊)

約 11 億 6688.26 萬 約 9986.78 萬約一億

事實上有支付搬離地主的租金補貼。

47 萬 約 10%

200 萬


用假數字誇大建商的獲利 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把文林苑民國 98 年的預售房價,由每坪均價 47 萬灌水到 每坪 65 萬現價,地主獲利該用現價 65 萬計算,卻用 98 年的房價每坪 47 萬計算。 據台北市都更審議會委員之一、中國建經 公司總經理陳美珍表示: 若以某位樂揚預售屋買家,在二年前的成 交價約一坪四十七萬,加上士林區車位,一 個平均約二00萬做為計算基礎,得出整個都更案樂揚分房可得約十一.八億元.扣 除審定成本八.六億,與管理費二 億,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其實是約一 億 元,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節錄自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天下雜誌) 官網的記錄是二樓以上平均建坪單價一坪 42 萬。不是 65 萬。 參考都市更新入口網

王家懶人包民國 98 年的異議書,每坪房價才以一坪 53 萬計算。不是 65 萬 ----參考資料來自都更受害者聯盟。



1. 都更受害者聯盟和王家的建議自相矛盾,如果王家不是畸零地 + 袋地,就可申請建照建 築,何來未面臨建築線無法辦理都市更新自行承擔的建議。 2. 後續營建署發文,要市府依法處理: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3-13 內政部 101.3.9 台內營字第 1010114941 號函 按本部營建署 101 年 2 月 10 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 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 (以下稱該法)第 168 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 172 條以 101 年 2 月 16 日營署更字第 1012903227 號函移送 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 171 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 規定辦理。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581&Itemid=114

另外說明,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 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 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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