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人文學詞典:動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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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動物權利
 
 
 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意指動物擁有如同人一樣應受尊重與不被傷害的權利。如 果動物擁有不被傷害的權利,那麼人就有不傷害動物甚或保護動物的義務。若此為真,則 人長久以來對待動物的方式就是不正當的,如食用、馭駛、娛樂、運動、實驗等。自古以 來,人類普遍使用與食用動物,且視之為較低等的存在。開始有農業與畜牧業之後,更將 動物視為家產。雖不同文化稍有不同對待動物的傳統,但全世界主要文化傳統都視人為比 動物更高的存有,也原則上肯定人可使用或食用動物,而且也慣於將違反人性的惡人責備 為「畜生」、「畜類」或「禽獸」。動物權利論則強烈挑戰著這種人優於動物因而待之有別 的傳統。動物權利已然成了當代一股風潮或運動,但也引來許多爭論與批評。

1 作為一種文化趨勢,動物權利有其形成的歷史,主要伴隨著十七世紀以來現代西方的 權利意識與倫理自覺而起。如同學者指出的,至少就英美傳統而言,動物權其實是人權的 延伸(Nash, 1989:13-32)。 人類第一個明文保護動物的法案可能出現在北美。1641 年,也就是把動物視為只是 機器的現代哲學之父笛卡兒(R. Descartes, 1596-1650)發表其《沉思錄》(Meditations) 的同一年,北美麻薩諸塞殖民灣的一位清教徒牧師與律師 Nathaniel Ward (1578-1652)寫 了〈自由要旨〉 (The Body of Liberties)一文為法院接納,其中第九十二條主張人不得對 任何對人有用的野生受造物施加任何暴虐或殘酷;第九十三條規定耕地的牛必須定期地使 之休息與重新有活力。 清教徒同樣也影響了十七世紀的英國,立法禁止各種血腥的動物活動,如鬥雞、鬥狗 等。1776 年,英國聖公會傳道人 Humphrey Primatt (1736-1779)發表了〈論仁慈的義務 與殘酷對待野生動物之罪〉(A Dissertation on the Duty of Mercy and Sin of Cruelty to Brute Animals)一文揭開了英國討論動物權利的序幕。Primatt 認為所有受造物作為上帝 的作品都應得人道的對待,對他而言很清楚的是,痛苦是惡,因而任何殘酷地任何一種生 物都是無神論(Atheism)與無信仰(infidelity)。 1798 年,英國人 John Lawrence (1753-1839)出版了《論馬與人對野生受造物的道德 義務之哲學論文》(A Philosophical Treatise on Horses and on Moral Duties of Man towards the Brute Creation) ,Lawrence 反對動物沒有權利與動物為了人而存在的說法,他認為「生 命、智力與情感必然蘊涵權利」,他主張動物法(jus animalium)應是每個司法體系建基 於正義與人道的一部分。但他不反對宰殺動物,只要合於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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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1866 年,紐約人 Henry Bergh (1811-1888)創設「美國防止殘害動物社」(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ASPCA)並為其爭取到許可證,該證包 含著一個前所未有的「動物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Animals) ,其中明定 禁止殘酷對待所有動物,包括家養的與野生的。Bergh 認為殘害動會使人變得墮落而野 蠻,不禁止這種行為的民族終將末落。 1868 年,2 月 22 日兩匹比賽的馬跑了四十英里而死,波士頓律師 George T. Angell (1823-1909)因此事憤而組織「麻薩諸塞州禁止殘害動物社」 (Massachusetts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1882 年 Angell 成立為了在學兒童的「仁慈團隊」 (Band of Mercy),在他的領導之下 1889 年又成立了「美國人道教育協會」(American Humane Education Association),其口號是「榮耀上帝,地上和平,慈善,正義,對每 一種活的受造物慈愛」。 1875 年,愛爾蘭女性主義者 Frances Power Cobbe (1822-1904)建立了「守護動物免 於活體解剖社」(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Liable to Vivisection),這是世界 上 第 一 個 反 對 以 動 物 從 事 研 究 的 組 織 , 後 來 變 成 「 國 家 反 活 體 解 剖 社 」( National Anti-Vivisection Society) ;1898 年她又建立了「廢除活體解剖英國聯盟」 (British Union for the Abolition of Vivisection)。 1879 年,Edward Nicholson (1829-1888)在《動物權利》(Rights of an Animal)中論 證,動物擁有與人相同的生命與自由之自然權利,強烈反對笛卡兒的動物缺乏意識的機械 觀。 英國士紳 Henry S. Salt(1851-1939)是動物權利的要倡導者與推手。1891 年,他創 設「動物福利與人道聯盟」(Animal welfare and the Humanitarian League),旨在保護 動物免於人的殘害。 1892 年,他出版《動物權利:與社會進步有關的考慮》 (Animals’ Rights: Considered in relation to Social Progress) ,在書中他批評與嘲諷十九世紀末英國的生活與風 俗習慣,他攻擊帶來無數物種滅絕的「謀殺的女帽業」 (murderous millinery)工業,他 稱狩獵運動為「業餘屠殺」(amateur butchery),因而他以十年的時間帶領「人道聯盟」 成功地對抗了皇家獵犬隊(Royal Buckhounds) ,此為英國女皇所有,已存在七世紀之久。 他也批評動物實驗的殘酷,《動物權利》的一章即以「實驗折磨」為題,討論人以科學為 名所加諸動物身上的殘暴行為。Salt 相信動物的解放取決於人類的道德進步。在 1897 年 的《文明的殘酷》(Cruelties of Civilization)中他認為,人與動物從殘暴與不義中解放出 來是相携而行、不可分割的。Salt 相信只有把同一種民主精神拓展開來,動物就能享受到 權利。 到了二十世紀,保護動物以及提倡動物權利成了一種逐漸增強的世界潮流,各種保護 運動與組織到處成立。最值得一提的是,效法 1948 年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 ,1977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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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月 21-23 日 在 倫 敦 的 國 際 動 物 權 利 會 議 上 , 國 際 動 物 權 利 聯 盟 及 其 附 屬 國 家 聯 盟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Animal Rights and Affiliated National Leagues)發表了《動 物權利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2 二十世紀下半葉,英美哲學家開始明白提倡與辯護「動物權利」觀念,功利主義則是 英美動物權利的主要倡議學派。英國功利主義大師 Jeremy Bentham (1748-1832)早在 1789 年出版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第十七章的一個注釋裡就有一段一再被引用來為動物的道德地位辯護的著名的話:「那天 也許會到來,即那時其餘動物受造也許會得到那些除非暴君之手使然否則不會被拒絶給予 的權利。法國已經發現皮膚的黑色不是一個人應被棄之於萬刧不復之折磨的理由。也許將 來有一天會承認腿的數目、皮膚的情況、骶骨的組織結構一樣不足以構成任由一個有感存 在物(sensitive being)棄之於相同命運的理由。其他應被依循的不可超越的界限是什麼? 是理性能力或者也許是言說能力嗎?但成年的馬或狗比起出生一天或一週甚或一個月大 的嬰兒更富理性,也更能溝通。但如果是其他界限,那會是什麼?問題不是它們是否能推 理(reason)?也不是它們能否說話(talk)?而是它們能否受苦(suffer)?」 (1948:311n) 。 對 Bentham 而言,應如對待動物或動物能否有免於被奴役的權利的基本關鍵,不在於牠 們是否理性或會說話,而是否會受苦。以痛苦作為應否享有權利的標準顯然已跨越了人類 的界限,因為不只是人類會痛苦。 澳洲哲學家 Peter Singer (1946- )於 1975 年出版《動物解放》 (Animal Liberation) ,承 接 Bentham 的思想,主張人不應傷害動物,因為動物與人一樣有受苦與享樂的能力 (capacity for suffering and enjoyment) ,而這個能力是一個存有者能擁有利益(interest) 的充要條件(2002:8)。因為「痛苦本身就是壞的且應避免以及最小化」(2002:17),因此 應平等地不做在同樣會痛苦的人與動物身上。雖然 Singer 不用「權利」這個詞,但他的 主張明顯肯定有些有苦樂感的非人類動物具有不被傷害的明確道德權利,也就是道德利 益。既然如此,則人應像對待人一樣平等地對待動物,即不使之痛苦,包括不獵殺、食用、 實驗、虐待等。人們在明知道人與動物都會痛苦情況下,知道不應給人痛苦而卻仍不斷苦 害動物,這是因為人充滿英國心理學家 Richard D. Ryder 所謂的「物種主義」 (speciesism) 歧視之故,正如以前的階級歧視、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一樣;不幸,在 Singer 看來,大 多數人類都是物種主義者(2002:9)。他也批評,只有人類生命是神聖的這種信念其實是 物種主義的表現,沒有根據(2002:18)。 美國哲學家 Tom Regan (1938- )應是第一個最有系統地論證動物有權利的人,他在 1983 年出版的《動物權利研究》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已成了為動物權利辯護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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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典。Regan 不依循 Bentham 與 Singer 的功利主義立場,他認為這個立場不足以為動物權 利辯護,並且會引出因最大利益而可傷害動物的後果。他採取康德的道德主體論進路,即 主張一個存有者是否享有權利取決於他是否為一個具有不可剝奪之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的「生命主體」 (a subject-of-a-life) ;依此,Regan 主張至少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 是生命主體(2004:78) ,享有應被尊重且不被傷害的權利,雖然牠們不是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 ,而只是道德承受者(moral patient) 。何謂生命主體?Regan 說: 「如果他們能知 覺與記憶;如果他們有信念、慾望以及偏好;如果他們能有意地行動以追求他們的慾望與 目標;如果他們是有感知的並有情緒生命;如果他們有未來的意識,包括他們自己未來的 意識;如果他們有超越時間的心理同一性;以及如果他們有邏輯上獨立於對他者的效益與 利益的個體之經驗性福利,則他們就是生命主體」 (2004:264) 。對 Regan 而言,一個生命 主體所具有的固有價值是一種獨立客觀的價值,不受生命主體之現實作為、狀態與他者的 喜好影響,因而享有此價值者即同時擁有被尊重與不被傷害的道德地位。

3 有不少學者與哲學家批評動物權利或應平等對待動物的觀念。密西根大學哲學教授 Carl Cohen 認為一個權利擁有者必須具有辨別自已利益、權利與義務及其規則的能力。 動物沒有這種能力,因而動物沒有權利可言(1986)。 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學家是動物權利觀念的重要批判者,如 Holmes Rolston III (1932- )。Rolston 在其《環境倫理學》 (Environmental Ethics, 1988)以及《守護自然的價 值》(Conserving Natural Value, 1994)中,認為權利像「錢」或「地位」一樣是文化的發 明,用以護衛與人不可分的價值,自然不是文化,因而沒有權利可言(1988:50-51) 。他強 調,人不同於其他生物,文化因而不同於自然,文化概念不能直接用於自然。環境倫理學 不是人際倫理,它必須根據生態學,不應違反生態學原則。依此,環境倫理不認為人食用 動物不對,因為吃是自然的行為,而動物彼此吞吃是自然現象,因而人吃動物也是自然現 象,沒有理由禁止。Rolston 反對 Singer 視痛苦為惡之見,以為痛苦與死亡在自然中是有 價值的,有益於生態系統的健康,因而不應以動物會痛苦或死亡為理由反對食用動物。因 此,他主張我們「應平等地對待相同之物,以及公義地對待不同之物」(1988:65),換言 之,對待人與動物應有別。 英國哲學家 Roger Scruton (1944- )也是一位捍衛人之獨特道德地位而不應與動物混 淆的哲學家。他站在人與動物本質有別的現代哲學傳統站場反對 Peter Singer, Tom Regan 的動物權利論,他的觀點主要表現在 1996 年出版的《動物權利與錯誤》 (Animal Rights and Wrongs)一書中。Scruton 清楚而嚴格地認定人是道德存有者,因而只有人有權利、責任、 義務、尊敬等意識,並以此彼此要求而過著道德社群的生活,而動物則非如此。因為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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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無法過道德社群的生活,因而不具有可責求相襯義務的權利(1996:1-38)。對 Scruton 而 言,權利不只是自由,因為它要求相襯的義務。我有自由不表示別人有義務實現我的自由, 但我的權利則要求別人有義務實現我的權利,或至少不阻止我實現所享有的權利;在 Scruton 看來,動物顯然存在於人對牠們有義務的範圍之外,也就是人的道德社群之外。

4 動物權利是為保護動物免於人的傷害而形成的觀念,但這個觀念無法在動物之間實 踐,只能用以約束人。然而,如果動物毫無權利意識也無實踐權利的能力,那麼動物的彼 此傷害就是彼此侵權(雖然牠們無此意識) ,以致於動物世界就是「反道德的世界」 (柯志 明,2011:111) 。因此,動物權利有一個悖論性,即一方面它要求人應尊重動物,但另一方 面它也反映出動物不會彼此尊重。問題就在這裡:人有尊重不會彼此尊重之動物的義務 嗎?或者,不會彼此尊重且以彼此傷害維生的動物擁有人必須尊重的權利嗎? 其實,權利是理性存有者(人)認定自身具不可侵犯之價值所建構的觀念。當人宣稱 自己有什麼權利時,他就是向其他人宣稱他具有某種不可被侵犯的價值。而價值之所以不 可被侵犯是因為價值體現著一種必須被敬重的權威(authority)。因此,價值及與之相應 的權威是權利的基礎。沒有價值,權利沒有理性基礎;沒有權威,權利沒有強制性。 然而,首先,我們在現世幾乎不可能找到權利的絶對基礎,亦即絶對的價值與權威, 以致於我們很難認同有什麼不可冒犯的權利。如果權利的基礎是權利主體所具有的某些特 質,那麼,因為現實上沒有什麼特質具有絶對性,因而也就沒有什麼不可冒犯的權利可言。 再者,為什麼具有什麼特質就具有價值因而具有權利?這似乎沒有必然的道理。 除非接受絶對的權威,否則權利無法成立,也難有實踐意義。但現實世界沒有絶對權 威。絶對權威只出於絶對者。因而所有現實主義、自然主義、無神論等否定絶對者之觀點 都無法為權利提出不可辯駁的辯護,以致於權利只能被視為人建構的產物。但人既可建 構,人當然也可解構,因而無必然性可言。因此,我們主張,現實上動物與人一樣,難有 絶對權利可言;就權利作為一種人為建構的產物而言,人與物都可有權利,也都可無權利。 這裡沒有確定性。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動物以及整個自然(包含人自身)都非人的所有 物或財產,因而人沒有任意對待它們的權利(柯志明,2011:118)。因此,若要談動物權 利,則只能消極而論,即人對動物沒有任意而為的權利。因此,與其說「動物有不被傷害 的權利,不如說人沒有傷害牠們的權利」(柯志明,2011:119)。 從倫理的角度說,如果動物權利是為了保護動物,免於人的傷害,那麼我們認為這個 概念可有可無,因為保護動物與動物是否有權利沒有必然關係;事實上,有權利仍可傷害, 無權利也可保護。我們認為,愛才是關鍵。有愛者才會承認且尊重權利,權利因而才有現 實意義;而對無愛者,權利不過是口洞的口號,可不理會。人類歷史清楚證實此點,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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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權利

物權利也應該一樣。當然,在當代,「權利」(right)一向是訴求政治「權力」(power) 支持與保護的重要觀念手段,即只有宣稱權利才可能獲取權力,進而踐行其主張。動物權 利運動也不例外。這當然只有政治或意識形態意義,沒有倫理意義。但在一個沒有超越信 仰的當代世界,要具體護衛特定意識形態與主張,只能訴諸「權利」這種能連結於「權力」 的政治手段。但它的代價就是將動物置於與人的權力衝突之張力中,因為權利是權力衝突 對立的產物與原因。

參考文獻 柯志明,2011, 〈應如何對待動物:對動物倫理之基礎與原則的一個反省〉 , 《應用倫理評論》 ,桃園: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第 51 期,頁 105-122;Bentham, Jeremy. 1948[1789].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New York: Hafner; Cohen, Carl. "The Case for the Use of Animals in Biomedical Research",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vol. 315, issue 14, October 1986, pp. 865–870; Nash, Roderick Frazier. 1989. The Rights of Nature: A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Wisconsi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Regan, Tom. 2004[1983].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California: University California Press; Rolston III, Holmes. 1988. Environmental Eth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Rolston III, Holmes. 1994. Conserving Natural Valu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Scruton, Roger. 2000[1996]. Animal Rights and Wrongs. London: Metro Books; Singer, Peter. 2002[1975].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柯志明 靜宜大學生態學系哲學副教授 講於靜宜大學生態學系「生態人文學家咖啡館」 20120612 方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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