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新竹教育大學101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簡章

Page 1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1 學年度 碩、博士班招生簡章

100 年 11 月 24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決議通過 地址: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電話:(03)5213132 轉 2300、2303 傳真:(03)5617287 招生入學網址:http://www.nhcue.edu.tw→招生入學→教務處→碩(博)士班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1 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簡章 目 次 壹、招生類別、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 ................................................................................... 1 貳、報名日期、方式及報名費 .............................................................................................. 2 參、報名應備表件 ................................................................................................................ 3 肆、規範事項 ....................................................................................................................... 5 伍、寄發及補發准考證 ......................................................................................................... 6 陸、招生系所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 7 碩士班 .................................................................................................................... 7 博士班 .................................................................................................................. 21 柒、初試日期、地點與時間表 ............................................................................................ 23 捌、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 24 玖、初試錄取公告 .............................................................................................................. 25 拾、複試日期、費用、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 25 拾壹、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 ................................................................................................ 26 拾貳、報到 ......................................................................................................................... 26 拾參、注意事項 .................................................................................................................. 27 拾肆、附註 ......................................................................................................................... 27 拾伍、100 學年度研究所學雜(分)費及相關費用收費標準 .............................................. 28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29 【附錄二】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 31 【附錄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33 【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35 【附件一】在職證明書 ....................................................................................................... 38 【附件二】在職進修同意書 ................................................................................................ 39 【附件三】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 ....................................... 40 【附件四】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 ............................................................ 42 【附件五】音樂學系碩士班術科考試曲目表 ....................................................................... 44 【附件六】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碩士班考生在校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書 ................................... 45 【附件七】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 46 【附件八】國外學歷應考切結書 ......................................................................................... 47 【附件九】博士班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書 ........................................................ 48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49


101 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發售簡章日期

即日起至 101 年 1 月 16 日(週一)止

101 年 1 月 3 日(週二)上午 9 時起~1 月 16 日(週一)下午 5 時止 一律採網路方式報名

寄發准考證

101 年 2 月 10 日(週五)

初試時間

101 年 3 月 10 日(週六)

初試放榜

101 年 3 月 23 日(週五)

複試時間

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

複試放榜

101 年 4 月 25 日(週三)

報到

正取生報到日期由各系所自訂,請依錄取通知所示之時間日期,自行至各系 所報到,如有缺額時,由各系所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 (請參閱簡章 p.26 有 關報到相關規定)

備取生最後遞補截 由各系所自訂,惟至遲不得逾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 止日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1 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簡章 壹、招生類別、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 一、類別、報考資格 (一)碩士班一般生 1、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 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含應屆畢業生),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詳見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pp.29-30)。 2、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 士班入學考試;違者若經查覺,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 者,即開除學籍;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 業資格。 3、本國人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4、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二)博士班一般生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 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者(含 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詳見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於 101 年 1 月 9 日(週一)前,填妥「國立新竹教育大 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書」(附件九)連同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該著作須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發表)及應繳之學經歷 證明等文件一份,以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始得報名。 3、 本國人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教育部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4、 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三)碩、博士班在職生 1、具備前述一般生之報考資格。 2、必須為學校(含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關、公(民)營機構之在職人 員。 3、報考在職生者,報名時需繳交「在職證明書」(請使用附件一格式),經錄取後 報到時再繳交服務機構之「在職進修同意書」 (請使用附件二格式,報名時請 勿繳交),無法於報到規定日期繳交者,取消錄取資格。 4、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四)各系所於「陸、招生系所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中招生名 額欄未註明一般生或在職生者,則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 標準錄取。

1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報考資格﹝含學歷(力)、經歷(含年資)﹞之認定,以網路報名輸入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力)、經歷證件除系所指定繳交外,均於錄取後報到時驗證;若驗證 與網路上輸入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不實、冒用、偽造或變造,未入學者取消 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 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2.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報名時須繳交國外學歷證件影本、歷年成績單影本及 切結書(如附件八,視需要檢附);報到時其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須已加蓋我 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否則取消錄取資格。(詳見本簡章 p.26) 3.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先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申請學歷採 認,如審查不獲採認,取消報考資格,如獲錄取,取消錄取資格。 4.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者,須於錄取報到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本 簡章(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5. 教育部立案之香港各校院學生經准入境,須於錄取後報到時繳交經教育部驗印 之畢業證書正本,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或未通過查驗者,取消本校錄取之資格。 6. 現役軍人(包括職業軍人、在營預官、常備兵)、服國防役(研發替代役)、現在 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事校院及警察大學應屆畢業生、警政人員、師範校院或 教育院系之公費實習生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能否報考及入學就讀,應由考生 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若經報考並獲錄取,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 二、修業年限 (一)碩士班修業年限:一至四年(詳細內容請逕參見各研究所、碩士班規定)。 (二)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詳細內容請逕參見各研究所博士班規定)。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經系(所)務 會議審查通過,並經教務長核定後,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惟至多以二年為限。

貳、報名日期、方式及報名費 一、 報名日期:網路系統開放時間:101 年 1 月 3 日(週二)上午 9 時起至 101 年 1 月 16 日(週一)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登入本校主網頁(網址 http://www.nhcue.edu.tw/) →招生入學→教務處→碩士班(或博士班)→考試入學→網路報名系統,請 詳閱網路上之報名須知後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報名表正、副表。 三、 報名費:一階段考試報名費。 (一)碩士班: 1、一般系所(組)及音樂學系音樂教育組、鄉土音樂組:1,500 元, 2、音樂學系碩士班鋼琴組、聲樂組、管樂組:2,500 元。 3、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2,300 元(含口試費用) 。 2


(二)博士班:2,500 元。 (三)低收入戶考生:凡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免繳 報名費。 ※以上報名費皆內含 20 元郵局手續費;有複試之系所複試費於初試通過後另繳(詳見 p.25 拾、複試日期、費用、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 繳費收據影本請貼於副表上,並將列印正、副表連同報名應備表件(請參閱 pp.3-4)平 裝放入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A4 大小之信封內(信封請自備),以掛號郵寄或自行送 達,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自行送達者,請於 101 年 1 月 16 日(週一)下午 5 時前送達, 逾期恕不受理;未寄送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收件地址: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收件單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教務處註冊組)。 四、 繳費方式: 網路報名完成送出後,系統會自動給予 16 碼銷帳編號;每一考生各有一個專屬編號, 不得借用他人編號。請依據該 16 碼銷帳編號做為繳費轉帳之號碼。若選擇郵政劃撥 方式繳費者,免使用 16 碼銷帳編號。 以下擇一方式繳費即可。(三擇一) (一) ATM 轉帳、WebATM 轉帳 1.以郵局金融卡於郵局 ATM 或台灣郵政 WebATM 付款者免扣手續費。 (1) 以郵局 ATM 轉帳者,請選擇「轉帳繳款」之「一般繳費」方式繳費。 (2) 以 WebATM 轉帳者,請選擇「繳費」之「網路事後付款」方式繳費。 2.以其他銀行金融卡於銀行 ATM 付款時,跨行轉帳轉入銀行之代碼為 700。 (二) 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請填戶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帳號:18611018;寄款 人請填入報考系所及考生姓名。 ※ATM 轉帳後請確認 ATM 交易明細表上帳戶餘額有無扣帳、有無交易金額、有無 扣手續費等,並儘早補登存摺,以確認轉帳成功。如因繳費金額不正確、帳號寫 錯、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者,由考生自行負責。繳費完成請將 ATM 交易明細表 或 WebATM 繳費明細表或劃撥存款收據影本,黏貼於報名表副表正面下方,併同 報名表件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教務處註冊組),正本請自行妥為保存。

參、報名應備表件 一、報名表正表及副表 (一)務請仔細核對報名表上資料,並請於正表及副表分別貼妥同式之最近三個月內二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報名資料寄(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身 分、系所組別。 (二)請於正表正面下方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三)請於副表正面下方貼妥劃撥存款收據或 ATM 交易明細表或 WebATM 繳費明細表 3


影本。 二、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之證明文件: (一) 凡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於寄交報名表件時,一併繳交前開各地 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非清寒 證明)。 (二) 若證明文件未與報名表一併繳驗或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者,恕不予優待。 三、學歷(力)證明文件各一份(以下各項文件均請使用 A4 規格):

(一)碩士班 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班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及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者,報名時免繳學歷證件,均以網路輸入之資料為 依據,俟錄取後報到時繳驗學歷證件正本,若所繳學歷證件未符合報考 資格,則撤銷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退費。 (二)博士班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繳驗學生證 影本。教育部香港立案各院校學生經准入境,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准予 報考。 2. 以現役軍人及軍事機關服務人員報考者,繳驗國防部或軍種總部核准升學之正式 證明文件。 3.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須持有服務期滿或內政部同意報考之證明文件,始可報 考。 4.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所認定之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書。 四、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或英文譯本各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或英文譯本各一份。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記錄一份(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報考者為外 國人、僑民者免附)。

若報考時未及備妥應附文件,應具結(如附件八)保證如獲錄取,將於入學報 到前依前述規定補繳各項文件並於入學報到時繳驗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 明(及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一份)正本,否則視同自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 格。 其他有關規定,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如附錄三)辦理。 五、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先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申請學歷採認,如審 查不獲採認,取消報考資格,如獲錄取,取消錄取資格。 六、報考在職研究生者,附服務學校(含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機關、公(民)營機構

4


之在職證明書(請使用附件一格式),錄取後報到時再行繳交在職進修同意書(如附件二格 式)。 七、其他系所規定應繳資料(請依各系所指定之規定繳交)。

肆、規範事項 一、 報名方式及表件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其他方式概不受理。報名表件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 改報考身分、系所組別、選考科目及補件。 (二) 表件不合而致延誤報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另行通知。 (三) 報名所繳各件資料概不予退還。 二、身心障礙考生報考事項 (一) 身份規範如下: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 就學者。 (二)上列考生如需特殊服務,請於報名時除須繳交規定表件外,另須繳交本簡章附件 三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請於申請表背面黏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鑑 定證明影本)。 (三)凡未依前列規定繳交「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之身心障礙考生,於考試前臨 時提出申請者,本校一律不予提供任何服務。惟考試前因突發傷病致需提供必要 之協助時,得臨時提出申請,本校得視情形提供合適之協助。 三、 申請退費規範 (一)報名日期截止後,除有下列因素得申請退費者外,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1.報考資格不符。 2.逾期寄件者。 3.重複繳費。 4.已繳費但未寄報名表件者。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合於前四項退費規定者,應於 101 年 2 月 17 日(週五)前自行填寫本簡章所附之 「退費申請書」(附件四),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退費金額 所繳報名費於酌扣手續費 320 元(含考前試務作業處理手續費 300 元及原轉帳或 劃撥手續費 20 元),餘款於 101 年 3 月中旬前退還。 四、 公費生及實習等服務規範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等), 5


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 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立法意旨,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學生參與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五、 所有考試科目皆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六、 書面資料請盡量勿使用封面、封底、膠膜及任何不環保之裝訂。

伍、寄發及補發准考證 一、考生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即以掛號信函寄發准考證。考生如逾 101 年 2 月 15 日(週 三)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電話查詢: (03)5213132 轉 2303。考生於報名表上之收件 地址、聯絡電話務必填寫清楚無誤,否則因無法通知而致延誤考試時間,其後果自行負 責。 二、准考證若不慎遺失或損毀,應於考試當日備妥身分證或駕照,向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否則影響權益,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准考證須妥為保存,考試時憑「准考證」入場,另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相片之 身分證件以便查驗。

6


陸、招生系所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碩士班 《教育學院》

教育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組

招生名額

課程與教學組 一般生:6 名

系所組 代 碼

初 試 科 目

行政與評鑑組 一般生:7 名

在職生:7 名

02

01

專 業 科 目

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100 分。

共 同 科 目

英文:100 分。

在職生:6 名

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100 分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1、總成績=專業科目×70%+共同科目×30%。 2、同組一般生與在職生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3、教育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於辦理離校手續前,應於校內、外「學術研討會」獨自或 協同發表論文至少一篇(含)以上,或獨自或合著發表一篇(含)以上之學術論著。

聯 電

絡 話

(03)5213132 轉 3043

http:/ed.web.nhcue.edu.tw/

7


系所別 招生名額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7 名

系所組 代 碼

初 試 科 目

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在職生:2 名

一般生:5 名

03

04

1、 幼教專業科目(含幼教課程與教學、 1、 研究法:100 分。 專 幼兒發展):100 分 2、 組織行為:100 分。 業 2、 教育研究法(含研究法概論、教育統 科 計):100 分。 目 共 同 英文:100 分。 科 目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英文:100 分。

1、 英文為檢定科目,不列入總分計算, 1、英文為檢定科目,不列入總分計算, 未 達底標者,不予錄取。 未達底標者,不予錄取。 2、 專業科目任何一科未達後標者,均不 2、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予錄取。 註 3、 總成績=幼教專業科目×2+教育研究 法×1 4、 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得相互流 用。

聯絡電話 (03)5213132 轉 3201 網

(03)5213132 轉 6801

址 http://www.gdece.nhcue.edu.tw

http://ghrd.nhcue.edu.tw/

8


系所別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4 名

系所組 代 碼

05

初 試 科 目

專 1、普通心理學:100 分。 :100 分。 業 2、心理與教育研究法(含測驗、統計) 科 3、輔導與諮商:100 分。 目 共 同 英文:100 分。 科 目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2、 複試方式與計分:口試,總分 100 分。 複 試 3、 複試日期及地點 (1) 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複試報到時間於初試錄取時另行通知。 (2) 地點: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辦公室。 1、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3~4 倍為原則。 2、 英文未達後標者,不予錄取。 3、 總成績計算方式: (1)初試成績=專業科目總分+共同科目總分×50% (2)總成績=初試成績×50%+複試成績×50% 備 註 4、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5、 錄取之新生於就讀大學期間未曾修過相關規定課程者,入學後必須補修該課程 及格。如欲申請豁免補修者,需參加測驗。測驗通過者,可豁免補修該科目; 未獲通過者,需補修該課程。 6、 依據本校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項規 定:需修滿至少 24 學分並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至少一篇以 上之文章且為第一作者,始可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聯絡電話 (03)5213132 轉 3801 網

址 http://gepg.web.nhcue.edu.tw

9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招生名額

一般生:7 名

系所組 代 碼

初 試 科 目

06

專 1、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100 分。 業 2、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含研究法、統計):100 分。 科 目 共 同 英文:100 分。 科 目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複

在職生:7 名

無 無

1、 英文為檢定科目,不列入總分計算,未達底標者,不予錄取。 2、 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3、 在職生或一般生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聯絡電話 (03)5213132 轉 3301 網

址 http://dse.nhcue.edu.tw/

10


系所別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招生名額

7名

系所組 07 代 碼 專 選考科目:(三科選一科) 初 業 1、 計算機概論:100 分。 試 科 2、 設計概論:100 分。 科 目 3、 研究方法:100 分 目 共同 英文:100 分。 科目 系所規定 無 應繳資料 1、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參加複試者應於 4 月 10 日前郵寄複試應繳資料至 本所。 2、複試方式與計分:書面審查及口試,總分 100 分(書面審查佔 50﹪、口試佔 50﹪)。 3、複試日期及地點: (1)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 (2)地點: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4、複試繳交資料: (1)成績單:學士學位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需附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書(請使用 複試 附件六格式)並註明全班(組)人數。 (2)書面審查資料: (a)一般資料:個人簡歷文件(基本資料、聯繫電話或手機、電子郵件或網頁、 高中職以上學歷、專兼職主要經歷、專長、興趣及未來生涯規 劃等) 、佐證資料影本(得獎、專業證照等) ,以書面方式繳交。 (b)作品資料:互動教材、網站設計、資料庫程式、電腦繪圖、電腦動畫、影 音媒體等檔案,以光碟繳交。

1、初試成績=專業科目×80﹪+共同科目×20﹪ 2、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2 倍為原則。 3、 總成績=初試成績×50% +複試成績×50% 備註

4、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5、 選考科目需於報名時註明。 6、 本所畢業要求為:碩士學位論文、修滿畢業學分、與指導教授共同於國內外期 刊或研討會發表論文一篇。

聯絡電話 (03)5213132 轉 7901 網

http://elt.nhcue.edu.tw/

11


體育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組

運動科學組

招生名額 系所組 代 碼 專 業 科 目 初試 科目 共 同 科 目

運動人文社會學組 一般生:8 名

08

09

運動科學(含運動生理學:50 分、 運動人文社會學(含體育課程與教 運動生物力學:50 分、運動心理學: 學:50 分、體育行政與管理:50 分、 50 分) :150 分 運動社會學:50 分):150 分

英文:100 分。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複

無 無

1、英文未達後標者,不予錄取。 2、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共同科目總分。 3、本班分組招生,各組錄取名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到考人數比例分配, 擇優錄取。 4、各組如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5、參考書目:請至本所網頁點選查閱。

聯絡電話 網

(03)5213132 轉 1501 http://www.nhcue.edu.tw/~dpe/

12


《人文社會與藝術學院》 系所別 招生名額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一般生:3 名

在職生:4 名

系所組 代 碼

初 試 科 目

專 筆試 業 科 目 口試

10 1、語言學概論(含語文教育):100 分 2、選考科目:(二科選一科) (1)語言研究:100 分 (2)語文教育:100 分

口試:100 分(研究能力佔 70%、語言表達能力佔 30%)

共 同 無 科 目

系所規定 報名時須繳交:「簡歷」乙份(格式如本所網頁上所公告) 應繳資料 筆試與口試為同一天(上午:筆試,下午:口試)舉行。 口試報到時間及地點: 口試 (1)時間:101 年 3 月 10 日(週六)下午 13 時 00 分報到。 (2)地點: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辦公室(推廣教育大樓 4 樓 9432 室) 1、總成績=筆試成績×60%+口試成績×40%。 2、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3、口試評分之語言表達能力特指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及英語,考生需擇其 中一種應試。 備 註 4、選考科目需於報名時註明。 5、參考書目:請至本所網頁點選查閱。

聯 電

絡 (03)5213132 轉 3601 話

址 http://gitll.nhcue.edu.tw

13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

系所別 組

甲組

乙組

招生名額

一般生:4 名

一般生:18 名

系所組 代碼

11

12

初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1、藝術教育理論與實務:100 分。 1、藝術知能測驗(含中、西藝術史、藝術理 2、藝術理論:100 分。 論):50 分。 3、中、西藝術史:100 分。 2、藝術創作審查:150 分。 (非筆試科目,請 詳閱下列系所規定應繳資料說明)

共 同 英文:100 分。 科 目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報名時需繳交藝術創作紙本作品集(包含創作 理念及 15 件作品影像資料)。

1、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2、複試方式與計分:原作 10 件審查及口試, 總分 100 分(原作 10 件審查佔 50﹪、口 試佔 50﹪) 複 試 無 3、複試日期及地點 (1)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 複試報到時間於初試錄取時另行通 知。 (2)地點:藝術與設計學系辦公室。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共同科目 1、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3 倍為原則。 總分×50% 2、初試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2、本組發展方向以藝術與設計、藝術 3、總成績=複試總分 100 分(原作 10 件審 教育理論為主,入學以後不得轉 查佔 50﹪、口試佔 50﹪) 備 註 組。 4、本組發展方向以藝術創作、應用藝術與文 創設計為主,入學以後不得轉組。

聯 電

絡 (03)5213132 轉 話

址 http://art.nhcue.edu.tw/

2901

14


系所別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

中文組

華語教學組

--

招生名額

5名

8名

7名

系所組 代 碼

13

14

15

初試 科目

1、 國語文:100 分。 1、 語言學概論: 專 100 分。 業 2、 中國文學史:100 分。 科 3、 中國思想史:100 分。 2、 國文:100 分 目

社會科學概論:100 分。

共 同 英文:100 分。 科 目

英文:100 分。

系所規定應 繳資料

聯絡電話 網

1、 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共同科目總分×50%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共同 科目總分×50% 2、 一般生或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 同標準錄取。 2、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 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03)5213132 轉 2601

(03)5213132 轉 2801

http://www.clls.nhcue.edu.tw/

http://decr.web.nhcue.edu.tw

15


音樂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組

音樂教育組

鄉土音樂組

招生名額

6名

4名

系所組 代 碼

16

17

初 試 科 目

1、音樂教育概論:200 分 2、中西音樂史:100 分 專業 3、樂曲分析:100 分 科目

1、鄉土音樂概論:200 分 2、中西音樂史:100 分 3、樂曲分析: 100 分

書面 研究計畫:100 分 審查

研究計畫:100 分

系所規定 報名時需繳交:研究計畫(含自傳,約 2000 字)。 應繳資料

複試

1、 總成績=專業科目成績×85%+研究計劃×15% 2、 各組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備

3、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聯 電

絡 話

(03)5213132 轉 3101

http://music.web.nhcue.edu.tw

16


音樂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組

管樂組

鋼琴組

聲樂組

招生名額

5名

2名

2名

系所組 代 碼

18

19

20

(限小號、法國號、單簧管)

專 業 1、中西音樂史:100 分 科 2、樂曲分析:100 分 目 術科:100 分

初 試 科 目

術 科 考 試

1、鋼琴組:四個樂派(總長不得少於 40 分鐘,且需含一首古典完整奏鳴曲),由 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2、聲樂組:五首藝術歌曲(含中、義、德、法、英)及二首歌劇選曲(選自歌劇、 輕歌劇、神劇) ,需含三個不同樂派,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 演唱。 3、管樂組: 自選曲:含指定曲在內三首不同樂派之樂曲(小號需含一首無伴奏樂曲或練習 曲),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指定曲: 小 號:J.Haydn Concerto for Trumpet 1nd Mov,需完整演奏,並含 Cadenza。 法國號:Mozart Concerto No.2、No.4 或 Strauss Concerto No1(三選 一),需完整演奏。 單簧管:Mozart Clarinet Concerto KV 622,需完整演奏。

系所規定 報名時需繳交考試曲目表。(請使用附件五格式) 應繳資料 無

複試

1、 總成績:專業科目成績×30%+術科成績×70%(術科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備

2、 各組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3、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聯 電

絡 (03)5213132 轉 3101 話

址 http://music.web.nhcue.edu.tw

17


《理學院》 系所別

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系所組 代 碼 專 業 科 目 初試 科目 共 同 科 目

一般生:12 名 21

1、微積分(含初等微積分、高等微積分):150 分 2、線性代數:150 分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複

聯絡電話 網

在職生:3 名

無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2、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03)5213132

2738

http://math.web.nhcue.edu.tw

18


應用科學系碩士班

系所別 組

生命科學組

奈米科學組

招生名額

6名

6名

系所組 代 碼

22

23 基礎理化:300 分 (1.含普通物理:150 分) (2.含普通化學:150 分)

生物化學:200 分

初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英文:100 分。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2、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 2、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 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3、英文成績不列入總分計算,但成績需 達本組考生成績之底標。

聯 電

絡 (03)5213132 轉 2702 話

http://www.as.nhcue.edu.tw/

19


數理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系所別

科學教育組 組

數學教育組 A類

B類

招生名額

4名

4名

11 名

系所組 代 碼

24

25

26

初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科學教育(含科學教育 自然科學概論(含基礎 1、普通數學(中小學數學層級): 100 分 概論、自然與生活科技 物理、化學、生物、地 2、數學教育(含數學課程、數學 教材教法):200 分 球科學):200 分 學習、數學評量之理論與實 務):100 分 3、數學科教材教法:100 分 無

系所規定 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1、總成績=專業科目總分 2、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 2、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 同標準錄取。 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3、本組 A 類或 B 類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4、本組 A 類或 B 類只代表應考科目不同,入 學後並無分組。 科學教育組與數學教育組為教學分組,兩組名額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聯絡 電話 網址

(03)5213132 轉 8601 http://gimse.web.nhcue.edu.tw

20


博士班 系 所 組 別

教育學系博士班

招 生 名 額

4名

系所組代碼

51 1、筆試:(1)教育學:100 分

初試項目

(2)英文教育文獻:100 分 2、審查:碩士論文及學術著作:100 分

複試項目

口試:100 分(含研究計畫)

1、碩士論文三份(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得以相等之學 術著作代替)。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需附加中文摘要。 2、研究計畫三份(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 域、生涯規劃、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3、學術著作三份(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及專書 報名繳交資料 論文(附版權頁)等)。※無學術著作者免繳交。 4、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正本各三份。 5、中式大信封三個,每個信封請裝入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學術著作及成績 單各乙份。三個信封袋封面,均需註明報考所別、姓名、碩士論文題目、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題目。 複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口試)。 2、 報到日期、時間及地點: (1)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上午 8 時 10 分。 (2)地點:綜合教學大樓 3 樓 315 教室。 1、 初試成績(總分 100 分)=教育學×40%+審查×34%+英文教育文獻×26 %;若兩人以上初試成績相同時,依教育學、審查成績、英文教育文獻等 初試項目之順序,高分者優先錄取。 2、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2 倍為原則。 3、 總成績=初試成績×75%+複試成績×25%。 4、 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 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為:總成績若相同時依初試總成績、口試成 績之順序,高分者優先錄取。 5、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6、 博士班研究生於本所修業期間且在申請學位考試(論文口試)之前,至少須 發表一篇學術論著,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學術論著係指發表在有外 審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 文,或已公開出版之學術專書;其認定由本所組成之學術審查委員會審 查。博士班研究生需取得托福(TOEFL)考試電腦型態成績 137 分(相當 於紙筆型態成績 457 分)以上或全民英語檢定測驗中級以上或多益測驗 (TOEIC)550 分以上的成績證明。

聯絡電話:(03)5213132 轉 3043

網址:http:/ed.web.nhcue.edu.tw/

21


系 所 組 別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招 生 名 額

2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項目 複試項目

52 筆試:(1)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100 分 (2)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100 分 口試:100 分(研究計畫書及研究潛力佔 80%,母語能力佔 20%)

1、碩士論文二份(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得以相等之學術著 作代替)。 2、博士班研究計畫書二份(須包含以下六大項目:研究背景及動機、研究目的、 文獻回顧、理論架構、材料與方法、主要假設與預期結果)。 3、學術著作一覽表二份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報名繳交資料 4、最近五年內學術代表著作二份(最多三篇,不含碩士論文)。 5、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各二份。 6、個人簡歷二份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7、推薦函: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一位) 及碩士論文口試委員 (一位) 各一封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8、將上述資料放進信封,並貼上本校「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口試) 。 2、 報到日期、時間及地點: (1)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上午 9 時 00 分 (2)地點:進修推廣大樓 4 樓 9432 教室。 1、初試成績(總分 100 分)=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 50%+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50 %;若兩人以上初試成績相同時,依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臺灣語言與語文教 育等初試項目之順序,高分者優先錄取。 2、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2 倍為原則。 3、總成績=初試成績*60%+複試成績*40%(含書面審查)。 4、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 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為:總成績若相同時依初試總成績、口試成績之順 序,高分者優先錄取。 5、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6、本所博士班學位論文口試之前,須取得以下任一種外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及格 證明。 (一)英、日、法、德、西班牙文等五種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 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60 分(總分 180 分)、口試成績為 S-2。 (二)托福(TOEFL)成績 500 分、托福電腦化測驗(CBT)成績 173 分或新制托 福(IBT) 成績 61 分。 (三)國際英文語文測試 IELTS 成績 6 分。 (四)多益(TOEIC) 550 分。 (五)全民英檢中級。 (六)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 (七)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 DELF1。 (八)德語初級考試 ZD。

聯絡電話:(03)5213132 轉 3601

網址:http://gitll.nhcue.edu.tw 22


柒、初試日期、地點與時間表 一、日期:101 年 3 月 10 日(週六) 二、地點: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址: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考試地點若有更改, 將於考前二日公告於 http://www.nhcue.edu.tw/→招生入學→教務處→碩士班 /博士班→考試入學)。 ※試場座次表於考前一日在本校綜合教育大樓前公告,亦可上網查詢。 三、時間表: 時 系

科 所

8:20~10:00

10:30~12:10

13:30~15:10 15:40~17:20

教育學系碩士班課程與教學組

英文

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

教育學系碩士班行政與評鑑組

英文

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英文

幼教專業科目

教育研究法

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英文

研究法

組織行為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英文

普通心理學

心理與教育研究法 輔導與諮商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英文

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

特殊學生鑑定與評 量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英文

選考科目

運動科學組 體育學系碩士班

運動人文社會學 組

運動科學 英文 運動人文社會學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語言學概論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 與創作碩士班

甲組

英文

乙組

選考科目

口試

藝術教育理論與實務

藝術理論

中、西藝術史

中國思想史

藝術知能測驗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中文組

英文

國語文

中國文學史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華語教學組

英文

國文

語言學概論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

英文

社會科學概論

音樂教育組 音樂學系碩士班

鄉土音樂組

音樂教育概論 中西音樂史

樂曲分析

鋼琴組、聲樂 組、管樂組 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鄉土音樂概論 13:30~視人數而定

術科考試(音樂館) 微積分

線性代數

23


時 科 目 系

8:20~10:00

所 生命科學組

數理教育研究所

科學教 育組

10:30~12:10 13:30~15:10 15 :40~17:20

英文

10:30~12:30 基礎理化

A類

科學教育

B類

自然科學概論

數學教育組

生物化學

應用科學系碩士班 奈米科學組

普通數學

數學教育

教育學系博士班

英文教育文獻

教育學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語言研究理論與方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 法 育

數學科教材教法

捌、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各科成績之檢定標準採頂、前、均、後、底標。 前列五項標準係依各系所組、類,分別各該科全體到考考生(若分一般生、在 職生招生者,則分別計算)成績計算,且各標均取為整數(小數只捨不入) ,各 標準定義如下: 頂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前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均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後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底標:該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二、一般生與在職生分別報名,請於報名表正、副表勾選報考身份;一經報名後, 不得變更身份。 三、有複試之系所初試同分時,得增額參加複試。 四、有複試之系所,計算複試後之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時一律先將初試成績 正規化,例如初試滿分為 350 分,則先將考生初試成績除以 3.5 正規化後,再 乘以所佔總成績之比例,再加計複試及其他審查成績;成績計算公式參見「陸、 招生系所組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五、各系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錄取標準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不足額錄取之系所(組、類)不列備取生。 六、錄取生及備取生遞補同分參酌順序: 碩士班 (一)無複試系所:1.依專業科目序號(1、2、3、4)次序比較,分科成績高者優 先錄取;2. 專業科目分科成績均相同時,依共同科目序號(1、2)次序比較, 24


分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音樂學系碩士班鋼琴組、聲樂組、管樂組同分參酌順 序為:1.術科成績;2. 依專業科目序號(1、2)次序比較,分科成績高者優 先錄取。 (二)有複試系所:1.初試成績總分;2. 初試成績總分相同時,依各系所初試所 訂之專業科目序號(1、2、3、4)次序比較,分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博士班:請參見各博士班章則說明。 七、考生如有筆試科目為缺考或零分時,不予錄取。 八、備取生之名額,由招生委員會依應考生成績高低順序決定錄取名額。

玖、初試錄取公告 一、 初試錄取(合格)名單,預定於 101 年 3 月 23 日(週五)下午 5 時於本校 綜合教育大樓公告欄公告,另以專函通知;查詢網址:http: //www.nhcue.edu.tw/→招生入學→教務處→碩士班/博士班→考試入學。 二、 無複試之系所,初試錄取名單即為正式放榜錄取名單。 三、 成績單寄發日期:預定於 101 年 3 月 26 日(週一)寄發。 四、 考生如在 101 年 4 月 2 日(週一)仍未收到或遺失成績通知單者,請於 4 月 10 日(週二)前逕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如未申請補發以致權益受損, 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拾、複試日期、費用、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一、 日期:101 年 4 月 13 日(週五) 二、 複試費: (一)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考生:800 元整。 (二)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乙組考生:1,300 元整。 (三)博士班考生:1,000 元整。 ※請一律於 101 年 4 月 12 日(週四)複試前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戶名:國 立新竹教育大學,帳號:18611018;寄款人請填入報考系所及考生姓名),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者不得參加複試。 三、 注意事項:初試合格之考生請攜帶初試合格通知單、貼有相片之身份證件、繳 畢複試費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系所規定應攜帶之資料,並依通知單說 明參加複試。 四、 錄取公告: (一) 複試後之錄取名單,預定於 101 年 4 月 25 日(週三)下午 5 時於本校綜 合教育大樓公佈欄及本校網頁上公告外,並專函通知;查詢網址:http: //www.nhcue.edu.tw/→招生入學→教務處→碩士班/博士班→考試入學。 (二) 成績單寄發日期:預定於 101 年 4 月 26 日(週四)寄發。 25


(三) 考生在 101 年 5 月 2 日(週三)仍未收到或遺失成績通知單者,請於 101 年 5 月 4 日(週五)前逕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如未申請補發以致 權益受損,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拾壹、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 一、 申請成績複查期限:初試成績複查須在 101 年 4 月 6 日(週五)前;複試成 績複查須在 101 年 5 月 4 日(週五)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成績複查手續: (一) 填寫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附件七) ,並貼足回 郵之郵資。 (二) 以通訊方式將申請書、成績單影本及複查費(每科 50 元,限用郵政 匯票)郵寄 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 員會收。 三、申訴: 應考生若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初試須在 101 年 4 月 9 日(週一)前;複試 申訴事項須在 101 年 5 月 7 日(週一)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由考生本人具名以正式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姓名、報考系所組別、准考證號碼、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四、前項考試疑義,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裁決後,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拾貳、報到 一、 正取生請依各系所訂定之報到日期、時間自行至各系所報到,報到時應繳交 學歷(力)證書正本;報考在職生需另繳交服務機關之在職進修同意書(附 件二)。逾期未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二、 持國外學歷入學者,報到時除繳交上述文件正本外,應於通知規定日期繳交 下列文件,未能繳交或未能通過學歷查驗者,取消本校之入學資格: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一份。(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 文譯本)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應加附認證之 中文或英文譯本) (3)入出國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一 份(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 ,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 應屆畢業生報到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四、 正取生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日期未繳交學歷(力)證書者,其缺額由各系所 依規定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截止日期,由各系所自訂,惟至遲不得逾 26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逾遞補截止日期雖有缺額亦不得再遞補。 五、 各類公費畢業生(以一般生身份報考),具有服務義務者,應於報到時繳交 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服務機關同意展緩服務之證明文件,否則取消其錄取 資格。 六、 經錄取之新生,除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醫療需復健時程、參加教育實習、懷 孕、分娩或撫育三歳以下幼兒者、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申請保留入學 資格外,其餘皆不得以其他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以一年為限,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歳以下幼兒等情 形,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經就讀系(所)同意後,於註冊開始前,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保留時間為一年,期滿後申請原因如未消失,得重新提出申請,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拾參、注意事項 一、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 格。 二、師範院校研究生修讀教育學程或教育學分,應經甄試合格,其名額依教育部規定。 本校研究生如欲取得教師資格,悉依新修正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現役軍人如以非軍人身分報考並經錄取者,一經察覺,即註銷其入學資格。 四、警官學校畢業考生經錄取後,須繳驗服務四年期滿或內政部同意入學證明,始可註冊 入學。 五、考生所繳證件如有偽造、變造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並移送有關機 關處理;其在入學後始發覺者,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 件;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六、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錄取資格。 七、新生入學時,須詳實填寫有無在校內外擔任工作及何種職務,如有隱瞞而領取公費或 獎助學金情事,一經察覺,依研究生規定議處。 八、有關各系所「學位考試要點」規定,除依據「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 外,各系所另有其他考核項目及本簡章內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九、教育學系博士班課程分三個專精領域,分別為教育理論、課程與教學及教育行政,考 生錄取後,得選擇其中一個專精領域修讀。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拾肆、附註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就學貸款、工讀等資料,請逕洽本校學務處。 網址:http://sa.web.nhcue.edu.twl

27


拾伍、100 學年度研究所學雜(分)費及相關費用收費標準 (僅供參考,實際收費標準依教育部核定公布數收費) 收費項目及標準 收費別

理 組

文 組

備 註

學雜費 基 數

研究所 學分費

電 腦 實習費

教育學程 及大學部課 程學分費

個別指導 實習費

系所別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 作碩士班 音樂學系碩士班 一、音樂系碩士班學 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11,390 生修習主修者繳 應用科學系碩士班 納:12,330 體育學系碩士班 400 二、修習「選修樂器」 ※網路 資訊科學研究所 課程者繳納: 數理教育研究所 每一學分 每一學分 使用費 6,165 及授權 教育學系碩、博士班 1,000 1,470 ※修習上列課程者只 軟體使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繳納個別指導實習 用費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費,不再另外收取學 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分費。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9,840 台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 碩、博士班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 論文指導費: 本校碩、博士生收取論文指導費,不另收取論文學分費。 1. 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為 12,000 元,於 2 年級分上、下學期繳交,惟學生於第四學期開學日前即 符合畢業資格者,應於辦妥離校手續前繳清應繳之論文指導費。 2. 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為 17,000 元,於 3 年級分上、下學期繳交,惟學生於第六學期開學日前即 符合畢業資格者,應於辦妥離校手續前繳清應繳之論文指導費。

28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100.07.15臺參字第1000112683C號令發布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條 條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略)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 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 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 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 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 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 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能 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 考試,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三、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 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資格者,於本標準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五年內,得依原規 定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29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 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 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附錄二】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92 年 11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5 月 30 日 94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0 月 17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5 月 10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4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本校「入學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 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榜示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冒名頂替或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二)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應按規定時間入場,遲到逾廿分鐘者,即不准入場;已入埸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准 出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應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相片之身份證件,按照編定 座號入座,並主動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六、未帶准考證或國民身分證或無任何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確認係 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仍未送達准考證或國 民身分證或無任何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七、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一)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將書籍、紙張及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 (三)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八、除試卷另有規定外,一律使用藍色、黑色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九、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座號與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凡考生開始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 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該科不予 計分。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依照前項規定議 處。 (二)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發現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一、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並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 論處: (一)竄改或故意污損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彌封標籤或條碼者,該科不予計分。 31


(二)故意污損、破壞答案卷或在答案卷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 草稿紙使用等情事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十二、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該科不予計分,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一) 有抄襲、傳遞、夾帶、交換資料等情事者。 (二)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三) 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四) 相互交談,經制止不聽。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十三、考生應試時,除開水外,不得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或是出場後 於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初犯者扣減該科目成績 5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 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四、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暫停繳卷;待鈴(鐘)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坐在原座, 待監試人員收畢答案卷後方可離場;如仍繼續作答,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 分,第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經第三次勸阻停止作答 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 予計分。 十六、考生之答案卷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 分計。 十七、其他本規則未列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十八、本規則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32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 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 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 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 等事項。 五、認定: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之學歷。

第 4 條

學生為入學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查、查證 及認定: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或持高級 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四、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5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 及認定;如有疑義者,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 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各校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 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 協助認定。

第 6 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 情形、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 明文件後,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33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 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9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 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持博士學 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 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 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時間,得 予併計。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 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 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 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 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並以此 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規定。

第 11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 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 取得之學歷。

第 12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 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4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 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 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 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 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 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 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 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採認。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 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 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畢業證(明)書。 (二)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 (三)前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四)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五)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 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六)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35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 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 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 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學士或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 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 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 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 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 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 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校、 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四、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五、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 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 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 綜合判斷。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36


第 十一 條

第 十二 條 第 十三 條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採認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 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 之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7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