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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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

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 主辦單位: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籌備處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調查源起: 近幾年來犯罪新聞在電視新聞的比例大幅增加,其報導手法日趨煽情化,媒 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法律規定情形普遍,嚴重影響新聞當事人(包括嫌疑人、被 害人、家屬等相關人)之權益,甚至誤導判決。有鑑於此,「台灣媒體觀察基金 會籌備處」邀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廣告學系孫秀蕙教授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林鈺 雄助教授,設計與執行此一電視媒體新聞監看計畫,並於六月五日正式對外公布。 調查時間:1999 年五月一日~五月七日晚間電視新聞 調查對象: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四家無線電視台,TVBS、東森兩家有 線電視台。 調查內容:在包括六家電視台共七日的電視新聞報導中,當週發生許信良脫黨事 件與紅標米酒漲價風波等政治、經濟新聞,但當週犯罪新聞總數仍高 達一百八十五則。 調查說明:本次調查主要是針對犯罪新聞中的法律與倫理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法 律問題方面包括媒體明確違反偵察不公開,讓嫌疑人與被害人曝光, 為拍攝電視畫面而破壞現場等違法部分進行調查。新聞倫理方面,在 拍攝屍體、鬥毆、兕殺現場等畫面,雖未違法,但因畫面血腥殘忍, 常令觀眾不忍卒睹。此外,檢察官或警方也經常在案件未進司法程序 之前,逕向媒體透露 具體案情,而記者也常自行推斷、做出結論, 影響判決。 調查結果: 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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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百八十五則犯罪新聞中,共有一百一十五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例 高達六成二。 將嫌疑人身分曝光,尤其是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二四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 入為主的預斷。預斷會妨礙爾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或是在法院 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另外,強迫嫌疑人接受拍攝,也會侵 犯嫌疑人的人格權,尤其是肖像權、名譽權及隱私權。而在嫌疑人身分為少 年之情形下,將嫌疑人曝光,將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不公 開原則,不但造成前述的預斷與人格權侵害,而且會阻礙爾後少年更生的機 會。 二、將嫌疑人身分曝光的違法情形中,又以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 訪談的程度最為嚴重,共有十三則新聞出現類似問題。 警方縱容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 最為嚴重的類型。尤其是嫌疑人在警方的實力支配之下,多半既不知道也無 能力反抗這種違法訊問,而這種「後不後悔」 、 「為什麼要這樣做」類型的問 話方式,更強化觀眾眼中認定嫌疑人即犯罪者的心態,剝奪當事人在有罪確 定前視為清白的權力,更讓即使無罪確定後卻已遭污名化,重返社會勢必面 臨障礙的結果。 三、其他案情相關人曝光情形也十分嚴重。此次調查發現,被害人與相關人士曝 光比例高達二成五,共計四十八則。 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予媒體報導,不但同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 則;並且,在未得被害人同意之曝光情形,也同時構成人格權的侵害;而如 果是性侵害案件,更同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所定的「禁止報導原 則」 。而在相關人的曝光部分,則呈現出媒體為追求詳盡報導而造成的傷害, 即使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也要因為是嫌疑人的相關人而造成輿論「連坐式」 的非難。 四、其他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包括警方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共有二十四則;另外,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的部份,則有四則。 警方違法或不當對外透露具體案情時,除了誤導社會大眾預斷案情及侵 害嫌疑人人格權外,對於檢警而言,也因為破壞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保護的 「檢警資訊優勢」的考慮,造成真正的犯罪者人或其同黨聞風而逃、煙滅證 據等後果,使得檢警佈線緝捕及蒐集證據徒勞無功,更使司法正義無法獲得 伸張。 五、違反偵查不公開比例為第二高的情形,乃指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 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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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拍攝,共計五十六則,比例約三成左右。 陳列贓物不但會造成不當預斷,讓觀眾誤以為「罪證確鑿」,完全不過 問贓物由何處來?是否經過合理程序蒐證?是否所有陳列物皆為本案贓 物?等等事實問題。並且,許多陳列之贓物完全未經防止指紋跡證混同的處 理、證物並未裝置於證物袋,甚至於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干人士的觸摸 等,造成未來司法證據鑑定及認定上的困難。 六、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自我推斷、做出結論的情形也相當嚴重,造 成新聞審判現象,共計二十五則。 媒體工作者從事報導時忽略「報導者」而非「審判者」的角色,逕以有 限的資訊做出推論,導致觀眾無法分辨何種資訊為「事實傳遞」,何種僅為 「推論假設」,逕以接收到之資訊作為論斷結果。 七、「重建現場」之拍攝手法有十四件,混淆真實與報導推論,強化觀看者主觀 認定。 重建現場式的拍攝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模糊了「重建現場並不一定為 真」的前提,由於以實地、實景拍攝,記者幾乎以「在場人」的方式呈現新 聞,使得拍攝內容或犯案過程中推論部分也成為畫面上的「真實」,導致觀 看者主觀上無法排除「嫌疑人等於犯罪者」的認定。即使嫌疑人就是犯罪人, 也有因為媒體誇張、渲染或扭曲的拍攝方式而誤導了對犯罪故意的認識(無 論是有利於嫌疑人或不利嫌疑人),造成「媒體定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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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犯罪新聞報導之監看統計結果

題次 1.

數量 所佔比例

項目說明

115 62.16﹪ 嫌疑人曝光

2.

19 10.27﹪ 公佈嫌疑人前科

3.

13 7.03﹪ 嫌疑人之相關人身份曝光

4.

48 25.95﹪ 被害人,被害人之相關人,或任何足以顯示其身分之線索曝光

5.

48 25.95﹪ 進入現場拍攝

6.

21 11.35﹪ 拍攝鬥毆、兇殺現場之血跡等畫面。

7.

56 30.27﹪ 拍攝陳列贓物

8.

14 7.57﹪ 拍攝被害人屍體(說明拍攝畫面)

9.

8 4.32﹪ (警局)警方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10.

13 7.03﹪ (警局)記者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11.

14 7.57﹪ 重建現場的拍攝手法:

12.

16 8.65﹪ 拍攝警檢進行搜索或扣押

13. 14.

4 2.16﹪ 檢察官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10 5.41﹪ 拍攝法庭內審訊畫面

15.

8 4.32﹪ 強制拍攝或採訪法庭外當事人

16.

24 12.97﹪ 警局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17.

3 1.62﹪ 記者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過程

18.

9 4.86﹪ 醫師描述當事人之傷勢,病情

19.

25 13.51﹪ 記者自行推斷,結論

說明:百分比例係依據 185 則犯罪新聞為樣本母數,由於各現象可能出現重疊情況,因 此百分比例總值不等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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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犯罪新聞報導之監看表格設計說明與注意事項:

1. 本計劃研究重點為觀察對象採訪之犯罪新聞。外電犯罪新聞、天然或人為災 害、社會名流誹聞、社會現象或問題概述、商品促銷等廣義之社會新聞不在 觀察範圍內。 2. 執行本計劃時,必須翔實記錄每天觀察對象之犯罪新聞報導總長度,與該單 元新聞報導(不含廣告)之總長度,作為計算犯罪新聞比例的依據。 3. 在觀察時,若該則新聞之問題,不在監督表格類目中,或監督員對表格類目 有疑義者,請將問題寫在問題欄中,並註記整體印象,定期聚會時提出討論。 4. 觀察對象在每則新聞播出時,若有任何技術性之錯誤(如導播播錯影片,主 播吃螺絲,影片斷訊等),請在問題欄上註記。 5. 表格二說明如下,: (1) 將嫌疑人曝光(樣貌、身分證、住址或其他等可辨認其真實身份之資訊) (5) 將被害人或相關人曝光(樣貌、家屬、住址等可辨認其真實身份之資訊 (6) 進入刑案現場拍攝,有破壞現場之虞 (7) 理由同上,而血跡等呈現會引起觀眾負面感受 (9) 拍攝被害人之屍體(包括檢方相驗、勘驗現場時,記者拍出全部或一部分 屍體,全遮蓋、遮蓋部份或完全不遮蓋,須加以說明) (10)記者和警方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12)重建現場式的拍攝手法(包括警方要求嫌疑人進行的「表演式」現場重建; 以及當事人不在場而由記者自行「揣測模擬」式的現場重建) (13)警檢進行搜索及扣押時,媒體在場拍攝 6. 表格二之類目中明顯違法者: 1, 3, 4, 5(性侵害防治法), 6,7,8,10,11,12,13,14,15,16,17,18,19 2採訪倫理:嫌疑人之尊嚴問題 9採訪倫理:目前無條文規定 7. 請記錄人先詴做三天新聞,若上述說明不盡周全,或表格有其他未列入之類 目,或觀察時發現新類目,一併由監督員共同討論,作最後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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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看表格一:每日犯罪新聞清單 月 日 時開始, 時結束,新聞總長度(不含廣告)共 ( )無線電視台 1. 台視 2. 中視 3. 華視 4. 民視 ( )有線電視台 4. TVBS 6. 東森

播報人:_______________ 記錄人:_______________ 拍攝場景: 1. 作案現場 播報序與關鍵字

2. 警局

起始時間

3. 法庭 總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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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檢察署

5. 醫院

6. 其他

是否進入司法程序 拍攝場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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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看表格二:每則犯罪新聞問題記錄表 月 日,第 分開始 電視台:___________ 主播:______________ 新聞播報序: _______ 採訪記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聞標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聞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嫌疑人曝光: 十八歲以下嫌疑人曝光 □ 戴手銬、腳鐐 □ 未戴手銬、腳鐐 記錄人說明嫌疑人被拍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歲以上嫌疑人曝光 □ 戴手銬、腳鐐 □ 未戴手銬、腳鐐

( )2. 公佈嫌疑人前科 ( )3. 嫌疑人之相關人身份曝光 記錄人判斷相關人是否自願曝光:□ 是

□ 否 □ 無法判斷

( )4. 被害人,被害人之相關人,或任何足以顯示其身分之線索曝光 記錄人判斷被害人或相關人是否自願曝光:□ 是

( ( ( ( (

)5. )6. )7. )8. )9.

□ 否 □ 無法判斷

進入現場拍攝 拍攝鬥毆、兇殺現場之血跡等畫面。 拍攝陳列贓物 拍攝被害人屍體(說明拍攝畫面):_____________________ (警局)警方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 )10.(警局)記者對嫌疑人的「審訊」式訪談 ( )11. 重建現場的拍攝手法: □ 嫌疑人現場表演 □ 記者模擬 □ 圖表顯示 □ 其他:_____________

( ( ( ( ( ( (

)12. )13. )14. )15. )16. )17. )18.

拍攝警檢進行搜索或扣押 檢察官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拍攝法庭內審訊畫面 強制拍攝或採訪法庭外當事人 警局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記者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過程 醫師描述當事人之傷勢,病情

( )19. 記者自行推斷,結論 問題欄(若空間不夠請寫背面):

記錄人整體印象(若空間不夠請寫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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