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社文權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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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1 11:17:00 PM

追求人性尊嚴的人權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入門

國際特赦組織 封面照片:1995 年,穿過印度馬辛(Mahim)貧民區中心以輸送飲用水至孟買富人區 的管道。 © Sebastião Salgado 版權所有

國際特赦組織出版物

國際特赦組織國際秘書處於2005 年首次出版 Peter Benenson House 1 Easton Street London WC1X 0DW United Kingdom www.amnesty.org

© 2005國際特赦組織版權所有 ISBN: 0-86210-383-5 國際特赦組織索引號: POL 34/009/2005 原文: 英文 Alden Press, Oxford, UK 印刷 一切權利保留。本出版物受著作權保護,但為提倡、運動及教學目的得以任何方式重製而無需 支付費用,惟不得用以轉售。為進行影響評估,著作權人要求所有前述使用情形應向其登記。 任何其他情形之重製或於其他出版物中再使用,或翻譯或改編,應先取得出版人之事先書面同 意,並且可能需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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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1. 重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根源 冷戰之後 目前的挑戰 2. 重點認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文化權 適當食物的權利 適當住房的權利 教育權 健康權 用水權 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 3. 國際法下的義務 尊重、保障及實現權利 立即義務及逐步實現義務 跨越國界藩籬的義務 4. 辨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侵害 武裝衝突不是藉口 資源不足不是藉口 5. 誰應該負責? 6. 人人享有全部權利 兒童 女性 原住民 移工 難民及國內流離失所人民 7. 捍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透過個案變革 紀錄侵害情形 透過夥伴關係工作 為憲法保障而進行遊說 檢視預算 立刻採取行動 註釋


(林詩梅譯。註:紅色文字標示部分包括(1) 翻譯時更新資料;(2)中文翻譯說明。又, 因沒有 AI 當時出版之紙本文件,不確定原文中實例說明及照片實際編排位置,另以綠 色括弧標示出。)

引言 「過去 25 年來,這個世界上極端貧窮現象減少程度前所未有,至為顯然。然而,很多 國家反而變得更窮。超過十億的人口仍然處於每天收入少於 1 美元的狀況。每年有 300 萬人死於 HIV/AIDS,有 1,100 萬的孩童活不到 5 歲。」 Kofi Annan 聯合國秘書長1 全世界有 8 億 4 千萬人長期營養不良2。約有 1 千 1 百萬名孩童活不到 5 歲3。超過 1 億人口(一半以上是女性)甚至連接受基礎教育的機會都沒有4。這不僅是生活現實不 幸,而是駭人的人權恥辱。我們有責任予以回應—這個責任不僅根源於人類道德感的 要求,也源於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人權義務。 經濟上及社會上顯著的不平等在很多國家裡都是長期存在的現實,不論這些國家所屬 政治色彩為何,亦不論處於哪個發展階段。其中,很多人甚至無法取得食物、水、教 育、健康照護*1 及住房等基本需求。這種狀況不僅是缺乏資源所致,也來自國家及其 他行為人缺乏意願、忽視及歧視等因素;很多群體*2 因為其身分遭到這類對待,社會 邊緣人則經常性地被完全漠視。(譯注:*1: Health care 泛指一切與健康維持所需之照 護需求,意義較醫療系統為廣,故選擇譯為健康照護,而非醫療。*2: 原文為 group, 泛指個人組成的群體。至於台灣習於使用的族群,可能在英文上有 ethnic 意義。為免 混淆,本文內 group 原則上翻譯為「群體」或「團體」。) 完整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取得食物、住房、健康、教育及工作的權利,需要 投入相當程度的人力、經濟、技術及其他資源。然而,資源有限並非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廣受侵害的主因,也不可作為違反特定個人及群體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藉口。歧 視與不正義,使少數族群、原住民、女性、反對運動或宗教團體成員、HIV/AIDS 患 者、心智障礙者以及許多其他人遭受權利剝奪的危險。 即使是富有、強盛的政府,顯然也沒有實踐終結飢餓及可預防性疾病、掃除文盲及無 家可歸情形的國內或國際義務。國際社會雖然會表達關切及提出善意聲明,但其實對 於個別國家漠視數百萬人的人權袖手旁觀。 [Box: 辛巴威---沒有農地、榖物種子及食物援助 CK 現年 70 歲。她一輩子都在一個曾經是大規模商業化的農場工作及居住。當她退休時,農場主人把農 場邊緣的一小塊地給她,讓她可以耕種需要的糧食,另外還有為數不多的養老金給她和她的丈夫。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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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3 年間,CK 所有的子女及他們的伴侶都死於 AIDS,留下了 12 名年約 3~16 歲的孫子女由她照 顧。2003 年,農場被沒收作為重新分配居住之用,而農場主人被迫離開。農場重新劃分後,包括原本 農場工人使用的土地,都分給新的農人。CK 及其他農場工人可以留在原有的房子,但沒人分配到土 地。CK 因而無法耕種供給全家。她被排拒在政府的「以工換糧」計畫之外,也無法從政府控制的穀糧 行銷委員會分配到糧食。

當辛巴威政府在推展其「快速」土地改革計畫以解決大規模土地所有權不平等現象時,並未保障糧食安 全。政府將面積廣大、原本有生產力的土地重新分配,卻未確保新的占有人擁有種子、肥料、工具甚或 種植作物的意圖。加上南部非洲受旱災所苦,導致糧食供應嚴重短缺。糧食短缺問題又因為政府拒絕國 際人道糧食援助、把飢餓作為牟取政治利益手段等更加惡化。被認定為反對運動的同情者要從政府運作 的食物配給服務中取得糧食,面臨很大的障礙。

糧食危機中受害最深的人之一是繼續住在被沒收土地上的農場工人,他們通常不受到占有權限的保障。 除了被政府忽略外,由於一些國際援助者急於避免被視為對於土地占有一事予以寬恕,使得這些工人偶 爾也被排除於人道援助之外5。]

有些政府雖然極力鼓勵投資,卻往往不要求大企業實踐其尊重人權的責任;這些大企 業讓當地人民暴露於污染的危險,且侵害享有公平工資及良好工作條件的權利而使當 地人民面臨剝削。此外,政府也不關心其他地區人民享有的權利,透過該國或國際金 融組織的行動支持大規模開發計畫,導致失去家園或侵害原住民權利的情況普遍發 生。 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是沒有適當資源的問題,也是政策問題6。 [照片:2004 年,攝於以色列西岸近 Tulkarem 的 Jubara 地區檢查站,一名孕婦必須在 此等待救護車來接她。以色列佔領區內對巴勒斯坦人行動自由的嚴格管制已經造成悲 劇性的後果,一些孕婦被迫在檢查站分娩而導致新生嬰兒死亡。© Machsom Watch] 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權利具有同等價值而不能予以分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侵 害(例如怠於保護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否定少數族群的教育權利、沒有公平地提供 健康照護等),往往與慣性的侵害公民政治權利有關。人權的實現不能孤立於其他權 利之外。就如同要完整實踐意見表達自由的權利,需要努力實現教育權;而生命權的 實踐則需有可以減少嬰兒死亡率、傳染病及營養不良的措施7。 當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通過時,國際社會承認,創造出適於所有人得享有所有人權的 條件,人類始能達到免於恐懼及免於匱乏的自由、言論及信仰自由。然而,即使國際 間承諾人權不可分割,國際關注焦點大多集中於某些公民政治權利的侵害,例如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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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虐待、法外處決、失蹤及違反公平審判權利等。國際特赦組織超過 40 年來持續在推 動這些問題的國際化上扮演領導角色。 冷戰結束後,國際間對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持續遭到侵害的關注日漸增加。所有國家 裡,被排斥或邊緣化的群體仍然連實現甚至是最低程度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都面臨障 礙。因此,愈來愈多的行動份子認為承認這些障礙是人權議題並加以對抗,有其迫切 重要性。 由於認知到貧窮的囚犯遠多於良心犯、數百萬人長期忍受飢餓的酷刑,而有些造成慢 性死亡的疾病本來是可以預防的,國際特赦組織近幾年來已擴大它的任務。人權侵害 本質上是相互關連的,介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使國際特赦組織得以更全面、充分地處 理複雜的人權問題。例如,國際特赦組織長期關注以色列佔領區內權利侵害情形,最 近就特別將焦點放在宵禁及關閉邊界對巴勒斯坦人工作權及健康權的衝擊。

「任意剝奪生命權不限於非法殺害行為;更應擴及剝奪活得尊嚴的權利。這個想法將 生命權同時視為公民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範疇,因而得以描繪所有人權的 相互關連及不可分割性。」 Antonio Cancado Trinidate 美洲人權法院院長8 [Box: 以色列佔領區內的權利剝奪 以色列軍隊在佔領區裡限制遷徙自由,已對巴勒斯坦農民種植、出售作物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巴勒斯坦 人難以獲得工作或使用健康、教育設施。為了阻擋巴勒斯坦人接近以色列屯墾區及以色列屯墾區居民使 用的道路,以色列採取封鎖與其他限制措施,包括自 2002 年以來興建的 600 公里長的圍籬/圍牆。根 據國際法,這些屯墾區都是非法的,且剝奪了當地巴勒斯坦人民用水、土地及其他重要資源的權利 9。 女人被迫在檢查哨生產,且因為無法自由取得緊急醫療照護有時造成致命的後果。Rula Ashtiya 被迫在 西岸 Beit Furik 檢查哨旁的泥土路上生產,因為以色列士兵不准她從她的村莊到附近的 Nablus 城鎮。 「我們搭計程車在到達檢查哨前停下,因為車子不能靠近檢查哨,其餘的路我們只好用走的,而我當時 正在陣痛。檢查哨有數名士兵正在喝咖啡或茶沒理我們。Daoud 走過去說話,卻遭其中一位士兵以武器 威脅 。當時我躺在泥土地上為了取得一點隱私,慢慢爬到檢查哨旁一個水泥塊後面,然後像個動物般 在塵土中生下孩子。我把嬰兒抱在懷中,她動了一下,但幾分鐘後她在我懷中死去。10」]

從 1980 年代中期起,人權工作者透過國際網路動員倡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並分享過 去多年來在世界各地習得的技巧與經驗。經由這些努力,改善了某些受壓迫人們的境 遇、增加了對於社會裡某些群體面臨特定障礙的認知,並促使人們對於這類權利在造 就人性尊嚴的重要性上有更多覺醒。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是個想望或隨著時間漸進 達成的目標。在國際法下,國家有立即的義務與長久的責任。國家不論處於何等發展 階段,都必須為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採取行動(包括檢討法律、政策等),也必須 自我克制不得違反該等權利。國家必須確保,在實現這些權利的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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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的歧視。政府也必須就私人、企業及其他非國家行為人(non-state actors)的行為予 以規範,以確保他們尊重人權。 「個人尊嚴不能也不應該區分為公民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個範疇。個人必

須得以享有免於匱乏及免於恐懼的自由。若個人無法享有全部權利,則無以達成個人 尊嚴受到尊重的終極目標。」 Circle of Rights: Economic. Spe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ctivism: A Training Resource11 國際特赦組織也加入全世界各個地方的社群及人權運動者來倡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本入門手冊乃就這些權利的重要特點予以概要說明,例如這些權利的範圍及內 容,也舉出一些違反的例子以及處理情形等。 國際特赦組織相信人權不可分割,也認為必須加以倡導,始能促進尊重、保障及實現 所有人的全部人權。本入門手冊除了強調政府的國內義務外,也強調其國際義務,以 及範圍更廣的行為人(包含國際組織及企業)的人權責任。 國際社會持續地承認所有人權皆有普世性且應是不可分割、相互依賴及相互關連的 12

。人性尊嚴要求所有人的所有人權受到尊重:有尊嚴地活著最具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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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儘管世界人權宣言承認權利的不可分割性,但在 20 世紀裡大多數的時候,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都受到忽視。人權領域也無法自外於冷戰期間世界對立狀態的影響。一方認為 要達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必須在政治上服膺社會主義。另一方則將公民政治權利描繪 為僅有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後才能享有的奢侈品。 重新建立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也是人權的認識,其實是透過全世界許多社會運動人士 的努力。到了在 1980 年代,由於全球政治局勢的緩和、人們對於社會狀態(social condition)崩潰以及經濟發展優先於人性尊嚴日益感到不安,社會運動人士所傳達的訊 息得到更多的共鳴。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根源 雖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經常被稱為「新的」或「第二代」權利,事實上這些權利受到 承認已有幾個世紀。18 世紀晚期法國及美國的國民權利宣言內包含了「追求幸福」、 「平等博愛」等概念,以及組織工會、團體協商、勞動安全條件的權利。國際勞工組 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作為全世界第一個人權組織,從 1919 年起就致力於 保護勞動權利及其他廣泛的人權範疇,其組織憲章明白承認「唯有以社會正義為基 礎,始能建立普世、持久的和平」13。 世界人權宣言14 內則重申「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 正義與和平之基礎」15,並且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並列。 這些權利包括:   

 

工作權、公正良好工作條件以及失業保障的權利 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達到適於健康安樂之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食物、衣著和住房、健康照護及 社會服務,以及失去謀生能力時的保障,無論是因為失業、生病、失能、高 齡或任何其他理由 受教育的權利,且「初等及基礎教育」階段應當是免費義務教育 參與文化及科學生活的權利

1948 至 1966 年間,為了將世界人權宣言轉化為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國際社會為制 訂國際人權公約而努力協商。最後,因為當時意識型態壁壘分明而通過了二個公約, 分別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及公民政治權利予以規定。二個公約採取不同的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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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尊重並確保」公民政治權利,但僅要求國家「逐漸達到」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的「充分實現」。然而,本文將會說明二者皆具有立即義務及漸進義務。 1966 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稱「ICESCR」),以更完整、法律拘束力的形式彰顯世 界人權宣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6。截至本中文譯本進行時,已有 165 個國家批准 ICESCR17。 ICESCR 目前仍是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最全面性的國際標準。同時,其他專門機構例 如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其機構職責內,也針對特定權利發展 出詳細的權利內涵。此外,1965 年起,國際社會間也陸續就種族、族群、女性、原住 民及兒童等特定群體發展出相關權利標準。這些權利標準內也涵蓋各該特定群體所適 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條文。非洲、美洲及歐洲的區域性人權公約,亦針對特定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提供相關保障,修改後的阿拉伯人權憲章亦同。 冷戰之後 過去二十年來,透過草根性、廣泛的公民社會行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受到更多的承 認與理解。自 1980 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地有更多的人參與社會運動以對抗快速經濟 改革、大規模基礎建設計劃、貪污與無法維持沈重債務對社會帶來的明顯衝擊。世界 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推動的「結構調整計畫」(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mes) 鼓勵 受援助國減少健康、教育等社會支出,並將預算中的顯著比例用於管理國際債務的支 出。有些國家因而採用「成本分擔」制度要求人民付費取得社會服務(通常不論其支 付能力為何),導致初等學校註冊數量大幅減少,也使人民取得健康照護的能力受 阻。這些政策的反對聲浪通常源自於對社會正義的要求,而終究也訴諸以人權為依 據。 1960、1970 年代時,某些公民政治權利的侵害可以迅速引起具有政治意識的專業人士 共鳴,因為他們是最受到影響的人之一。同樣地,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剝奪也是人 權議題一事受到廣泛理解以前,也是由最受影響的人(亦即那些最無法接觸政治參與 平台的人)先提出這些主張。1980 年代晚期及 1990 年代,一些致力於捍衛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的國際性 NGO 與地方性、國家性的行動份子聯合起來。這樣的運動發展產生 了一個全球性社會論壇及國際網絡,使一些致力於社會正義議題的公民社會組織得以 聚集、共享經驗並建立聯盟關係。 透過這些公眾行動重申「權利」是一種應得權利(entitlements),為追求社會正義的訴 求提供了正當性。也就是說,強調各種行為人及義務主體(duty holder)的責任,也產生 全球動員的力量。當那些被邊緣化的人、權利被剝奪的人不能期待自己的政府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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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並實現這些應得權利時,那些有能力提供協助的國家則應承擔國際合作協助的責 任,採取行動。 其次,1980 年代末期也是聯合國設置獨立委員會以監督國家遵守 ICESCR 的時候(比 ICCPR 的委員會晚了 10 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針對國家根據 ICESCR 提出的人 權報告予以分析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也對於 ICESCR 規範的權利與義務發表「一般性 意見」(General Comment)18。一般性意見協助國際社會了解這些權利的本質,以及同 意受 ICESCR 拘束之締約國的義務。 不是只有草根性運動組織者、人權捍衛者或聯合國機構承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而已。 例如,諾貝爾獎得主經濟學家 Amartya Sen,就從缺乏應得權利的角度來闡明饑荒的原 因。Sen 認為,有權利取得糧食、生產性資源(例如土地)來養活自己,是解決饑荒 的根本因素;即使糧食可以取得或甚至很豐饒,但並非每個人都有取得的機會1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可以透過司法制度實現(justificiable),已在國內法及國際法上普 遍受到肯定。印度最高法院在處理一些公益訴訟中,將生命權廣泛地解釋為包括教育 權、健康權,以及免於環境惡化有害影響的自由。同樣地,南非憲法法院也支持 1996 年憲法內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認為國家有責任以「合理」行動逐漸達成並確保基本 醫療及適當住房權利的實現,特別是應該優先處理最弱勢群體的需求。 [照片: 2005 年 1 月,攝於希臘 Patras 區域一處羅曼人居住的臨時性庇護所。2005 年 6 月,Patras 的羅曼社區 居民被驅逐、房屋被拆毀。2004 年 12 月,歐洲社會權利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on Social Rights)認 定,希臘違反歐洲社會憲章內關於維護「家庭享有社會、法律及經濟保障的權利」規定。委員會認為, 希臘沒有足夠的優質住處以供定居羅曼人居住,亦無停留處所(stopping place) 供游居社群暫留,且強迫 羅曼人遷離他們的房屋,違反了憲章。AI]

在區域性層面,非洲人權及民族權利理事會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認定,奈及利亞未能採取足夠措施以保障尼日三角洲的 Ogoni 人免於石油探採 的不利影響,違反了健康、住房及生命等權利 20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也肯定人權的相互依存性,當國家不能保障人民免於污染性事業對於人 體健康的衝擊時,也就違反了人民的隱私、家庭生活與住房的權利21。 另外,有關受害人實現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機制也得到發展。美洲及歐洲都已建 立起申訴程序 22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前身為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在 2006 年 3 月 26 日組織調整為人權理事會)多年來也研 究在 ICESCR 增訂任意議定書的可能性,聯合國大會終於在 200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人 權委員會研擬之任意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ICESCR),以使受害人無法尋求國內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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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時得尋求國際救濟23 。委員會同時也指派一些獨立專家作為教育權、適當住房、適 當食物及健康等權利之特別報告人,每年針對這些權利的實現提出報告並進行國家訪 查。 目前的挑戰 儘管有這些進展,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面臨的挑戰依然很大。一些具有影響力的國家 對於為承認及捍衛這些人權而建立個人申訴制度的有效性,仍然有所疑慮。例如,美 國表示: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充其量只是可以逐漸達到的目標,而不是保證達到。因此,取得

食物、健康照護及有品質的教育是發展目標之一,稱之為權利,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公 民成為發展的客體而非控制其命運的主體。」24 於是,美國未批准 ICESCR 此一重要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標準,也反對發展執行該等權 利的國際機制,包括任意議定書在內。 然而,就是這種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當作發展願景的想法,使得窮國及富國內的這類 權利侵害不受注意。人權運動者的主要挑戰就是重申權利的普世性,以增進對世界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的重視並加以對抗。 [BOX: 透過區域性組織行使權利 有一些人權組織,例如國際正義中心(Centre for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CEJIL) )、國際人權法律保障國際 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terights))等,已經利用區域性人權保 障機制來處理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案件。這些組織或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ae)身份提出意見,或在 案件裡代理人權遭受侵害的受害者。

在本手冊初版之時,CEJIL、多明尼加—海地女性運動組織(Movement of Dominico-Haitian Women Inc. (MUDAH))及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人權診斷中心(Human Rights Clinic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在美洲人權法院審理 Dilcia Yean 及 Violeta Bosico 請求的案件裡,代表原告 Dilcia Yean 及 Violeta Bosico。這個案件裡,多明尼加和國被控基於原告的海地後裔身分而拒絕給予這二名少女國籍登 記。她們因為沒有登記而不能註冊上學,致使其教育權遭受侵害 。本案業經美洲人權法院判決認定多 明尼加共和國違反了美洲人權公約有關國籍、姓名權、平等權、兒童權利等的規定 25。]

不過,聯合國專門機構與許多提供援助的政府已經認知將人權納入發展合作計畫的重 要性。例如,聯合國發展計畫(UNDP)在其人力發展報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中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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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生活水準、適當營養、健康照護及其他社會經濟成果不僅是發展目標,也是人

類自由與尊嚴固有的人權。這些權利不是取得救濟物品的權利,而是要求一套規範、 制度、法律及經濟環境等的社會安排(social arrangement),以使人們得以享有這些權 利。因此,政府及其他行為人有義務實行可以實踐前述社會安排的政策。26」 然而,以權利本位為發展取向(rights-based approach development)在實踐上不如預期 27 。包括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等在內的聯合國專門機構,並未採用權利本位取 向,即使在它們工作顯然直接影響人權的領域亦同28。 除了國際上的發展外,全球經濟整合、貿易自由化以及核心公共服務民營化等經濟全 球化相關進程,也對於捍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帶來新挑戰。例如,公共服務民營化已 漸漸被奉為圭臬,甚至有些對於確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至關重要的服務也包括在內。 提倡經濟與社會正義的活動份子優先任務之一,就是鼓勵國家遵守國際義務以確保民 營化不會損害人民取得用水、健康照護及教育等服務的機會。人權運動者則強調這些 管制鬆綁措施對於人權實現及國家遵守國際法義務造成的影響,在這些倡議行動中以 權利本位取向提出獨立的批評。 貿易自由化雖然可以讓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者有大好機會進入原先未開放的市場,但貿 易協定常常犧牲發展中國家人民的利益,以保障富國及其企業的利益。人權運動者愈 來愈擔憂國際、區域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於人權實現的影響,特別是在取得基礎醫 藥及尊重勞工權利等相關方面29。 過去二十年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理解與捍衛已有重大進展,但這些權利仍然經常 遭受懷疑與否認。此外,很多國家仍然明顯只重私利,而使實現人權的國際義務遭到 弱化。面對這些全球性的機會與威脅,人權運動者與社會正義運動者也持續增加國際 間合作,透過這樣的「全球化」捍衛被邊緣化人的權利。 認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範圍與內容不確定、不像公民政治權利得以清楚確認侵害情 形、加害者及救濟途徑的這類想法,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作為人權的完整性與正當性 持續遭受質疑的主因。這些錯誤的想法,在過去二十年來已經相當程度得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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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點認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間並無明確界線。」 歐洲人權法院30 從很多方面來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是一個很粗略任意的分類。「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一詞涵蓋某個範圍的人權,從教育權、適當住房、健康、食物到飲 水等權利、工作權以及工作中享有的權利,還包括少數族群及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未區分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有其道理。某些權利,例如 集會自由和勞工權同時存在於 ICESCR 與 ICCPR 二個國際公約內。另外有些權利則同時 包含一些傳統被認為公民權利及社會權利的面向,例如教育權。以下針對一些通常被 歸類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權利概述其內容。 文化權 文化指個人生活所屬社群背景,可以影響住房、食物、與土地及自然環境關係、健康 照顧、宗教、教育及藝術等所有人類生活的面向。某些相關權利,例如取得適當食物 的權利、教育權等,則要求食物及教育政策得與文化相容31 。透過尊重言論自由、集 會自由與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使少數民族(特別是原住民)得有真正參與的機會, 是尊重文化權利的基本要素32。 [照片: 2000 年 4 月 22 日,攝於巴西 Porto Seguro,一些 Xavante 原住民與警察在一場示威活動中對峙的情 形。數千名人士及一些草根性組織運動抗議歐洲人發現巴西五百週年的慶祝活動。有數百名遊行人士遭 到警察毆打,警察負責阻擋他們靠近官方遊行活動。Reuters]

文化權利的保障,在國際標準上有各種不同方向。ICESCR 保障參與文化生活與享受科 學及文化利益的權利,並述及國家保存、發展與散布科學及文化的責任。和原住民族 (見第 6 章)及少數族群權利相關、消除種族歧視相關的國際法,則規範更具體的內 容。國際上捍衛文化權利的個人及團體最常訴諸 ICCPR 第 27 條,ICCPR 保障少數族群 的成員與其他成員共同享受文化、信奉和實行宗教、使用語言的權利33。 保障不同群體、社群及民族的文化權利必須與個人權利加以平衡。非洲人權及民族權 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雖然要求締約國有義務推廣及保障 「社群承認的道德及傳統價值」,但適用上已經區分「正面」及「負面」的文化習 俗。有些習俗例如明顯使女性隸屬於次要地位可能被認為違反該憲章其他條款。阿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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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人權憲章(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要求締約國採取行動以達到最高體質和心理 健康的權利,包括「禁止會損害個人健康的傳統習俗 」34。 至於保障兒童權利的國際標準,則特別要求國家有義務採取措施,以消除會傷害兒童 的傳統或文化習俗35。 適當食物的權利(Right to Adequate Food) 世界上所生產的食物供應每個人綽綽有餘,卻有數億人口長期處於營養不良狀態36 。 為遵守適當食物權利 37 的相關義務,國家必須立刻解決飢餓問題,並且逐漸達到確保 「每個男人、女人及兒童,個別地或與其他社群成員一起,隨時有物質或經濟途徑得 以取得適當食物或取得食物的方式38。」 根據實踐食物權的義務,國家應當確保:  可取得性(Availability):得以直接透過具有生產力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或 良好的食物運銷、處理及市場制度等來養活自己的機會。此外,國家也有義務 採取國際行動,以確保食物權在其他國家受到尊重及保障、協助獲取食物的機 會,並且因應需要提供必要的援助39。 

可及性(Accessibility):包括經濟上的可及性(透過經濟活動、適當補貼或援 助)以及實質上的可及性(physical accessibility)(特別是針對弱勢群體)。針對 社會上弱勢者的處境,包括天災的受害者以及易發生災害區域的居民,則可能 需要相關處理之特別計畫。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食物「在質與量上足以滿足個人飲食所需、不含有害 物質,且在該文化脈絡下是可以被接受的」40。

在一件涉及奈及利亞 Ogoniland 石油開採的權利侵害案件裡,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委 員會表示如下: 「非洲憲章及國際法要求並且拘束國家有保障並改善現存食物來源的義務,以確保人 人有獲取適當食物的機會…… [除其他要求外]食物權要求[政府]不應該破壞或污染食物

來源。國家不應該允許私人破壞或污染食物來源,也不應該對人民養活自己的努力加 以阻礙。41」 [Box:北韓以飢餓作為懲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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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配到少量粟米。有時候只吃得到高麗菜葉加鹽的湯。沒有任何肉類。我們總是感到飢餓,所以 春天時必須以青草充飢。有三、四個人因為營養不良而死亡。有人死亡時,其他囚犯會拖久一點才向當 局報告死亡,以便可以食用他所分配到的早餐。」

金氏從中國遣返後,因被控叛國罪而在大韓人民民主共和國(北韓)位於 Yodok 專門對付政治犯的勞改 營裡待了 4 年。北韓飢荒因政府當局作為而加劇,有數十萬人死亡,數百萬人長期營養不良。食物援助 因為政府的阻擾無法迅速、公平的分配,而政府限制遷徙自由也使人民無法尋找食物 42。被迫遣返北韓 的難民通常會被監禁,而且遭受不人道待遇,包括食物的嚴重剝奪。]

食物權最基本義務之一,就是國家有責任不讓置於其控制管領下的人(如囚犯)面臨 飢餓問題。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所建立的原 則,當國家逮捕、拘禁個人時,即承擔起照顧生命的直接責任,例如提供適當的醫療 照顧、生活條件及食物 43 。此外,人權標準也考慮到食物權的性別面向,而要求國家 有義務使懷孕、受監禁及分娩後婦女得以獲得所需之食物44。 適當住房的權利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注意到,全世界有超過 10 億的人口沒有適當的住房,而有超 過 1 億的人無家可歸45。「沒有適當的住房,很難找到並維持工作、身體及心理的健 康也面臨威脅、教育受到影響、暴力更容易發生、隱私權受影響,而人際關係也隨之 緊張。 46 」根據適當住房的權利,每個人應享有一定程度之居住權限保障(security of tenure),以保障人們免於遭受強迫搬遷、騷擾及其他威脅。同時,住房權利也應當包 括安全飲用水、衛生及能源相關服務的供應。而人人(包括窮人)應當有取得住房的 機會,且最弱勢者之權利應優先予以保障。在國際標準下,國家也有義務採取措施以 確保住房位於安全區域內、遠離軍事區域、無有害排放物或污染等;接近交通運輸網 路及工作機會,並尊重文化權。 [Box: 安哥拉的強制搬遷及住房權問題 在 2001 至 2003 年間,安哥拉首都 Luanda 附近的都市違章聚落(或稱 musséque)的住家,估計約有 5,500 個住戶被強迫搬遷。大多數 musséque 住戶是在長達 27 年的內戰中為追求安全環境而搬到城市, 然後在他們找得到的任何空地上建屋。政府從未試圖管理這些房子的興建,也沒有提供水電等公共設 施。然而,自 1990 年代晚期起,因為安哥拉石油產量大增,對土地的需求也隨之增加。Musséque 住戶 因為沒有居住權限的保障,所以面對開發商時就處於弱勢。

2001 年,靠近懸崖的 Boavista 區域住戶,被告知必須遷離以避免遭受山崩危害。政府沒有採取任何措 施確保懸崖的安全性,也未認真徵詢住戶的意見。因此,超過 4,000 個住戶被搬遷到 40 公里以外的區 域。為了等待房屋興建,有超過二年的時間,他們住在破舊的帳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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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a Kapass 區域居民則努力試圖取得居住權限的保障,並且仔細的規劃道路與房屋。2002 年 12 月,居 民驚訝的發現軍警包圍了整個區域,以便拆除大隊同時進行房屋拆除工作。總共有 1,167 間屋子被拆 毀。沒有任何一位 Soba Kapassa 居民受到安置或補償。

2001 至 2003 年間 Benifca 社區裡,則有超過 470 間房屋被拆除,同樣地,居民意見並未真正受到徵 詢。多數遷走的人被安置到新房子,但有些房子牆壁上已經有很大的裂隙,而該區域也沒有學校或醫療 設施。]

強迫搬遷的行動指在沒有法律保障或確保有替代居住機會的情形下、違反居民意願而 將居民遷離家園,構成許多重大人權侵害 47 。往往就是因為如此,人們有健康受危 害、失業及性侵害的風險,而且孩童可能無法完成教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認 為,人權法要求人們應盡可能得以享有居住權限的保障,且應嚴格限制可以要求搬遷 的狀況48。 教育權 (Right to Education) 教育權涵蓋取得免費及義務性初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增加接受中等、技術、職業、高 等教育的機會49 。教育權通時具有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及社會權等面向,因而跳 脫傳統上對於人權不甚正確的類型劃分。教育權的實現,可以降低童工、早婚、歧視 與其他人權侵害的危險,同時也增加實現健康權、參與公共事務等其他權利的機會 50 。 [Box: 少數族群教育權:克羅埃西亞 在歐洲境內,羅曼人面臨到特別普遍、嚴重的人權侵害,包括教育權的侵害 51。統計資料顯示,克羅埃 西亞境內的羅曼兒童約有三分之一完全沒有進入學校系統。至於就學的羅曼兒童,學校經常另外分班, 並施予較為簡化的教學課程內容。克羅埃西亞當局似乎樂於配合非羅曼兒童家長的要求,將羅曼人隔離 教學。羅曼兒童家長透過克羅埃西亞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的管道,主張隔離教育構成歧視。克羅埃西亞 下級法院駁回羅曼父母的主張,理由是羅曼兒童不熟諳克羅埃西亞語。上述案件已經在 2002 年 12 月上 *3

*3

訴至克羅埃西亞憲法法院, 但在 2009 年 2 月遭到駁回 。(譯注 :本案於 2003 年向歐洲人權法院起 訴,主張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裡有關於不得貶低人格待遇、公平審判、教育權等規定。不過,2008 年歐 洲人權法院判決認為,除了因司法救濟程序冗長侵害公平審判權利外,並未構成其他權利之侵害,理由 詳見 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ORŠUŠ AND OTHERS v. CROATIA, Application no. 15766/03, 17 July 2008.)

2003 年 10 月,克羅埃西亞政府制定一項「羅曼人國家計畫」(National Program for Roman)。若能施行, 會是羅曼族群融入克羅埃西亞學校(整體而言,是克羅埃西亞社會)的第一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指出,為達到尊重克羅埃西亞羅曼人教育權的目標,必須確保 提供足夠資源以支持這項計畫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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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確保優先達到提供免費及義務性初等教育的目標,以及確保接受教育的自由 (亦即父母有權利要求教育內容應符合其宗教及哲學信仰)。政府遵守人權的義務包 括確保教育資源的可取得性、可及性(財務上及實質上均可負擔)、可接受性(教育 內容應尊重學習者的文化權及人權),以及可適應性(隨社會變遷、學生多元社會文 化背景調整)。 教育權的最低核心內容包括:優先提供所有兒童免費及義務性初等教育、確保教育內 容符合人權原則,亦即教育內容應足以培養多元性及理解,而非隔離及偏見。 健康權 (Right to Health) 健康權是指根據個人基因組成及生活型態選擇的既定事實,以及在國家可取得的科學 知識及最大資源情況下,國家應達到「體質及心理健康最高標準」。健康權涵蓋了自 由(如掌控個人健康及身體的權利)及應得權利(如平等取得健康照護的機會)二個 面向,而且由二個基本要素所組成:健康的生活條件及健康照護5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於健康權採取廣泛的理解,認為: 「健康權內容具有包容性,不單指及時且適當的健康照護,尚且包括決定健康狀態的

基本因子,例如取得安全飲用水及適當衛生設施、適當的安全食物、營養及住房、健 康的職業與環境條件等的機會,以及取得健康相關教育及資訊(包括性與生殖相關資 訊)的機會。更重要的面向則是人們對於所有健康相關決策過程的參與,無論是在社 區、國家及國際層面54。」 委員會進一步闡明健康權下的義務包括下述內容55:  提供適當的健康照護設施、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及基本醫藥。  

健康設施、物品、服務及與健康有關的資訊等,應當是人人在實質上與經濟上 皆可取得而不受到歧視。 為了使健康設施、物品、服務及與健康有關的資訊等可以被接受,即應尊重醫 學倫理、與文化的相容性,並且也應注意到基於性別及生命週期因素而具有的 不同需求。 健康設施、物品、服務及資訊必須在科學上、醫學上有充分論據,且品質良 好。提供技術醫療人員、經科學驗證且未過期的藥物、醫院設備、安全飲用水 與適當的衛生設施,是達到本項義務的前提要件之一56。

以下情形可能侵害了健康權:  故意不揭露或曲解對於預防或治療疾病、失能情形的基本資訊  推廣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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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禁止或勸阻有害的文化習俗 不控制對於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企業活動 沒有對如何實現健康權核心基礎義務進行詳細規劃57

聯合國關於人人達到最高之體質及心理健康標準之特別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即健康權特別報告人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health)的工作 也使增加世人對於健康權的了解,包括性與生殖健康及心理健康。根據特別報告人的 年度報告,約有 4 億 5 千萬人受精神疾病所苦,但超過 90%的國家沒有針對兒童提出 心理健康政策58。超過 40%的國家根本沒有任何心理健康政策59。報告中指出,患有 精神疾病的人經常在教育權、工作權、隱私權、住房權及自由權等許多人權的實現上 無法獲得平等待遇。 特別報告人也探討了健康權與世界貿易組織事務間的關係。很多自由貿易協定限制學 名藥(generic medicines)的生產、大幅擴張專利權保障,而使藥物可能變的更昂貴,導 致窮人若沒有國家有效補助更難取得藥物。 國家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藥保障的人權義務和批准這些貿易協定間產生的衝突,促使 公眾施壓要求將公共健康因素作為國際專利保護法律限制的除外事由。不過,這些除 外事由經常未反應於區域性及雙邊協定內60。 用水權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2000 年的估計,約有 11 億人沒有維持生活尊嚴所需的安全飲用水 供應61。每年因為缺乏安全用水而造成腹瀉等嚴重疾病並導致死亡的人數超過 200 萬 人(其中大部份是發展中國家的孩童)62。 [Box: 印度的汙染與企業責任 1984 年印度 Bhopal 地區發生化學工廠爆炸造成上千人死亡、更多人生病,且帶來的污染對空氣及新鮮 水源持續造成污染。「你可以看到水面有一層薄薄的油。我們家裡所有水壺都褪色了……要取得乾淨水 源,必須到至少二公里外的地方如 Chola Nakka。我的健康狀況很糟,所以沒辦法到那裏取得我所需要 的水。」Hasina Bi of Atal Ayub Nagar 住在 Bhopal 地區離工廠很近的地方,18 年來都從她家附近用手動 幫浦取得飲用水。15 歲的女孩 Faujia 則抱怨「水是紅色且有味道……就像裡面摻了藥。」Munni Bi 則 說「水是苦的……而且難以下嚥。」他們家人住在 Bhopal 裡的 Anu Nagar 區域,政府載有乾淨用水的 水車很少來到這一帶63。

這座化學工廠由 Union Carbide India Limited 經營,而該公司實際上由美國 Union Carbide Chemical Corporate 控制,後來被 Dow Chemical Company 購併。國際人權法要求包括印度在內的國家,有義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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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人民的人權不會因為企業的疏失遭受危害。企業也有責任遵守人權標準。國際特赦組織要求企業應對 其侵害人權行為負責,並且要求印度及美國(Dow Chemical Company 的國際總部所在)政府遵守國際 義務以確保人權不受到企業的侵害。]

愈來愈多的國際、區域人權公約及國家憲法承認用水權64 。乾淨用水及衛生設施的取 得,是實現健康權、食物權及確保謀生權利(如生產食物)所不可或缺。和食物權一 樣,用水權應包含確保可取得足夠用水、可及性(包括實質上及經濟上)及品質(免 於有害物質或污染的自由)。 和其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一樣,應優先照顧最弱勢者,即「傳統上實現本項權利有困 難的個人或群體,包括女人、孩童、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難民、尋求庇護者、國內 流離失所人口(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移工、囚犯及被拘留的人65。」 工作權與工作中的權利(The right to work and rights at Work) 工作權或許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裡最不被人理解的權利,它經常被譏為人人有工作的 權利及讓人人充分就業的義務66 。即使如此,工作權至少包括就業不受歧視的權利、 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以及提供協助就業的架構(包括適當的職業教育)67。 工作中的權利則比較詳細。包括了取得良好工資的權利、同值工作同酬、安全健康的 工作條件、工作時數的合理限制、禁止懷孕解雇,以及工作時的平等待遇。 [Box: 緬甸的強迫勞役 「有時候我一個禮拜必須做 3 次工作……NaSaka [安全警察] 的營區很大,約有 80 個 NaSaKa,有 20 個 與家人同住。營區內房子很多,幾乎每天都需要勞力……有錢人以付費方式規避勞役,與當局有關連的 人則不用去。所以窮人必須承擔雙倍責任。這也是為何一個禮拜裡,我必須要做三次工作。我也曾經在 一個月內站崗 4 次。所以我沒有很多時間可以為自己的家庭工作。一個月裡我為自己工作的時間大概只 有 15 天。我沒有任何土地而很難生存。」這是緬甸境內一位 Rohingya 少數民族 50 歲男性的陳述68。

緬甸除了還有其他人權侵害情形外,長期以來也違反禁止強迫勞役的原則。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委員會 發現這是很普遍且系統性的侵害。從最近得到的一些個人證詞,足以確認軍隊故意以 Rohingya 族群為 目標,再加上普遍存在的貪污情形,使窮人因強迫勞役所受到的衝擊更形嚴重。]

強迫勞役是指透過某些形式懲罰的威脅來強迫取得勞務,無論這個威脅是透過懲罰或 剝奪權利或某些待遇的方式,都嚴重違反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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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際法下的義務 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標準在適用上雖然具有普世性,但也考慮到每個國家可 取得的資源程度不一,而允許視足夠的人力、技術及經濟資源可取得性(包括透過國 際合作協助,如發展援助等),隨時間逐漸達成這些權利的完全實現。 尊重、保障及實現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常常被視為國家的「積極作為」義務,而被譏為是「夢想清單」 70 。事實上,做為「最後手段的提供者」71(亦即當個人及社群無法以其他方式實現權 利時予以介入)僅是國家的義務之一。 國家實現人權的義務有三種類型:  

尊重:不干涉權利的實現 保障:主要透過有效規範與救濟以確保他人不干涉權利的實現

實現:包括提倡權利、協助實現權利,並且提供相關資源給那些不能以一 己之力滿足所需的人72

尊重人權義務要求國家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人們享有的權利 73 。這是個立即性的義 務。也包括尊重人們為實現自己權利所為努力的義務。例如:政府不應刁難、不正當 地禁止罷工權、恣意關閉以少數族群語言教學的私立學校,或不經正當法律程序或提 供其他居住選擇而進行強迫搬遷。 保障人權義務要求國家對於私人、企業或其他非國家行為人所為人權侵害,必須予以 防止、調查、懲罰並確保因此造成的損害得以救濟。這也是立即性的義務。例如:政 府必須規範並監督企業使用私人維安公司的情形、工業排放物可能帶來的危害、雇主 如何對待勞工,以及國家服務委外或民營化的適當性,包括私人醫療服務及私立學校 等 74。 國家有義務實現人權,透過立法、行政、預算、司法及其他措施促成人權的完全實 現。這是逐步達成的義務。本項義務包括協助責任(增加取得資源的途徑及實現權利 的手段)及提供的責任(當人民不能以一己之力實現權利時,確保他們仍然可以實現 其權利)。例如:為使被告可以理解法院程序,政府必須提供被告所需的翻譯協助; 或引入有意義的職業訓練以使學生得從教育中獲益。尤其,政府應該優先達到各項權 利的最低基本要求,且特別是照顧最弱勢群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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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 阿根廷:政府被命令製造疫苗 國家在實現權利的責任範圍內,必須優先處理基本核心義務。就健康權而言,也包括如何對付傳染病。 *4

1998 年,阿根廷法律系學生 Mariela Cecilia Viceconte,聯合國家人權保護委員(National Ombudsman) , 利用「保護令」(power of amparo)(一種以團體訴訟方式保障憲法權利的方式)要求國家採取更有效的 *4

行動來處理阿根廷境內一種威脅 350 萬人的出血熱病毒傳染,以實踐健康權。(

譯註:指 Defensoría

del Pueblo de la Nacíon,是阿根廷專職人權保障的機構)

由於那種傳染病僅存在於阿根廷,私人企業不認為發展疫苗有利可圖,聯邦上訴法院因而命令國家製造 疫苗 。此外,法院賦予人權保護委員監督法院命令的落實情形,並認定健康部長個人應該負責 75。

法院在這個案件裡認為,國家應該採取特定、具體措施(即發展疫苗)來對抗這個僅見於該國且私人企 業無意介入的傳染病。]

立即義務及逐步實現義務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人權標準下,根據其可得最大資源,逐漸達成權利的完全 實現(即「逐步實現」)是國家的主要義務 76 。國家有義務採取謹慎、具體且有目標 的措施,以「盡可能迅速及有效地」達成這些權利的實現 77 。這些措施包括採取立法 或行政、經濟、財政、教育或社會改革,或建立行動方案、適當的監督機構或司法程 序78。 除了逐步實現的責任外,國家有很多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的立即義務,無需仰賴 可得之資源79。 「採取措施」的責任(duty to take steps)是立即性的義務。 逐步實現權利的概念,不是 用來讓政府得以國家經濟發展程度不足為由而不採取作為的藉口。反之,國家採取的 措施會限制權利、或使權利實現發生倒退(例如大幅減少教育或健康服務方面的投 資),必須經過全盤分析國家可得之全部資源(包括透過國際合作所得)與國家面臨 的所有義務後,方得決定其理由是否充分80。 若國家採取的措施會使權利實現發生倒退情形,而且理由是因為情況超乎國家可以控 制的範圍時,則國家必須要對於它無力合理防止權利受到不利影響提出證明。例如: 非洲個人與民族權利委員會認為,薩伊(剛果民主共和國舊名)在軍事衝突期間將中 等學校及大學關閉二年違反了教育權81。 [照片: Aliev 家族,攝於 2002 年 5 月俄羅斯聯邦東南方 Kransnodar 領域。他們被告知,因為未經許可而建屋, 所以房屋將被拆除。這裡大多數是 Mesketia 族群的穆斯林,他們雖然是前蘇維埃邦聯的公民且住在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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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聯邦境內,但 1992 年公民身分法(Citizenship Law)生效時,他們無法取得公民身分。因為不被認定 為公民,所以這個家族無法正式登記房屋或土地。國家尊重適當住房權利的義務,包括不得未經正當程 序、警告或提供其他住宿地點而將人們遷離。AI]

國家優先處理「最低核心義務」(即每項權利的最低基本要求)的責任,是另一個立 即性義務。例如:教育權的核心義務包括免費及義務性初等教育,以及確保不以種族 歧視、同性戀恐懼症或其他歧視性的方式來教育孩童。健康權則要求國家應確保基礎 醫藥、急救照護及出生前後照護的可及性。國家未能達到核心義務時,必須證明國家 已用盡全力而仍達不到,方得認為有理由。 「締約國內如有相當數量的人不能取得基本所需食物、基本健康照顧、基本庇護場所

及住房,或最基本的教育形式,則初步看來,該國已經違反其依公約所負之保護義 務。82」 不歧視的責任亦為立即性的義務。任何法律、政策或實際作為對於人們實現權利的能 力直接或間接造成歧視性影響,即構成人權侵害。 優先照顧最弱勢者之責任亦為立即性的義務。國家應積極的對於被邊緣化或被排斥的 人伸出援手,因為這些人在權利實現上面臨最大程度的障礙,且資源應優先分配予這 些人83。

「即使在資源受到嚴重限制的時候……透過相對而言低成本的有效計畫仍然可以保障 社會裡的弱勢成員,也確實必須加以保障。」84 跨越國界藩籬的義務 「除了每個國家對於其自身社會所應承擔的責任外,國家也集體扮演守護者的角色, 以守護這個星球上人們的共同生活—即所有國家公民共同分享的生活。」 Kofi Annan, UN Secretary-General85 隨著跨國企業影響力日益增加、勞動及金融的全球化,以及愈來愈多將人權納入發展 合作的行動,人權義務的國際面向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考量到南北國家經濟權力上的顯著失衡,國際間的合作與協助對於實現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是很重要的。然而,國際合作可能帶來正面或負面的影響。國際合作不盡然是基 於人權原則,例如反歧視或優先處理各項權利的最低基本要求。那些被排斥、邊緣化 或最弱勢的人,也不一定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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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尊重、保障及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義務,不應限於管轄權及有效控制領土範 圍內,也應延伸至超越國界的行為 86 。當國家在另一國內的行動直接對該國人民實現 權利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未能在國外尊重權利),或因為疏於規範國內行為人在國 外的人權侵害(未能在國外保障權利)時,國家應該負責。 發展合作議題日漸受到重視,但很少人理解到國際協助是人權義務,而不僅是慈善或 高明地維護自我利益的問題。 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宣誓,要透過個別及集體行動、一視同仁地促成所有人權都受到 普世性的尊重與遵守87 。國際標準要求國家有義務個別且透過國際援助與合作,利用 可得最大資源,以達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完全實現88。 [Box: 奈及利亞:強迫搬遷是發展的代價嗎? 世界銀行資助了一項在奈及利亞首都 Lagos 貧窮區域的排水及衛生改善計畫,但因為當地人權團體申訴 有數千人被迫搬遷後而暫停。社會經濟權利行動中心(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er (SERAC)) 在 1998 年向世界銀行的監察小組提出申訴;這個單位是世界銀行成立的獨立機制,專門處理有關世界銀 行資助計畫是否遵守其操作規範以及造成的損害等申訴89。

監察小組成員造訪受影響區域,並訪談當地社區、世界銀行員工、SERAC、官員及承包商。監察小組認 定,某些受影響社區未獲得足夠時間的搬遷通知或取得損失補償,已經違反世界銀行的操作規範90。監 察小組並試圖透過協調來確保這些缺失得到改善 91。據稱在那些受影響人們獲得補償及重新安置以前, 這個計畫將暫停92。但根據 SERAC 表示,在相關訴訟進行期間,部分社區居民仍然被大規模遷離93。]

國際合作必須建立在各方同意基礎上94 。然而,當國家沒有能力實現其最低核心義務 時,有尋求國際援助的責任95 。基於這類國際誓言合作的精神,真心致力於實現權利 的基本義務且已經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的國家,應該可以從那些「立於提供援助地位」 的國家得到額外的資源96。 直到最近,對於發展合作計畫所衍生人權倒退情形之相關分析,主要是以發展援助政 策的執行是否符合權利本位取向97 。近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則開始分析 國家的發展合作計畫,甚且呼籲應該透過國際合作提供更多資源98。 [Box:千禧年發展目標 所有聯合國會員國誓言在 2015 年前達成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這八個目標代表國際上改善發展中國 家社會條件前所未有的機會99。 

極端貧窮與飢餓減半

達成初等教育普及化

促進性別平等及女性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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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二

因分娩死亡女性機率降低四分之三

停止 HIV/AIDS、瘧疾及其他主要疾病的傳染

確保環境永續性,包括將沒有安全飲用水的人口數降低一半

發展建立全球合作關係,特別是以援助、貿易及債務免除為目標]

由於聯合國千禧年目標成為全球焦點,公民社會因而有了絕佳機會可以利用對千禧年 目標的注意,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未來十年內獲得關注。不過,部分預期實現目標 程度比國家的國際法義務還低。若達到飢餓減半的目標,平均壽命、健康及人性尊嚴 都將大幅提升。然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要求 165 個締約國至少要確保人 人免於飢餓。千禧年的目標設定上,很少將這類法律義務納入考量。其次,千禧年目 標只有把國家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一部份義務納入。同時,千禧年目標也把意見 表達自由與結社自由等公民政治權利排除在外—儘管世界上已普遍承認,當個人沒有 動員他人一起捍衛權利的自由時,其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也難以實現。 再者,也不能因為專注在這類抽象、一般性的目標,就讓那些不正義狀態繼續存在而 不加以挑戰。流離失所的人、原住民、移工、少數族群、難民及女性等被邊緣化的群 體往往受到忽略。千禧年目標的進展情形應該加以分析,以了解是否符合反歧視的法 律義務。例如:不能因為就學孩童的數目增加,就容忍單一語言、單一文化或隔離教 育的學校情況。蒐集資料以確認每一個目標在被邊緣化群體間的進展,在每一個目標 的監督上納入人權標準,對於確保千禧年目標有助於人權的完整實現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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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辨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侵害 「 當一個國家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追求一個故意違反或忽視公約義務的政策或實踐 時,即侵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之馬斯垂克原則(Masstricht Guidelines on Violations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00

很多人看到統計數據顯示了權利剝奪的嚴重程度後感到無助與退卻感,也對於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產生疑慮101:難道那些無法取得足夠營養食物的 8 億 4000 萬人都是人權侵 害的受害者嗎? 反對承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也是人權的基本原因之一,在於認為難以對「逐步實現」 權利進行監督及評價。進行監督及評價需要蒐集可信賴的資料、根據各種禁止歧視的 事由予以分析,且依照有效指標以判定完全實現的進展(或沒有進展)。試圖建立適 當指標的進展很緩慢102。 不過,以侵害與否為判斷基礎(violations based approach)進展較快,亦即認定國家是否 沒有實現立即義務或最低核心義務103。許多從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領域的組織即採用 此一方式,且利用許多為了監督公民政治權利侵害情形所發展的技巧。 [Box:什麼情形構成侵害? 1986 至 1996 期間,國際專家經過多次會議討論,針對如何評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情形發展出一個 架構,而且也為後續案例法104所採用。國家有以下情形即屬侵害:

未尊重或保障某項權利,或未排除使該權利無法立即實現的障礙(例如:強迫搬遷或未 適當規範民營服務提供者)

對於特定群體或個人所採取政策或作為,具有歧視性的意圖或效果,且係基於被禁止的 理由為之(例如,提供健康照護的專業人員僅使用官方語言而不使用少數族群語言等)

沒有及時實現最低核心義務(例如:沒有優先提供免費且強制性的初等教育)

沒有採取立即、具體且針對特定目標的措施以朝向各權利的完全實現

沒有適當地優先處理權利的基本核心內容,特別是針對那些邊緣、被排斥及弱勢的人 (例如:投入許多資源改善較為富有區域的環境,但卻投入太少資源來確保貧民區的安 全)

限制權利的行使,而這些限制非國際法上所認可

105

(例如,對於公民取得居住權限予以

限制,以及拒絕給予非公民居住權限的保障) 

基於非國際法所允許的限制(因為缺乏資源或因為無法預期或控制的事件),而妨礙或 中止某項權利的逐步實現(例如,軍事衝突中把所有大學全部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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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疏於採取行動來解決權利剝奪的情形,或者國家主動妨礙或允許他人妨礙 權利的實現時,即構成侵害。尊重、保障或實現權利的義務都可能受到違反。當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的剝奪是因為缺乏能力的結果(確實有資源上的限制或非國家可控制或 知悉的情狀),國家不會被認為違反其國際義務。侵害是沒有意願、忽視或歧視的結 果。 因此,侵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可能包括違反國家的尊重、保障及實現人權的義務。侵 害情形可能包括對於權利的直接阻礙或剝奪、或對於權利剝奪沒有採取防止或救濟的 行動。這是所有人權都有的狀況,很多侵害都涉及國家沒有停止其違反國際法義務的 特定政策、立法或作為。這類指控僅需證明有妨礙權利實現的行為存在,而且只要停 止該項行為即可獲得救濟。許多侵害情形則涉及其他行為人有妨礙權利實現的侵害行 為,但國家未能規範這些行為,也沒有提供有效救濟途徑予潛在受害人。 未能實現權利的指控比較難以評估,因為相較於尊重與保障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的實現比較仰賴可取得的資源。然而,違反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義務至少有以下 三種類型: 

倒退(retrogression),包括: o 發展或採用的新政策與權利完全實現的目標背道而馳 o 大規模減少社會服務支出,且非一般性的經濟衰退可以合理化 o 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資源重新分配到其他領域,例如沒有必要 或過多的軍事支出 歧視性地不實現權利(discriminatory non-fulfillment)。反歧視原則是橫跨 所有尊重、保障及實現權利的立即性義務。採取任何與反歧視原則違背的 法律、政策及作為即構成人權侵害。 當決定採取實現權利的行動時未優先處理最低核心義務(特別是對於最弱 勢群體的義務),也是人權侵害。國際特赦組織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南非 及史瓦濟蘭著重於推動國家優先提供健康照顧予強暴受害者,特別是考慮 到當地 HIV/AIDS 傳染病盛行的背景106。

其他違反實現義務的情形可能更難以判斷。國家是否違反其國際義務,涉及資源分配 及政策優先性的判斷。關於這一方面,某些國家的法院不太願意干預行政權或其他公 共政策制定者的領域,也不太願意在法院裁定內暗示應該將分配在某一部門的資源移 轉到另一部門。不過,南非法院發展出的「合理標準」(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對 於建立一個國家行為可接受度的最低門檻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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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在考慮合理性的時候,不應該調查是否本來可以採取其他更令人滿意或更有 利的措施、或是否本來可以更好的利用公帑。問題主要在於已經採取的那些措施是否 合理。我們必須承認,為了盡到國家的義務,國家得採行的措施很廣泛,其中有許多 措施符合合理性的要求。當可以證明國家採取的措施是可以實現其義務時,則該項措 施即應該被認為已經符合合理性的要求107。」 適用本項原則時,南非憲法法院考慮的是:政策或方案是否完整、一貫且協調、是否 平衡且有彈性、是否考慮到短期、中期及長期的需求、是否合理地進行構想及執行、 是否資訊透明108。 南非憲法法院認為,南非違反其實現適當住房權利的義務,因為住宅政策並未優先改 善那些生活在「無法取得土地、沒有屋頂、且居住在令人無法忍受或處處危機環境」 的人的處境109。 對於這些通常被認為是人權侵害的作為,國家經常提出很多藉口:沒有足夠資源或安 全顧慮、償債負擔或天然災害等。雖然國家可取得的資源程度不一,但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標準已經把這些納入考慮:真正因為能力不足而無法確保權利的實現時,是 不會被當作是侵害權利的。因此,當天然災害過後暫時性的關閉學校或醫院是可以理 解的,因為建物必須經過安全性檢查或者是短時間內員工上班的交通運輸有困難。然 而,對於災害的反應措施不可以導致對於邊緣族群的歧視110。 武裝衝突不是藉口 武裝衝突或國家緊急狀態經常導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大規模侵害。健康服務、住 房、食物及乾淨用水來源遭到破壞,或者人們根本就沒辦法接近。因應安全顧慮所採 取的手段應該具有合理性,且手段和所面臨的威脅應該符合比例原則。當發生武裝衝 突時,必須要尊重平民與戰鬥人員間的區別。在武裝衝突或「威脅國家生存」緊急狀 態中,政府得以克減(宣布暫時性地中止其人權保障義務)部分而不是全部的人權義 務111。不過,近來很多人權文件已不含克減義務條款。以非洲憲章為例,非洲個人與 民族權利委員會已經表明「緊急狀態或特別情形不能用來合理化對於本憲章所載權利 與自由之限制」112。 當有武裝衝突情形時,國家仍要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或許是一個比較大的挑戰,但 ICESCR 或其他保障這些權利的其他核心公約並無國家得以克減義務的規定。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之限制,整體而言就如同對人權的限制,僅可以基於合理及比例原則下,而 且必須出自對於正當合法目標的追求(例如:公眾健康、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始 為國際法所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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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國家必須遵守其最低核心義務,而且這個義務已經被清楚認為是國家不可 予以克減的113。 [照片: 一個天生眼盲兒童與其父親,2000 年攝於伊拉克 Ghifran。她的情形被認為與 1991 年盟軍在波灣戰爭後 使用貧鈾彈有關。國際特赦組織已經呼籲,在取得關於人體健康及環境的長期效果的權威性結論之前, 應停止使用貧鈾武器。© PANOS/Julia Guest]

國際人道法(即處理武裝衝突法律)中有許多關於敵對衝突手段及方法的相關義務, 以及占領國的相關義務,這些有很多是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的。舉例而言:   

 

禁止以飢餓作為戰爭手段114 禁止採取可能會對環境構成廣泛、長期損害而導致損害人類健康或生存的 手段與方式作為戰爭手段 禁止攻擊對平民生存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物品115 允許醫療工作人員及物資供應得自由通過佔領區的義務116 佔領國在佔領區內確保並維持醫療服務、公眾健康衛生之義務117

[Box:「我們生命的一部份已經消逝」:以色列佔領區內房舍及生活方式的摧毀 「我們嚇呆了。我們僅有的時間只夠把孩子們帶到安全的地方。之後,怪手在幾分鐘內就開始拆毀房子 而我們沒有時間去挽救任何東西。」

Yusuf Muhammad Abu Houli、他的妻子及九名小孩所居住的房子被坦克及怪手圍繞時,他們正在家裡。 2000 年 10 月 10 日,以色列軍隊開始摧毀他們的一些土地,10 月 26 日摧毀了他們家族的第一間房 舍。11 月 9 日,一個姪子‘Abd al-Hakim ‘Abedrabbo Abu Houli,眼睜睜地看著他的房子被摧毀,他已結 婚並育有四名子女。「多年來的成果就這樣報銷。軍隊在晚上 11 點帶著二輛坦克、一輛怪手及一輛吉 普車過來。他們對我們大吼叫我們立刻離開,否則他們會在我們的頭上把房子拆毀。我們的房子不是第 一個被摧毀的,但是,你仍然無法真正做好準備來面對這種事情。我們不知道這只是個開始,而且在幾 個月內我們會變的一無所有。這不只是房子、家具、土地以及一切。這是我們生命的一部份的消逝」。

一年之內,這個大家庭已經失去了 9 間房舍、大約 35 公畝的土地、一座食物處理工廠、一個苗圃、一 座雞舍、三口井與數個貯水池。全部總共 84 個親戚受到影響而有 57 個人無家可歸。以色列軍隊沒有解 釋為什麼破壞這些財產。這個家族住在加薩走廊靠近以色列 Kfar Darom 屯墾區的地方。光是加薩走廊 一地,軍隊及安全人員從 2000 年 9 月起摧毀超過 3000 個房舍、大片農地及數百個其他財產,導致約有 18,000 名巴勒斯坦人無家可歸。

以色列當局所宣稱的「絕對軍事需求」無法用來合理化這些大規模的摧毀行動,這些行動經常被作為對 武裝團體攻擊集體報復的手段,而違反國際人道法118。房舍摧毀的執行沒有事先通知、沒有經過正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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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程序,且沒有提供其他適當的住宿。因此,這也構成了強迫搬遷,而侵害某些人權,包括了適當住房 的權利。]

資源不足不是藉口 缺乏財政、技術或人力資源,經常是國家用來合理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的理由。 在衡量這些理由是否可接受時,重要的是去瞭解國家在編制預算時是否有給予人權事 務足夠的優先性,並且當國家有需求時是否認真尋求國際協助。 此外,有二個基本原則也應進一步地適用。「即便可用資源明顯不足,締約國仍然有 義務確保使該項權利於當下情狀仍盡可能地予以最大的實現。 119」此外,「即便在嚴 重的資源限制之下,無論是因為結構調整過程中、經濟衰退或其他因素造成,仍應採 取相對上低成本、針對特定目標的計畫來保障社會裡的弱勢成員120」。 一般性的資源缺乏和實現特定義務的能力必須予以區分。例如,在分析甘比亞心理健 康照顧的適當性過程中,甘比亞政府表示它其實有足夠的心理健康相關藥物可以供應 病人,但並未分配出去。因此,即便非洲個人及民族權利理事會瞭解到甘比亞的嚴重 資源限制,仍可正當地命令甘比亞將這些醫藥提供給需要的人121。 一些國家的法院已經處理到資源分配是否符合憲法上人權義務的議題。當南非政府宣 稱沒有資源提供抗逆轉濾過性病毒藥物給孕婦時,憲法法院不予採信。法院認為,如 果政府在處理 HIV/AIDS 病毒相關計畫裡,沒有對於全國發送藥物成本予以分析、沒有 對政府可利用的各項資源予以評估,政府不得主張其缺乏提供藥物的資源122。 [BOX: 印度:利用法院途徑捍衛權利 印度近來已有利用公益訴訟捍衛食物權的案例。2001 年,有幾個印度省分面臨第二年或第三年的旱 災,雖然這幾個省分貯存了數百萬頓的糧食,卻沒有確保滿足其人民最低營養需求。為了回應公民自由 促進聯盟(People’s Union for Civil Liberties) 及其他人權團體提起之申訴,最高法院首先命令各省分應確保 「年老的、嬰幼兒、殘障、面臨飢餓危機的貧困男女、懷孕及哺乳女性及貧困孩童,特別是那些他們自 己或家人沒有足夠財力供應食物的人」的食物需求123。進一步命令各省分重新開放食物配給站並確認哪 些生活於貧窮線下的人需要食物救助。法院因此要求立即實現適當食物權的最低核心義務124。

在印度,這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案例法的發展,是司法體系面對一些極為困難的情況下,很有創意 干預的正面示範。印度憲法內規範了基本權(透過法院途徑實現的公民政治權利)及對國家政策的指示 性原則(指引政府決策)。然而,最高法院利用這些指示性原則擴張對基本權的解釋。尤其,將生命權 解釋為包括了謀生、適當營養、衣物及閱讀設施的權利、以及住房、健康及教育的權利。此外,透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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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公益訴訟的相關程序規定,使非正式申訴也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基礎,弱勢群體利用法院途徑已經變 的更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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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誰應該負責? 「為了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義務得以被更認真對待,國際人權組織指出違反義務對 象的名稱且採用使他們感到慚愧的手段,不應遭受不正當的限制」。 Mary Robinson, 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12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被剝奪的責任通常不僅在於國家,也在於個人、團體及企業。 國家對發生在其管轄區域內的侵害,是國際法上主要負責的主體。不過,在國家遭到 佔領或國內武裝衝突情形下,如佔領國或武裝團體有效控制一部份人口,即必須就該 領土內發生的人權侵害情形負責126。 在內部發生武裝衝突期間,不只是國家,其他武裝團體也必須對於國際人道法下相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宜負責。例如:國際特赦組織 2004 年曾經發出數封公開信給尼泊 爾共產黨(毛派):關心毛派綁架學校學生進行政治教育對學生教育權的衝擊,以及 毛派「封鎖」加德滿都對於平民百姓取得食物及基本醫療供應的潛在危害127。 當聯合國臨時行政當局對於一個領土行使有效控制或與其他機構共同控制時,它可能 必須對該領土內發生的人權侵害負責。國際特赦組織曾呼籲聯合國科索沃臨時特派團 (UN Interim Mission in Kosovo (UNMIK))及 Kosovo 當局為居住在污染區域的羅曼人尋找 其他居住地點128。 [照片: 「停止從人命獲利!」 2000 年 7 月第十三屆國際 AIDS 會議,南非德班遊行隊伍要求企業應該讓一般人 負擔的起治療 HIV/AIDS 的藥物。© 2000 Ketan K. Joshi, courtesy of Photoshare]

當國家對個人及企業有管轄權,且未能足夠審慎地規範他們的行為,則國家對私人及 其他如跨國企業等之非國家機構的侵害也必須負責129。 前 300 大企業掌握了全世界有生產力資產的 25%130。基於這個事實,國際上逐漸形成 共識認為必須要求企業也為人權侵害負責,而國際特赦組織也支持這樣的想法。雖然 國家仍負有主要責任,但世界人權宣言也承認包括公司在內的「社會團體」的責任。 要求企業就營運行為直接導致之人權侵害負責,以及企業在其影響範圍內有防止侵害 發生的責任,國際標準正在發展中131。 提供國際發展協助與合作的國家也必須對他們的政策所導致發生在其國界外的人權衝 擊負責。捐助國必須確保其發展合作政策符合人權義務不只是紙上談兵,也必須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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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接受國也有義務確保其運用方式合乎人權要求,包括投入最大可用資源以達成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完全實現。捐助國(在其知悉或合理應知悉計畫的影響範圍)及 接受國(當他們未能審慎執行以確保該項干預符合人權)對於發展計畫所導致之人權 侵害情形具有責任。 國際金融機構,例如世界銀行,對國家的經濟社會政策有極大的影響力。世界銀行對 其運作活動導致之人權衝擊所應具有的責任及國際責任,是一個特別引發爭議的面向 132 。世界銀行官員認為進行借貸決定時,該組織僅有考慮經濟標準的義務而沒有考量 人權議題的權限。然而,身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世界銀行是由具有尊重、保障及實 現人權責任的國家所組成,這些責任適用於一切活動,包括他們透過世界銀行所做的 行動與決策133。1980 年代及 1990 年代初由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組織支持的結構調整 方案風行,使得人權團體和公民社會其他部門聯手反對減少社會服務的公共支出。很 多這類計畫將使用者付費引入基本醫療服務及教育 134,產生重大衝擊。例如,重大影 響取得初等教育機會的權利135。窮人取得這些服務的能力大幅下降,最後世界銀行必 須改變它的政策。目前,世界銀行「不支持就初等教育及基本健康服務對窮人採使用 者付費的制度」136。要使人人都可享有免費初等教育而不只是窮人而已,需要引入資 源以補足財力上不足。國際社會捐助可以協助彌補先前因為鼓勵改變免費提供政策所 造成的傷害。國際人權法清楚規定,初等教育應該是免費且為義務教育137。 貧窮減少策略方案(PRSPs)是國際金融機構與貸款接受國間近來關於發展所取得的共 識。PRSPs 是由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組織於 1999 年所發起,以作為免除債務的條件之 一,但已日漸引起爭議。如同聯合國有關於健康權特別報告人所指出的:「 PRSPs 很 少納入健康指標以監測窮人或貧困地區所受衝擊狀況。 PRSPs 亦不提供將窮人納入參 與式監督程序的機會。如果準備相關 PRSP 時可以把健康權因素納入考量,至少這些缺 點可以減少。因此,[世界衛生組織研究]發現沒有一個 PRSP 提到健康是一種人權,也

就不足為奇138。」 透過 PRSPs 將人權議題納入減少貧窮政策的架構以動員國際團結的可能性,並未實 現。雖然在如何達成目標上已有一些大致方向,但實際上仍然未完全實踐139。 [BOX:迦納:參與、監督及紀錄 2001 年 6 月,迦納首都 Accra 的 Nima-Mamobi 區域污水氾濫成災。地方當局沒有辦法確實執行要求新 屋房東提供廁所的法令,使這個問題更嚴重。法律資源中心(Legal Resources Centre;簡稱 LRC) 針對這個 問題發展出一個長期計畫來監督社區裡健康權的情形 140。他們調查了 161 個家戶並且確認下列優先順 序: 

可負擔的健康服務價格,尤其法律免除使用者付費的規定應予落實

適當的衛生服務及基礎設施,包括廁所、廢水排放及垃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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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一個優先事項,LRC 採取一些策略。它蒐集了違反「免除使用者付費」法令的證據以採取訴訟 141

。LRC 與健康服務提供者合作以確認免除費用規定落實所需相關行政措施,並向社區居民提供該等免

除法規的教育,也將 LRC 關心的這些議題向政府反應。 LRC 並提交一份備忘錄給世界銀行,要求世界銀 行重新評估健康服務使用費對迦納人健康權的影響142。關於衛生事宜,LRC 蒐集社區居民的證詞,並與 社區領導人討論共同策略,以發展可能的訴訟策略。青年團體成員及大學學生開始監督政府公共廁所的 維護、廢棄物蒐集頻率及排水溝清理情形143。這些證據被用來支持其向 Accra Metropolitan Assembly 提 出申訴。

LRC 持續追蹤每個策略執行狀況;且因 Accra 是聯合開發計畫署(UNDP)「人權十年」的「世界人權城 市計畫」參與城市,LRC 即擔任 Accra 前開計畫的主要支持 NGO 144。人權組織雖然仍將重點放在國家的 基本責任,但愈來愈善於指出應就人權侵害共同負責的其他行為人。這個案例顯示,一個組織如何發展 出記錄方式,以對發展協助計畫所帶來的衝擊予以紀錄,並且就該社區居民因淹水問題所遭受健康權遭 受剝奪的事件,指出應該負責的許多行為主體。]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實現,需要以人權取向整合健康、教育及其他社會服務,在國家 內則需從農業到貿易等跨部門的合作。人權運動者傳統上集中在公民政治權利議題, 因此僅針對相關負責執法、刑罰制度、辯護及司法部門而已,現在則面臨需接觸廣泛 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所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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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人享有全部權利 所有人單純因為身為人類的緣故,皆享有人權。但有些人因為他們的身份在實現人權 上面臨特別的困難。例如,女人不僅面臨法律上的直接歧視,也受到傳統上主流社會 態度裡隱含的長期歧視以及「男女間歷史性不平等權利關係」影響,而損害性別平等 的進展145。 人們因其性別、種族、族群、不具公民身份、性意識 (sexuality)、健康狀態(特別是那 些具有 HIV/AIDS 的人)、貧窮或身心障礙等特質而受到歧視。很多人更因為同時具有不 同特質而受到多重歧視,導致更加邊緣化。 爭取女性、兒童、原住民及其他群體權利的社會運動,已經指出這些群體在經濟、社 會及文化上如何受到權力剝奪(disempowered)及淪為弱勢(disadvantaged)的。社會運動 者也指出處理這些問題應有的法律、政策措施。針對這些群體所發展的國際人權標準 也反應出這些努力。目前,國際標準不僅要求立即禁止歧視的義務,也要求確保歧視 逐漸消除的義務。國際法上不僅不禁止採取特別措施或「平權待遇」(affirmative action) 以消弭那些妨礙或減損享有人權的狀況(包括普遍性的歧視),事實上還要求必須這 麼做146。這些措施必須合理客觀,目標具有正當性,而且當達到目標時應該停止147。 兒童

「如果兒童有發言權,他們會正確地且一再地批評成人社會的虛偽」。 Thomas Hammarberg,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副主席148 兒童權利以史無前例的方式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視。相較於其他國際公約,批准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都更多也更迅速。除了索馬利亞及美國這二個唯一沒有簽署的國 家外,目前對全世界而言皆為有拘束力的法律標準。國際法上首次以公約承認兒童不 是父母或任何其他人的財產149。兒童是完整發展且享有人權的人。公約重要基本原則 是,不論國家、父母或監護人或任何其他人,所有為兒童做的決定必須考量兒童最佳 利益。公約也保障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應根據他們發展的能力程度將其表達意見 納入考慮。公約內的其他一般原則包括不受歧視的自由以及生存與發展的權利。 保障兒童免於虐待及剝削也是公約重點。剝削可能有多種形式,但因為經濟動機所產 生的剝削最為常見。公約內禁止經濟剝削150。兒童權利倡議者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會主要關注重點是童工問題,雖然委員會承認「並非所有以經濟要素為主的領域都必 然是剝削的。151」關於此一議題,國際勞工組織有二個重要標準:182 號公約者禁止 最危險型態的童工,138 號公約則規範最低就業年齡。根據這些標準,未滿十八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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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不得從事危險工作,而十五歲以下僅能從事不會影響他們教育的「輕度工作」 (light work)152。 [BOX:葡萄牙:對使用童工的管理 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是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重要區域性文件。從 1995 年起,代表 受害者的組織有權可以針對違反憲章權利提起集體申訴。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ICJ))早期提出的一個案子,指控葡萄牙未能有效規範大多數兒童的工作條件。ICJ 指出「北方採 石工業雇用年輕男孩工作,且未針對工作環境中碎石產生粉塵提供保護措施。根據報告兒童因從事這類 工作而嚴重受損害,因為肺裡充滿了粉塵且背部也受嚴重影響。 153 」歐洲社會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of Social Rights)認定這已經逾越「輕度工作」,葡萄牙對於雇用童工沒有足夠規範,而違反 憲章154及葡萄牙法律155。]

這個決定顯然帶來改善行動,包括修改法律以及增加勞動檢查人員等,而且 ICJ 的經 驗也彰顯當地伙伴組織監督後續行為的重要性 156。兒童權利公約內另有些開創性的條 文包括身心障礙兒童的保障(第 23 條)以及將文化權明文擴張至原住民兒童(第 30 條)等。公約也規定國家有義務「在需要時提供[給父母]物質援助和支持方案,特別 是在營養、衣著及住房方面」157。 女性 所有普世性及區域性人權公約內均禁止性別歧視。但女性在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上 仍然面臨廣泛、制度性的不平等。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UN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 從所有國家提供的相關資料裡,得到的結論是這些國家裡女人平均薪資都比 男性低158。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對 婦 女 歧 視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締約國有義務「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政策,消除 對婦女的歧視」159。這是一個重大的挑戰。歧視女性的行為通常都以傳統、歷史、宗 教及文化為由來正當化。其他如勞動市場的性別隔離(segregated labor market)、有關 家庭義務方面社會角色不平等、性別暴力等因素,也構成女性平等實現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上的額外障礙。例如,傳統上將女性視為家庭內主要照顧提供者,而限制了女性 的行動自由,結果也導致女性取得有償勞動及教育機會受到限制160。當國家未提供人 人有充分的初等教育機會時,增加了家庭決定不送女孩上學的可能性。聯合國關於教 育權的特別報告人指出「當女性沒有就業機會及/或被排除於自營業外、沒有選擇結婚 或養兒育女的自由或沒有政治參與的機會時,幾年的學校教育也就白費了。」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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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障礙也使女性無法實現健康權,例如缺乏取得健康照顧、健康資訊及教育的機會 (包括與家庭計畫相關)、暴力(包括性暴力)以及有害的傳統習俗等。這些障礙肇 因於歧視及男女不平等關係。

「女性取得土地及適當住房的人權被有系統的剝奪—世界上超過十億人口沒有適當的 住房,其中大部分都是女性。否定女性擁有、繼承房子、土地及財產的權利,是基於 性別因素而侵害這些權利最明顯的情形。全世界有許多女性在丈夫或父親死亡後,喪 失這些基本權利而使其住家及土地被剝奪,而導致毀滅性的結果:飢餓、無家可歸、 增加 HIV/AIDS 感染風險、肢體暴力以及其他嚴重侵害婦女基本人權的情形。」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Bringing Equality Home, Geneva, 2004. 在很多情形下,土地是實踐適當生活程度權利的基本資源,但是女人經常沒有土地、 繼承及住房權利。此外,即使在這些權利有基本保障的地方,她們可能沒有利用法院 實現其權利的機會。 原住民 全世界估計約有 3 億 7000 萬原住民,擁有特別多元的文化及歷史。被稱為「原住民」 表示他們具有某些共同特質,包括162:  早在殖民時代或當代國家建立以前,原住民和所居住的土地就有悠久的關 係。  原住民希望將其與土地連結密切之獨特知識體系、習俗及生活方式予以保 存、繼續發展並且傳承給後代子孫。  除了一些極少數的例子外,原住民居住國度裡的機構大多是由其他族群所 建立並控制,而這些族群是透過殖民或當代國家的建立而位居支配地位 的。 原住民追求他們作為個人、民族或人民的權利,皆能按照其觀點、根據其傳統而受到 承認。 實現原住民權利的核心問題在於處理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已愈來愈受到承認163。傳 統依靠土地的生活方式,對原住民家庭及社群取得食物、醫藥及住房,以及維持得以 滋養原住民精神與社會生活的習俗而言,都是核心所在。全世界原住民正在爭取將領 域正式劃界:亦即為原住民領域繪製地圖、標明,並保護原住民免於遭受違反其意願 的入侵及生態破壞。 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及憲法,以及某些原住民與國家間歷史上或當代簽署的條約,均承 認原住民權利。國際法上也有承認原住民權利的趨勢,包括一些現有文件如國際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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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第 169 號公約—原住民及部落民族公約(ILO Convention 169 – the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 一般性人權公約中亦有相關規定164;以及「聯合國 原住民權利宣言」(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原住民目前 關注議題,包括確保人民自決權平等地適用於原住民165。另一個焦點是,關於影響原 住民權利的決策,原住民應有事先表達同意與否的權利,而且原住民在行使同意權以 前應獲得充分資訊166。 [BOX:巴西及尼加拉瓜之土地權: 對原住民的矛盾結果 「 Guarani 及 Kaiowá 地區發生了什麼事?很多人營養不良。我們沒有可耕種的土地。正因為如此,在 我們的土地上有很多悲慘遭遇及飢餓的人……我們印地安人已經下定決心。如果在這些衝突地區我們被 驅離,我們會自盡,因為我們對任何人都沒有意義。」

2004 年 2 月,一個原住民領袖在與巴西參議員特別組成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公開會議中的發言 167。

幾個世紀以來,巴西原住民被暴力對待以驅逐出他們的土地,迄今仍然面臨威脅、攻擊及殺害,但國家 所提供的保護卻前後不一。歷屆的政府都未能實踐國際義務及憲法義務,以完全並絕對地承認原住民的 土地權。現任政府對於其劃界、確認領域等承諾的實踐腳步也很緩慢。如此,助長了攻擊原住民社群及 強迫搬遷情況,也使原住民經濟社會權利本已受到的嚴重剝奪更為惡化。投機者、農場主人、木材公司 都想要開發運用土地的自然資源;地主宣稱對這些土地具有所有權;軍隊以國家安全利益為由縮小、限 制原住民對其邊界領域的控制。這些既得利益者利用龐大經濟政治遊說力量以推遲、阻礙原住民土地權 利受到承認。國家不作為的結果,使原住民被剝奪實現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基本資源,也就是他們的 土地168。

2001 年,居住於尼加拉瓜大西洋岸的 Awas Tingni 人為原住民土地權保障贏得第一起國際人權法庭具有 拘束力的判決,明白承認原住民對於共有土地(communal land)的權利。Awas Tingni 人於 1995 年向美洲 人權理事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申訴,要求保障他們免於受到外國公司伐木 活動的威脅。雖然尼加拉瓜憲法承認原住民對於共有土地的權利,但 Awas Tingni 人的土地並未登記所 有權。美洲人權法院在 2001 年 8 月認定,政府未取得 Awas Tingni 人的同意而給予伐木公司伐木特許權 實際上已經把這些土地當作國家財產來處理。法院認為尼加拉瓜已經侵害 Awas Tingni 人根據美洲人權 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享有的司法救濟權及財產權。法院命令政府不得實施侵害 他們權利的行為,也必須確保所有原住民土地都進行劃界及所有權登記169。]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一些有關原住民土地及謀生 事宜的案件裡,亦肯定文化及其他人權間的密切聯繫,包括針對加拿大 Lubicon 捕獸 人170及芬蘭 Saami 馴鹿人 171所做的決定。 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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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在原籍國或具公民身份的國家以外之處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高達 8600 萬人左右172。移工在其工作的國家,對於維持經濟發展及豐富該國文化,都扮演 重要角色。然而,出於社會及經濟因素而離開國家的人經常被輕視。許多人都遇到了 歧視、種族歧視、 仇外、剝削及其他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內的人權侵害情形。世 界上有很多移工在他們生活的國家裡沒有身份,因為他們沒有合法進入該國或合法居 留該國的權利。這些人更容易受到虐待。有些國家很樂於對非正式經濟(informal economy)裡雇用大量非法移工的情形視而不見。 很多移工居住及工作的環境非常惡劣,甚至無法取得健康照顧等基本服務。許多移工 的原籍國和雇用國間常常簽署相關協議,在協議中把這些公民當作商品或勞力單位對 待。非法移工因為面臨被從居住國家遣返的命運,經常不願意為他們的權利遭受政 府、政府代表或雇主侵害而挺身對抗,更增加了他們被剝削的可能性。 不論其地位為何,所有移工皆有權享有國際人權標準的保障。雖然反歧視的基本原則 允許在國民與非國民間有某些區別,但這些區別僅以追求正當目標,且不違反比例原 則為限。更重要的是,這些區別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使個人無法享有人權。消除種族歧 視委員會(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的監督機構)近來就非國民權利的範圍加以釐清。委員 會強調,公約要求「排除使非國民無法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障礙,特別是教育、 住房、受雇及健康領域方面」173。 移工人權的保障目前是規範在第七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裡,即「移駐勞工及其家屬權 利保護國際公約」(Migrant Workers Convention)174。公約內容涵蓋移工在移徙過程中各 個階段應享有的權利及保護,也對非法移工及其家屬設有特別的保護。國際特赦組織 在全世界倡議批准本公約,並關注重視移工在特定情況下的權利。例如國際特赦組織 呼籲泰國尊重來自緬甸移民的權利,特別是工作中的權利175。 難民及國內流離失所人民(internally displaced people) 全世界約有 4,000 萬人口流離失所,其中約有三分之一即 1,300 萬人離開自己的國家尋 求保護,以逃離衝突或其他可能使他們遭受嚴重人權侵害的危機,他們被稱為難民 176 。三分之二約 2,500 萬人試圖在自己國家境內尋求保護,他們被稱為國內流離失所 人民177。無論在逃亡過程前後及過程中,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對於難民及內部流離 失所人民都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性。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剝奪可能造成流離失所。大規模的侵害權利情形可能迫使數千人 離開家園,因軍事攻擊或歧視性的分配導致侵害食物權就是一例178。有時候權利侵害 係以特定個人為目標:如國家因為個人的身份(如性別、族群等)或其信仰(如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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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政治意見,包括有關於性別角色的意見等)而侵害其個人權利,這可能構成認定他 們為難民的理由。權利的相互依賴性意謂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剝奪經常和公民政 治權利的剝奪相互關連。 目前國際保護難民的制度是以 1951 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UN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其 1967 議定書為基礎,該議定書是為了確保難民在世界人權 宣言所承認的一切權利上有「實現的最大可能性」。公約要求國家確保在其領土內難 民得至少享有與其他國民或非國民相等的工作、住房及教育權利。目前,一般國際法 也針對在庇護國內非國民權利保護加以補充規範179。 [照片: 在一個為逃離蘇丹西部 Darfur 的家庭所設的難民營裡,孩童們共享一本課本。從 2004 年初起將近 200 萬人因為 Darfur 地區的衝突而流離失所,約有數千人被政府軍及民兵殺死。許多流離失所人民的主要 憂慮是他們的小孩無法接受教育。© AI]

難民的困境有三個可能的解決方式:完全融入提供庇護國、移民至第三國安置或自願 地在安全有尊嚴地情況下返回原籍國。無論採行任一方式,都應確保難民享有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  難民若在庇護國內無法享有就業、教育等基本人權,經常必須要重新安置 到其他可以實現這些權利的國家。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剝奪可能導致難民幾個世代都無法融入180。難民若無 法享有適當食物、乾淨用水、工作或教育等基本人權,可能沒有其他選擇 而只能自願地遷移至其他他們認為可以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家。

若自願返回原居地無法持久地重新建立生活,亦即他們無法實現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時,自願返回原居地將會造成再次的流離失所,這也意謂著他們 必須可以在原居地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8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從長期觀點而言是重要的。緊急提供食物、庇護所及健康照顧 予流離失所人民是國家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最低基本內容的國家義務之一。根據公 認的標準,在緊急狀況提供人道援助,是為了符合人類需求並回復人性尊嚴所必須的 182 。流離失所人民自己經常會強調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必要。國際特赦組織在查 德東方接觸的許多來自蘇丹西部 Darfur 的難民說,他們主要的憂慮是小孩沒辦法接受 教育183。 目前沒有以保障國內流離失所人民為宗旨的國際條約。相關的保障及協助主要條文及 原則可見 1998 年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Inte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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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cement),此一文件雖然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但受到廣泛的認可 184。這個指導 原則強調,政府對於國內流離失所人民負有提供保障及協助的主要責任。指導原則內 規定所有國內流離失所人民都有獲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並且「在任何情況下,且 不受任何歧視」都得以享有最基本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指導原則內也包括了有必要 使人道救援組織得以接近流離失所人民以提供協助,以及人道救援組織尊重國內流離 失所人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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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捍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人權受到承認是人民奮鬥的成果。爭取人權的是人民,而非政治人物,也因為人民的 努力才使人權受到正式承認。人權保障的所有重大進展是從社會鬥爭發展而來,包括 了組織性的勞工、反殖民主義、女性及原住民運動等。 對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侵害不是新的運動。地方性、全國性、區域性的人權組織投 入捍衛這些權利的工作已經有數十年。1980 年代以降,國際性組織也投入這些權利相 關 工 作 , 包 括 1986 年 設 立 的 國 際 性 「 糧 食 第 一 資 訊 及 行 動 網 路 」 (Food First Information and Action Network (FIAN))、1993 年成立的「經濟社會權利中心」( Center on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1994 年成立的「住房權及反迫遷中心」(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COHRE))及其他許多組織。從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運動的 NGO 目前也在國際上成立廣泛的網絡(ESCR-Net)。然而,對這些權利本質的質疑仍 然存在,尤其是該採取什麼運動策略來因應這些侵害情形。國際人權運動中也有人質 疑國際人權組織如何針對這些議題工作,又要做到什麼程度185。 倡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運動的工作者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就特定權利而言,如何確 認侵害情形、受害者、加害者及救濟制度。人權工作者呼籲進行政策改革,但該如何 將這類呼籲轉變為具體人權行動,而使變革的必要得以受到重視,以改善個人、群體 及社群的生活? [照片: 攝於 2005 年加德滿都,學生及公民社會運動工作者共同參與一場由 AI Nepal 代表印度 Bhopal 地區化學 災難受害者而組織的抗議行動。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印度 Dow Chemical Company 清理工地已超過 20 年,該工地因有毒瓦斯外洩已造成逾 20,000 人死亡。© AI]

要有效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障,往往必須直接面對結構性問題及那些使個人持 續受到侵害的根本因素。而這也適用於所有人權運動。變革可能像改變法律一樣直接 了當;也可能必須著手改變根深蒂固的侵害模式而更為艱鉅,這些方式可能包括對警 察、檢察官、法官、健康專業人員、食物分發人員、教育者及政策制訂者的人權訓練 課程。 對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的方法之一,就是披露那些剝奪個人及群體實現權利能力 之政策、計畫及行動等所帶來的衝擊。 透過個案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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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多年來,國際特赦組織在全世界動員了數百萬人反對人權侵害。其中,大部分是透 過訴說真實的案例來呈現,包括了女人、男人、孩童等,使那些有關暴行或忽略的統 計數據有了活生生的人類面貌。同樣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受侵害的人們述說自己的 遭遇,也可以顯現政府作為與不作為所帶來的後果。為處於危險中的特定個人或群體 要求救濟措施時,也可以對廣泛面向的制度性因素提出質疑。 [BOX: 針對墨西哥處於危險中的個人及群體提出緊急呼籲 當墨西哥 San Rafael 社區的 Margarito de la Cruz Ortiz、Paulino Díaz 及其他成員受到威脅,國際特赦組織 緊急救援網路成員立刻採取行動186。這個孤立的村落在 2003 年因為一次土石流遭受嚴重破壞。很多家 庭無家可歸或者必須睡在臨時庇護處所。據稱仍然有一些人住在極可能坍塌的房舎裡。當社區領袖向人 權團體抱怨官方未予以重新安置時,軍警顯然為了試圖嚇唬該社區居民而造訪該地。當地居民將他們的 不幸遭遇向聯合國適當住房權的特別報告人(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申 訴,並且向美洲人權理事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訴請暫時性處分以避免不可 彌補的損害。該社區在 2005 年初獲得安置,並且有乾淨飲用水、衛生設備及庇護所。2005 年 4 月,國 際特赦組織代表被邀請參加該社區新安置居所的開幕式,而該社區決定以每一個曾經在他們的運動過程 中予以聲援的組織為新村子的街道命名。]

[BOX: 向南非的藥廠與政府挑戰 非洲南部區域是世界上受 HIV/AIDS 傳染病影響最嚴重的地方之一。在南非,估計有 500 萬人(佔了人 口總數約 10%)是 HIV 陽性;每天有 600 人死於 AIDS 相關病症。

1998 年發起的「治療行動運動」(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TAC)),藉由向公眾說明以增進對 HIV 藥物 如何取得、負擔情形及如何使用等相關議題的瞭解以喚起公眾意識,來倡議爭取更多 HIV 治療的機會 187

。為了達到目標,TAC 採取以下行動: 

與熱忱參與運動的經濟學家、醫生及律師等組織專業聯盟進行研究,並且向藥廠、政 府、法院來說明其主張。

就治療方法相關知識,實施一個為期五年的公眾教育計畫,以彌補健康照顧專業人士訓 練不足及設施資源不足的缺憾。

摒除意識型態上的強烈歧異,與勞工及宗教界人士結盟以發起運動。

1998 年,幾家藥廠聯合向法院起訴控告南非政府,反對某項准許反轉錄病毒藥品強制授權及平行輸入 的法案;這個草案將會大幅降低藥品價格而使更多人得以接受治療。TAC 和全球性的其他公民社會組織 結盟,對於提起訴訟的藥廠採取「點名以使其羞愧」(name and shame)的行動,並且在那些藥廠的母國 (主要是瑞士及美國)發起相關運動。面臨國際上日趨壯大的反彈聲浪以及南非憲法法院可能會有不利 的判決,最後那些藥廠在 2001 年撤回訴訟。

TAC 後來發現這樣的勝利並不足夠。政府顯然不願意擴大治療方法,包括將母子間垂直傳染防止計畫 (MTCTP)擴大到 18 個試驗地點以外的地方。政府暫時停止發放反轉錄病毒的理由包括:成本、藥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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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治療期間需要心理諮詢,以及健康服務基礎設施不足等等。TAC 因而向法院起訴。2001 年 12 月,普利托里亞高等法院(Pretoria High Court) 同意 TAC 的主張,並且命令政府在 2002 年 3 月以前訂 出一個如何擴大 MTCTP 的計畫。

法院判定,政府禁止在試驗地點外使用 nevirapine 藥物的決定,對政府逐漸實現健康權的義務造成不合 理限制。法院也判定,政府有義務針對如何在全國推展 MTCTP 訂出計畫,並且應該處理如何動員資源 的問題188。

由於南非政府遲未履行法院的決定,TAC 組織一連串的抗議、遊行、向「南非人權委員會」(South Afric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申 訴 、 寫 信 並 且 最 後 發 起 一 項 稱 做 「 渴 望 治 療 」 ( Dying for Treatment)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到了 2003 年中,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的發放取得重要進展。經過一些 主要藥物的安全測試之後,政府總算在 8 月間和「全球對抗愛滋、肺炎及瘧疾基金」(Global Fund to Fight AIDS, Tuberculosis and Malaria) 簽署協議,由該基金提供 4100 萬美元投入 HIV 治療計畫。次日,南 非政府指示健康部研擬關於發放反轉錄病毒藥品的執行計畫。

南非政府則同意向生產全世界一半以上抗 HIV 藥物的藥廠 (GlaxoSmithKline 及 Boehringer Ingelheim) 提供 補 償 , 以 換 取 藥 廠 同 意 南 非 境 內 可 以 製 造 學 名 藥 。 這 個 協 議 是 在 TAC 向 南 非 「 競 爭 委 員 會 」 (Competition Commission)申訴後達成的。如果競爭委員會受理該申訴案,則這些公司會被要求提出藥物 真正研發成本。TAC 仍持續監督政府有關於發放提供反轉錄藥物的進展情形189。]

紀錄侵害情形 對人權團體而言,發展衡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實踐進展或退步的指標,是一個長期的 挑戰,但很多時候研究這些權利侵害情形和研究公民政治權利的侵害情形類似。 運動策略可以從紀錄政府沒有尊重或保障權利的情形開始,例如強迫搬遷、供應有毒 用水以及破壞農作物等。也可以從確認受影響的人民或所需救濟方式開始,例如停止 侵害、提供適當回復措施等,以及確認應該負責的行為人,例如污染的企業以及未能 管制該污染企業在國內或國外行為的國家。寫信或公開宣傳等在這些案例裡會是成功 的運動策略。 關於紀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技巧仍在發展中。透過國際性的工作坊及網路、NGO 提 供 NGO 的手冊等190,以及透過從預算分析到利用憲法來進行變革等範圍廣泛的技術分 享,這些技巧在國際間的流傳分享愈來愈廣。全世界從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工作的組 織聯繫程度從來不曾像目前這麼密切。將國內運動與國際團結行動連結在一起的優勢 之一是得以強調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義務的國際面向,以及國家、其代表(包括 多邊發展銀行)或企業在國外的行動對於人權實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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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不可分割性,經常可以從人權組織對人權侵害模式的記錄裡呈現出來。不論是 因為要求承認土地權利而被囚禁、抗議水力私有化而被以不成比例的武力對付、或迫 遷案件中欠缺司法獨立等等,都需要全面地從人權予以回應。 [BOX: 印度及泰國的公眾聽證程序 人權標準保障尋求、接受並傳播資訊的權利191。這項權利通常是記者主張的,但最近社會運動裡也利用 此一權利來取得預算分配資訊以要求官員負責。

在泰國, 「窮人會議」(Assembly of the Poor) 結合發展專家、政府代表、人權組織及社群代表以討論發 展介入(development intervention)的衝擊。這個組織促使政府取消一些計畫、協助社群參與相關法規的 制訂以保障他們的權利,並且為那些受影響的人爭取補償192。

印度 Rajasthan 省分一個草根性組織「農工培力聯合」(Mazdoor Kisan Shakti Sangathan 即 Union for Empowerment of Peasants and Laborers, 簡稱 MKSS) 組織了「人民聽證程序」 (Jan Sunwais 即 People’s Hearings),在聽證程序中向村民大聲宣讀官方的發展計畫文件,再由村民指出其中錯誤,例如把死亡人 口計入、實際上沒開工的計畫卻聲稱已經完成、誇張糧食分發成效等。

官員與包商被邀請參與聽證程序,以針對相關問題提出回應。雖然貪污官員很少受到刑事追訴,但有些 案例裡官員因為事跡敗露而退回賄款193。如同 MKSS 二位創辦人所說的「資訊權……使以開發之名所為 之不法行為得以被揭露,而破除秘密行事所帶來的保護」194。

印度 MKSS 及類似組織的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大眾有知的權利,以參與工業生活及民 主的發展。」195

1997 年「全國人民資訊權運動」(National Campaign for the People’s Right to Information) 最後不僅使 Rajasthan 省及其他印度省分通過立法保障資訊權,也使全國性層次的資訊權保障法案得以實現196。]

透過夥伴關係工作

「藉由與當地公民社會組織合作或結成夥伴關係,國際人權組織得以強化這些組織的 力量並取得……發聲的正當性。」 Mary Robinson,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197 新投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工作領域的國際人權組織,從對這些議題有更多記錄及運動 經驗的地方、本國、區域、國際人權或其他公民社會組織團體,有許多可以學習的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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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以社群為基礎的組織、原住民團體、發展團體及其他公民社會代表,長期從事社 會正義(social justice)相關議題的運動,這些都可以被定義為人權議題。人權運動及其 他社會正義運動有很多可以向彼此學習的地方,而區域及國際社會論壇仍可持續作為 經驗及觀點分享的主要機會。 從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倡議行動的團體已藉由各種方式及計畫、廣泛參與伙伴關係等 來推動其目標。他們與立法者、法律人等合作草擬立法,並代表個人或團體向法院提 起訴訟。他們對執法人員、法官及其他人提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的訓練;舉行公 聽會並利用資訊權,對原本應該利用於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資源錯誤移轉至其他 用途的情形提出質疑。其他方式尚包括要求在立法上(特別是憲法上)承認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長期基層監督與預算分析等。 為憲法保障而進行遊說 「一部只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憲法,不能反映完整的人性需求。這樣的憲法象徵了把 社會裡的某些人殘酷地排除在外,對這些人而言,在生活基本需求匱乏的情況下,個 人自主已無甚意義」198。 愈來愈多的人權倡議行動是進行遊說以修改法律、憲法,將國家的所有人權義務予以 納入。許多憲法已包含了部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如教育權)199。另外一些權利(如 用水權),則是因應侵害行為引發的運動及民怨,最近才有系統地納入憲法內 200。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規定於憲法內,雖然不能保證權利一定受到尊重,但可以彰顯對於人 權不可分割性及協助受影響人行使這些權利的重要承諾。 部分憲法保障了為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所應分配的最低資源。例如,巴西、哥斯大 黎加、菲律賓人已利用憲法來挑戰教育預算的分配,方式包括提起公益訴訟及在街頭 上直接行動以要求政府遵守憲法義務。 檢視預算 「就政府宣稱的人權承諾相關事宜,預算分析經常可以突顯出支出的不足之處、財源 配置錯誤或不適當支出,特別是『積極』義務(採取行動的義務)的部分,而非『消 極』義務(抑制不作為的義務)部分」201。 預算分析已經迅速成長為一個向政府施壓,以要求政府盡到人權義務的重要技巧。特 別是對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人權運動者得藉此將政府為實踐人權義務所採取的措施 予以量化。預算分析與記錄人權侵害情形並用,可以作為監督並鼓勵逐漸實現權利的 重要工具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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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採取行動 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再作為怠於採取行動的藉口。人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所受的侵害不 能繼續被忽視。飢餓、無家可歸及可預防的疾病不能繼續被當作是無法解決的社會問 題或只是天然災害的產物---這是人權恥辱。 [BOX: 人權運動者的任務清單 1990 年代中期,人權運動者齊聚一堂,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倡議行動及進行紀錄方面,確認重要任務 如下203:

列出需要國家或社群立即關注的權利問題。

監督國家在開創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所必要之條件上的進展,特別是國家相關政策、 計畫及立法的執行狀況。

就國家遵守或違反義務的行為予以監督、記錄並報告。

觀察政府對於國際人權機構所做建議的遵守情形,包括從各種來源蒐集第一手的事實與 證據。

確認可以取得的法律救濟措施,並確認在國內法下這些法律救濟措施可獲得執行,包括 研究相關法律及分析法院對主張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決定。

對於個人或社群主張受侵害的情形予以回應。

對人民進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教育,並且

與社群及其他組織一起動員及合作進行倡議行動

204]

權利的剝奪不能僅歸咎於缺乏資源,也源自於缺乏政治意志及歧視的結果。在那些最 富有的國家裡,邊緣群體為貧窮及不正義所苦。在最窮困的國家,數百萬人遭受到最 嚴重的權利剝奪,國際社會卻任由這種狀況發生。 許多國家的政府以缺乏資源為藉口,辜負人民的期待、剝奪人民實現權利的手段,並 且即使人民的生命及健康遭受危險,仍任由企業及其他行為人為所欲為, 為此,人權捍衛者將權利侵害情形予以記錄,並發起很有想像力的倡議行動以改變政 策及作法。他們尋求去改善所有人的生活並且捍衛他們尊嚴活著的權利。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不只是一種嚮往,也不是可以拖延到未來的目標。他們是以國際法為基礎,並 且有愈來愈多的案例法顯示這些權利可以在國際、國內裁決機構執行。這些權利必須 要立即受到尊重。 政府也應避免不要危害人們實踐權利的努力。政府必須立即停止對於邊緣群體的歧視 性作為,且必須主動包容那些被排斥的人。政府也應規範企業及其他非國家行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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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以確保他們尊重人權。這些義務不僅限於本國境內,也適用於在國外的行為, 不論國家的行為是自己或透過國際金融機構為之。 本入門手冊說明了堅定的倡議行動可以達到的成果,也說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完整 人權議題的必要部分。不論對個別政府而言或國際社會、人權運動及公民社會整體而 言,推動並捍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都刻不容緩。

1

Annan, K., In Larger Freedom: towards development,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 UN Doc. A/59/2005.

2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The State of Food Insecurity in the World 2003.

3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and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Fact sheet, No. 290, May 2005,

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90/en /index.html. 4

Education

for

All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s,

2005,

The

Quality

Imperative,

UNESCO,

ww.efareport.unesco.org 5

Amnesty International, Zimbabwe: Power and hunger –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food (AI Index: AFR

46/026/2004) 6

Tomaševski, K., “Unasked questions about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1998-2004)”,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7 (2005) 713 7

人權事務委員會承認生命權的這個面向,見 General Comment 6 , The right to life, para. 5。

8

Villagrán Morales and others (街童案件),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eries C, decision of 19

November 1999, Opinions of Judges Cançado Trinidade and Abreu-Burelli。 9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rael and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Surviving under siege –the impact of movement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to work) (AI Index: MDE 15/001/2003); The issue of settlements must be addressed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AI Index: MDE 15/085/2003); The place of the fence/wall in international law (AI Index: MDE 15/016/2004); and Conflict, occupation and patriarchy – women carry the burden (AI Index: MDE 15/016/2005). 10

Amnesty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ccupation and patriarchy – women carry the burden (AI Index: MDE

15/016/2005)。 11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nship Program and 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2000,

p. 13. 12

維也納人權宣言及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UN Doc. A/CONF.157/23, 12

46


July 1993. 13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言,1919,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about/iloconst.htm#pre

14

世界人權宣言(下稱UDHR)乃受到1941年1月6日美國F.D. Roosevelt總統對美國國會發表的「四個自

由」演說的啟發;Eleanor Roosevelt 與法國外交官René Cassin則在撰擬過程中扮演領導角色。 15

UDHR 前言。

1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ICESCR), http://www.unhchr.ch/html/menu3/b/a_cescr.htm

17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 (下稱OHCHR),www.ohchr.org。有165 國已批准或加入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下稱 ICCPR)。 18

General Comment 雖然不具法律拘束力,卻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透過對國家實踐情形的瞭解為

基 礎 所 發 展 出 來 有 關 ICESCR 義 務 的 正 式 解 釋 , 內 容 可 以 在 網 站 上 找 到 , 見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comments.htm 19

Drèze, J. and Sen, A., Hunger and Public Ac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9.

20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er and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v Nigeria, Communication No. 155/96, October 2001. 21

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116/1996/735/932.

22

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又稱聖薩爾瓦多

議定書 (San Salvador Protocol),1989年簽署,1999年生效;1996年修訂歐洲社會憲章(Revised European Social Charter)。 23

ICESCR的任擇議定書自2009年9月24日起開放簽署,目前有32國簽署,但尚無國家批准。將於第10個

國 家 批 准 書 送 交 聯 合 國 祕 書 處 存 查 後 三 個 月 生 效 。 全 文 可 見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docs/A-RES-63-117.pdf 。 24

美 國 提 出 的 意 見 , 見無限 期 工 作 小 組 對於 發 展 權的 報 告 。 UN Doc. E/CN.4/2001/26, 並 引 用於

Tomaševski, K., “Unasked questions about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1998-2004)”,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7 (2005) 713 25

CEJIL網站www.cejil.org。本案係於1998年向美洲人權理事會(Intet-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提出,遲至2003年始由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 Court of Human Rights)審理,並於2005年9月 判決。判決(西班牙文)公布於法院網站http://www.corteidh.or.cr/casos.cfm。 26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 p. 73. See also, “UN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a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cited in UNDP, Human Rights in the UNDP, Practice Note, April 2005, p. 16. 27

Alston, P.,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on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Paper prepared as a

contribution to the work of the UN Millennium Project Task Force on Pov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2004. 28

See World Bank and IMF Development Committee,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4: Policies and Actions for

Achieving the MDGs and Related Outcomes, Washington, DC, 2004. 29

相 關 例 子 可 見 Global Call to Action against Poverty, at www.whiteband.org; Amnesty International,

Guatemala: the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on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ssessed by Congress (AI Index: AMR 34/010/2005) and Memorandum to the Government of Guatemala (AI Index: AMR

47


34/014/2005). 30

Airey v Ireland, (6289/73) [1979]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decision of 9 October 1979, para 26.

31

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指出,尊重教育權必須要「承認對於教育均衡取

向的需求,以及得以透過對話與尊重差異來達到平衡多元價值的教育的需求」。 General Comment 1, The aims of education, UN Doc. CRC/GC/2001/1, para 4. 32

非洲個人與人民權利憲章之非洲女性權利議定書(Protocol to t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on the Rights of Women in Africa)第17條,有關於女性「取得正面文化脈絡之權利」(right to a positive cultural context),包括她們對於形成文化政策之參與。 33

相關例子可見 Communication No. 167/1984, Lubicon Lake Band v Canada, UN Doc. Supp. No. 40

(A/45/40) at 1; and Amnesty International, Canada: “Time is wasting” – Respect for the land rights of the Lubicon Cree long overdue (AI Index: AMR 20/001/2003). 34

阿拉伯人權憲章(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第 9(4)條。

35

兒童權利公約 (下稱CRC)第24(3)條;非洲兒童權利與福祉憲章 (African Charter on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第21條。 36

World Food Programme, Tackling Hunger in a World Full of Food, 1998, section 1.4, at www.wfp.org

37

適當食物的權利,主要可見 ICESCR第11條、CRC第24條第(2)項(c)款、聖薩爾瓦多議定書第12條。

38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2, 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 UN Doc. E/C.12/1999/5, para

6. 3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2, 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 UN Doc. E/C.12/1999/5, para

36. 40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2, 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 UN Doc. E/C.12/1999/5, para

8. 41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er and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v. Nigeria,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Communication No. 155/96, October 2001. 42

Amnesty International, Starved of rights: Human rights and the food crisis in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North Korea) AI Index: ASA 24/003/2004). 43

Communication No. 763/1997, Ms Yekaterina Pavlovna Lantsova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UN Doc.

CCPR/C/74/D/763/1997. ICCPR對被剝奪自由的人所受待遇有所規範,涵蓋了在監獄、醫院(特別是精 神治療醫院)、拘留營、矯正機構或其他處所內的人 (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尌ICCPR第10條提出之 General Comment 21, para. 2). 4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第12條第2項、非洲人權及民族權利憲章之非洲女性權利議定書第14條第2項 (b)款。 45

適當住房權利,主要可見ICESCR第11條、CEDAW 第14條第(2)項、CRC 第16條第(1)項 與第27條第(3)

項、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下稱ICERD)第5條第(e)項(iii)款、ICCPR第17條第(1)項、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下稱 ECHR) 第8條第 (1)項;美洲人權與責任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Man)第8條、第11條與第23 條。適當住屋的權利範圍,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4, The right to adequate

48


housing, UN Doc. E/1992/23,以及尌適當住房權利是適當生活水準權利一部分,聯合國特別報告人所提 出的報告。 46

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COHRE), www.cohre.org。

47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3/77, March 1993.

48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7,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20 May 1997, Article

11(1) on forced evictions. 49

教育權,主要可見:ICESCR第13-14條、 CRC 第28-29條、CEDAW 第10條、聖薩爾瓦多議定書第 13

條、ECHR 第一議定書第2條、非洲兒童權利與福祉憲章第 11條。教育權範圍詳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 員會General Comment 13, 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 Doc. E/C.12/1999/10,以及聯合國教育權特別報告人 的報告。 50

更多資訊請見Right to Education Project, www.right-to-education.org

51

Save the Children, Denied a Future –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Roma/Gypsy and Traveller Children in Europe,

London, 2001. 52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roatia, UN Doc. CRC/C/15/Add.243, 3 November 2004, at www.unhchr.ch. 亦可

見Amnesty International, Briefing to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37th session, September 2004 (AI Index: EUR 64/003/2004). 53

健康權,主要可見ICESCR第12條、 ICERD 第5條第 (e)項 (iv)款、CEDAW第11條第1 項(f)款、CRC

第24條、1996年修訂歐洲社會憲章(Revised European Social Charter)第11條、非洲個人及民族權利憲章第 16條、非洲兒童權利與福祉憲章第14條與聖薩爾瓦多議定書第10條。 5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General Comment 14, The right to health, UN Doc. E/C.12/2000/4, para 11. 聯

合國有關人人享有最高體質及心理健康標準的權利之特別報告人(即健康權特別報告人)也在其報告內 澄清說明健康權的範圍。 5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14, The right to health, UN Doc. E/C.12/2000/4.

56

改寫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4, The right to health, UN Doc. E/C.12/2000/4, para

12. 57

Chapman, A.,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in Netherlands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SIM Special No.

20, 1998. 58

健康權特別報告人之報告,UN Doc. E/CN.4/2005/51.

59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ld Health Report 2001, p. 3.

60

Amnesty International, Guatemala: the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on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ssessed by Congress (AI Index: AMR 34/010/2005) and Memorandum to the Government of Guatemala (AI Index: AMR 34/014/2005). 61

Howard, G. and Bartram, J., Domestic Water Quantity, Service Level and Health,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3, p. 1. 6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OHCHR,

The

right

to

water,

2003,

p.

6,

http://www.who.int/water_sanitation_health/rtwrev.pdf 63

Amnesty International, India: Clouds of Injustice: Bhopal disaster 20 years on, (AI Index: ASA 20/015/2004).

64

用水權,主要可見: ICESCR第11條、CRC 第24條第(2)項、CEDAW 第14條第(2)項、非洲兒童權利

49


與福祉憲章第14條第(2)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且肯定用水權亦為相當生活水準權利(right to a decent standard of living)的要素,見General Comment 15, The right to water, UN Doc. E/C.12/2002/11. 65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15, The right to water, UN Doc. E/C.12/2002/11, para 16.

66

工作權與勞動權,主要可見: ICESCR 第6-8條、CEDAW第11條、ICERD第 5條第(e)項(i)款、聖薩爾

瓦多議定書第6~7條、非洲個人及民族權利第15條、第 29條第(6)項、歐洲社會憲章第1~4、8條。 67

關於工作權內涵,參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2005年的General Comment No. 18。

68

Amnesty International, Myanmar: The Rohingya Minority – Fundamental Rights Denied (AI Index: ASA

16/005/2004). 69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公約(第2(1)條)予以禁止。不過,此一般原則有些少數的例外。亦可見ILO

105號公約。 70 71

例如,Weigel, George, “Mrs. Roosevelt‟s confusions revisited”, American Purpose, Issue 1, vol.9, 1995. Tomaševski, K., Preliminary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 Doc.

E/CN.4/1999/49, para 41. 72

公約監督機構以及區域人權實踐機構已認同採取此方式說明國家義務類型。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

會的General Comments,其他例子如: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Velázquez Rodríguez, Judgment of 29 July 1988, Series C, No. 4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er and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v. Nigeria,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Communication No. 155/96, October 2001. 73

聯合國憲章第55、56條規定,所有會員國誓言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而不

加以分別。 74

保障責任適用於所有人權:見人權事務委員會 (Human Rights Committee)尌ICCPR第2條之General

Comment 31, The Nature of the General Legal Obligation Imposed on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venant, UN Doc. HRI/GEN/1/Rev.6, para 8. 75

Cámara Nacional en lo Contencioso-Administrativo Federal, IV, Viceconte, Mariela C. v El Ministerio de

Salud y Acción Social, 2/6/1998, 見 http://www.cohre.org/library/Litigating%20ESCR%20Report.pdf; 或 http://www.cohre.org/view_page.php?page_id=68#i460 76

ICESCR第2(1)條.

77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78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para 4. 7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80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81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Free Legal Assistance Group, Lawyers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 Union Interafricaine des Droits de l‟Homme, Les Témoins de Jehovah v. Zaire, Communication Nos. 25/89, 47/90, 56/91 and 100/93 (joined), Ninth Annual Activity Report of the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1995/96, Assembly of Heads of State and Government, 32nd Ordinary Session, 710 July, Yaoundé, Cameroon. 8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50


(其中提到的例子都是列舉式而非概括的)。 83

Marta Santos Pais (former Chair of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nd Director of the UNICEF

Innocenti Research Centre), A Human Rights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UNICEF, UNICEF Innocenti Essays No. 9, 1999, p. 8. 8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para 12. 85

Annan, K., We the Peoples: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United Nations, 2000.

86

見 Coomans, Fons, “Some remarks on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ICESCR” in Coomans and

Kamminga (ed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tersentia, 2004; Sepúlveda, Magdalena, The Nature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ICESCR, Intersentia, 2003, pp. 370-377; Skogly, Sigrun, and Gibney, Mark, “Transnational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4.3 (2002), 781-798;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Human Rights Policy, Duties Sans Frontières: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social justice, 2003 87

聯合國憲章第 55、56條。

88

ICESCR 第 2 條第(1)項及 CRC 第 4 條。

89

根據監察小組的組織權限,監察小組只能考慮世界銀行的相關政策,但偶爾小組會將相關人權標準納

入考量。 90

World Bank, Inspection Panel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on Request for Investigation, Nigeria: Lagos

Drainage

and

Sanitation

Project,

http://wbln0018.worldbank.org/IPN/ipnweb.nsf/(attachmentweb)/Lagos_Sanitiation_ Report/$FILE/Lagos_Sanitiation_Report.pdf 91

SERAC, Expendable People: an Exploratory Report on Planned Forced Evictions in Lagos, Lagos, 1998,

http://www.seracnig.org 92

Frontline Defenders, ESC Rights: a valid history, a vibrant future, http://www.frontlinedefenders.org/

93

SERAC, Press Release, 23 October 2003, Lagos, www.seracnig.org

94

ICESCR第11條第1項有關適當食物的權利內有明白規定。

95

例如,關於適當食物的權利,「當國家主張因為非其可控制之理由致使其無法實踐其義務時,尌存在

此一情形且該國已尋求國際支援以確保必需食物之可得性與可近性而法成功獲得,國家有舉證義務。」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2, para 17. 9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para 14. 97

Learning Together: The challenge of applying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education – Lessons and

suggestions from Zambia, Norwegian Agency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NORAD)), 2002. 98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Ireland (UN Doc. E/C.12/1/Add.77), UK (E/C.12/1/Add.79), France

(E/C.12/1/Add.72), Sweden (E/C.12/1/Add.70), Japan (E/C.12/1/Add.67), Germany (E/C.12/1/Add.68) and Finland (E/C.12/1/Add.52); see generally Künnemann, Rolf,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ICESCR” in Coomans and Kamminga (eds.),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tersentia, 2004. 99

聯合國千禧年宣言(UN Millennium Declaration) , adopted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55/2, 8

September 2000;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UNDP website, http://www.undp.org/mdg/abcs.html

51


100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之馬斯垂克原則(Maastricht Guidelines on Violations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UN Doc. E/C.12/2000/13, para 11. 10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在世界人權會議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提出的意見,1993, UN

Doc. E/1993/22, Annex III, para 7. 102

HURIST (Human Rights Strengthening) Programme, 是UNDP 及OHCHR合作的計畫,見www.ohchr.org

103

Developed in Chapman, Audrey R., “A „violations approach‟ for monitoring the ICESCR”,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8 (1996) 23-66. 104

改寫自「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林堡原則」(The Limburg Principl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即林堡原則 Limburg Principles), UN Doc. E/CN.4/1987/17 (and in E/C.12/2000/13), para 72. 105

ICESCR第4條規定,對於ICESCR規定權利之實現「只能加以限制與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

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體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且該條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個 人 權 利 , 而 不 是 准 許 國 家 限 制 個 人 權 利 。 」 , 見 林 堡 原 則 UN Doc. E/CN.4/1987/17 (and in E/C.12/2000/13), para 46. 106

Amnesty Internation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Mass Rape: time for remedies (AI Index: AFR

62/018/2004);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02, 2003, 2004 and 2005, entries on South Africa; Amnesty International and Human Rights Watch, South Africa: Submission to the Parliamentary Portfolio Committee on Justice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n the draft Criminal Law (Sexual Offences) Amendment Bill, 2003 (AI Index: AFR 53/006/2003); Amnesty International, Stop violence against women: Violence fuels the HIV/AIDS pandemic in Swaziland (AI Index: AFR 55/001/2004). 107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Irene Grootboom and Others, Case CCT 11/00,

para 41, www.concourt.gov.za/files/grootboom1/grootboom1.pdf 108

Liebenberg, Sandra, “Basic Rights Claims: how responsive is „reasonableness review‟”,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Review,

Volume

5,

No.

5,

December

2004,

http://www.communitylawcentre.org.za/ser/esr2004/2004dec_claims.php#claims 109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Irene Grootboom and Others, Case CCT 11/00,

www.concourt.gov.za/files/grootboom1/grootboom1.pdf 110

例如,在處理印度洋海嘯災害時尌有這類議題產生。針對Nanggroe Aceh Darussalam (NAD) 在海嘯過

後相關人權議題,見Amnesty International, Indonesia: the rol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ake of the earthquake and tsunami (AI Index: ASA 21/002/2005). 至於斯里蘭卡相關資訊,見 web.amnesty.org/pages/tsunami2eng 111

例如,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 ICCPR第4條克減義務的闡釋,見 General Comments 5 (1981) 與 29

(2001) 。 112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Communication No. 105/93, Media Rights Agenda &

Constitutional Rights Project v Nigeria, 12th Activity Report 1999/2000, p. 64. 113

例子可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General Comment 14, The right to health, UN Doc. E/C.12/2000/4,

para 45. 114

1949年日內瓦公約議定書 (Protocol Additional to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第 54條第(1)項 (即第

52


一議定書,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很多條文都反映了國際習慣法,所以除了良心犯 (conscientious objectors)以外,其應可在一切情形下適用於所有國家)。 115 116

1949年日內瓦公約議定書 (Protocol Additional to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第 54條第(2)項。 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平民的保護(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即第四日內瓦公約(Fourth Geneva Convention))第17條 (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並且包括許多佔 領國的責任條文)。 117

第四號日內瓦公約第 56 條。

118

出自Amnesty International, Israel and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Under the Rubble – house demolition and

destruction of land and property (AI Index: MDE 15/033/2004). 119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para 11. 120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General Comment 3, The nature of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UN Doc.

E/1991/23, para 12. 121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Purohit & Moore v The Gambia, Communication No.

241/2000, 33rd Ordinary Session (15-29 May 2003). 122

TAC v Ministers of Health, 2002 (10) BCLR 1033 (CC). 關於本案更進一步的資訊見第七章。

123

People‟s Union for Civil Liberties v Union of India, (2001) 5 SCALE 303.

124

Muralidhar, S.,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n Indian Response to the Justiciability Debate”, in

Ghai, Yash, and Cottrell, Jill (eds.),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Practice, Interights, London, 2004, pp. 29-31. 125

Robinson, Mary , “Advanc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way forward”,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6 (2004), p. 870. 126

當佔領國可以實行有效控制時,則其佔領區域被視為屬於佔領國管轄區域。人權事務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31, para 10. 127

Amnesty International, Open letter condemning the abduction and killings of civilians and the “blockade” of

Kathmandu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Nepal (Maoist) (AI Index: ASA 31/157/2004). 128

News release, Serbia and Montenegro (Kosovo/Kosova): Protect the right to health and life (AI Index: EUR

70/011/2005). 129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之馬斯垂克原則 UN Doc. E/C.12/2000/13, para 18. 「審慎」(due diligence)的概

念源自於拉丁美洲人權法院關於Velázquez Rodríguez一案的決定,Judgment of 29 July 1988, Series C, No. 4,以及後續國際文件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30

Cassels, Jamie, “Outlaws: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Catastrophic Law”, Cumberland Law Review, 31,

311, 2000/2001. 131

見Amnesty International, The UN Human Rights Norms for Business: Towards Legal Accountability (AI

Index: IOR 42/001/2004). 132

Skogly, S., The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of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53


Cavendish, London, 2001. 13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侵害之馬斯垂克原則 UN Doc. E/C.12/2000/13.

134

1980年代時,世界銀行支持初等教育「適度酌收費用」(judicious use of modest fees)。 World Bank,

Education in Sub-Saharan Africa: policies for adjustment, revitalisation and expansion,1988, p. 55。世界銀 行直到1990年代,都欣然接受透過這些收費取得的收入,見World Bank, Primary Education, 1990, pp. 4445。 135

關於這個政策對於辛巴威的衝擊,世界銀行的 Operations Evaluation Department 也予以分析,見

Structural

Adjustment

and

Zimbabwe's

Poor,

http://wbln0018.worldbank.org/oed/oeddoclib.nsf/0/15a937f6b215a053852567f5005d 8b06?OpenDocument 136

World Bank, User Fees in Primary Education, July 2004.

http://www1.worldbank.org/education/pdf/EFAcase_userfees.pdf 137

CRC 第 28 條第(1)項(a)款; ICESCR 第 13 條第(2)項(a)款; UDHR 第 26 條第 (1)項。

138

Annual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health, UN Doc. E/CN.4/2003/58.

139

OHCHR Draft Guidelines on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to Poverty Reduction Strategies,

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poverty/guidelines.htm 140

與美國哈佛大學François-Xavier Bagnoud Center for Health and Human Rights共同舉辦。

141

Saudatu Sumila v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ry of Health, cited at www.lrc- ghana.org

142

據報導數年後本事件後續發展為向世界銀行Inspection Panel申訴,見www.lrc-ghana.org 。

143

取自 COHRE, Online Newsletter, No. 5, November 2001.

144

Legal Resource Centre, Ghana, http://www.lrc-ghana.org/what/health.asp

145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前言。 146

CERD第 2(2)條「於情況需要時」;CEDAW第 4條。

147

人權事務委員會General Comment 18, Non-discrimination, 10 November 1989.

148

Report of the CRC on its fourth session, UN Doc. CRC/C/20, 25 October 1993.

149

國際法上新興共識認為兒童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之人。但CRC第1條規定「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

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 150

CRC第32條。

151

Opening Comments of Marta Santos Pais to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Day of

Discussion on “Economic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UN Doc. CRC/C/20, 25 October 1993. 152 153

根據ILO 138號公約,若基於經濟上的急迫需求,得暫時性地將最低年齡訂為14歲。 見Nathalie Prouvez訪談內容, COHRE, Litigating ESCR: achievements,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2004, p.

140. 154 155

歐洲社會憲章第 7(1)條。 European Committee of Social Rights, Complaint No. 1/1998,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Against Portugal, http://www.gddc.pt/direitos- humanos/portugal-dh/relatorios-ce/cds6.html ; 亦 可 見 http://www.coe.int/t/dghl/monitoring/socialcharter/Complaints/Complaints_en.asp 156

見Nathalie Prouvez訪談內容, COHRE, Litigating ESCR: achievements,

54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2004, p. 140 157

CRC 第 27(3)條。

158

UNIFEM, Progress of the World‟s Women, New York, 2000, p. 92.

159

CEDAW 第 2 條。

160

見「女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蒙特婁原則」(Montréal Principles on Women‟s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這是一群組成範圍甚廣的公民社會及學界行動者所發展出來的,可在經濟及社會權 中心(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ttp://cesr.org/node/view/697,或ESCR-Net http://www.escrnet.org/actions/actions_show.htm?doc_id=426624取得。 161

教育權,UN Doc. E/CN.4/2004/45, para 34.

162

Martinez Cobo, José R., Study of the Problem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ndigenous Populations, UN Doc.

E/CN.4/Sub.2/1986/7. 163

例子可見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General Recommendation XXIII (51) Concerning indigenous peoples, UN Doc. A/52/18, annex V, 1997;及拉丁美洲人權法院 Mayagna (Sumo) Community of Awas Tingni v Nicaragua一 案, 31 August 2002, Series C, No. 79. 164

CRC第 30條擴張了ICCPR第27條關於少數族群人士的文化權保障,範圍擴及原住民的兒童成員。

165

ICCPR 及 ICESCR第1條人民自決權; Grand Council of the Crees et al, Assessing the International Decade:

Urgent need to renew mandate and improve the UN standard-setting process on indigenous peoples‟ human rights, Submission to the OHCHR, March 2004. 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3條已規定 「原住民有自決權的權利。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 文化的發展。」 166

聯 合 國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委 員 會 近 來 亦 加 以 肯 定 General Recommendation XXIII (51) Concerning

indigenous peoples, UN Doc. A/52/18, annex V, 1997. 關於原住民參與決策權的保障,請見聯合國原住民 權利宣言第19、20條。 167

Amnesty International, Brazil: Safety and survival of indigenous peoples at risk (AI Index: AMR

19/009/2005). 168

Amnesty International, “Foreigners in our own country”: Indigenous peoples in Brazil (AI Index: AMR

19/002/2005). 169

Anaya, S. James, and Grossman, Claudio, “The Case of Awas Tingni v. Nicaragua: A New Step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Indigenous Peoples”, 19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 (2002). 170

UN Doc. CCPR/C/38/D/167/1984.

171

UN Doc. CCPR/C/52/D/511/1992.

172

ILO, Towards a Fair Deal for Migrant Workers in the Global Economy,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92nd Session, p. 7. 173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General Recommendation 30, Discrimination against non-citizens, UN Doc.

CERD/C/64/Misc.11/rev.3, 2004. 174

移駐勞工及其家屬權利保護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於2003年7月1日生效,目前共有42國批准或加入。

55


175

Thailand: the plight of Burmese migrant workers (AI Index: ASA 39/001/2005).

176

見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網站 www.unhcr.ch

177

見 Global IDP Project網站 www.idpproject.org

178

見 Amnesty International, Starved of Rights: Human Rights and the Food Crisis in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North Korea) (AI Index: ASA 24/003/2004). 179

見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30, Discrimination against non-citizens, UN

Doc. 180

Amnesty International, Lebanon: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Palestinian Refugees – Submission to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I Index: MDE 18/017/2003). 181

Amnesty International, Afghanistan: Out of sight, out of mind – The fate of the Afghan returnees (AI Index:

ASA 11/014/2003). 182

例如 Sphere Project 已經發展出一份「人道援助憲章及災難救援工作基本準則」( Humanitarian Charter

and Minimum Standards in Disaster Response),針對受災害影響人民的權利加以規定,且包括了基本的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見www.sphereproject.org 。 183

Amnesty International, Sudan: Darfur: “Too many people killed for no reason” (AI Index: AFR

54/008/2004), pp. 33-34. 184

UN Doc. E/CN.4/1998/53/Add.2, 11 February 1998.

185

見Human Rights Watch 及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執行長間的意見交換如下:Roth, K., “Defend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actical Issues Faced by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6(1) (2004) 63; and Rubenstein, L. S., “How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Can Advance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Response to Kenneth Roth”; Roth, K., “Response to Leonard S. Rubenstein”, and Rubenstein, L. S., “Response by Leonard S. Rubenste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6(4) (2004) 845, 875, 879. 186

Amnesty International, Urgent Action: Mexico, fear for safety (AI Index: AMR 41/029/2004).

187

www.tac.org.za

188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et al v Minister of Health et al, High Court, Transvaal Province Division, Case

No. 21182/2001, http://www.tac.org.za/Documents/MTCTCourtCase/mtctjudgement.doc 189

Presentation of Fatima Hassan of the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to Amnesty International, June 2004; Basu,

Sanjay, “The Use Of Anti-trust Litigation For Public Health Advocacy: Lessons From The South African Competition Commission Case”, December 2003, http://www.zmag.org/content/showarticle.cfm?ItemID=4773;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www.tac.org.za 190

見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Centre (HURIDOCS) and the American Academy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 最 近 出 版 與 健 康 權 、 食 物 權 、 勞 動 權 與 用 水 權 相 關 系 列 手 冊 , http://shr.aaas.org/escr.html。另外,亦請參見 Law Society of Sri Lanka and the Center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n Activists Manual on the ICESCR, among others. 191

ICCPR 第 19條第2項; CRC 第13條第1項。

192

Reported in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0, Chapter 4: Rights empowering people 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p 75.

56


193

Mander, Harsh, and Joshi, Abha, “The Movement for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India: People‟s Power for

the

Control

of

Corruption”,

http://www.humanrightsinitiative.org/programs/ai/rti/india/articles/The%20Movement %20for%20RTI%20in%20India.pdf 194

Roy,

Aruna,

and

Dey,

Nikhil,

“Fighting

for

the

Right

to

Know

in

India”,

http://www.freedominfo.org/case/mkss/mkss.htm 195

Reliance Petrochemicals Limited v Proprietors of Indian Express Newspapers Bombay Pvt Ltd, AIR 1989

SC 190. 196

www.freedominfo.org/case/mkss/mkss-lo.ppt NCPRI 致力於推廣印度全國及各省的資訊權法案。全國

性的資訊權法 2005 年 10 月 13 日起適用於全印度,見 http://www.righttoinformation.info/ 197

Robinson, Mary, “Advanc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way forward”,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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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 Craig, and Macklen, Patrick, “Constitutional Ropes of Sand or Justiciable Guarantees? Social Rights

in a New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 144 U. Pa. L. Rev. 1-148, 28-29 (1992). 199 200 201

目前大約有142國憲法承認教育權,見www.right-to-education.org。 目前大約有50國憲法承認用水權,見www.cohre.org。 Fundar-Centro de Análisis e Investigación, International Budget Project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nship Program, Dignity Counts, a guide to using budgetary analysis to advance human rights, 2004. http://www.internationalbudget.org/themes/ESC/ 202

更多資訊,請見 Diokno, Maria Socorro I.,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wards budget analysis”, 1999,

http://www.iie.org/Website/CustomPages/ACFE8.pdf 203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nship Program, Ripple in Still Water: reflections by activists on local and

national level work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er, 1997, www1.umn.edu/humanrts/edumat/IHRIP/ripple/toc.html 204

Summary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Internet, “Domestic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itigat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ww.hri.ca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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