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雜誌2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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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勞動者203期

2018年10月07日出版

發 行 人:蔡培元 薪資成長率偏低是社會民怨之首,相 伴薪資爭議而生,則是消費者物價指數的 成長與社會對於高房價的望樓興嘆。即使

總 編 輯:孫友聯 撰述小組:張烽益 洪敬舒 楊書瑋

放棄買房的奢望,任何人都無法免除居住

編輯委員:柯妧青 黃水泉 白正憲

需求的生存滿足,因此租屋是唯一解決之

董建宏 吳玉祥 吳昭呈

道,然而租屋又與需求者自身經濟能力相

林慶男 黃曉玲 鄭雅文

互綑綁,根據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顯示,

管紹君 鄭力軒 林宗弘

住宅服務項目向來占家戶總消費支出之

黃玫玲 張謝庭 林進勇

首,其中又以房地租及水費一項為支出大

朱傳炳 許守活 孫一信

宗,甚至較食品類消費支出更高,顯示房 租已成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最為龐大的消費 支出。

黃昱凱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為掌握當前租屋市場及實際居住環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局版台誌第4625號

境,台灣勞工陣線運用租屋網站的公開資 訊進行《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調查》 。調

訂閱方式:

查分析發現,當前低所得租屋者主要面對

一、ATM轉帳服務

的居住困境包括「廉價租屋數量不足」 、 「高 風險居住環境」及「居住限制與排除」 ,而 上述困境又與租屋者

家庭的經濟能力有

著絕對關係。為此勞工陣線於 8 月 16 日策 劃「社會不排除:居住正義與最低工資的 社會設計」座談會,會中除介紹調查發現,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帳號:09310116958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二、劃撥轉帳服務 帳號:50118157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同時也分別就現象及制度層次邀請國內團

勞動者雜誌社THE LABOUR

體學者共同檢視經濟弱勢者在勞動與居住

台北巿中正區林森南路4之2號4樓

環境的多重壓力與排除,並期待以創新性

4F., NO.4-2, Linsen S. Rd., Taipei City 100,Taiwan

社會設計或合作思維作為減緩居住排除的

電話(TEL):02-23217648

社會與制度解方。相關內容敬請參閱本期

傳真(FAX):02-23914232

封面故事。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E-MAIL:labornet51@gmail.com


Î 封面故事

Î 勞動二三事

07

04

社會不排除:居住正義與最低工資的 社會設計座談會紀實

一、主計總處調查7月份薪資年增 2.65%工時年增4.5小時 二、1-7月加班工時較去年同期僅增 加0.1小時 三、今年1至7月大學及以上學歷求才 需求低於高中職 四、女性經濟戶長家庭占比近三成

203

焦點 觀點

解析 報導

Î 勞動政治觀

Î 專題報導

03

18

勞動事件法是司法正義的重要起點

http://labor.ngo.org.tw

勞工揭弊保護的虛與實:勞動權益、 公共利益及落實機制

Î 時事評析

27

提高基本工資,不只改善貧窮一項效 益而已

32 35

居住市場正在擴大我們的不平等

39 41

「請問,六都好住嗎?!」

43

立委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

新經濟移民法

Î 新冊導讀

46

Î 社運事件

《人行道》:第六大道上街販與無家 者的日常生活

給我托育「真公共化」,勿讓「準公 共化」失準


勞動政治觀

勞動事件法是司法正義的重要起點 ▌▌文

孫友聯

千呼萬喚, 「勞動事件法」終於通過司法和行政兩院的審議,等待立法院 完成立法程序。這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更是許多勞工團體多年訴 求,希望能夠讓勞工可以透過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和平等的司法程序,快 速解決勞資爭議以恢復正常生活。回顧這部法的倡議過程,從 1990 年台灣勞 工陣線提出的「勞動憲章」 ,主張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以 及各團體推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運動,都希望能夠強化司法在解決勞 資爭議的角色, 2009 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上路是一項重要突破, 而有鑑於勞工仍存在許多訴訟障礙,參考日本勞動審判法的經驗,訂定勞動訴 訟法就成為勞工運動的重要訴求之一。 勞動事件法的全文共五章 53 條,內容除了擴大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範圍、 勞動法庭設置與專業法官的選任、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以及包括標的價核 標準和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訟障礙等規定之外,未來,勞資爭議透過 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可大大的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上資方惡意缺 席的情況,而作為訴訟前置的程序,三個期日終結的調解程多,也可以讓勞資 雙方更能快速釐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共同力求達成合意解決方案。 而在勞動事件法的審判程序,強化了雇主文書提出的義務,違反證物提出 命令,法官可裁定三萬元的罰鍰,將可以大大的改善勞工舉證不易的弱勢處 境。此外,透過中間確認之訴和工會對雇主不作為之訴之提起,都可以讓涉及 共通基礎之團體訴訟的案件更加簡化迅速。而在保全程序上,無論是在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供擔保金額、薪資事件、確認關係存在及調動等事件的保全,都 有相當積極之規定,尤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 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 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促進訴訟平等有很大的意義。 然而,司法及行政院版本仍有幾點稍嫌不足之處,有待立法過程中補強, 其中包括勞動法院的設置、勞工保護團體的多元性、酌減勞工敗訴案件之訴訟 費、調解程序免徵費用、引入非職業法官之參審制,以及將企併案件納入保全 程序等,都應對勞工有更有利的設計。無論如何,在司法和行政兩院都已有高 度共識,國會多數的執政黨更應將勞動事件法列為本會之最優先法案,並儘速 通過,這也極有可能是完全執政的民進黨在這一任通過唯一的新勞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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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二三事

勞動二三事 勞動二三事

一、主計總處調查7月份薪資年增2.65%工時年增4.5小時 一、主計總處調查 7 月份薪資年增 2.65%工時年增 4.5 小時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根據主計總處 9 月 10 日新聞稿,我國工業及服務業全體受僱員工於 7 月底的總人數為 7 768.6 9 月 10 日新聞稿,我國工業及服務業全體受僱員工於 根據主計總處 月

萬人,較 6 月底增加 0.62%,在薪資部分,1 至 7 月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40,769 元,年增 2.55%, 底的總人數為 768.6 萬人,較 6 月底增加 0.62%,在薪資部分, 1 至 7 月經常 總薪資年增 4.08%。其中 7 月份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40,933 元,年增 2.65%,加 4.08%。其中 7 月份全體 性薪資平均為 40,769 元,年增72.55% ,總薪資年增 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的 月總薪資平均為 51,669 元,年增 6.90%,主計總處表 40,933 元,年增 2.65%,加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 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示,應是 7 月份為部分廠商發放員工酬勞及績效獎金所致。

經常性薪資後的 7 月總薪資平均為 51,669 元,年增 6.90%,主計總處表示,

二、1-7 月加班工時較去年同期僅增加 0.1 小時

應是 7 月份為部分廠商發放員工酬勞及績效獎金所致。

4 203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新聞稿 根據主計總處總計,7 月份全體受僱員工總工時平均為 175.5 小時:與上年同月比較亦增 4.5


勞動二三事 二、1-7月加班工時較去年同期僅增加0.1小時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新聞稿

根據主計總處總計, 7 月份全體受僱員工總工時平均為 175.5 小時:與上 年同月比較亦增 4.5 小時。至於 1 至 7 月總工時平均為 166.5 小時:較上年同 期增加 0.3 小時,其中正常工時增加 0.2 小時,至於加班工時則增加 0.1 小時; 7 月加班費平均為 1,835 元,較上月增加 0.16%,較上年同月亦增 9.36%;在全 體受僱員工加班工時及加班費部分, 7 月全體受僱員工加班工時平均為 8.1 小 時,較上月減少 0.1 小時,較上年同月增加 0.3 小時;1 至 7 月加班工時平均 為 8.1 小時,較上年同期增加 0.1 小時。1 至 7 月加班費平均為 1,796 元,較上 年同期增加 5.90%。

三、今年1至7月大學及以上學歷求才需求低於高中職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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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二三事 根據勞動部統計今年 1 至 7 月透過公立就業服務體系求職總人數為 41.9 萬 人次,其中女性 21.9 萬人次、男性 20 萬人次,總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 5.6 %; 在求才部分合計 74.8 萬人次,同樣減少 7.8%,且求供倍數則為 1.8 倍,意即即 每位求職者平均約有 1.8 個工作機會。在教育程度部分,求職人數以「大學及以 上」學歷 15.8 萬人次 (37.7%) 最多,高職學歷 12.4 萬人次 (29.6%);在求才人 數以不限學歷 27.4 萬人次最多占比達 36.7 %,「高職」學歷 16.6 萬人次次之, 占比為 22.1 %,「大學及以上」學歷求才人數僅 7.0 萬人次甚至較高中學歷的求 才人數更低,顯示高學歷在就業市場仍舊面臨供需失衡。

四、女性經濟戶長家庭占比近三成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170號

根據家庭收支調查顯示,2017 年全體家庭戶數為 855.9 萬戶,其中女性經 濟戶長家庭為 249.5 萬戶占全體家庭的 29.2%,其中女性經濟戶長家庭人口為 2.53 人,男性經濟戶長家庭則為 3.29 人,因此反應在家戶可支配所得部分,女 性經濟戶長家庭平均為 83.6 萬元,較男性 109.4 萬元低 25.8 萬元,但若以人 均計算則 2017 年女性經濟戶長家庭每人可支配所得 33.1 萬元,男性為 33.3 萬 元,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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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封面故事

社會不排除: 居住正義與最低工資的社會設計 座談會紀實 ▌▌文

編輯室

薪資成長率偏低是社會民怨之首,相伴薪資爭議而生,則是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成長與社 會對於高房價的望樓興嘆。即使放棄買房的奢望,任何人都無法免除居住需求的生存滿足, 因此租屋是唯一解決之道,然而租屋又與需求者自身經濟能力相互綑綁,根據主計總處家庭 收支調查顯示,住宅服務項目向來占家戶總消費支出之首,其中又以房地租及水費一項為支 出大宗,甚至較食品類消費支出更高,顯示房租已成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最為龐大的消費支出。

為掌握當前租屋市場 及 實 際 居 住 環 境, 台 灣 勞 工陣線運用租屋網站的公 開 資 訊 進 行《 六 都 基 本 工 資租屋能力調查》。調查分 析 發 現, 當 前 低 所 得 租 屋 者主要面對的居住困境包 括「廉價租屋數量不足」、 「高風險居住環境」及「居 住限制與排除」,而上述困 境又與租屋者

家庭的經

SS呂秉怡認為居住是不可棄守的人權

濟能力有著絕對關係。為此勞工陣線

設計或合作思維作為減緩居住排除的

於 8 月 16 日 策 劃「 社 會 不 排 除: 居

社會與制度解方。

住正義與最低工資的社會設計」座談

說好的正義?居住正義政策設計

會, 會 中 將 完 整 介 紹 此 次 的 調 查 發

解決經濟弱勢者的居住問題才能

現,同時也分別就現象及制度層次檢

打破貧困的惡性循環,對此崔媽媽基

視經濟弱勢者在勞動與居住環境的多

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有著長期的觀察心

重壓力與排除,並期待以創新性社會

得。 他 引 用 某 位 資 深 社 政 官 員 的 話 7


封面故事 破題,「若能解決弱勢家庭的住屋問

灣不健全幾乎是黑市的租屋市場,要

題,讓他們能住得安定,該案家的社

撐起領取基本工資者的居住問題更是

福處遇工作將可成功一半」顯見解決

嚴峻的挑戰。台灣一直缺乏研究居住

居住問題的重要性。而美國哈佛大學

與高風險家庭處遇的實證研究,領基

社 會 學 教 授 Matthew Desmond 近 期

本工資的家庭是否能穩定居住是我們

出版的《下一個家在何方》,指出即

應該關注的重要課題,畢竟領取基本

使在美國也有四分之一個家庭因貧窮

工資的家庭或從事底層工作的經濟弱

問題被迫搬遷到屋況品質差、高風險

勢者,在尋覓住處時既要考量經濟的

的居所,這往往是家庭命運惡性循環

可負擔性,又要憂慮是否能被房東接

的開始。在失去穩定居所的壓力下,

納。

衝擊在工作職場的績效,對該家庭的

在選擇有限的租屋市場,廉租雅

孩童而言,面對不斷轉變的環境,不

房是重要的選擇,呂秉怡強調,這些

但影響身體健康,亦損及學習能力。

租屋物件多半是三、四層樓的老舊公

弱勢案家在居所穩定無後顧之憂,才

寓,屋齡平均四、五十年以上。通往

能打破惡性循環從而面對職場。

住宅的動線的走道陰暗,房間採用木

呂秉怡認為,一位領取基本工資

板 輕 隔 間 的 情 況 屢 見 不 顯。 另 外 也

生活的單親母親居住在台北的話,她

有一群「台北籠民」蝸居在以公寓改

與孩子將會有什麼樣的處境?在僅領

隔間或工業廠房改建僅 1 到 1.5 坪大

取基本工資的條件下,一位單親媽媽

小的雅房,這些從中南部北上工作的

除非有原生家庭的支持,否則單靠領

年輕上班族們為了節省經濟開銷,以

取基本工資絕對不可能在台灣任何

每月三千至四千不等的租金承租這樣

一個都市買房。那再進一步分析,台

的單位。上述的廉價租房往往都不符

灣的租屋市場是否提供足夠的選擇?

合現行的建築法規標準,然而經濟弱

以 台 灣 的 住 宅 結 構 來 說, 有 85.36%

勢者的居住選擇有限,就只能居住在

的 比 例 高 度 集 中 在 購 屋 市 場, 僅 剩

這類高風險的住宅。因此台灣租屋市

下 7.69% 規 模 在 租 屋 市 場, 更 不 用

場有兩大問題,第一是房東出租逃漏

提到保障弱勢居住權的社會住宅僅

稅,九成以上的房東將出租房登記為

有 0.12% 的 比 例。 與 動 輒 有 30% 的

自用住宅,自然出租住宅也未能被政

比例集中在租屋市場的歐洲相比,台

府掌握,許多房東為了規避稅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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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封面故事 此常不讓租客自行報稅或 是入籍。 不完善的租賃法規與責 任義務不對等市場 協助無家者租房經驗 豐富的芒草心慈善協會秘 書 長 李 盈 姿 表 示, 協 助 無 家者取得福利資源是困難 重 重, 其 中 充 斥 不 符 合 建 管及公消安法規規定的建

SS李盈姿強調協助無家者取得福利資源是困難重重

築,例如大台北地區常見頂樓加蓋、

份,致使他們在一般租屋市場易被房

地下室及鐵皮屋,以及先前令人遺憾

東拒絕。李盈姿認為,即使遊民被列

的大火燒死相當多租客的違法分割的

入社會住宅的要照顧的特殊對象中,

建築物。這兩大問題凸顯了在租屋市

但在評點加分的過程中仍處於相對弱

場房東未善盡其責任義務的情況,再

勢,以致社會住宅的總量不足與低抽

加上現行的租屋專法對雙方的權利義

籤比反而增加無家者找尋住所的障

務保障仍不足,致使現在的租屋市場

礙。至於由民間團體作為包租代管中

仍略較利於房東,在租客遇到權益受

介人的手段,似乎較可以解決歧視問

損時,大部分仍須訴諸法律途徑。然

題, 但 這 項 政 策 目 前 面 臨 執 行 成 本

而訴訟程序冗長,多數的房也鮮少由

高、供應量對不上需求,且民間團體

法律正義來主張居住權。

多半沒有能力填補高額風險代償金缺

芒草心近三年輔導無家者就業與 租屋,這些有穩定工作的無家者月薪 落於一萬八千至兩萬四千,徘徊在基 本工資邊緣的經濟條件下,多數人可

口。檢視上述台灣現行的住宅政策, 經濟弱勢族群要找到一個具相當品質 的安身立命之處簡直是天方夜譚。 債務的社會排除效應

負擔的租金落在五、六千塊內。但這

除了經濟弱勢者在租屋市場屢遭

些 無 家 者 不 像 一 般 上 班 族, 他 們 多

排除,輔仁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兼卡債

半從事勞力密集的粗工,沒有光鮮亮

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吳宗昇列舉出幾種

麗的外在,再加上中高齡又單身的身

在社會上消失的被排除者,例如工作 9


封面故事 貧窮的青年、收入支出與債務無法平

現行居住政策的缺失與政策建議

衡者與被法律排除的「避債」者等,

我國長期以來並沒有發展健全的

他們暴露在各種生活風險,這些人的

居住政策,購屋成為多數人滿足居住

居住正義經常被忽略。

需求的終極選擇。台南新芽理事長嚴

根據吳宗昇的調查卡債族負債前

婉玲指出,現行的居住政策側重租金

後平均收支發現,卡債族每月的收入

補貼。以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的租金

扣除平均生活支出與還款金額後,尚

補 貼 申 請 資 格 與 條 件 來 看, 我 國 的

有每月負一千九百二十六元的資金缺

居住政策主要目的是扶持租屋弱勢的

口,除非繼續借債還債,否則就只能

族群而非青年,然而弱勢租屋者的困

走 上 逃 債 一 途。 絕 大 多 數 的 卡 債 族

境在於有錢也租不到房子,租金補貼

因害怕一旦購置房產,房產就會立即

又是否真的能發揮政策效果?另外,

遭到強制執行,因此過著逃債生活的

台南目前實施包租代管政策也相當不

卡債族,他們不想留下記錄也不會在

樂觀,台南市政府本預計今年要達成

租屋處落籍。然而,若想申請更生清

一千兩百戶,但屋主擔心一但被「納

算,就必須與房東協商入籍。如上述

管」日後就會成為被查稅的對象,至

提到的原因,房東不見得願意讓他入

今年六月僅完成五件簽約。儘管包租

籍。而過去的貧窮線的計算方法,以

代管的執行率低下,台南市仍政府預

前是依據各縣市消費所得平均乘以零

計要透過都市更新與公有廳舍尚垂直

點六作為標準,這使得卡債族難以翻

增進住宅的方式來興建社會住宅。市

身。 從 主 計 處 的 調 查 顯 示, 多 數 參 與 調 查 的 民 眾都是已經擁有房產的 人, 沒 有 納 入 居 住 的 成 本。 這 樣 計 算 出 來 的 水 準, 不 利 於 卡 債 族 的 還 款 計 畫。 直 到 近 期 強 制 執行法與消費者債務清 理 條 例 新 法 的 通 過, 卡 債族的處境才有所改善。 SS勞陣理事長蔡培元呼籲必須提升基本工資的實質購買力

10

203


封面故事 府未檢討現行政策不彰的原因就提出

縮了他們在租屋市場的選擇。然現行

這樣的主張,興建社會住宅的規劃最

的租屋市場那道社會排除的高牆,並

後會不會淪為宣示而已?嚴婉玲建議

非一夕之間靠單一的政策手段就得以

台南市雖有宜居城市之稱,但仍有弱

拆除。除了擬定兼顧社會弱勢關懷的

勢租屋者租不到房的問題,尚且台南

居住政策,更要確保底層勞工所獲得

的地價稅爭議未曾間斷,顯見台南人

的經濟資源足以支應他們的最低生活

將房屋作為投資工具並實際反映到買

需求。

賣所衍生的問題。在處理城市租屋與

ILO 於 1928 年 制 定 了《 最 低 工

鄉村租屋的問題也應注意城鄉差異,

資 訂 定 機 制 公 約 》, 並 於 1970 年 通

如何分別處理之外,更需先對整體城

過 第 131 號《 最 低 工 資 訂 定 公 約 》

市發展有所想像。

( Convention concerning Minimum

針對現有的居住政策,呂秉怡認

Wage Fixing),成為目前各國實施最

為社會住宅因綜合成本效益佳,除推

低工資制度時遵循的國際公約。根據

動戶數增加外,應強化協助弱勢的配

ILO 針對世界各國最低工資的採行狀

套服務。而租金補貼的重點在於落實

況統計資料,目前 171 個會員國中,

租金差額補貼與配套品質監管,讓租

約 有 92% 之 國 家 有 最 低 工 資 的 保 障

金補貼可被視為廣義社會住宅供給之

制 度。 全 球 各 州 採 行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一。至於包租代管重點是落實對易遭

之 的 比 例 有 非 洲 89%、 中 東 73% 、

租屋歧視者的照顧,縮減包租代管目

歐洲 100%、美洲 97% 以及亞洲也有

標,將結餘預算資源轉用於落實租金

91%。

補貼補貼、強化租補效能與補助租賃 服務產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落實 「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 確 保 租 屋 的 安 全, 避 免 憾 事 再 度 發 生。 翻轉底層:最低工資制度設計

各國最低工資的發展經驗 青平台慕哲社會創新研究中心主 任葉懿倫指出,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 在保障弱勢與邊際勞工合理的勞動報 酬,使勞工及其家屬得以維持基本生 活所需。在總體經濟面來看,訂定最

弱勢租屋者所面臨的種種租屋難

低工資也有提高所得、擴大內需等目

題反映我國長期以來居住政策失焦,

標。在制定最低工資制度時應注意,

弱勢勞工受限於經濟資源的不足,限

覆 蓋 面、 水 準 及 遵 循 程 度 等 三 個 面 11


封面故事 向,以確保最低工資能保護到各種就

林良榮解釋道日本的最低工資適用以

業關係,包括婦女、青年與移工,並

區域劃分,每個縣市會有不同的最低

且在考慮經濟因素情況下能有適當的

工資金額。在區域內最低工資又有兩

調整機制,更重要的是雇主是否能遵

種,一種是區域內所有人均適用的最低

守最低工資的規定。

工資,另一種則是該區域內特定產業

最低工資在工作時間與工資範圍

的最低工資。日本設有最低工資審議

的內涵,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目前

會,由公益代表(學者專家)、使用者

最多採取日薪與月薪同時併計的雙軌

代表(資方團體)、勞動者代表(勞方

制,實行的國家有法國、比利時、馬

團體)組成,由中央最低工資審議會

來西亞以及我國等 ...... 等。其他國家

決定但必須參考地方審議會的意見,

則有採月薪、日薪、時薪甚至是週薪

日本的中央與地方之間是同一個行政

的作法,而鄰近我國的日本則是採日

體系,所以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決策都

薪制。另外在總工資的組成計算則有

是勞動行政的一環。

基本工資、年度獎金、績效獎基、津

我國現行基本工資制度缺失

貼,政大法律系教授林良榮指出,日 本的工資範圍項目認定固定、經常性 給 予 的 薪 資, 至 於 臨 時 性 的 工 資、 年 終 獎 金、 加 班 費 等 都 不 能 列 入 計 算。 交通津貼方面,若此津貼是實質的工 資範圍或是經常性給予才

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依據 勞動基準法,我國現行對勞工最低應領 取的薪資以「基本工資」定之,然而這 樣的名詞定義卻無法展現國際勞工組 織 對 於 最 低 工 資(Minimum wage)

得以列入計算。 通常最低工資的審議 機制有完全由政府決定、 政府諮詢社會夥伴後決 定、三方協商或集體協商 後決定。適用範圍有採取 全國單一、區域單一以及 依據不同產業別由產業勞 資雙方協商提出等作法。

12

203

SS孫友聯及林榮良均強調基本工資對底層勞動者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封面故事 應是一個最低限度薪資保障的內涵。

議制度也應該做出改變。任何的國家制

於 1984 年勞基法立法時,曾制定一

度與政策應該是要化解社會衝突,包括

套公式計算基本工資,即「工業生產

勞方與資方的衝突,然而現行我國的基

指數二分之一乘以經濟成長指數二分

本工資審議沒有法制化的參考指標,勞

之一」,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

資雙方參與一年一次的會議,雙方僅是

精神保障勞工與受撫養家屬。後因國

來表明立場而無法進行理性的討論。如

內服務業勞動人口高於工業,以工業

果我國有一套參考參數,資方也能對基

生產指數計算已不符時宜,因此刪除

本工資的調帳有預期心理,反而可以使

此計算公式,直至 2009 年政府簽署

企業提早因應接下來的經營成本。

兩公約後才讓基本工資的調整,再次 有 了 明 確 的 參 考 依 據。 倘 若 參 照 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一 個人的工資必須符合其及家屬的生活 保障」的工資保障意涵,再由內政部 公布的相關數據再乘以扶養比計算,我 國的最低工資計算出來落在 2 萬 7 千元 至 3 萬元間。

提高最低工資有利於提升勞工生 存條件 每當要基本工資調整的時刻來 臨,提高基本工資會損害經濟或危 害產業發展的輿論就再伺機而起。 孫 友 聯 表 示, 我 國 於 2007 年 每 年 幾 乎 都 有 調 漲 基 本 工 資, 2017 年的經濟成長率為三年來最佳

ILO 針對最低工資也有相關的國際

2.06% , 失 業 率 則 是 17 個 月 來 最

公約規範,並有一百多個國家簽署、立

低 的 3.76% ; 而 出 口 年 增 率 則 為

法保障勞工的最低工資。反觀台灣,自

13.2% ,不僅為七年來最高,也是

1984 年勞基法立法以來「基本工資」唯 一的法源依據,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之規定中,「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台灣勞動與社會 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認為,過去 在威權社會下的台灣國家是唯一的決策 者,無論是資方或勞方都不敢吭聲。但 隨著民主化的發展,各方聲音湧現,國 家需要回應民意,而由國家說的算的審

歷 年 次 高。 從 數 據 顯 示, 儘 管 調 整基本工資,也不會影響經濟。 而調整最低工資不僅增加弱 勢 勞 工 的 所 得, 更 有 多 項 研 究 報告指出調高基本工資對勞工 身 體、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具 有 極 佳 效 益。 美 國 Human impact partners ( HIP ) 、英國研究報告,甚至台灣 的「 健 康 不 平 等 報 告 書 」 中 均 指 13


封面故事 出, 所 得 與 身 心 健 康 緊 密 關 聯,

影 子, 起 始 於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的「 住 宅

增加所得讓勞工得以獲得更好的

信用購買利用組合」,1950 年當時以建

飲食、居住的資源,且不停滯的工

設公司的生產體系尚未發展,但戰後

資,更減少低薪勞工的憂鬱症狀,

為因應住宅短缺,為解決居住問題,

因此調漲最低工資對勞工身心健康

於 1948 年頒布了「台灣省住宅公用

有正面的影響。美國公共衛生協會

合作推進辦法」,大家組成住宅合作

亦於 2016 年發表政策宣言,明確揭

社後,由政府協助融資、提供土地。

示以提升最低工資以利改善健康狀

1970 年代為高峰期,當時台灣有 68

況。最低工資的提升不僅解決貧窮問

個住宅合作社,興建了約一萬戶的住

題,對於公共衛生與健康亦是有顯助效

宅。 然 而,70 年 代 末 期, 台 灣 經 歷

益,政府應加速最低工資法之立法,促

快速的工業化,住宅需求暴增,因此

進勞工權益及基本生活之保障。

興起由建設公司作為產業體系發展,

社會不排除:合作事業創新設計 或許在台灣較少聽聞合作住宅 (co-housing) 這 種 居 住 型 態, 但 合 作 住宅在國外已經有多年的發展。OURs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祕書長彭揚凱指 出, 合 作 住 宅 的 合 作 模 式 大 致 分 為 共 同(Collaborate)營建的模式、居民自

作為解決台灣住宅需求的方法。過去 協助合作社尋找土地或融資的政策也 不復存在,而是藉由區段徵受、土地 重劃等政策協助建商取得土地,並提 供建商如容積獎勵的誘因。 合作住宅作為居住政策的第三條路 徑

行 尋 找 合 作(Cooperate) 廠 商 的 模 式

彭揚凱指出,台灣的人口結構在

及以居民作為社區、居住環境主要決策

社會變遷下有很大的變化,因高齡化

者(resident-led housing) 的 模 式。 無

與少子化的關係,有別於過去三代同

論有無符合上述哪一種模式,只要住宅

堂的景象,台灣每一戶的人數一直下

內的成員基於共享價值,由意向性社群

降,衍生出多元的居住需求。然而傳

(International community)共用合作,

統建商並不會依據新型態的人口結

經由民主參與過程,共同合作打造出打

構的居住需求來發展,而是以商品需

造出符合成員需求的住宅與社區生活,

求的邏輯來供給。面對高房價、高自

廣義來說就可稱為合作住宅。

有率的房產社會以及住宅政策能量有

事實上過去台灣也曾有合作住宅的 14

203

限,或許我們該思考再次推動合作住


封面故事 宅作為第三條路徑的可 能。 當前社會住宅的定 位是社會安全網的一 環, 重 點 在 於 資 源 補 貼 而非住宅生產與消費合 作, 社 會 住 宅 內 的 居 民 也 不 必 然 參 與 治 理, 居 民 並 非 是 意 向 型 社 群, 彼此之間並沒有共享價

SS王維綱與彭揚凱認為居住不應該只看經濟價值還必須關注社會穩定

值。 而 生 產 者( 政 府、 民間)與使用者(居民)之間的關係 似乎在租賃後就脫離。合作住宅則強 調合作的過程,住宅的生產與管理過 程中,居民必須有高度的參與,不必 然要有住宅的擁有權,但是一定要有 自治權。彭揚凱認為現階段要突破台 灣一直以來以購屋為單一選擇的想 像,需要訂定兩組基調:消費者運動

極促成友善的法令機制與包括法律、 設計與營造其他配套能力。目前可能 的推動方向為請政府提供公有閒置房 舍,讓合作團體承租營運或土地長租 讓合作團體興辦住宅,以打破過去政 府長期認為建築活化一定要轉換成貨 幣才有意義的觀念。 多元居住選擇的想像與實踐

與居住價值文化創新。訴諸消費者運

長期致力於居住服務的玖樓共生

動,強調消費者應該有更好的消費選

公 寓 Co-founder 王 維 綱 談 到 初 來 乍

擇。而合作住宅正是可以引領居住價

到 台 北 的 租 屋 經 驗 時 的 感 嘆, 為 什

值與文化創新的實驗平台,以擺脫過

麼台北的租屋這麼貴但卻沒有相對應

去傳統的居住型態。

的居住品質。他分析目前雙北租屋市

面對當前的困境,彭揚凱認為必

場 的 現 況, 雙 北 市 的 空 屋 數 據 統 計

須先論述合作住宅的公共性與正當

就 有 十 八 萬 三 千 戶 左 右, 這 麼 高 的

性,才能在具有公共性價值的角度下

空屋率租金卻仍居高不下。從房東的

爭取政府支持,持續累積民間量能,

觀 點 來 看, 買 房 轉 租 的 年 化 報 酬 率

進而探討意向型社群如何聚集,並積

為 1.53 %左右,對許多房東來說這只

15


封面故事 是 他 人 生 的 side project , 並 沒 有 誘

也能促進社會流動。玖樓公寓有位租

因去提升租屋處的居住品質。但台灣

客曾經是無家者,起初他會擔心害怕

從 1975 年到 2016 年,人口數成長了

大家會對他投以異樣的眼光,但他的

約 15%、人口年齡結構趨於老化,首

擔心並未發生,反而是共同居住的人

購族的年齡也從 24 歲提高至 40 歲,

會 關 心 起 彼 此 的 生 活、 交 流 工 作 資

租屋的需求與過去相比提升了近三倍

訊。「在這邊我們每個人都不一樣」,

左右。以目前雙北租屋人口約有 100

這群意向型社群就是共生公寓居民的

萬 人, 平 均 租 金 為 9000 元, 就 有 近

特質,玖樓共生公寓在台灣實踐了一

1080 億 的 收 益, 但 這 樣 大 規 模 的 經

種新的居住型態。

濟 體 卻 有 90% 都 是 地 下 經 濟。 房 東 無心管理、租屋空間品質參差不齊, 租屋產業發展落後,多年來台灣的租 屋市場毫無進步。 「 住 宅 不 能 只 有 住 宅、 沒 有 社 會」,玖樓團隊認為,我們能不能做 的 不 只 是 二 房 東、 中 間 人 的 媒 合 角 色, 而 是 思 考 如 何 讓 意 向 型 的 社 群 走 進 這 個 這 個 空 間? 在 捷 運 沿 線 各 站 都 有 玖 樓 的 共 生 公 寓(Co-living apartment),將過去兩房一廳一廚房 的空間改造成三房一共同空間的格 局,使得過去皆屬於私領域空間,轉 換成一半是公一半私的空間設計。為 避免租客僅是共享空間,之間卻沒有 交流、互助或共同決策的討論,團隊 希望住進這個空間的人必須相當程度 眾 是 公 共 生 活, 且 彼 此 之 間 異 質 性 高,不要總是同溫層聚集在一起,透 過共居的方式認識不同社會生活的人

16

203

進步價值驅動創新的經濟模式 我們在居住問題所面對的困境如 「廉價租屋數量不足」、「高風險居住 環境」及「居住限制與排除」,與租 屋者或其家庭經濟能力有絕對關係。 有論者表示,低薪化是一個全球化的 現象,台灣當然也在這在這個洪流之 中。經民連經濟政策組召集人吳啟禎 認為這個說法並不準確,從《台灣國 民所得統計摘要》來看,我們可以發 現台灣 GDP 中的薪資占比從 2000 年 的 47.36% 下滑至 43.81,反觀其他國 家的薪資占比均有微幅上升的趨勢。 另外,行政院主計處所做的《國民所 得統計摘》中顯示國內生產毛額的分 配比中,受雇人員報酬也從 1992 年 高峰 51% 衰退至 2015 年的 44% 。這 當中消失的 7% ,經計算若有分配給 員工,平均每人月薪可以多出九千元 左右。


封面故事 他 強 調, 創 新 的 困 難 不 再 於 購

wtih regulations.」科技與法律之間的

買 最 新 的 科 技 或 機 器 來 調 整 製 程,

關係是相互推動,以進步價值去進行

必 須 要 有 自 主 的 創 新(homegrown

產業升級也會帶動相關法制環境的發

innovation),也就是從自家土地上長

展。因此回到人本的角度,人要如何

出 來 的 創 新, 才 可 以 產 生 新 的 創 業

才能在工作中充滿創造力,勞動主權

鏈。究竟一項技術從無到有,要從哪

如何能夠實現?吳啟禎認為相較於英

裡開始發展?其實從解決在地問題,

美的新自由主義、歐陸的協商式資本

並以「進步價值」界定問題的力量就

主義,北歐社會民主的平等式資本主

能驅動創新。以進步價值驅動創新的

義才能維持平等與合作,而平等、合

經濟模式需要先去除產業迷思,從解

作正式台灣經濟轉型接下來要面對的

決社會問題的過程去刺激創新。北歐

重要課題。

人有句話:「 Technology moves along

SS吳啟禎主張勞動市場新格局除了創新還必須兼具合作意涵的公平性

17


專題報導

勞工揭弊保護的虛與實: 勞動權益、公共利益及落實機制 ▌▌文

孫友聯

我們無法忽視真相-《伊底帕斯》沙弗帕利斯 一、前言

適用於聯邦公務員之揭弊者保護法,

2002 年, 美 國「 時 代 雜 誌 」

是最早訂定專法的國家。爾後,英、

(Times) 將 美 國 三 位 女 性 選 為 年 度

紐、南非、日本、羅馬尼亞、澳、韓

風 雲 人 物, 包 括 美 國 知 名 企 業「 安

等國家陸續制定專法,明確定義「公

隆 」(Enron ) 的 Sherron Watkins 、

益 揭 弊 」 之 應 用 範 圍、 揭 發 程 序、

「世界通訊」(Worldcom)的 Cynthia

保護及執行等等。這些國家有的只保

Cooper 及 聯 邦 調 查 局 的 Coleen

障公部門,有的則同時規範公、私部

Rowley。時代雜誌以「吹哨者」( the

門的揭弊行為。台灣迄今尚無揭弊專

whistle blowers) 為 名, 高 度 肯 定 三

法,揭弊保護散落在勞動、食安及金

人公益揭弊的卓越貢獻 1。三名年度風

融等法規當中,而在黑心商品事件及

雲人物的前兩人,為揭發公司內部作

企業嚴重舞弊事件頻傳的社會壓力之

假帳;至於後者則在 911 恐怖攻擊事

下,要求政府訂定「公益喝弊法」的

件之前,已向上級提出嫌犯接受飛行

聲浪也持續存在。2

訓練的疑慮,卻不為上級重視,導致

廉 政 署 自 2013 年 開 始 規 劃 公 益

悲劇未能避免。顯見,無論是公部門

揭弊法草案,從一開始僅針對公部門

或 私 部 門 的「 公 益 揭 弊 」 都 一 樣 重

不法資訊範疇包括刑法瀆職、貪瀆犯

要。

罪、重大行政不法、利益衝突迴避,

未能及時處理的弊端,往往導致 嚴重的社會成本,因為各國無不訂定 揭弊保護專法保障符合公共利益性的 揭弊行為。例如美國在 1989 年訂定 1

18

時代雜誌(Times)2002年12月21日出版,亞洲 版Vol 160,No.27。

203

2

2013年 11月8日,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

健康連線與立委吳宜臻國會辦公室共同主辦記 者會和「公司內部告發及吹哨者保護──勞工 的觀點研討會」,與會法律學者一致同意,台 灣需要制訂吹哨者保護法,保護並鼓勵私人企 業員工為社會公益出面檢舉黑心企業。廉政署 官員表示,已經開始著手研議法案,將持續聽 取各方意見,逐步推動立法。


專題報導 以 及 政 治 獻 金 法 等 等, 並 未 納 入 私

也讓民眾健康遭受危害,而人民對食

部門的揭弊保護的範圍,但在社會和

品 業 與 政 府 監 督 的 信 任 幾 近 崩 潰。

朝野的壓力下,才開始委託學者專家

尤其諷刺的是,混油風暴中,問題產

研究將私部門一併納入專法規範,以

品不僅榮獲 GMP 認證,頂新集團董

杜絕企業危害勞工、消費者權益,甚

事長魏應交知其產品涉及混油,卻仍

至損及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不法行為,

以「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呼籲

惟學者對公私部門是在同一部法或分

食品業廠商應秉持良心經營,一夕間

立兩部法規範,或是只要加強各該法

成為台灣企業「錢要賺、名也要賺」

規中的揭弊保護機制等,意見莫衷一

的最佳寫照。除食安問題之外,過去

是,迄今政府也仍無定論,但台灣必

層出不窮的企業掏空案、金融超貸舞

須建立有效的揭弊保護機制,已是社

弊等,不僅突顯業者「汲汲營利」與

會共識。

「良心自律」之間的本質矛盾,更顯

礙於篇幅,本文不擬也沒有能力

示台灣企業治理制度缺乏監督的本質

對公益揭弊保護的法理基礎進行討

缺陷,種種因由皆源於台灣缺乏完善

論,而是單純從勞工在參與揭弊行為

的「公益揭弊」制度,再加上政府監

應有的保護範圍,以及如何有效的落

督失靈,終致企業有恃無恐。

實立法保護的立意進行討論,畢竟,

所謂「公益揭弊者」或稱「吹哨

在第一線的勞動者往往是最清楚弊端

者」,指的是察覺自己所屬的組織有

過程的「明眼人」,因此從勞工保護

違法行為時,基於社會公益而主動揭

的角度思考私部門揭弊保護,不僅保

弊者。揭弊者的身份可能是員工、董

護勞工自身,更具備維護公眾利益之

事或掌握不法證據之人,例如合作廠

效益。

商、 記 者 等。 國 內 外 案 例 皆 顯 示,

二、缺乏公益揭弊:企業有恃無恐, 勞工直接受害 近年來,黑心食品的烏雲籠罩, 3

企業員工對於違法事項,最是了然於 心,例如食品加工廠在製程中使用不 當原料、偷排或掩埋工業污染物。但 勞工也總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畢竟

重重打擊台灣「食品王國」的形象 , 3

典型事件包括 2011 年的塑化濟事件、 2012 年的 牲畜奶粉事件、 2013 年的順丁烯二酸醬油事 件,以及轟動一時的大統長基、頂新劣質油事 件。回顧台灣的所謂重大食安或黑心商品事

件,從最早期的米糠油事件、鎘米、孔雀綠石 斑魚事件,到近期的機械潤滑油塗抹包子等麵 製品等,數十年來從未間斷,甚至同一類型的 犯罪行為重覆出現,例如餿水油事件早在 1985 年就已發生過「德泰油行事件」等。

19


專題報導 使用有害原料必定危及勞工安全,況

在社會壓力全面取消不合理費用,但

且東窗事發以致企業倒閉,大批勞工

新海瓦斯公司事後卻以違反工作規則

也就隨之失業,因此揭弊制度的建置

為由,解雇林子文。

就必須從勞工角度為出發,才能更有 效的發揮作用。

工會不服代為提出「非法解雇」 訴 訟, 雙 方 歷 經 纏 訟, 直 到 2009 年

這些危害公益利益及勞工權益的

3 月高等法院二審法官竟以林子文

弊案,即使勞工多知其情,但絕大多

「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判決解

數實例卻顯示,台灣勞工揭發弊案的

雇 成 立, 最 後 最 高 度 院 駁 回 上 訴 定

時 機, 總 是 在 解 除 僱 傭 關 係 之 後,

讞。 4 此案不僅打擊當事人,並對工

而這又與台灣工會組織率偏低息息相

會造成寒蟬效應,甚至成為企業要求

關, 正 由 於 台 灣 勞 工 普 遍 缺 乏 工 會

勞工「應對公司絕對忠誠」的典範。

保護,以在職身份檢舉企業違法,無

不僅司法判決的不利,許多檢舉者身

異以卵擊石。在職勞工無論是檢舉雇

份輕易遭到警、檢、司法的曝光,導

主違法損及個人法定權益,亦或者舉

致揭弊者事後遭公司整肅之情事,更

發所屬單位危害公益利益,都會擔心

常有所聞,諸多不利皆使得勞工揭弊

因身份曝光,進而遭致雇主騷擾、懲

意願更為怯步。5

處、 調 職、 解 僱 等 報 復 行 動; 更 甚

事實上,建構保密制度之重要性

者,還以洩漏商業機密、妨害名譽等

甚至遠高於鼓勵措施,否則以現今相

對檢舉勞工提告,不僅成功迫使勞工 去 職, 更 能 坐 收 殺 雞 儆 猴 之 效。 因

4

此,釐清勞工在進行公益喝弊時應有 的保護範圍,其中包括行政保護,以 及司法扶助等有效的措施,方能讓勞 工得以安全進行公益的揭弊行為。 國內最著名的案例即屬新海瓦 斯 工 會 幹 部 林 子 文 事 件。 林 子 文 於 2007 年 4 月 揭 發 瓦 斯 業 超 收 每 戶 多 達 8400 元管線補助費,此明確屬於 公益揭弊的案例,並迫使各瓦斯公司

20

203

5

林子文事件各級判決如下。第一審,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黃信滿法官,以 97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 民事判決,判決林子文勝訴。第二審,台灣高 等法院張蘭、鄭純惠、邱瑞祥法官,以 97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改判新海瓦斯公司勝 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劉福聲、鄭玉山、黃 義豐、袁靜文、林大洋等五位法官,以 98 年度 台上字第 1042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另一件勞工因揭弊遭致解僱,最後敗訴的案件 案件為華航甘國秀案。甘國秀原為華航公司機 師,因為在華航飛機飛行前安全檢查有瑕疵, 包括機翼出現腐蝕冒泡、6公分的螺栓掉落到引 擎進氣口、機身蓋板出現鏽蝕等情形,予以紀 錄、拍照存證,並認其行為完全是依民航局核 准之管理規則檢查,最終遭致僱。最終判決華 航勝訴。


專題報導 關勞動法規,早存在揭弊保障條款,

第 39 條,就連連環爆的食安事件,

何以至今仍未能達到勞工安心揭弊、

亦有《食品安全管理法》第 50 條等

社 會 有 效 防 弊 的 功 能? 包 括《 勞 基

諸多防止對申訴者不利處分之法條可

法 》 第 74 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用。

表一、國內相關法規之揭弊者保護條款 法規

條文

權責機關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本法及其他勞 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 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得向雇主、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 關安全衛生之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 遭受侵害;…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43 條:「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 衛生福利部 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50 條:「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 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 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 衛生福利部 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 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 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製表:孫友聯

21


專題報導 但僅靠薄弱的法規,而無更嚴謹

處理揭弊人的人身、身分隱私及不當

的保密作為,自然無法形成勞工揭弊

措施防止等三大保障,上述相關保護

的 積 極 保 護 網, 其 成 效 結 果 可 想 而

措施,不僅對公務員亦對承攬公部門

知。 顯 見, 公 益 揭 弊 的 法 規 研 議 重

業務的民間廠商一併適用。

點,除鼓勵之外,更應建立一套從行

廉政署的草案對揭弊人之保護已

政到司法的保密標準程序,否則空有

相當完整,保障範圍卻僅限公務員或

揭弊專法,仍難以搏取勞工的信心。

公 務 往 來 者, 無 助 於 杜 絕 現 今 企 業

因此,政府除應檢討散落各法的揭弊

違 法, 卻 由 社 會 負 擔 成 本 的 荒 謬 狀

條款是否各自為政外,研議保密措施

態。隨著勞工團體積極倡議揭弊者保

的推動,更是關乎公益揭弊成敗的主

護法,期能保障勞工並透過防弊降低

因。

社會成本,因此公私部門揭弊是否合

三、公、私部門的揭弊規範應有的具 體內涵

併於一法之討論,就顯得格外重要。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 不僅重創當時馬政府自稱清廉的形 象, 也 打 擊 政 府 威 信, 迫 使 廉 政 署 於 2015 年提出《機關內部不法資訊 揭露者保護法》草案 6。檢視該草案, 除 定 義 受 保 護 對 象 包 括 揭 弊 人、 親 屬、同居人及協同揭弊者外,對揭弊 人不得施以不利處分,即「禁止報復

當時,倡議的勞工團體認為,揭弊者 保護無論是公私部門,所有規範、程 序和救濟都應盡可能趨於一致,以免 因適用法規或權責機關的多頭馬車, 而折損立法原意,故建議廉政署應重 新調整《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 護法》內容,增訂私人企業之公益揭 弊保護制度,才能建構完整之保護網 絡。

忠良」條款等,皆一應俱全。然最重

以下,本文就國際公約及國外之

要的關鍵,該草案在保密措施上,已

立法經驗,以及當前國內既有相關法

明確規範業務經手人若洩露揭弊人身

制的體例等進行概括性的討論,希望

分,最重可處三年徒刑,併科一百萬

有助於未來台灣建構公益揭弊立法的

元 以 下 罰 金; 且 未 來 政 府 也 將 成 立

參考。

「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委員會」,負責

無疑,公益揭弊保護在國內已經 不 是 要 不 要 立 法, 而 是 如 何 立 法 才

6

22

詳見當時廉政署的草案說明,http://www.ctcn.edu.tw/ board/data/2013625911495.pdf。

203

能 夠 有 效 確 保 公 益 揭 弊 受 到 保 護,


專題報導 而這個議題在國際社會已是許多經

定「 公 益 揭 發 法 」( Public Interest

驗 提 供 參 考, 包 括 美 國、 英 國、 澳

Disclosure, PIDA ),且同時適用於公

洲、紐西蘭、日本及韓國等國家,陸

私部門。英國的公益揭發法所定程序

續 於 1989 年 至 2000 年 間 制 定 揭 弊

區分為「內部揭發」、「管制揭發」與

者保護專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向外揭發」,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織員工能以負責之方式,勇於揭發組

Corruption, UNCAC ) 於 2003 年 10

織內威脅公益的不法問題,除鼓勵員

月 31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 2005

工向雇主或向指定人員為揭發之外,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共 計 8 章 71

亦 保 護 向 外 公 開 揭 發, 例 如, 向 媒

條,本公約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各國

體、警察或國會議員等。

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包括對於

日本亦於 2004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制裁、

揭弊者保護法制,亦即「公益通報者

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與

保 護 法 」, 並 於 2006 年 4 月 1 日 實

實施機制等,以促進各締約國共同致

施,其立法內容包括禁止因公益通報

力反貪腐。該公約第 33 條有關「保

而被解僱、公益通報之事業單位及行

護檢舉人」條文中明定:「各締約國

政機關應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以保護公

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

益通報者。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

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

法的主要原因包括「經濟活動便利與

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

風險之高度化」、「資訊傳送之便捷化

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

與隱匿化」及「僱用不安定化與愛社

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

精神退化」等。此法的保護對象亦將

有鑑於揭弊者保護制度在對抗貪

非正式僱用兼差打工之勞工或間接僱

腐、詐欺及不當治理上具有不可或缺

用之派遣勞工,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重要性,國際透明組織曾提出「定

之一般公務員均包含在內。換言之,

義 」、「 指 導 原 則 」、「 適 用 範 圍 」、

揭 弊 保 護 範 圍 包 括 公、 私 部 門 之 人

「保護方式」、「揭發程序」、「救濟及

員。7

參 與 」、「 立 法 架 構、 執 行 及 審 查 」 及「執行」等 30 點原則性建議,呼 籲各國進行立法。英國 1998 年即制

7

陳耀祥,「政府採購程序中訂定揭弊者保護規 範之研究」,收錄於法務部廉政署主 編「聯合 國反貪腐公約專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我國之 實踐與展望」,2015年12月初版。

23


專題報導 台灣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由總統 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利益。 而專法應以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之

並 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 施 行, 將 此

保護為主,另將公部門揭弊者保護一

國際公約之基本精神引進我國內國法

併 納 入 適 用 該 法 之 保 護 程 序, 參 考

制。而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保護之

府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應 符 合 公 約 之 規

主管機關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官之設

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

置,並參酌法務部廉政署於 2012 年

及政策。」因此,如何落實公約基本

及 2013 年委託學者專家研究是結論

內容,建立揭弊者保護制度,以強化

建議,要點如下:

我國廉政法制,乃立法者不可迴避之 責。

一、 以保障公益通報者權益為核心,避 免因公益揭弊而遭受不利益待遇。

目前我國對於公、私部門揭弊通

二、 仿照消費者保護法之法例,參考該

報者的保護法令,僅散見於少數法令

法第 6 條之主管機關設計,是否屬

中,因此未來擬定立法草案應從預防

於公益揭弊,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的角度,建立良好的揭弊環境,讓全

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民能夠安心檢舉、勇於通報,使揭弊 者不受到排擠或遭受不合理的對待。 未來國內的公益揭弊專法,其立法宗 旨應「以保障公益通報者之權益為核 心」,特別重視日本法制中對於受僱

關認定,而對通報者之保護依本法 所定程序加以保護,例如涉及人身 安全或勞動相關權益,分別由法務 部及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三、 另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設置保 護官之規定,對於消費者之保護,

者揭弊之保護,避免其因公益揭弊而

由保護官統一窗口,以免事權分

遭受不利益待遇。所通報之事項是否

散致消費者無所適從;該法亦可仿

屬於公益揭弊,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

照設置保護官,執行本法之保護程

機關認定,並依照該法程序對公益通

序,並賦予保護官調查權,爰規定

報者加以保護,鼓勵公、私部門內部

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員工進行公益通報,致力排除其因公

視業務需要,置通報者保護官若干

益 通 報 所 遭 受 不 利 待 遇 之 可 能 性, 以利及早發覺且有效防止重大違法情 事,維護國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

24

203

名。 四、 以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之保護為主, 並將公私部門的揭弊行為,一併納 入本法之保護程序。


專題報導 其中,這部涵蓋公、私部門公益

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避免重蹈無

揭 弊 的 專 案, 其 保 護 措 施 應 主 要 包

法確實落實法律保障的覆轍。「公益

括:

揭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揭弊

1. 個資保密:明定通報者身份之保密之

者」基於公眾的利益的揭弊通報,避

措施,職務上或業務上知悉通報者身

免因此而對其就業造成衝擊,因此,

分之人,負有保密義務,故課以相關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角色非常重

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若能於前端做

要,立法時應多所考量。

好身份保密,後續人身安全及工作權 益則較不易受到損害。

四、結論:公益揭弊保護與產業民主

2. 行政保護:於行政院及地方政府設置

目 前, 除 了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的 草

保護官,並賦予其調查權;明定雇主

案 規 劃 中,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也 經 已 提

或上級長官不得對公益通報者採取各 種不利益措施、受僱者不當措施所致 之損害,得請求雇主終止不當措施、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3. 司法保護:通報者或與其有密切利害

出 版 本, 其 中 包 括 時 代 力 量 已 經 於 2017 年 3 月 28 日提出《公益揭發保 護法》草案;而民進黨立委鍾孔炤亦 將提出《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朝野

關係之人之人身安全有立即危害時,

立委希望能確保公益揭弊的行為的保

可啟動即時保護措施;因通報行為致

護,讓勞工對於自己的勞動過程有更

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有遭受危

多自主的決定權,同時,也可以成為

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時,法院

預防企業或組織犯錯的重要防腐劑,

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

顯見朝野立委對於這項法案的立法已

或依聲請,核發保護書。

有共識,透過更民主的程序,避免勞

惟有透過嚴密的行政設計,考量 不同揭弊事由涉及的法規和主管機關 的角色,以及「中央」及「地方」政 府 的 分 工 協 調, 才 能 讓 這 部 法 的 立 法目的得以落實。尤其是從過去許多 「中央法規」的落實效益觀察,許多 地方政府無論在「人力」和「行政能 力」上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筆者 認為,未來在立法時應特別注意中央

工的勞動權益受損。 為降低勞動成本,許多企業成為 名副其實的「血汗工廠」。從歷次地 方到中央政府的勞動檢查紀錄當中, 可看到企業視《勞動法》於無物,不 僅壓低工資,甚至讓勞工嚴重超時工 作又不給加班費,以致勞工過勞致死 的事件頻傳;而在在每一次食品安全 危機事件中,我們看到同樣的邏輯, 25


專題報導 只是被犧牲的換成廣大的消費者。為

勞工惟有積極組織工會,才有可能透

降低生產成本,製造商貪婪地使用較

過集體力量對抗惡質企業,因此,應

便宜,甚至有毒的工業原料,使得許

儘 速 完 成「 公 益 揭 弊 保 護 法 」 之 立

多消費者在不知情下陷入危害。

法,保障勞工檢舉企業不法的行為,

事實上,在第一線製造生產的勞 工,首當其衝受到危害,未來勢必衍 生嚴重的職業安全健康事故,因此,

遏止這種殘害台灣社會的黑心文化。 ( 作者現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台 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理事長 )

參考資料: 張清浩,從國內勞動法案例看公益揭發保護實務,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http : // www.lex.idv.tw/?p=1836。 台灣勞工陣線,廉政署研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勞動者第174期,2013年12月。 台灣勞工陣線,阻嚇黑心吹哨保護應立專法,勞動者第174期,2013年12月。 洪敬舒,落實職業安全衛生需要「公益揭弊者保護制度」,勞動者第174期,2013年 12月。 台灣勞工陣線,揭弊者保護制度最快5月中出爐,勞動者175期,2014年2月。 陳耀祥,「政府採購程序中訂定揭弊者保護規範之研究」,收錄於法務部廉政署主 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我國之實踐與展望」, 2015 年 12 月 初版。 台灣勞工陣線,公平經濟新藍圖:2016勞動政策白皮書,2016年1月。

26

203


時事評析

提高基本工資, 不只改善貧窮一項效益而已 ▌▌文

孫友聯

國際一致認為, 「所得」是健康重要決定因素之一,同時也是滿足其他生活所需的健康社 會決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 of health, SDHs)之重要依據,例如:獲得足以維護健康的食物、 營養、衣著和住宅等。所以,消弭貧窮成為各國社會福利和公共衛生政策重要的目標,透過公 共政策介入,確保國民的健康基本權。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薪資是唯一

與經濟利益分配的層次,鮮少觸及健

所得來源,但在越來越不穩定的就業

康這個領域。我們對提高基本工資的

環境,以及勞動市場彈性化之下,各

效益應該有更多元豐富的想像,也讓

國工作貧窮問題持續惡化,而低薪、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 大 力 提 倡 的

通貨膨脹等多重的生活壓力,也嚴重

「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ealth in All

侵蝕著許多勞工的健康。 從 各 國 勞 動 所 得 佔 GDP 比 重 的

Policies, HiAP),在國內得以實踐。

節節敗退,我們可以觀察到勞工的工

看見更全面的效應:能改善慢性 病、肥胖等問題

資議價能力正持續被削弱。所以,透

目前已有許多研究探討所得差距

過 最 低 工 資( minimum wage,《 勞 動

和 健 康 的 關 係, 指 出 相 對 於 低 所 得

基準法》稱基本工資)政策,解決部

者,高所得者意味著有更多的資源去

分低薪問題,成為近年來國內及國際

獲得健康,包括更均衡的飲食、有更

勞工組織倡議的重要訴求。

多時間運動、休閒和社交活動,從事

在台灣,雖然 1984 年立法的《勞

危險工作的機率也較低。因此,如何

基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

透 過 所 得 改 善,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的 提

方 議 訂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

升,就成為健康人權倡議團體的重點

而 每 年 第 三 季「 基 本 工 資 審 議 委 員

工作。

會」依法審議基本工資的調整時,總

在美國長期倡議健康人權的非

會出現勞、資、政三方拉扯角力的不

政 府 組 織「 人 為 影 響 伙 伴 」(Human

變戲碼,但政策爭論始終停留在勞動

Impact Partners, HIP), 在 2014 年 提 27


時事評析 出一份針對加州提高最低工資的健康 影響評估報告,發現提高最低工資不 僅可以改善貧窮家庭的生活,對促進 健康、減少疾病及死亡率亦有顯著影 響,政府更因此節省了數百萬美元的 醫療成本。 根據 HIP 當年的健康分析報告, 若 2017 年 最 低 工 資 從 8 美 元( 時 薪 ) 逐 步 調 高 至 13 美 元, 預 計 將 讓 約 750 萬 低 收 入 家 庭 可 增 加 預 期 收 入,進而顯著改善生活水準並提升健 康, 同 時 也 將 會 降 低 慢 性 疾 病、 失 能、飢餓、抽菸及肥胖等問題,更大 大降低憂鬱症和躁鬱症的盛行率。從 長遠來看,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可每 年預防數百名加州低收入勞工過早死 亡。

低工資。 亦有益於低薪勞工心理健康 然而,不只有學術研究論證提高 最低工資對於預防高血壓等各項慢 性 病 有 顯 著 成 效, 更 有 一 項 研 究 證 明其對於改善低薪勞工的心理健康有 積 極 的 效 益。 根 據 一 篇 發 表 於 2016 年 4 月 出 版 的《 衛 生 經 濟 》( Health Economics), 名 為〈 實 施 全 國 最 低 工資制度減少了低薪勞工的憂鬱症 狀 〉 的 論 文, 英 國 自 1999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全 國 最 低 工 資 法 》, 規 定 最低時薪不得低於 3.6 英鎊,而研究 者根據「英國家庭固定樣本調查」的 數 據, 觀 察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的 2 年 半 左 右, 薪 資 停 滯 者 和 薪 資 從 提 高 到 3.6 ∼ 4 英鎊者在心理健康上的變

此外,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

化。研究結果顯示,工資上漲對於勞

院進一步研究 1999 ∼ 2007 年間美國

工心理健康的有極為顯著的效益,並

各州最低工資的發展,其中包括工資

等同於服用抗憂鬱症藥物的預期效

對高血壓盛行率的影響。結果發現提

果。

高最低工資有助降低高血壓的發生, 特別是針對低所得的族群。同時也發 現,當工資提高,肥胖率也會降低。 減少這些疾病問題,對於降低整體醫 療費用有正面的效果。因此,近年來 美國已有衛生部門不遺餘力投入倡議 提高最低工資的工作,例如明尼蘇達 州衛生部門的官員就公開支持提高最

28

203

這 項 研 究 使 用 包 含 12 項 指 標 的 一 般 健 康 問 卷(General Health Questionnaire), 評 估 了 精 神 及 心 理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其 中, 研 究 也 評 估 了 抽 菸、 血 壓 以 及 聽 力 等 控 制 條 件 的 變 化。 結 果 發 現 相 較 於 對 照 組, 工資上漲至高於最低工資的實驗 組, 其 精 神 和 心 理 疾 病 發 生 的 概 率


時事評析 ( probability)較低。不過,實驗組的

貨膨脹的因素,連動提高最低工資標

血壓、聽力或抽菸情況並沒有變化。

準,而各級政府的最低工資政策也應

2018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英 國 的 「 全 國 生 活 工 資 」(National Living

考量許多就業弱勢者和邊際勞工的需 求。

Wage) 將 會 從 每 小 時 7.50 英 鎊( 約

事 實 上,1995 ∼ 2000 年 間,

新台幣 300 元)上漲到 7.83 英鎊,增

APHA 也 曾 針 對 低 薪 和 不 合 標 準 的

長 4.7% , 相 當 於 個 人 收 入 每 月 增 長

就 業 機 會 對 公 共 衛 生 的 影 響, 發 出

50 英 鎊( 約 新 台 幣 2,000 元 ), 並 有

兩 份 政 策 聲 明, 其 中 包 括 1995 年 發

望 在 2020 年 繼 續 提 高 到 每 小 時 9 英

表 的「 充 分 就 業 與 公 共 衛 生 」( Full

鎊。參與上述研究的倫敦大學公共衛

Employment and Public Health ),

生及政策教授 Martin Mckee 就表示,

以 及 2000 年 發 表 的「 提 高 所 得 以 保

這項研究結果的意義,讓社會在討論

障 健 康 」(Raising Income to Protect

最低工資時,不只聚焦於雇主和勞工

Health )。 而 在 2013 年, 也 發 表「 針

之間經濟利益的分配,同時,也可以

對支持帶薪病假和家庭休假政策」

從更寬廣的視角,體認提高工資對於

( Support for Paid Sick Leave and

提升低薪勞工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美國公衛學會建議:讓單一工資收 入的四口家庭可生活在貧窮線之上 2016 年 11 月 1 日,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學 會(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APHA )發表了一份「透 過提高最低工資改善健康狀況」 ( Improving Health by increasing the Minimum Wage) 的 政 策 聲 明, 建 議 採三級治理和措施,確保勞工獲得宜

Family Leave Policies) 政 策 聲 明。 APHA 支 持 所 有 人 有 權 利 獲 得 足 以 支持「尊嚴生活」的生活工資權利, 確保勞工獲得有意義和安全的工作, 而立基於過去發表的政策聲明基礎, APHA 在 2016 年 發 表 政 策 聲 明: 「透過提高最低工資改善健康狀況」 ( Improving Health by Increasing the Minimum Wage),更進一步闡述了足 夠的最低工資可以提升勞工的健康。

居工資(livable wages),例如聯邦政

根據這項政策聲明, APHA 針對

府應提高統一的最低工資,讓單一工

聯邦和地方政府提出了以下建議。首

資收入的四口家庭可以生活在貧窮線

先是針對聯邦政府層級,應該:

之上。同時,各州和市政府應考慮通

1. 提高聯邦最低工資標準,讓單一工

29


時事評析 資收入的四口家庭可以生活在貧窮

童特別補充營養協助計畫( Special

線之上。

Supplemental Nutrition Program

2. 制定確定聯邦生活工資的標準,讓

for Women, Infants, and Children,

單一工資收入的四口家庭能夠獲得

WIC )和其他安全網計劃的受益資

全面的基本需求。這項聯邦生活工

格要求,以確保因最低工資增長導

資是基於全國每年平均的住房、食

致其各項社會安全的受益資格,以

品、交通、兒童保育和醫療保健費

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用。

對於個別州政府層級的建議,如

3. 制定定期更新通貨膨脹和生活費用 計算的聯邦最低工資政策 4. 認知到工資差距不是低收入和高收

下: 1. 考慮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並將其與 通貨膨脹和生活成本掛鉤。

入人群之間健康差異的唯一原因,

2. 反對優先採用市政最低工資政策,

應制定和評估綜合公共衛生計劃,

但允許市政當局制定自己的最低工

解決社區因素(如交通,公立學

資政策。

校,可負擔房屋和娛樂)之間複雜

3. 最後,在地方市政府的層次,則是

的相互關係設施,職業危害和當地

應該考慮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並將

勞動政策(如病假和育兒假)。

其與通貨膨脹和生活成本掛鉤。然

5. 支 助 疾 病 管 制 局 ( C D C ) , 結 合

而,各級政府應確保其最低工資政

國立衛生研究院和其他聯邦機構與

策,可同時滿足就業弱勢者和邊際

學術研究機構的資源,研究最低工

勞動力的權益,這群人約佔美國就

資政策的健康影響(並評估其有效

業人口的13%左右。

性)。

4. 從 APHA 的政策聲明和行動,我們

6. 指導國會預算辦公室和州預算分析

更能體認低薪對於公共衛生和健康

師,檢視低薪勞工提高薪資而減少

的衝擊。而在國內的政策討論中,

公共援助預算對聯邦和州預算的影

各個專業領域的範疇也應納入考

響。

量,才能一一消弭這些健康的社會

7. 調 整 美 國 補 充 營 養 協 助 計 畫 (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婦女、嬰兒及兒

30

203

決定因素,對於勞工健康的影響和 衝擊。


時事評析 提高基本工資是大家的事

勞 工, 我 們 主 張 應 定 訂「 最 低 工 資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迪頓

法」,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

(Angus Deaton ) 在 著 作《 財 富 大 逃

水準,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

亡: 健 康、 財 富 與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

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並將最低

中, 分 析 美 國 近 30 年 來 社 會 不 平 等

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讓

的幾個來源,其中的原因包括技術勞

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

工和非技術勞工之間所得差距擴大,

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

以及最低工資的長期停滯。而不平等

因此,除了希望今年的基本工資

會導致更多的不平等,因此,各國雖

調整,可以進一步全面考量經濟利益

然無法解決所有的貧窮和低薪問題,

以外的其他因素之外,更呼籲政府能

但至少可以透過「最低工資」這個政

夠儘速兌現「最低工資法」立法的政

府最有效率的政策工具,解決部分低

治 承 諾, 讓 未 來 台 灣 最 低 工 資 的 審

薪勞工所面臨的生活困頓。

議決定,能夠更加的公開、透明和合

但台灣每一年第三季的基本工資

理, 並 考 量 最 低 工 資 的 其 他 政 策 效

戰 役, 爭 論 的 焦 點 主 要 仍 然 只 考 量

益, 讓 台 灣 社 會 可 以 更 加 平 等。 ( 作

勞資雙方經濟上的利益分配,鮮少以

者現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台灣健

更寬廣多元的觀點,檢視提高基本工

康人權行動協會理事長,本文於 2018

資(或最低工資)的其他效應。而以

年 8 月 10 日登刊於報導者 )

上無論是英國實證研究結果或美國公 共衛生學會的政策聲明,都讓我們更 充分感受工資作為一項健康的決定因 素,或是作為滿足勞工及其家庭健康 基 本 需 求 的「 社 會 決 定 因 素 」, 政 府 應以更全面的考量,透過積極政策確 保勞工的各項權益獲得保障。 2016 年總統大選,蔡英文在其六 大勞工政見中的第二項「扭轉勞工低 薪的趨勢」,清楚揭示: 為因應受低薪化影響的低所得 31


時事評析

居住市場正在擴大我們的不平等 ▌▌文

洪敬舒

居住權是國際普遍認同的基本人權之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於 1991 年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詳細解釋「適足住房權」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適

用於每個人且權利享受不應受到任何歧視。但是這種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在當前的租屋市 場卻快速弱化。

居住的不平等

北部地區尤其是台北市低所得者正面

租屋是一個稱斤論兩的市場,租

對著價格過高與數量不足的雙重競爭

金與居住品質與的直接對價,忠誠的

壓力。因為台北城市的商業崛起所創

反應承租者的經濟能力。台灣勞工陣

造的龐大就業機會,促成勞動遷移,

線運用 591 網站租屋資料,逐一針對

並透過吸納勞務提供而加速自身發

六都的租金、空間、房型、內外部設

展,但城市規劃長期只聚焦於勞動力

施及租屋限制,並以當前 22K 基本工

卻忽略勞動者的生存需求,當租屋市

資 的 30% 做 為 可 負 擔 租 金 上 限( 即

場趨向飽和,必然引發居住的機會競

6600 元),對比基本工資微薄所得與

爭與居住不平等的生活環境。

一般租屋市場的差異。分析發現,六

例如我們在分析中發現,低價單

都租屋市場存在著不同利弊,但共通

身 租 屋( 即 雅 房、 套 房 ) 數 量 僅 占

點是租屋市場正透過經濟資本進行無

六 都 租 屋 市 場 的 26.21%, 但 僅 限 租

聲息的社會排除。

予女性在低價租屋市場的占比卻高達

租屋市場的社會排除主源來自於

50.77% ,僅限男性更高達 74.4%,顯

租 金 這 道 難 以 跨 越 的 經 濟 門 檻。 針

示性別在低價租屋市場已形成一種排

對租金的分析,六都中基本工資所得

除工具。此外,在六都全體租屋市場

者可負擔上限的租屋數量占全體租屋

中, 明 訂 不 可 開 伙 的 租 屋 就 有 51%

為 26.21% , 看 似 不 低, 但 在 台 南 市

是集中在低價租屋,等於低所得者的

的 6600 元 租 金 以 下 租 屋 比 率 占 台 南

三餐只能依靠價格快速波動的外食解

市全體租屋的 60.61%,而台北市僅有

決,這些高度集中於低價租屋的市場

4.9% , 新 北 市 為 15.51%。 這 項 數 據

現象透露著低價租屋的有限數量,構

不僅反應租金的區域差異,也顯示在

成承租者激烈的競爭壓力,承租者也

32

203


時事評析 直接面臨著市場機制的撿選及排除。

消失的居住價值

「要勞動力,而不是人」的錯誤邏輯, 並幻想市場會自我調節供需,也就舖 陳居住商品化的康莊大道,當城市進

有形的迫遷議題持續引發社會的

入快速發展階段,經濟活動與居住需

高度關注,但多數民眾卻難以察覺到

求必然會相互爭奪有限空間,而勝出

規模更大的無形迫遷就在社會幽微的

者往往是價高者得。這種經濟競標的

租屋市場不斷發生,連對陣拉扯的機

生態,為住宅交易快速增值的同時,

會 都 不 存 在, 逕 可 判 定 勝 敗。 根 據

自然也將有限經濟能力的勞動階級推

2016 年家庭收支調查,所得五分位中

往邊陲,若不是遷移至更外圍地區,

最低所得分位,僅住宅服務一項的支

就是遷就核心地帶日愈惡劣的居住品

出已經占去家庭消費支出的 32%,在

質,而形成縉紳化(Gentrification)。

次低所得分位也占了 28%,顯示租金 不僅是租屋家庭的最大支出壓力,更 形成運用市場機制對租屋者的「隱形 迫遷」運動。

居住正義的起點 租屋市場的迫遷與排除向來無關 道德,甚至被社會集體承認與接受。

現代的常民觀點將住宅視為儲蓄

因為租屋供需雙方的出租者是懷著資

價值及累積資本利得的途徑,無論是

本累積的想像投入市場,期待高收益

投資或自住,莫不巴望著未來的增值

的穩定獲利,所以在尋租過程中必定

兌現,以致居住已從原本的使用價值

是以成本最小、收益最大、風險最小

轉往資本社會所重視的交易價格。居

的理性經濟撿選承租者。在資料分析

住既然合理被視為有價商品,就不會

中我們也確實發現到,部分房東不僅

再以人的權利角色被看待,而是經濟

要求承租方必須提供名片、工作證甚

實力的對稱性。因此,我們一再看到

至是薪資證明,都是基於確保應租者

社會住宅淪為周遭居民嫌惡的「鄰避

的經濟能力必須滿足獲利期待,許多

設 施 」, 背 後 就代表居住不再是單 純

登刊資訊甚至挑明拒租中高齡、育幼

的使用價值,而是「資本累積」商品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換

的強烈社會暗示。

言之,若承租者無法滿足出租者的資

這種社會暗示是政策脈絡的長期 映 照 結 果。 長 期 政 策 思 維 不 斷 重 覆

本積累期待,或是符合社會集體刻板 印象,下場就被拒於市場之外。

33


時事評析 居住商品化的政治導向,正在建

外,建構居住供給多樣化,是居住政

設一個居住不友善乃至不平等的社

策的必然選擇,而運用被遺忘的合作

會。租屋市場如此,政策亦是,例如

社組織(cooperative),將居住重新置

大規模都更計畫會直接減損老舊但廉

放在社會需求而非經濟控制之下,則

價的租屋數量,新建屋則因營造成本

是政治與社會集體思維中不能也不該

轉嫁促成租金成長,使低所得者可負

遺棄的選項。( 作者現為台灣勞工陣

擔租屋更加稀缺,並形成經濟與居住

線研究部主任、貧窮經濟研究室研究

的弱勢共拌。因此居住正義即便無法

員,本文於 2018 年 8 月 20 日登刊於

完全去市場化,也不應完全交由市場

思想坦克 )

裁 決 資 格。 如 何 在 商 業 市 場 機 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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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析

從攬才專法到新經濟移民法, 葫蘆裡賣甚麼藥? ▌▌文

國發會日前才積極推動「外國專 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通過,並 在 2018 年 2 月 8 日 開 始 施 行 之 後, 這還不夠,目前又強力推動「新經濟 移 民 法 」, 目 前 已 經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即將送出行政院會進入立法院。國發 會原本只是一個協調的幕僚單位,現 在卻站在第一線,強力指導各部會連 立兩個新法,一連串的政治大動作, 其強度之大,為歷年國發會之最。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張烽益

勞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並進而成為台 灣公民永久居留的「移民化」過程。 以「評點制」取代47971元的攻防戰 月薪 47,971 元的白領外勞的雇用 薪資條件,是依 2004 年勞動部職類別 薪資調查的我國專業人員平均總薪資 結果所訂,等於是已經有十四年沒有 調整。當時就是希望白領外勞的薪資 不要低於專業人員平均薪資,以免影 響衝擊本國專業人員的薪資水準,造成

國發會口口聲聲說是要跟全世界搶

企業變相使用廉價勞工。根據主計處的

人才,台灣要搶世界第一流人才才能發

2016 年的統計,職員或監督及專技人

展好經濟,不過,難道台灣的人才不

員每月平均薪資已經達到 70808 元,遠

是才嗎?台灣的人才外流如此嚴重,

遠超過 2004 年的 47971 元的水準。

每年至少有約五萬名青年到世界各國 打工度假,長駐國外的台幹少說也有

2014 年勞動部新增「僑外生留臺 工 作 評 點 新 制 」, 也 就 是 說, 在 台 灣

五十萬人,這些人不是國家要積極爭

就讀的僑生與外籍學生,不再單以聘

取留在台灣貢獻顯所長的人才嗎?

僱薪資作為資格要求,而改採以「學

簡言之,攬才專法就是針對外國高

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

階白領與外籍生與僑生的居留工作的

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

放寬與優惠,至於新經濟移民法則是

策等 8 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

針對外國專業藍領技術工人的居留放

70 點者,即符合資格。」

寬,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針對已經在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從 2014 年 引

台灣工作滿六年的藍領產業與社福外籍

入 評 點 制 到 2017 年 底 為 止, 透 過 評 35


時事評析 點制這管道而留在台灣工作的僑外

點制」這個不定時炸彈,以免讓整

生,已經達到 6246 人,以 2017 年一

部法案無法通過。

年 就 達 到 2604 人, 而 過 去 每 年 僑 外 生每年留台工作者大多一千人上下, 引進評點制之後,確實讓僑外生大量 增加留在台灣工作。 2015 年底勞動部又再度公告要修 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原 本僅適用於僑外生的評點制,要適用到 其他白領外勞的引進之上,後來經過台 灣勞工陣線與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公開 反對之下,勞動部最後才停止將評點制 擴大適用到其他白領外勞之上。 攬才專法的爭議----「評點制」與 「實習簽證」 攬才專法在行政院跨部會研議階 段,其實也曾經要將「評點制」從僑 外 生 擴 大 到 白 領 外 籍 專 業 人 員, 形 成 47971 的 薪 資 標 準 與「 評 點 制 」

的 雙 軌 申 請 門 檻, 這 等 於 是 取 代 47971 元 的 最 低 標 準。 勞 動 部 其 實 是要修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此一行政命 令,不過後來社會輿論反彈太大而

攬才專法原本草案中規定有兩年 「實習簽證」的規定,也就是說,就 讀國外大學校院或畢業兩年內的外國 學生,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後,得來我國從事長期停留實習活 動,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兩年的「實習 簽證」,該規定被認為將有大量的外 籍白領廉價勞工以假實習真打工的名 義大量來台,引發重大爭議。因此, 在立法院最後協商關頭才刪除這個有 很大爭議性的條款。 2017 年 底 通 過 的 攬 才 專 法, 有 三大鬆綁政策內容,分別是:1. 鬆綁 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居留規定, 發給融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 居留以及多重入出國許可的「就業 金卡」。2. 鬆綁外國專業 人才父母配 偶及子女停留規定,放寬配偶及子女 申請永久居留規定,核發成年子女個 人工作許可。3. 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租 稅、退休及健保規定。前三年薪資所 得超過三百萬元部分減半課稅,放寬 健保納保限制,一落地就能享有健保。 新經濟移民法,到底新在那裡?

停止,在 2017 年 4 月送進立法院的

國 發 會 在 2018 年 初 開 始 實 施 攬

攬才專法草案中,也沒有納入「評

才專法後,馬不停蹄繼續推動「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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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析 濟 移 民 法 」, 已 經 在 2018 年 的 8 月

僱用外籍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格。原本就

進 行 法 規 預 告 作 業, 預 定 2018 年 底

業服務法相關審查標準規定公司實收資

要再度向立法院叩關。該法的定位,

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或營業額達新臺

到底是「新經濟」的移民法?還是新

幣一千萬元等門檻。新經濟移民法的草

的「經濟移民法」?從上述的草案總

案說明別強調:「考量應用數位科技之新

說 明 當 中, 有 兩 個 關 鍵 字:「 數 位 經

創事業,以及部分五加二產業之中小企

濟 」、「 中 階 技 術 人 力 」。 簡 單 的 說,

業或藝文產業等,均無須龐大資本額」,

該法案:一、要讓數位經濟產業透過

因此要排除上述的營業門檻,讓「新經

「降低雇主資本額與營業額」、「評點

濟」的企業能夠僱用外籍專業人才。

制」更容易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並降

其次,在攬才專法中沒有放進去的

低申請永久居留的移民門檻。二、讓

「評點制」,這次又捲土重來,在第六條

目前在台灣累積工作滿六年的藍領外

當中放入「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

勞與福利外勞可以申請居留移民,自

技術性工作者,其工作資格之專業技術

由轉換雇主。

能力審查標準,採評點方式為之,....」

依照國發會的說法,目前「出入

也就是說,過去白領外勞的 47971 元的

國 移 民 法 」 當 中 的 移 民 方 式 有: 婚

門檻將被打破,「評點制」從 2014 年

姻、依親、投資等方式,不過有關經

開始適用於僑外生之後,如前所述,

濟性的投資移民的類型過於「老舊」,

留台人數大增,本法草案一旦將「評

所 以 需 要 一 種 新 的「 經 濟 移 民 」 模

點制」引入白領外勞,目前總人數約

式,所以是新 的「經濟移民法」。不過

三萬人的白領外勞可能也會暴增,嚴

所謂新的經濟移民型態,其實就是「新

重衝擊台灣的就業市場。

經濟」的投資移民。簡單的說,就是要 降低既有的可僱用外籍專業人員的雇主 資 本 額 門 檻, 讓 輕 薄 短 小, 資 本 額 不 高,但可能很有前瞻發展性的所謂「新 經濟」的新興產業,也能夠僱用外國專 業人才進而永久居留。

「新經濟」移民法---降低雇主資本 額門檻+評點制→放寬永久居留資格

在鬆綁僱用門檻之後,後續申請 永久居留的門檻也必須降低,如此的 政策優惠才能吸引更多外國專業人才 來台灣。因此該法將原本要連續居留 五年並每年連續居留 183 天,改成五 年內平均 183 天就可以,而且特定專 業人才更只要三年就能申請永居。

首先,新經濟移民法當中,放寬了 37


時事評析 產業與社福外勞六年解鎖翻身條款 新經濟移民法當中,真正有別於 過去出入國移民法當中既有的依親、 結婚、投資或專業受僱的永久居留移 民新途徑,就是允許在台灣已經累積 停留超過六年的「技術員或助理專業 人 員 」、「 技 藝 有 關 工 作 及 機 械 設 備 操作人員」與「個人健康照顧工作人 員」等外籍中階技術人力,在累積工 作 滿 六 年 之 後, 由 雇 主 申 請 工 作 許 可,其薪資不能低於最近一年職類別 薪資調查之總薪資第七十分位,如果 產業藍領外勞就是 41393 元,社福外 勞就是 32000 元。 工作聘僱許可期間每次三年,有 必 要 雇 主 可 以 申 請 再 延 長, 每 次 三 年,一旦連續居留超過七年,就能夠 申請永久居留。至於其配偶或未成年 子女是否可以來台依親居留,則必須 看其薪資是否有達到「最近一年職類 別調查中專業人員的總薪資中位數」, 如果依 2017 年調查結果就是 52842 元。

可自由轉換雇主的新移民。 結論 從國發會大力推動「攬才專法」 到「 新 經 濟 移 民 法 」 的 立 法 過 程 當 中,可以看到的是政府以大量的政策 優惠,包括健保福利、租稅減免等手 段,再加上僱用門檻以及後續申請永 久居留條件的雙重降低,讓企業可以 更方便僱用到外籍專業人才。雖然, 國發會宣稱絕對不會影響國人就業機 會與薪資水準,不過,政府以犧牲許 多政策福利之下,到底這些外籍專業 人才真的能為台灣產業創造多少新 的、額外的經濟果實,有哪些新興產 業會因為這些僱用外國人力的政策紅 利而蓬勃發展,這是我們關心的。 至於工作超過六年的產業與社服 外 勞, 可 以 成 為 自 由 轉 換 雇 主 的 身 分,然後再七年之後就能申請永久居 留, 這 絕 對 是 從 1991 年 首 度 引 進 外 勞之後的最大政策改變,雖然無法讓 所有外勞立即可以自由轉換雇主,不

更重要的是,在聘僱許可期間可以

過工作超過六年的外勞能成為自由之

自由轉換雇主,也就是,如果有其他企

身,確實是一重大突破,這些表示台

業的雇主要僱用,只要勞工同意,就可

灣在引進外勞 28 年之後,再加上台灣

以與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根據統計,

少子化所引發的勞動力短缺之後,台

目前在台灣工作滿六年的產業與社福外

灣社會必須面對將外勞視為台灣國民

勞合計大約有十萬人,未來這十萬人只

的一分子的時候了,這時候外勞才能

要有需求的雇主提出申請,都可能成為

真正從「移工」進而移民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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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社運事件

民間團體公布住宅政策白皮書 籲地方政府建構合宜居住環境 ▌▌文

編輯部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房市改革行動聯盟、OURS 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這幾年,在 民間團體與各界的努力下,促成了住宅政策若干改進,惟不諱言,相較於積累多年的弊端, 改革未竟之路仍多。

適 逢 年 底(11/24 ) 「 九 合 一 選 舉 」, 眾 多 參選人雖紛紛表態角逐 地 方 首 長 大 位, 然 就 與 民眾生活與權益攸關的 居住議題至今尚未見到 完 整 清 晰 的 政 見。 因 此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 體, 特 別 在 選 前 百 日 的 8 月 15 日召開「請問, 六 都 好 住 嗎 ?」 記 者

SS聯盟針對新北市提出可負擔租屋訴求

會,以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 南、高雄等六都為對象,公布「民間 版住宅政策白皮書」,就住宅政策最 主要購屋、租屋、與住宅補貼三大面 向,提出具體的要求與執行建議。 聯盟指出,六都做為地方政府表 率,且住宅(高房價)問題相對嚴峻 都會區皆位其轄內,有作為之首長, 應提出完整的住宅政策,改善購屋與 租屋市場機制,並透過住宅補貼協助 不同類型弱勢群體,補其經濟、居住

能力之不足,確保民眾居住環境品質 與合理負擔。基於此,記者會除提出 民間版白皮書供各界指正外,分別由 主要發起團體代表,公開向六都候選 人提出住宅政策四大提問,要求候選 人應當表達明確的立場與態度。聯盟 提出的訴求如下; 首先,聯盟呼籲各陣營應表態是否 承諾支持實價登錄 2.0 版,聯盟認為目 前「實價登錄」修法案已送進立院,因 此地方政府也應該公開表態是否支持資 39


社運事件 訊門牌全揭露、預售屋逐案即時申報

緩的新北、台南、高雄三都的現任者

納管的修法方向。此外,對於可負擔

及挑戰者均應在此議題上表態。

租金補貼制度是否願承諾?因為依據

聯盟也在記者會後將開始正式聯

住宅法,可負擔租金計算標準將於明

繫六都各組參選人,並就民間版政策

年上路,除中央補助款外,直轄市也

白皮書內容,特別是前述的住宅政策

亦應承擔部分經費責任,方能於「租

四大提問,進行拜會與溝通。而拜會

金補貼」與「社會住宅」落實可負擔

溝 通 結 果, 預 計 於 10 月「 世 界 人 居

機制,協助弱勢市民居住負擔。

日」當天,彙整公布給各界,讓公眾

除了一般家庭外,聯盟也關注學 生居住問題,因此第三問則要求候選

進行檢視,做為民眾選擇一個好市長 的參考指標!

人承諾將學生居住問題納入住宅政 策,因為都會區大學生 租住危險租屋已是長久 弊病,卻遲不見有所改 善,因此有必要將未設 籍設市的學生居住問題 納入住宅政策,包括短 針對大學周邊危險租屋 進行體檢,以及積極與 教 育 部 及 大 學 合 作,

SS聯盟於8月29日共同拜會蘇貞昌陣營

將學生宿舍納入社會住 宅。 最 後 則 是 要 求 承 諾 提出具體興建社會住宅 目 標, 聯 盟 指 出 目 前 中 央社會住宅政策仍持續 推 動, 但 在 都 會 區 民 眾 的 需 求 卻 最 為 明 顯, 因 此六都候選人都應提出 具 體 的 推 動 目 標, 聯 盟 特別點名興建進度最遲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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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聯盟於8月30日共同拜會侯友宜陣營


社運事件

給我托育「真公共化」, 勿讓「準公共化」失準 ▌▌文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托盟日前召開記者會肯定行政院提出的「真公共化」措施,包括擴大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公共托育家園。但托盟疾呼,針對「準公共化」私立幼兒園及私立托嬰中心,政府的配套管 理制度因業者抗議而節節退讓,並無法解決私立托育收費巧立名目、人員薪資過低之亂象。 托盟對此呼籲政府,應回頭檢視如何加速建置真正的公共托育服務。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

化想要維持商業市場,避免「蓋一間

指出,蔡總統的 2-5 歲幼兒托育公共

公 共、 倒 一 間 私 立 」, 但 家 長 不 是 這

化目標為四成幼兒可送托公共,其餘

樣看的。托育商業化的背景下,家長

六成送托私人服務。但過去許多縣市

都 疑 慮 補 助 業 者, 學 費 可 能 應 聲 上

政府自行補助私幼,所以目前公共化

漲。聯盟並指出,教育部已允許實際

比例僅剩下 27%。現在行政院推出的

高收費,卻向政府「低報」金額的業

2-5 歲幼兒園公共化目標,公共化比

者個案調漲,政府應切實檢討此類業

例要提升到 32%,雖然不及蔡總統當

者是否有巧立名目的問題。

初承諾的四成,但至少能發揮標竿作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

用,不會讓托育價格、品質出問題。

強調,私營托育如果接受政府補貼,

然 而, 行 政 院 另 外 推 出 的「 準 公 共

理當接受政府管理,包括提升設施設

化」,卻無法達成相同的效果。

備、教師薪資。但是對於私立園所來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覃玉

說,營利是最主要的考量,政府想要

蓉 解 釋,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家 長 心 聲 發

跟私營托育合作,無異與虎謀皮,根

現,五成家長非常不同意「幼兒園全

本很難做到。他建議政府要深思準公

面商業化就會提升品質」的說法,甚

共化是否有足夠的配套制度?否則對

至 近 六 成 家 長 同 意「 政 府 補 助 私 立

於政府是否能落實公共化理想,家長

幼兒園托育費用,私立園所會增加其

都持懷疑的態度。

他 收 費 名 目, 無 法 真 正 減 少 實 際 開

另一名家長代表陳柏謙,自己育

銷 」。 覃 玉 蓉 指 出, 行 政 院 的 準 公 共

有一歲九個月小孩,他以家長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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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事件 表示,這次準公共化政策讓人感覺政

才。如果有心改革,應該要改善這種

府在卸責,真正公共化的企圖心明顯

政策不平等的狀況。

不夠。也認為此次制度草率,監督管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

理程度又讓步的話,就是拿廣大辛苦

行長張烽益指出,行政院準公共化托

受薪階級的錢,平白補貼給私立幼托

育政策未來一年編列約 180 億預算,

機構,到時準公共化政策恐怕將會是

補助家長購買服務,那服務提供者就

指鹿為馬,「虛胖」的公共化。

應該要接受政府的遊戲規則。這樣的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監事陳亮吟分

政策其實不是真正的公共化,但如果

析,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資料發現各

要達到最起碼的準公共化,接受規範

縣市幼兒園教保人員薪資普遍偏低,

是必要的。但是政策實施後,業者有

平均兩萬五千元。但這份數據可能包

非常大的反彈、威脅要上街頭,結果

含公幼教保員的薪資,所以還是高估

地方政府就公然違反中央的承諾。衛

了。工會先前做的調查發現,中南部

福部托嬰中心要薪資兩萬八,結果許

縣市還有兩萬三、兩萬四都不到的行

多縣市是「三年後」才要兩萬八,可

情。另一個困境是,準公共化私幼薪

見政策剛開始實施就已經失控。如果

資目標是兩萬九、準公共化私托的薪

業者再運作,準公共化恐怕是節節敗

資目標卻是兩萬八,刻意造成不平等

退,變成虎頭蛇尾的政策。

的薪資,就是造成托嬰中心找不到人

SS托盟呼籲政府應回頭檢視如何加速建置真正的公共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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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事件

杜絕取巧規避 保護居住弱勢 立委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 ▌▌文

編輯室

針對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爆發 99 張門牌一案,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日前正式提案修正 「房屋稅條例」 ,將 10 萬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長年漏弊補破網。立委表示,原始法規是針對弱勢 家庭的善意協助,不應該變成有心人士的取巧規避,不僅造成稅制不公平,其玩弄法律行逕 更是不道德的行為。

包括立法委員王榮璋、李麗芬、

金的不合理情形。本來應該課徵的稅

鍾孔炤,以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款,由於有心人利用法律對弱勢家庭

滕西華秘書長、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

的善意而取巧規避,造成對其他納稅

常務理事、台灣勞工陣線楊書瑋主任

人的不公平,這種作法不只是玩弄法

等人於 9 月 12 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正式

律,更是不道德的行為。

公布此一修法版本。主提案人王榮璋 指 出, 針 對「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5 條 條 文」規定住家房屋現值 10 萬元以下免

針對大群館案例所凸顯的不當避 稅 管 道, 台 北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法 方 向,是將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住家

徵,原意為照顧居住於低價房屋的弱

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修

勢家庭,卻發生台北市大群館案例,

正 為 限「 自 住 」。 為 符 合 本 條 文 照 顧

將同一建築物切割為多戶小坪數單位,

弱勢家庭的立法意旨,並考量城鄉差

並分開申請房屋稅籍之方式,導致多年

異、杜絕不肖者取巧規避,王榮璋、李

來從未繳稅的不合理情形,為杜絕類

麗芬、鍾孔炤等三位委員提出的版本

似案例繼續取巧規避,三位委員將共

為: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

同提出修正草案,以維護租稅公平。

元以下者。但同一所有人在同一建築物

他 表 示, 又 昱 公 司 於 1998 年 大

具有二戶以上房屋,除供自住使用、屬

群 館 落 成 時, 即 以 99 個 門 牌 分 別 設

公同共有、耐用年數屆滿,或經當地主

立 稅 籍, 因 面 積 小 而 課 稅 現 值 低,

管稽徵機關認定為簡陋房屋者外,其餘

符 合 住 家 房 屋 現 值 10 萬 元 以 下 免 徵

全部住家房屋現值應合併計算。 」 ,避免

的條件,導致大群館每年租金收入超

衍生出對鄉下三合院或民眾祖厝課稅的

過 2 千 萬 元,21 年 來 房 屋 稅 卻 一 毛

擾民情形,僅針對大群館等類似案例,

未繳,還每年對文化大學調漲 5 %租

在同一建築物持有多戶住家房屋且出租 43


社運事件 牟利者,應將各戶房屋現值合併計算,

租 金 上 限 不 應 超 過 所 得 30% 甚 多。

如併計後超過 10 萬元,即應依法繳納

關 於 學 生 租 屋 部 分,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房屋稅,以符租稅公平。

計, 全 國 學 生 宿 舍 供 需 差 額 約 六 萬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楊書瑋

床,光是台北市學生宿舍缺額達一萬

主任指出,根據台灣勞工陣線之前做

四千七百七十二床等現象,都可見目

出的「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及居住

前租屋環境的不健全。因此「與不公

環境調查」報告,當前領取基本工資

不義者相比,公益者恆輸」,目前民

的弱勢勞工面對的三大居住困境,包

間團體針對租屋市場的改革,普遍都

括廉價租屋數量不足、高風險居住環

主張蘿蔔與棍棒兼具,但首要之重,

境以及居住限制與排除,而在台北市

仍是必須健全制度,才不會造成部分

的 租 金 所 得 比 更 高 達 58%, 遠 遠 高

有心人士藉著制度的漏洞,最終還是

於 國 際 常 見 的「30% 租 屋 原 則 」, 即

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 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 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 之自有房屋。 二、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 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 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 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 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 用之房屋。 五、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 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 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 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 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 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

第十五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 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 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 之自有房屋。 二、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 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 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 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 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 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 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 為限。 四、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 用之房屋。 五、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 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 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 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 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 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

一、 修正第一項第九款。 二、 由 於 都 會 區 高 樓 小 套 房 林 立,因面積小而課稅現值 低,導致新屋卻免徵房屋稅 之不公平情形,行政院前於 93年12月29日提出房屋稅條 例修正草案,對於同一所有 人在同一建築物具有二戶以 上房屋,且其中一戶以上供 住家用而現值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者,擬修正為其全部 房屋現值應合併計算。 三、 有鑑於台北市大群館案例, 將同一建築物切割為99戶小 坪數單位,並分開申請房屋 稅籍,因每戶房屋現值低於 10萬元,導致多年來免徵房屋 稅的不合理情形,爰提案將 本款情形加上但書,規範同 一所有人在同一建築物有二 戶以上住家房屋者,其房屋 現值原則上應採合併計算。 四、 考量公同共有房屋有隔代繼 承等因素,產權複雜,致現 值不易拆分及合併,將增加 直轄市、縣(市)政府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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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事件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 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 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 舍等房屋。 七、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 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 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者。但同一所有人在 同一建築物具有二戶以上房 屋,除供自住使用、屬公同 共有、耐用年數屆滿,或經 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認定為簡 陋房屋者外,其餘全部住家 房屋現值應合併計算。 十、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 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 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 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 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 作業之困難度,故排除在合 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 併計算範圍之外。 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 五、 為符照顧弱勢之立法意旨, 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 並考量城鄉差異情形、兼顧 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 地方財政收入,本款雖修 舍等房屋。 正為同一所有人於同一建築 七、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 物之全部房屋現值應合併計 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 算,但排除自住使用、耐用 始能使用之房屋。 年數屆滿之老舊房屋,或屬 八、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簡陋房屋等情形,避免加重 九、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 經濟弱勢納稅人之負擔。 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 六、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 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 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 認定標準」,本人、配偶及 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 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 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 內,屬供自住使用。簡陋房 者,按千元計算。 屋之適用條件係依據「簡化 十、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 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 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 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十三 證明者。 點規定,由當地主管稽徵機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 關認定。 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 七、 原第一項第九款後段,移列 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 為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 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 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 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 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 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 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金額, 於房屋標準價格依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 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 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 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 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 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 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 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 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 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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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冊導讀

《人行道》:第六大道上街販 與無家者的日常生活 ▌▌文

米契爾.杜尼爾(Mitchell Duneier)

編按: 身為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杜尼爾使用民族誌的記敘手法完整且忠 實的呈現了美國紐約第六大道上來來去去底層的黑人/無家者,是如何在體制 壓迫及主流社會的汙名框架中,自行創建出一個個微型街販經濟。這種經濟自 我復原及高度適應環境的展現,促得杜尼爾反思並挑戰「破窗理論」的治安預 防觀點,呼籲以「補窗」思維運用市場經濟與無家者的生存本能,使其依附於 公共空間之中相互指導與支持,從而逐步爭回自尊並重返社會。以下為杜尼爾 在《人行道》一書的部分書摘。

書名:《人行道》(link is external) 作者:米契爾.杜尼爾 (Mitchell Duneier) 譯者:黃克先、劉思潔 出版社:游擊文化 出版日期:2018 年 9 月 5 日

我們承認「破窗」理論有其可行

發現我們想像的街頭不體面行為並不

性,且已被用來降低犯罪率,但我們

是獨有的,而由失序氣氛所引發的情

不應該從上述的成功經驗裡得出錯誤

形也不會多於較正規生活者的不正派

的教訓,尤其是不應該從這個假設出

行為。

發:在街上觀察到的偏差行為是失序

學習「面對這種事」時,必須認

氣氛所導致的、而失序氣氛會促進犯

知一件事:導致人行道出現創業活動

罪。這個看法有時正確,但是若將街

的那些力量,幫助我們解釋美國對許

販與較正規的城市居民做比較,將會

多窮人來說已經變成什麼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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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冊導讀 在第六大道上討生活的人就像許多先

不寬容的反應對待破壞實踐倫理的行

人一樣,生活在各種政治、經濟、歷

為,或可改變某些表現。沒有人必須

史條件的交會點,包括居住隔離、空

面對這種事。對於了解互動規則的人

間上的貧窮集中、去工業化,以及種

而言,技術性地展現無禮通常是一條

族隔離法。在這些特定人行道上,我

出路。

們特別可見政治上試圖改革毒品政策

在 這 些 人 行 道 上, 街 販、 拾 荒

的失敗,最明顯可見的就是持有兩種

者、行乞者自行發展出經濟的角色、

形態的同一個毒品——快克和粉末古

複雜的工作,還有人自任人生導師鼓

柯鹼——卻被判處不同刑罰。前面看

勵他們努力「改善」生活。這樣的人

到,包括毒品對生活的影響、快克使

行道社會結構大多不見於這個社會。

用者一再面對刑事司法體系、上癮者

對本書的許多讀者乃至於我個人而

和酗酒者失去原本賴以維生的計日零

言,人行道的這些補救面向是意外驚

工和低薪工作——所有這一切都可能

喜。乍看之下,我們得到的印象是,

影響這些人的生活。用侵略性、不寬

街頭那些可見的實作製造了犯罪氣

容的反應對待在人行道上生活的人,

氛。因此,現今有許多公共政策一開

對改善這些大環境的條件並無助益,

始便認定,不需要系統性的研究就可

這些條件只會導致人們在第六大道這

能 知 道, 哪 些 類 型 的 人 令 生 活 更 安

樣的地方工作餬口。

全、哪些類型的人只要存在就會造成

最後,這些人當中有些確實會使

重大犯罪。然而,我們無法正確地斷

一般城市居民覺得不愉快。我們同時

定某些類型的人構成「破窗」,尤其是

需要了解,為什麼雙方的互動會令人

對這些人的生活方式一無所知。我們

不安——主因並不全是有真實的威脅

也不能認定公眾人物的角色就得由像

存在,或是有人說出冒犯的話,而是

榮勃家這種一般人士來擔任,即使他

因為交談的實踐倫理在追尋權力和尊

們對每年秋季到訪的社區很有價值。

嚴之際被破壞了。少數幾個做出「蓄

無 可 否 認, 這 些 街 區 是 有 一 些

意破壞式互動」的人,令街道上的其

「破窗」,但那些窗戶主要是在單純路

他人蒙上惡名。由於在當中產生影響

過的人眼中看來像有破損。由於美國

的種族和階級差異,這些交談會表現

人在人生過程中會粗魯地運用種族和

出緊張的特質,但甚少造成傷害。以

階級的分類,許多市民就把所有看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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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冊導讀 破損的窗戶等同於真正的破窗——然 後認定看起來有所破損的個人一定萬 劫不復,而事實上他正在傾盡全力修 補自己。唯有了解人行道上豐富的社 會組織及其複雜性,市民和政治人物 才可能正視一件事:當我們認定幾個 破窗的存在便足以支持拆毀整個非正 式結構的舉動時,會失去多少東西。 為 了 補 足「 破 窗 」 理 論( 並 且 未必與之牴觸),我想提出一種「補 窗 」 理 論, 是 明 顯 從 反 向 遵 循「 破 窗」邏輯的。當政府正式放棄幫助更 生人找到家園和工作的責任時,這些 人若要轉型成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就 只好自行設法。有些行為看在漫不經 心的觀察者眼中似乎是失序,實際上 卻會帶來社區的控制,而非導致社區

會延續下去,尤其是如果正式社會控

的崩解。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觀 察 到 下 述 過 程。有一個人出獄,到第六大道上乞 討。他觀看另一個人的街賣攤位,過 了一陣子便學會拾荒和找到市民會買 的雜誌。他透過與顧客之間的正面關 係,再加上自己當老闆所得到的自我 指 導, 又 因 為 知 道 自 己「 用 正 當 手 段」賺錢,他開始感受到自尊。過了 一段時間,就像馬文、隆恩及葛弟那 樣,他也從街上搬到公寓住。 此刻,他與社會的正面連結未必 48

SSOvie Carter拍攝,游擊文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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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力量持續要消滅他的生計機會。 但是,如果他得到些許鼓勵,就會大 大不同了。如果居民將他的行為視為 正面貢獻,並用他不習慣得到的尊重 來對待他;在此同時,其他的更生人 或是認為唯有搶劫不然無法養活自己 的人,將看到正面行為的模範並開始 仿 傚。「 補 窗 」 和「 破 窗 」 可 以 彼 此 搭配,一個城市若想認真整頓失序狀 態,就必須不只是從表面決定何謂失 序。 ( 本書摘由游擊文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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