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9 「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 台灣勞動訴訟的問題-回顧與展望(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友聯)

Page 1

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 勞動事件法的問題與展望 孫友聯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遲來的正義,當然還

是正義,只是這個正義 已經模糊不清到讓人無 法感受到正義的存在』 白正憲,前大同工會理事長

打拼為尊嚴-大同工會奮鬥史


『台灣的法院就像「博杯」, 運氣好,一個聖杯,勞工進入 勞工法庭,原本是要尋求法官 給我們「保佑」,如果是像博 杯一樣,大可不需要這種勞工 法庭,甚至是司法制度』

林子文,前新海瓦斯工會理事長,搞工會P51

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勞陣在勞動司法改革上的努力 • 1984年成立以來,透過勞工法律協助累積各項法案 修法和立法的能量,推動各項勞動法的修法工作, 例如,推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設置。 • 1990年就已提出「勞動憲章」的訴求,其中第5條, 即揭示:「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 審判。」,且為了提升勞動訴訟的品質,同時要求: 「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 判。」 • 結合並參與司改、社福、婦女等團體推動「法律扶 助法」,制度化弱勢者的司法救濟。「法律扶助基 金會」已在2004年正式成立。


勞陣在勞動司法改革上的努力 • 舉辦「勞工要什麼樣的司法」研討會,提出勞動案件 訴訟法等訴求,避免勞工因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而卻 步於尋求司法救濟。 • 參與民間團體監督司法院長遴選活動,並召開公聽會, 針對勞動相關司法改革提出建言。 • 參與「司法國是會議」,並具體提出「設置勞動法 院」,即時和專業化勞動審判、制訂「勞動案件訴訟 法」,提升勞動訴訟的效率、司法人員教育及訓練, 應強化勞動法的認知,以及充實勞工「法律扶助資 源」,並促進司法平等具體訴求。


「勞動事件法」應為未來啟動 「勞動法院」的重要基礎。 • 設置勞動法院,專業化勞動審判,一直都是勞陣長期努力 的目標。早在1990年提出的「勞動憲章」,即揭示:「國 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其中,更主 張:「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 判」。 • 勞陣認為,雖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法院為 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或是司 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中第五條:「為處理勞動事件, 各級法院應設 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 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 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 之。」,應更清楚揭示設置獨立「勞動法院」的企圖和目 標,以更提昇整體勞動訴訟之效益。此外,司法院更應立 即啟動勞動司法人員之培訓計劃,以充實未來專業法官和 參與調解和審理之人力。


法院調解程序應以「免徵聲請費」為 原則,提升未來法院調解使用之效益。 • 在勞動事件法草案中,「調解程序」為起訴前置之 設計,而透過法院調解,未來可以讓勞資雙方在起 訴前更有可能尋求和解之方案,加速勞資爭議處理 之效率,同時,也可以減少訟源,避免有限司法資 源的浪費。然而,目前的草案中對於調解程序之收 費標準無任何規定,未來勢必比照即有之制度收費, 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行政調解則無須繳費,因此, 未來勞動事件法之調解程序,應以「免徵聲請費」, 一來減輕勞工負擔,提高勞工尋求司法救濟之誘因, 二來,籍由法院直接處理調解,提升未來法院處理 勞動事件之經驗,以作為協助兩造有效解決紛爭的 基礎。


保全程序適用之爭議態樣應更多元, 提高勞動事件法保障的涵蓋範圍。 • 勞動事件之勞工,通常有持續工作以維 持生計之強烈需求,因此,除本草案包 括薪資事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調動 工作等爭議態樣之外,有鑑於近幾年來 企業併購事件頻繁,未來立法應應增加 包括企業併購訟進行中之保護,如法院 認為勞工有相當程度之勝訴可能者,亦 可依保全程序暫時權利之保護,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


結論 • 過去三十年來,兩次的司法國是會議都對勞工司 法人權作出決議,包括勞動法院及勞動事件法等 方向。希望勞動事件法之立法,能夠成為未來勞 動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礎,持續的往設置獨立的勞 動法院體系邁進,讓每一個勞工的司法人權都能 得到更充份的保障。


謝謝聆聽,一起努力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