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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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副教授 李健鴻


當前基本工資制度的主要問題  1.決策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非具有最終決策

權的調整機制,審議結果易遭到行政院否決。  2.調整指標:基本工資的調整指標未法制化,調整指 標經常變動,並且成為勞資團體之間的爭議焦點。  3.調整程序:基本工資的調整程序未能法制化,勞資 團體難以持續對話與產生調整共識。  4.執行機制:基本工資的強制執行機制的規範不足, 難以產生調整基本工資的預期效果。


各國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類型  1.政府未諮詢社會夥伴並主導決定最低工資:

只有波利維亞、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巴貝多等少數國 家;有些國家則是明文規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指標,由政 府依據指標的變動,定期調整最低工資,包括:巴西、 荷蘭、亞美尼亞、喬治亞等國。  2.政府諮詢社會夥伴後決定最低工資調整水準: (1)最低工資諮詢委員會:英國、澳洲。 (2)三方諮詢委員會:匈牙利、斯洛維尼亞、烏克蘭、 拉脫維亞、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葡 萄牙、馬爾他、立陶宛。


各國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類型  3.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決定最低工資:

(1)三方最低工資委員會:韓國、哥斯大黎加。 (2)三方工資與勞動政策委員會:菲律賓、哥倫比亞。  4.勞資集體協商機制決定最低工資: (1)各產業勞資協商後再由政府支持:芬蘭、冰島。 (2)各產業勞資協商決定:瑞典、丹麥、瑞士。 (3)各產業部門間的集體協議後再由政府採納:比利 時、挪威。


台灣的最低工資決策機制建議  勞動部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

 1.定位:「勞資政三方參與」的法定最終決策權機制  2.組成:明訂各三分之一的三方代表人數、組成方式  3.公布:「最低工資委員會」決定的最低工資調整結

果,確定後即交由勞動部公布,不需再由勞動部提 請行政院核定。  4.行政作業:勞動部負責蒐集統計調查的資料,以及 行政幕僚的作業。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規範項目

實施國家

1. 定期調整的時間 (1)每年調整一次

巴西、哥倫比亞、匈牙利、韓國、墨西哥、葡萄牙等28國

(2)每年調整一次、但特殊情況時可 以機動調整

菲律賓、波士尼亞

(3)每二年調整一次

土耳其、廬森堡、巴拿馬、安提瓜

(4)每三年調整一次

厄瓜多、埃及

(5)每半年調整一次

尼加拉瓜、荷蘭、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哥斯大黎加

(6)依法調整、未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喀麥隆、美國、日本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2. 社會夥伴在定期調整機制的角色

實施國家

(1)任何社會夥伴都可以要求調整

阿根廷

(2)同一產業部門有5位以上雇主、 15位以上勞工即可以要 求調整

哥斯大黎加

(3)社會夥伴可以在上半年通貨膨脹率到達12%時要求調整

宏都拉斯

(4)社會夥伴可以在經濟情勢惡化 時要求調整

墨西哥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3. 社會經濟情勢與蒐集統計資料的作法

實施國家

(1)主管機關蒐集政府的勞動力調查報告及其它政府機構調查報告

南非、阿爾及利亞、墨西哥、哥倫比亞、印尼 等多數國家

(2)主管機關蒐集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全國性與地區性經濟情勢資料

日本

(3)主管機關定期公布與蒐集政府的各項調查報告,提供各社會夥 伴參考

比利時

(4)「三方委員會」定期蒐集與檢視政府的調查報告

印度、黎巴嫩、馬拉威

(5)「最低工資委員會」下專家組成的「最低工資研究小組」,定 期檢視與蒐集政府的各項調查報告

澳洲

(6)「最低工資委員會」下由社會夥伴組成的「技術小組」定期 蒐集與檢視政府提供的法定指標資料與當期的產業資料

韓國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程序建議  1. 「最低工資委員會」下設立「研究小組委員會」:每年

的4月至6月底,召開會議進行密集討論,明訂其任務是: 檢視上一年度各項法定調整指標的實施結果以及當年度變 動情況資料、當年度各產業的勞工薪資變動資料,再向 「最低工資委員會」提交「調整最低工資建議方案」。  2.每年定期召開「最低工資委員會審議會議」:建議訂於 每年的7月31日以前必須召開。  3.建立社會各界提出不同意見的制度:7月底公布的調整結 果,社會各界可以於10日內提出不同意見書,而勞動部在 收到不同意見書的20天之內,得提出重新計算最低工資的 調整幅度,並交由「最低工資委員會」重新檢視與計算, 最後的調整幅度結果,應於每年的8月31 日以前公布。


各國「勞工需求」面向的調整指標 1.「生活成本」相關指標

實施國家

(1)「生活成本」指標

韓國、日本、薩爾瓦多、巴拿馬、布吉納法索、葡萄牙、塞爾維亞

(2)「消費者物價指數」指標

阿爾及利亞、比利時、巴西、加拿大魁北克省、印尼、波士尼亞、盧 森堡、西班牙、摩洛哥、紐西蘭、菲律賓

(3)「通貨膨脹率」指標

澳洲、馬爾他、斯洛維尼亞、泰國、烏拉圭、匈牙利

(4)「勞工需求」指標

巴西、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墨西哥、印度、土耳其


各國「勞工需求」面向的調整指標 2.「本國一般工資水準」的相關指標

實施國家

(1)「勞工一般工資水準」指標

布吉納法索、甘比亞、喀麥隆、日本的地方政府、加拿大馬 尼托巴省

(2)「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相對比例」 指標

亞塞拜然(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平均工資70%)、白俄羅斯 (33%)、波士尼亞(55%)、以色列(47.5%)

(3)「平均工資的成長幅度」指標

匈牙利、紐西蘭、英國、斯洛伐克、塞爾維亞、烏克蘭、荷 蘭、波蘭

3.「家庭成員需求」指標

波利維亞、波士尼亞、厄瓜多、瓜地馬拉、伊拉克、肯亞、 黎巴嫩、墨西哥、尼加拉瓜,塞爾維亞、越南、巴貝多、甘 比亞、印度等14個國家

4.「社會群體的相對生活水準」指標

澳洲:增進勞工參與,促進社會整合 加拿大:年齡、性別、家庭狀況、企業的規模與部門 中國:全時工作與其它工作的差異、工作狀況、就業穩定 程度、工作強度 南非:勞工的就業狀況、薪資的不平等


各國「經濟」面向的調整指標 「經濟」面向的相關指標 1.「經濟發展」指標

實施國家 阿爾巴尼亞、巴拿馬、葡萄牙、納米比亞。波蘭、 英國,要求政府提供GDP預測資料以決定最低工資。

2. 「生產力水準」相關指標 (1)「生產力水準」指標

哥倫比亞、肯亞、模里西斯、西班牙、泰國。

(2)同時考量「通貨膨漲率」、「生產力水準」二項指標

哥斯達黎加、秘魯、比利時、甘比亞、加拿大的魁 北克省、捷克、巴貝多。

3. 「實現與維持高水準的就業」指標

南非、肯亞、尼加拉瓜、匈牙利。

4. 「經濟競爭力」相關指標 (1)企業競爭力指標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泰國。

(2)本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指標

模里西斯

5.「企業的財務能力」指標

日本、印尼、哥倫比亞、菲律賓、尼泊爾;匈牙利、 巴貝多、模里西斯、摩洛哥、越南。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 1. 訂立「勞工生活成本」指標:建議可以優先考慮將「消

費者物價指數」明訂為法定的「勞工生活成本」指標項目。  2. 訂立「薪資所得分配比率」指標:勞工薪資級距的分布 比率。  3. 訂立「勞動生產力」指標:建立「勞工的最低工資」與 「生產力成長水準」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台灣在2000年代 的勞動生產力平均成長3.96%,但是工資增加率卻只有 0.02%,遠低於1980年代的8.05% 與1990 年代的5.91%,顯 示勞動生產力成長的果實絕大部分並沒有使勞工的工資增 加,這種不合理的分配模式,有必要透過制度加以修正。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 4.不宜訂立「就業撫養比」指標

由於「一個家庭有多少子女必須納入最低工資考量」 的問題在各個國家往往會受到許多複雜的因素影響,因 此目前世界上根據「勞工的家庭成員」而決定「最低工 資調整水準」的作法,已經日漸減少中(ILO,2005)。 同時考量到台灣目前正面臨「少子化」的趨勢,再 加上日益增加的婦女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導致「家庭內 受撫養婦女的人數減少」,若是將「就業撫養比」訂為 法定指標,未來將出現「就業撫養比」日益下降情形, 導致最低工資難以隨勞動市場情勢與經濟環境變化而調 整的困境。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強制執行措施

實施國家與執行措施

賦予法定的約束效力

亞美尼亞,澳洲、巴西、哥斯大黎加、圭亞那、印尼、伊拉克、拉脫維亞、黎巴 嫩、盧森堡、墨西哥、尼日、俄羅斯、南非、突尼西亞、烏克蘭、英國、美國。

提供勞資代表獲得最低 工資的即時資訊

1.

2. 3.

發行官方刊物:智利、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甘比亞、瓜地馬拉、圭亞那、 宏都拉斯、以色列、肯亞、墨西哥、尼泊爾、葡萄牙、塞爾維亞、斯洛伐 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馬其頓、坦尚尼亞、突尼西亞。 透過媒體發布報告:尼加拉瓜、斯里蘭卡、烏拉圭、匈牙利、愛爾蘭、巴 基斯坦、波蘭、菲律賓。 官方網站宣布:澳洲、比利時、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法 國、瓜地馬拉、匈牙利、尼加拉瓜、巴拿馬、波蘭、葡萄牙、西班牙、英 國、美國。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施以 處罰

1. 2. 3. 4.

保障勞工領取低於最低工資 差額的權利

1.

2. 3.

罰款違法之雇主:以色列、日本、盧森堡、莫桑比克、尼日、巴拿馬、 斯洛維尼亞、東帝汶、委內瑞拉、英國、烏拉圭、玻利維亞。 加重罰款重複違法之雇主:阿根廷、巴西、波利維亞、布吉納法索、 宏都拉斯、圭亞那、荷蘭、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法國。 分別罰款雇主與企業:澳洲、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古巴、捷克、摩多 瓦。 除罰款外、情節嚴重時可監禁雇主:印度、印尼、韓國、黎巴嫩、墨 西哥、巴基斯坦、菲律賓、辛巴威、比利時、贊比亞。 確保工資差額:布吉納法索、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捷克、瓜地馬 拉、圭亞那、印尼、伊拉克、以色列、肯亞、馬爾他、尼泊爾、荷蘭、 尼加拉瓜、波蘭、斯洛伐克、斯里蘭卡、坦尚尼亞、美國、烏拉圭、 越南。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提供補償金:甘比亞、奈及利亞。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補足差額:巴巴多斯、茅里西斯。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保障勞工領取低於最低 工資差額的權利

2. 3.

確保工資差額:布吉納法索、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捷克、瓜地馬拉、圭 亞那、印尼、伊拉克、以色列、肯亞、馬爾他、尼泊爾、荷蘭、尼加拉瓜、 波蘭、斯洛伐克、斯里蘭卡、坦尚尼亞、美國、烏拉圭、越南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提供補償金:甘比亞、奈及利亞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補足差額:巴巴多斯、茅里西斯

工會組織與雇主組織的 角色

1. 2. 3. 4. 5.

傳遞分享最低工資的資訊:比利時、美國、印尼 陪同勞動檢查:菲律賓 監督企業落實勞動立法:保加利亞、中國、俄羅斯 向政府檢舉勞工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印度 向法院提出勞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之訴訟:以色列

保障勞工免於受到傷害 的措施

1.

對於受到雇主以訴訟或是歧視方式對待的勞工,提供保障與協助:澳洲、美 國、加拿大、巴貝多 禁止雇主刑罰或惡意對待維護自身擁有最低工資權利的勞工:甘比亞、以色 列、日本、馬爾他、菲律賓

1.

2.


台灣的最低工資執行機制建議  1.明訂最低工資具有法定的約束效力  2. 確保勞工代表與雇主代表可以獲得即時的最低工資相關

資訊。  3. 對於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施以適當的強制性處罰:原則 上應該對違法之企業施以罰款,並公布違法企業之名稱與 雇主之姓名,但是對於累犯之企業,則應該施以「加重罰 款」之處罰,並且強制要求違法之雇主必須參與「最低工 資法」的講習會。  4. 保護勞工權利受損害後的回復措施:要求違法之雇主補 足勞工可以領取低於最低工資之差額,並且禁止雇主對於 維護自身權利或是要求支付未給付報酬的勞工,採取處罰 或惡意對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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