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評鑑制度改革芻議
專題探討
表 1 等第制與認可制比較表 項目\制度
等第制
認可制
本質
受評對象
校際間互相比較。
學校自我評比。
層面
評鑑標準
同一客觀標準。
無預設一致標準。
評鑑方式
科技大學評鑑委員參考各項指標,直接針對各評 一般大學評鑑先就各指標考評,然後才循序得到 鑑項目總體評分。
各項目及總體的評鑑結果。
科技大學評鑑結果分為:80 分以上(一等)、70 技術
分以上(二等)、60 分以上(三等)、60 分以下(四
評鑑結果
等)。
層面
一般大學評鑑的總體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 件通過、不通過。 對於個別項目表現特別優秀的,則選拔為標竿學 校,給予特殊肯定。
評鑑委員 評鑑性質
委員主觀認知的影響較強。
委員評核時客觀性較高。
一般大學評鑑以等第制進行微觀評量。
一般大學評鑑以認可呈現宏觀評鑑結果。
科技大學評鑑以等第呈現宏觀評鑑結果。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的自我評鑑本質上應為品保性質的認可
特殊科目則僅以及格與否判定;即使是等
制;而教育部對所有大學辦理的評鑑,因
第或分數,也有及格門檻。修習期滿,及
為要作為鑑別優劣的參考,並提供社會大
格科目達到一定標準,學生就可以畢業,
眾關心的資訊,則應較傾向於具相互評比
獲得學位。學位只是一項認證,並沒有等
性質的等第制。
第之分;但是在畢業典禮上,仍可以根據
對於系所學程的認可,通常是由專業
總體或特定領域的成績表現,頒獎表揚優
學術團體或大學間的共同組織所辦理,目
秀的畢業生。再看看高教評鑑中心對一般
的是透過外部評鑑,從專業學術的角度對
大學評鑑的做法:評鑑委員針對各項效標
課程品質加以保證,肯定其學位價值;在
判定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事實上
大學間相互承認學分或專業領域內認定學
就是分為三等,每等又有較佳或較弱之
歷時,非常重要。教育主管機關站在監督
分;然後依據效標通過與否的比例,決定
的立場,可以對學校的行政運作加以考
每一評鑑項目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
評,卻不宜過度介入影響專業學術範圍內
過;最後再匯整各項目的結果,評定總體
的活動。因此在討論「認可制」或「等第
的評鑑結果: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制」何者為宜時,對校務行政的評鑑和專
對於個別項目表現特別優秀的,則選拔為
業系所學程評鑑,也應有不同的思維。
標竿學校,給予特殊肯定。至於科技大學
二、由「技術層次」探討
評鑑的做法,則是由委員參考評鑑指標,
我們不妨先看看大家所熟悉大學評量
對每一個評鑑項目評分,然後依據既定的
學生學習表現及成果的方法:多數的科目
權重將各項目分數加總,得到評鑑成績,
採用有相互比較意義的等第或分數,少數
再就 80 分以上、70 分以上、60 分以上、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April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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