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20對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Page 3

5.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6.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7.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1.依第 3 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 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 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3.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 開。 (六)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 定,並切實督導所屬機關覈實審查受補(捐)助案件之重複申請情形或超出所需 經費情事,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六、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審計部 88.6.24(88)台審部法字第 880037 號令修正)

(一)本辦法審核範圍,包括各級政府在總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及各機關在 其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第 2 條) (二)各級政府撥付補助款,以總預算內所列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各機關在其經費 內所列之補助款項,以各該撥補助款之機關為主管機關。(第 3 條) (三)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數額 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之某一 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第 4 條) (四)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 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 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徵得審 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第 5 條) (五)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 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第 6 條) (六)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支出之一部 分者,得以領據列報。(第 7 條) (七)撥付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第 8 條) (八)審計機關審核各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款項,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 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追繳或提出改善意見。(第 9 條) 七、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 第 4 條)

185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