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的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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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光州抗爭 4 3 大 屠 殺 2 2 8 事 件

禁、流放或處死。」此人身保護令(hebeas corpus)即明示司 法與人權的息息相關,有司法始有人權,有人權才建立司法 的互為因果關係。以二二八事件次年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 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有一個獨 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 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即以獨立公正 的司法制度為保障人權之先決要件。否則,人權成為幻想空 談而已。 有保障人權的司法,就不會發生二二八事件。反之, 二二八事件證明了無司法的亂象,尤其連當時為司法主角的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也成為受害的犧牲者,二二八事件成為 無法無天的世界,人權已消滅殆盡。可知,二二八事件破壞 司法及迫害人權之相互作用如下: 1、侵害人權,必枉顧正常的司法程序:軍警肆意逮捕臺 灣菁英,不經審判,任意殺害,連屍體也無著落的事實足為 明證。 2、以殘忍不義的惡法代替正常司法:以戒嚴法的軍事審 判,以執行獨裁專政的統治者命令,以叛亂犯為藉口,置反 對人士於死地。 3、消滅正常司法代言人,置法治於死地:將維持正常司 法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成為其枉法亂判的眼中釘,必拔之 而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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