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且因其出於規避公正補償之不合憲目的,
環境.法律.人第五期 2014/3/1 用,可以得到印證。或許拋棄以開發園區為中
並僅針對核定設置之示範區內之不動產所有權
心的思維,國家的經濟動反而才能轉移到真正
人,而構成恣意的、不合理的與歧視性的限
具有生產性的事務上,而人民的財產權也才能
制;因此在此判準下,亦彰顯出違憲限制人民
從浮濫徵收的威脅中得到解脫。▉
財產權的特質。
四、結論
註1:行政院網站,行政院會通過「自由經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本草案第19條與連
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http://www.
結條文所構築的私用徵收規定,違憲剝奪人民
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
財產權;第26條凍結移轉與建築之規定,也違
9491FC830&s=9EB9BB0D18236BFC(最後瀏覽
反憲法對徵收之公正補償要求並違憲限制人民
日期:2014/1/20);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財產權之行使。這些條款不僅不應通過,立法
網站,102.12.26行政院院會通過「自由經濟
者甚且應該回頭檢討產業創新條例等既有園區
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http://www.fepz.
法律中的類似規定。過去那些濫行擴大徵收權
org.tw/m1.aspx?sNo=0020355(最後瀏覽日
力的立法,是在欠缺對人民權利足夠尊重的背
期:2014/1/20)(草案內容可於此一網頁下
景下通過並施行。而在資訊管道多元、公民社
載)。
會活躍,使許多徵收悲劇暴露在大眾眼前的今
註2:U.S. Const. amend. V (“[N]or shall
天,吾人應當醒覺,那些法律與其伴隨的行政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決定,不但不是理所當然,甚且是背負著違憲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瑕疵的。
註3:See, e.g., Calder v. Bull, 3
本草案具有爭議性的規定,其實非僅此一
U.S. 386, 388 (1798) (“An ACT of the
端。舉例來說,其將土地計畫、徵收、環評等
Legislature (for I cannot call it
法制中許多要求與機制削減或排除,是否具有
a law) contrary to the great first
充分的正當性,疑問重重。對此議題,尚有待
principles of the social compact, cannot
各界先進關注。或許更根本的是,去重新省思
be considered a rightful exercise of
以土地開發為中心的經濟發展模式。廠商需要
legislative authority.… a law that
土地,國家就想辦法取來土地,這種線性的思
takes property from A. and gives it to
維看似順理成章。但如從更全面的視角來看,
B: It is against all reason and justice,
此一經濟政策對經濟的傷害會不會反而比貢獻
for a people to entrust a Legislature
更多?當寬泛不設防的園區立法存在時,自然
with SUCH powers; and, therefore, it
吸引政商集團將其資金與心力,投注在藉由變
cannot be presumed that they have done
更地目成立園區以快速獲利的土地炒作上;這
it.”) (emphasis deleted).
也意味著,公、私的經濟動能便被錯置在無助
註4:詳細論證請參照陳仲嶙,2011/9,徵收
經濟發展的地方。這從現實中各式園區如雨後
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的違憲審查為
春筍般四處出現,卻大量閒置或供低價值使
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3期,頁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