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 Student Press 2011 Feb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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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都不能少

真離散與假法治 文:Sin

有人不同意民主,有人認為自由應受限制,但大概不 會有人說得出只有部分家庭有權團聚,部分家庭則無 權團聚。 我們自信香港和內地不同,因為我們相信香港有法 治、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受法律約束, 強如政府也不能任意而行,市民得以有免於強權威脅 的自由;同時,法律不是只為大多數人的利益服務, 法律同時保障少數人的利益。這樣,社會才會公平公 正。

文不對題,如何補鑊? 如今的放寬貌似是為這批無辜因「超齡」而 失去申請資格的港人內地子女而設,補償他 們所受到的不公待遇。然而,政府從來沒有 承認其舉動為償還或補鑊,放寬後的申請要 求根本不管你當年有沒有申請。政府或多或 少也應該明白,1999年時港人內地子女爭取 居權並非想「打尖」,而是無隊可排,排了 又被踢走,排了等於沒排。 按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的說法,約有八成 五爭取居港權的家庭(1)會因放寬單程證 申請資格而終可有望一家團聚。這當然是一 件好事,但政府始終不肯面對單程證制度對 各子女做成的折磨,不肯承認他們和家人團 聚的基本權利,縱使申請資格放寬了,卻仍 是有重要遺漏。 先說年齡限制,一批在父母取得身分證時已 超過十四歲的人已被排拒在外。為什麼當時 他們超過十四歲,一生就沒有權和父母團 聚?這是沒有道理的。另外,政府明顯限定 了只有「親生」子女才有資格申請,一眾領 養子女(不是助養子女),哪怕和父母的感 情再深厚,仍是來港無門。再說,單程證申 請手續繁複,年邁或行動不便的父母可能根 本處理不了。這些規限,比起將人中途踢出 輪候隊伍的規定不見得合理多少,政府怎能 視而不見? 我們根本沒有藉口去剝奪港人在內地子女和 家人團聚的權利,一切限制都是不加掩飾的 野蠻。為了「不打亂香港的福利部署」、不 推高失業率,他們已經等了十二年,我們究 竟還有什麼藉口叫他們等下去,而不是好好 準備他們的到來?

(1)只指當年有打官司爭取居港權的家庭 以及關注團體有接觸的家庭

如今十二年過去,爭取居權一事的風風雨雨,讓大家 見到香港的法治只是流沙上的堡壘,完全經不起考 驗,連保障市民一家團聚也力有未逮。

溫故知新 「居權」,亦即在香港定居之權利。二次世界大戰之 前,誰應有居權並不是一個問題,中國人可以自由來 香港定居。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共內戰期間,大批中 國人到香港避難,你我的祖父母很可能也是在這段時 間來到香港,使得這地方的人口大增。1950年起香 港政府開始限制人口流入香港,1974年實施「抵壘政 策」遣返未抵市區的非法來港者。由於政府對來自內 地人口的限制日益嚴謹,內地居民若想在香港合法居 留,一定要向內地政府申請單程證。由1980年到1997 年回歸前,單程證的審批權都在內地政府手上。 有些人來香港的時候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未能攜同子 女,隨著政府收緊對來自內地人口的限制,縱使他們 早已在港生根,為香港繁榮作出重大貢獻,他們的子 女也就必須經過漫長的等候才能到港。內地貪污嚴 重,視審批單程證為生財之道,沒有錢就特別難申請 到單程證。而其就申請單程證所作的年齡規限,也令 很多人申請無門。 1997年中國開始在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亦開始生 效。它賦予了這批殖民地時代無法來港定居的港人子 女居港權。基本法第24(2)款列明,任何中國籍人 士在香港連續住滿七年,便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可享 居港權。而這些人的子女,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 生,亦同樣是香港的永久居民。這條法例為不少多年 不得來港的人帶來一線光明,所以香港回歸一星期( 到7月7日)內,已有四百人到入境處聲稱擁有居港 權。 政府擔心港人內地子女大量湧入香港,於7月9日急急 修訂了《入境條例》,要求這批人必須先拿到「居留 權證明書」和回內地申請單程證,罔顧他們在內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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