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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價登錄基本資訊
一、實價登錄基本資訊 (一) 應申報案件類型及期限 案件 類型
申報期限
說明
買賣
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30日內
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拍賣 等),雖有移轉但毋須申報。 僅限所有權買賣案件。
租賃
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
租賃案件非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 理成交者,毋須申報。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
預售屋案件非由起造人或建築業 委託代銷經紀業者,毋須申報。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 1次申報即可。
預售屋
貼心提醒 : 務必在申報期限內完成 申報,以免受罰哦!!!
(二) 申報義務人與申報代理人 案件 類型
申報義務人
申報代理人
1. 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
政士申報登錄。 2. 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但委
買賣
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 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3. 無以上情形者,應由權利人自行
申報登錄。如權利人有數人時, 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
租賃
1. 地政士:可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 員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 2. 經紀業:以實際受聘之職員(不 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 員為其申報代理人。 3. 權利人:可授權由任何人為其申 報代理人
以實際受聘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 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為其申報代 理人
不動產經紀業。
預售屋
2
新莊地政事務所
一、實價登錄基本資訊 (三) 申報方式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不需至地政事務所) 步驟1、使用自然人憑證(權利人及地政士)或工商憑證(不動產經紀業),至地 政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報登錄。 步驟2、填寫完畢後產生申報書序號即完成申報。
2、表單登錄,紙本送件 (需至地政事務所) 步驟1、無憑證者,至地政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申報登錄。 步驟2、填寫完畢後產生申報書序號。 步驟3、列印申報書並簽章,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實價 登錄櫃台辦理收件完畢後即完成申報。
3、臨櫃申報 (需至地政事務所) 步驟1、填寫紙本申報書並簽章(可臨櫃填寫),攜帶應備文件至案件標的座落 之管轄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台辦理申報。 步驟2、受理機關核對身分並產製載有序號之申報書後即完成申報。
(四) 應備文件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及「臨櫃申報」2種方式辦理申報者,皆需至受理收件之地政 事務所進辦進行身分核對,應備文件如下:
臨櫃者身分
應備文件
申報人
1、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法 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如為經 紀業者,得以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替代之。
申報代理人
1、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申報人簽章之申報書或委託書,若無則須攜帶申報人印章。 3、申報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自然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 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如為 經紀業者,得以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替代之。
註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需經政府機關核發,並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照片。 註2:權利人如有數人時,僅需備其中一位權利人文件辦理申報,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不 動產之共有人數。 新莊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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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1.素地
貼心提醒: 如土地上有未登記建物 時,記得在備註欄註明哦!
新莊地政事務所
5
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2.公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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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3.華廈、大樓-(1)無車位
18.建物 公設建號請 依權狀登記 狀態填寫
新莊地政事務所
7
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3.華廈、大樓-(2)有車位,車位與建物合併計價
18.建物 58為建物主建號; 71為車位主建號, 公設建號請依權 狀登記狀態填寫
車位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填寫說明: 因71建號為持分所有,其所對應之公 設163建號之權利範圍應乘上71建號 所有權範圍,才能正確計算移轉面積, 即(55510/100000)*(1/182)= 55510/18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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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3.華廈、大樓-(3)有車位,車位與建物分別計價
13.車位資訊 此欄因車位單獨計 價,故免勾選
18.建物 58為建物主建號; 71為車位主建號, 公設建號請依權 狀登記狀態填寫
車位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填寫說明: 因71建號為持分所有,其所對應之公 設163建號之權利範圍應乘上71建號 所有權範圍,才能正確計算移轉面積, 即(55510/100000)*(1/182)= 55510/18200000
新莊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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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3.華廈、大樓-(4)共同使用部分有獨立權狀者
18.建物 藍色為主建號 其他公設建號 請依權狀登記 情形填寫
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填寫說明: 666、2171建號為持分所有,其所 對應之公設建號之權利範圍應乘上 所有權範圍,才能正確計算移轉面 積,請將計算結果直接填入本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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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4.車位單獨移轉-(1)車位為主建號方式登記有權狀
17.土地 該車位如未搭配土地持分 者,權利範圍分子請填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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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4.車位單獨移轉-(2)車位共有部分
18.建物 共有部分車位 移轉僅填該車 位所屬之公設 建號即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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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1)基地跨轄區之建物
18.建物 公設建號請 依權狀登記 狀態填寫
新莊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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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2)土地及建物分開辦理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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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地政事務所
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2)土地及建物分開辦理買賣登記
13.車位資訊 此欄因車位單獨計 價,故免勾選
18.建物 58為建物主建 號;71為車位 主建號,公設 建號請依權狀 登記狀態填寫
車位共有部分權利範圍說明: 因71建號為持分所有,其所對 應之公設163建號之權利範圍應 乘上71建號所有權範圍,才能 正確計算移轉面積,即 (55510/100000)*(1/182)= 55510/18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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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3)買賣登記案件含多筆主建物及土地持分移轉→分戶申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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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3)買賣登記案件含多筆主建物及土地持分移轉→分戶申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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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一) 買賣案件 5.其它情況-(3)買賣登記案件含多筆主建物及土地持分移轉→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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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二) 租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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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本申報書填寫教學 (三) 預售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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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一) 登入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
1、選擇申報資訊類型(買賣、租賃、預售)
選擇申報類型
2、選擇登錄方式(憑證登錄或表單登錄) •
使用憑證登錄可直接於線上完成申報,毋須將 申報書紙本送至地政事務所
•
使用表單登錄除須自行輸入所有欄位,並應將 申報書列印紙本並用印或簽名後送至申報櫃檯 方能完成申報
1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則直接跳到下一頁畫面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 請先將憑證插入讀卡機,按確認後進入本登入畫面。 • 自然人憑證PinCode預設密碼為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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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二)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線上申辦作業 步驟一:先輸入收件案號與申報人資料 交易日期: 契約簽定日或權狀 之原因發生日期
2
請選擇標的坐落行政區
申報人資料、權利人資料: • 使用憑證登錄,輸入收件號後會自動帶出姓 名及統編;使用表單登錄,需自行登打。
3
代理人資料: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非申報人親送才需填寫 • 地政士可由登記助理員或其他人為代理人 • 經紀業以實際受聘之職員或其他人為代理人 • 權利人可授權任何人為代理人
4
確認所有資料後,請按下一步
步驟二:輸入交易資訊(1/2)
建物棟(戶)數: 以交易戶數計算,不應加 計共同使用部分之建號。
建物門牌: 勿重覆輸入縣市、行政區
5
建物型態: • 如為公寓有電梯,應選「06華廈」, 並於備註欄備註:「公寓有電梯」 • 透天住宅為全棟單一門牌之住宅
備註欄:
6
若有特殊交易或特殊格局等而影 響交易價格時(如急買急賣、親 友間買賣等),請加註說明
價格資訊: • 房地交易總價:為土地+建物+車位價格之總計,如僅有土地或建物或車位之交易,應並於相對欄填寫價格 • 房地交易如未能拆分土地及建物或車位之個別交易價格者,僅就總價填載即可 • 如僅有車位交易,房地交易總價應與下方「交易標的清冊-車位」交易總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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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二)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線上申辦作業 步驟二:輸入交易資訊(2/2) 地/建號資料: 憑證登錄:可點選「匯入」帶入登記收件資料 對應之土地/建物/車位資料,提供申報人勾 選匯入,惟面積及權利範圍仍需自行登打
7
表單登錄:需自行塡寫。 有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請見 「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功能鍵說明: • 新增標的按「新增」, 登打完畢後請按「確 認」寫入資料 • 修改則按「維護」進 行修改 • 誤增標的按「刪除」 清除
貼心提醒:建物=主建物+共有部分
主建物 公設
8 如有多筆標的應分申報書者,按 「新增交易標的」
9
公設權利範圍計算方式: 公設權利範圍=主建物權利範圍*權狀所載公設權利範圍 70/10000*1/1=70/10000 304/10000*1/1=304/10000 如資料無誤者則按「產生申報書」, 並跳出右側確認訊息。
步驟三:1、憑證申報:塡寫完畢後,預覽申請書並線上送件 您可下載已登打資料之XML檔,日後需修改時可匯入XML檔,無需重新登打。 您可點選印表機圖示,列印紙本自行留存
10 確認申報資料無誤後,點選線上送件
11請記得點選結束申報,避免個資被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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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二)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線上申辦作業 步驟三:2、紙本申報:列印申請書並送至地所實價登錄櫃檯收件
10 確認申報資料無誤後,點選送件
點選印表機圖示,列印紙本簽名 用印後送至申報櫃檯以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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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三)不動產租賃成交案件線上申辦作業 步驟一:輸入申報人資料
步驟二:輸入交易資訊
步驟三:1、憑證申報:塡寫完畢後,預覽申請書並線上送件 2、紙本申報:列印申請書並送至地所實價登錄櫃檯收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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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教學 (四)不動產預售屋案件線上申辦作業 步驟一:輸入申報人資料
步驟二:輸入交易資訊
步驟三:1、憑證申報:塡寫完畢後,預覽申請書並線上送件 2、紙本申報:列印申請書並送至地所實價登錄櫃檯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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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一)登入新北市城鄉服務網 (網址:https://cityzone.planning.ntpc.gov.tw/service) 1、依行政區選擇進入新系統或原系統(本教學為新系統教學)
2、首先選擇使用分區查詢/數值區分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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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3、選擇數值區分區查詢,進入以下畫面
輸入行政區、地段、地號按查詢
如為數值區則跳出以下查詢畫面,使用分區查詢結果為:機關用地
如非數值區則跳出以下查詢畫面,請選擇使用分區查詢/分區圖資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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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4、選擇分區圖資瀏覽,進入以下畫面,
選擇地籍地段查詢,輸入行政區、地段、地號後按查詢
跳出以下查詢畫面,右圖以淺紫色顯示查詢地號,對照左圖位置後 比對使用分區查詢/圖例說明(見下頁),即可確認使用分區。
對照下頁分區圖例,本案 例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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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教學 圖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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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五、附錄 (一) 申報常見錯誤提醒 1、買賣案件 申報書欄位
錯誤類型
3.申報代理人
案件屬「表單登錄,紙本送件」,申報人欲委託申報代理人至地 政事務所送件,但於線上登打申報書內容時,因申報書漏填申報 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導致申報書填載不完整,需撤銷原案再重新 登錄申報。
5.建物門牌
行政區或路名填錯。例如:泰山區填載為新莊區。 交易標的含建物及獨立權狀車位,誤將「5.建物門牌」填為獨 立權狀車位住址,正確應填寫主建號所屬之地址。
6.交易筆棟數
交易筆棟數之建物棟(戶)應以該案所交易內容之戶數計算,不 應加計共同使用建號。 例如:移轉2戶,其中各主建號各包含3個共同使用建號,則建物 棟(戶)應填2棟(戶)。 交易筆棟數之車位有填載個數時,應於交易標的清冊中「19.車 位」填載相關車位資訊,其中如實際交易狀況無法得知個別車位 單價與車位權利持分面積,才得以免填該欄。
9.房地交易總價
按填寫規定應為「10.土地交易總價」、「11.建物交易總價」、 「12.車位交易總價」之總和,常發生房地交易總價不等於土地、 建物、車位交易總價之加總。
13.車位資訊
為補述申報書的價格資訊欄位,應依實際交易價格情況填載,避 免漏填。例如:總價含車位價格,應勾選「車位未單獨計價,且 已含入交易總價」。若無買賣車位,應勾選「無車位交易」。
14.交易日期
應以「契約簽定日」或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原因發生日期」,注 意不是填載登記完成日期。
16.備註欄
房地交易為土地與建物以不同登記收件號辦理登記時,需於備註
欄註明同契約書之其他登記收件號,另外有關成交總價之填寫方 式有以下二種: (1)全案土地價格於契約書中有明列價格者:將成交總價填在 建物標的申報書,土地標的申報書價格依契約書所列之土 地價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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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申報書欄位 16.備註欄
錯誤類型 例如:1筆土地1筆建物,總價500萬元(其中土地價格於契 約書載明為350萬元),土地與建物分成2個收件號辦理土 地 登記,則該2件案件申報書需於「16.備註欄」註明另外1 件的登記收件號,並且將該成交總價500萬元填在建物標的 申報書中,土地標的申報書價格填寫350萬元。 (2)全案土地價格於契約書中無明列價格者:將成交總價填在 建物標的申報書,土地標的申報書價格填寫0。 例如:1筆土地1筆建物,總價500萬元(其中土地價格於契 約書無載明價格),土地與建物分成2個收件號辦理土地登 記,則該2件案件申報書需於「16.備註欄」註明另外1件的 登記收件號,並且將該成交總價500萬元填在建物標的申報 書中,土地標的申報書價格填寫0元。 特殊交易情形未於備註欄載明,且成交行情顯著異於市場行情。
17.土地
全案權利人有多人,交易標的清冊之土地與建物權利範圍漏加總 全部權利人之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誤填或非都市土地勾選其他。 持分數字太長時,易填錯。
18.建物
全案權利人有多人,交易標的清冊之土地與建物權利範圍漏加總 全部權利人之權利範圍。 未將共同使用建號分別列出,以致建物面積漏填公設部分。若含 車位移轉,亦需將車位面積於「18.建物」中登載。 例如:移轉建物標的含○○段100建號(權利範圍1/1),又100 建號內包含同段15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建號(權利範圍1/10), 則申報書之建物標的清冊需列出○○段100建號與150建號之實際 成交資訊(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等內容)。 填寫主建號之建物面積時,應包含主建物加附屬建物之面積合計。 例如:移轉建物標的○○段100建號,其中100建號之主建物『二 層』面積為9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為20平方公尺、 『露台』面積為5平方公尺,則申報書100建號之建物面積需填 11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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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申報書欄位 18.建物
錯誤類型 共同使用建號中有共同使用建號時,需先將前述之權利範圍先行 計算後,再登錄計算後之權利範圍,申報人常漏計算共有部分中 之共有部分權利範圍,造成登錄移轉面積與實際情形不符。
例如:移轉建物標的含主建號○○段100建號(權利範圍1/1), 又100建號內包含共同使用建號150建號(權利範圍1/10),且 150建號內又包含共同使用建號151建號(權利範圍1/20),則申 報書之建物標的清冊權利範圍登錄內容為:○○段100建號(權 利範圍1/1)、150建號(權利範圍1/10)、151建號(權利範圍為 1/200,由1/10*1/20計算所得)。 公設或車位以主建號登記,權利範圍應將持有之共有部分權利範 圍乘上主建號持分計算之。 例如:車位附屬於主建號○○段500建號(權利範圍1/50)中, 其共同使用建號600建號(權利範圍1/200),則該車位申報書之 建物標的清冊權利範圍登錄內容為:○○段500建號(權利範圍 1/50)、600建號(權利範圍為1/10000,由1/50*1/200計算所得)。 建物權利範圍應為「分別共有」,誤植為「公同共有」。 持分數字太長時,易填錯。 19.車位
有填載車位資訊時,需與「6.交易筆棟數」之車位個數一致。
其他事項
公設登記方式以主建號登記時,該公設價格應併同所依附之主建 號填載一張申報書即可,無須填載多張申報書(即不需新增標的
2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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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2、租賃案件 申報書欄位
錯誤類型
2.申報代理人
案件屬「表單登錄,紙本送件」,申報人欲委託申報代理人至 地政事務所送件,但於線上登打申報書內容時,因申報書漏填 申報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導致申報書填載不完整,需撤銷原案 再重新登錄申報。
4.建物門牌
行政區或路名填錯,例如:泰山區填載為新莊區。
5.租賃筆棟數
建物棟(戶)之計數,應以該案所交易內容之戶數計算,不應 加計共同使用建號。 例如:移轉2戶,其中各主建號各包含3個共同使用建號,則建 物棟(戶)應填2棟(戶)。 車位有填載個數時,應於交易標的清冊中「22.車位」填載, 其中車位總價與車位權利持分面積如真實情狀無法得知者,才 得以免填該欄。
12.房地租金總額
按填寫規定應為「13.土地租金總額」、「14.建物租金總額」、 「15.車位租金總額」之總和,常發生房地交易總價不等於土 地、建物、車位交易總價之加總。
16.車位資訊
為補述申報書的價格資訊欄位,應依實際交易價格情況填載, 避免漏填。 例如:租金總額含車位價格,應勾選「車位未單獨計算租金, 且已含入租金總額」。若無買賣車位,應勾選「無車位租賃」。
22.車位
若交易標的清冊有填載車位資訊時,需與「5.租賃筆棟數」之 車位個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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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3、預售屋案件 申報書欄位
錯誤類型
2.申報代理人
案件屬「表單登錄,紙本送件」,申報人欲委託申報代理人至 地政事務所送件,但於線上登打申報書內容時,因申報書漏填 申報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導致申報書填載不完整,需撤銷原案 再重新登錄申報。
7.交易筆棟數
交易筆棟數之建物棟(戶)應以買賣戶數計算。 例如:移轉2戶,則建物棟(戶)應填2棟(戶)。 車位有填載個數時,應於交易標的清冊中「24.車位」填載, 其中車位總價與車位權利持分面積如真實情狀無法得知者,才 得以免填該欄。
10.建物交易面積
需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若有車位移轉需包 含車位面積。
全案權利人有多人,漏加總全部權利人之權利範圍。 18.房地交易總價
按填寫規定應為「19.土地交易總價」、「20.建物交易總價」、 「21.車位交易總價」之總和,常發生房地交易總價不等於土 地、建物、車位交易總價之加總。
23.土地
全案權利人有多人,交易標的清冊之土地權利範圍漏加總全部 權利人之權利範圍。
24.車位
若交易標的清冊有填載車位資訊時,需與「7.交易筆棟數」之 車位個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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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二) 相關Q&A 1、申報方式 問:可否以通信方式申請辦理申報? 答:目前無提供此服務,實價登錄申報方式有「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2 、表 單登錄、紙本收件」、「3、臨櫃申報」三種,建議申報人可多利用憑證辦理申報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即可透過「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方式完成申報, 無須至地政機關辦理,減輕申報人的申報流程。 問:實價登錄有提供跨所辦理服務嗎? 答:102年12月18日起受理申報方式為「表單登錄、紙本收件」者跨所案件服務。服務 範圍僅限申報期限內之買賣、預售屋及租賃案件(含期限內撤銷重報)。逾期申報、 撤銷重報、後續檢核及通知撤銷重報仍由原轄區地所處理。 申報方式為「臨櫃申報」者不得跨所登錄,申報人需至該不動產座落所轄之地政機 關辦理實價登錄申報。 問:如果我的建物座落在不同地政事務所的轄區,我要向哪一地政事務所申報? 答:若建物座落多筆地號,且地號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管轄,實價登錄申報人應就不同 管轄的標的(同登記申請案件方式),分別向各該管轄機關申報(即一件買賣案例 可依標的坐落分為多件實價申報)。針對交易總價申報人需自行拆分後,登載於各 申報書內;若無法拆分,則統一報送於建物門牌管轄機關申請書內,跨轄區之申請 書總價請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原因。 問:如果我已申報實價登錄完畢,發現有登載有誤,還可以修改申報內容嗎? 答:已申報實價登錄完畢,欲修改登錄內容時,應於申報期限30天內以下列方式撤銷: • 線上申報:可線上撤銷。 • 臨櫃申請:將原申請書第二聯勾選撤銷及用印後,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撤銷。 問:採網路(線上)申報者,是否24小時均可辦理,非上班時間操作時,若遇有疑義事 項,應如何處理? 答:申報人持自然人憑證(經紀業持有工商憑證)者,於24小時均可辦理網路申報,若 線上操作遇有疑義時,可先行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實價登錄專區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465),參考「不動產實 價登錄申報端操作手冊」及「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線上申辦作業多媒體教學影音檔 及簡報檔」排除疑義,或於上班時間電洽新北市地政局或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諮詢。 問: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報之受理時間為何? 答: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辦理。 問:如果我是權利人逾期申報,且沒有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書,是否會按次處分呢? 答:限期申報通知書之交寄地址係以申報人於登記申請書內填載之地址,若該地址無法 送達通知書,則會改以公示送達方式,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 日發生效力。公示送達發生效力日起15日內,權利人需於限期內申報實價登錄,逾 期則予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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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2、申報範圍 問:建商自售預售屋是否須申報? 答:預售屋買賣案件僅限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由經營代銷業務之經紀業 申報登錄,故建商自售預售屋因無委託經紀業代為銷售,無需辦理申報登錄。 問:預售屋成交案件如果已由不動產代銷業者申報,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後再由地政士 辦理「買賣」登記時,地政士是否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申報作業? 答: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後的買賣移轉案件,因登記原因為「買賣」,故仍應依規定辦 理申報登錄事宜。
3、申報書填載 問:權利人有多人時,申報是否需檢附協議書?又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時, 是否只裁罰該受協議申報人? 答:權利人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1人申報,該協議書由權利人自行留存,至 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時,無需檢附協議書。惟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之情 形時,受裁罰人仍為權利人全體。 問:採用網路(線上)申報者,若某買賣案件係由A地政士送件,可否用B地政士的自 然人憑證辦理線上申報作業? 答:使用憑證線上申報者,現行申報系統設計該案件若由地政士送件,僅能以該送件地 政士之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申報作業。若該地政士無自然人憑證或需委由申報代理 人辦理時,僅可以臨櫃申報方式辦理申報。故建議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 節省臨櫃往返,享受網路申報好處。 問:申報人為經紀業時,地址應填何處? 答:應填該經紀業開業登記之營業處所所在地。 問:申報人為權利人時,地址應填何處? 答:應填權利人之戶籍地址。 問:申報義務人為地政士時,申報書可否免權利人簽章? 答: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惟若申報義務人為地政士,臨 櫃申報之申報書權利人欄雖未有權利人之簽章,亦得辦理申報事宜。 問:建物位處工業區,現況作住宅使用之大樓,應如何填載建物型態? 答:應以該建物型態填寫,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問:如果我買賣含車位,但不知車位價格為何?我要如何申報? 答:實價登錄登載之價格資訊,如屬含車位之交易,可於申報書內勾選「已含車位交易 總價」,並於交易車位清單中填載相關資訊。若不易區分出車位總價,或依據登記 機關登載方式,不易判斷出車位權利持分面積時,則可免於車位交易清單中填載。 問:申報書內備註欄之用途為何? 答:申報人可於備註欄註明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如為價格偏離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之理由,後續查核機關得要求申報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申報人若無法檢 具證明,則恐涉申報不實之裁罰。 問:如果我的移轉建物很多棟皆登載於同一買賣收件號,我應如何申報? 答:實價登錄申報書係僅一主建號即填載一申報書,若有多棟建物,應依據各該建物及 其所應併同移轉之土地持分、共有部份填載於不同之申報書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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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問:成交案件包含建物2戶且未分開計價,登載於同一申報書時,「建物現況格局」欄 位該如何填載? 答:建物現況格局可比照建物門牌的填寫規定,填寫面積較大的建物資訊,第2戶建物 格局於備註欄中註明即可。 問:申報內容是否含公設部份? 答:交易標的建物所需填載的部份包含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共同使用建號之面積外, 尚需詳實登載移轉持分,以利系統自動計算建物移轉面積。 問:申報書之土地及建物標的清冊欄位若不敷填寫時,應如何填載? 答:臨櫃申報若申報書之土地及建物標的清冊欄位不敷填寫,可自行檢附附表填寫。
4、買賣案件 問:親戚或朋友間買賣,無實際成交契約書者,應如何填報? 答:此類交易案件,如訂有契約者,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倘如親戚間交易,無買 賣契約書無對價者,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有關價格相關欄位填0,並於備註欄 載明「○親等間交易,無交易價格」。 問: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申報? 答: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問: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答: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商與地主合建建案, 無交易價格」。 問: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產實際成交資訊? 答: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係由買方(權利人) 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交易價格異於市場行情」。 問: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地政士無法得知實價,建商不一定會提供,如何申報? 答: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 權利人必須提供說明書或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申報書關於成交價 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後,地政士再據以申報。 問:若私契與公契權利人不一,如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情形,申報書權利人應填何者? 答:申報書權利人即為土地登記完竣後之登記名義人,故仍應填載公契之權利人。 問:如買賣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寫? 答:如買賣3個車位合計300萬元,於申報書「12.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寫3,000,000元, 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時,「19.車位」仍應就3個車位各別填寫,惟個別車位總價得 免填,並於備註欄敘明「車位總價無法拆分個別車位價格」。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比 照處理。 問: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其申報代理人身分如 何認定? 答: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含土地徵收目的之協議價購)不動產仍應依 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其申報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填寫申報 人統編,並蓋管理機關大小章,申報代理人則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為 申報代理人。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之服 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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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5、租賃案件 問:簽訂租賃契約日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不一致時,租賃日期 應如何填報? 答: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時 應填寫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問:租賃案件之租金總額是否應含租賃所得稅? 答:租金總額應依租賃契約所載約定填報,如無明確約定是否含稅者,得以承租人實際 支付租金填報。 問:經紀業申報登錄買賣或租賃案件,得否使用分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答: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問:承租人為外國人或外商公司,其地址應如何填報? 答: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 報租賃標的之地址。 問:承租人為外國人或駐華代表處(機關),其統一編號,應如何填報? 答:承租人有居留證者,填報居留證號;有機關代碼者,填報機關代碼;均無相關證號 者,得參依內政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870號函釋,以外國人西元 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2字母填報(例如 :19550320AX)。 問:租賃案件之建物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應否申報登錄? 答:租賃案件標的之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及未辦保存登記 (如增建或頂樓加蓋)者,於申報登錄時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 相關資訊,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資訊請於申報書「備註欄」註記實際租賃 使用情形(如含增建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等資訊)。又租賃案件僅為未保存登記之 建物亦無土地應有部分,由於建物標示並無建號可資填報,現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 錄之範圍。 問: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否須申報登錄? 答: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 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使用」等文字。
6、預售案件 問: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其續約前之成交案件 應何時申報登錄? 答:續約前之成交案件應先行於「契約屆滿」30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屆滿 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30日申報登錄。
問:委託代銷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售人甲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 售予乙,代銷經紀業應如何申報登錄? 答:代銷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轉售予乙,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 (即俗稱「換約」變更買受人名稱等),則代銷經紀業對同一案件,僅就買受人甲 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另行轉售買受人乙之案件,實務上僅屬換約性質,則無須申 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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