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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讀懂新勞動三法】手冊 出版了 最淺顯易懂的圖解 最全面的解答 立即讀懂勞動三法

新勞動三法到底是什麼? 為讓更多工會幹部、會員瞭解新勞動三法的內涵,以及其對未來台灣工運的 影響,勞陣特別出版「教你讀懂新勞動三法」,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及圖表,介紹 「新勞動三法」的內容及影響,全列舉 30 個與工會發展息息相關的問題,簡單明 瞭的回答,配合生動的圖示,讓每個有志於提升台灣工會發展的勞工,都能有更 寬廣的視野與實戰能力。 助印價:新台幣 80元(團購另有優惠) 定購專線:02-23115918


編輯室報告 台灣工會的低度發展現況與可能解決

勞動者156期 2009年7月30日出版 發 行 人:吳玉祥

之道,早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而許多勞

總 編 輯:孫友聯

工問題的解決,在許多的研討座談會上,研

編輯委員:吳玉祥 林進勇 賴萬枝

討到最後不管是官方還是學者常常都認為,

白正憲 黃清賢 朱傳炳

許多個別勞工的問題,根本解決之道就是勞

王幼玲 黃曉玲 陳瀞瀞

工要團結起來,才能與僱主談判,否則國家

趙煒銘 陳明仁 許守活

法令的介入,也是力有未逮。老實說,這有

董建宏 鄭力軒 丁允恭

點像是說風涼話,不過卻是根本而真實的命

張烽益 吳昭呈 曾文生

題。但問題是,該進入更實質的,台灣工會

楊壹郎 陳祺昌 江明芸

該如何發展的實戰層次?

楊書瑋

攸關台灣工會發展的勞動三法已經全部 通過,預定將在 2011 年 5 月開始實施,新勞

法律顧問:廖蕙芳律師

動三法的通過,對台灣工會發展或許是轉機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也或許是危機,本期特別完整刊載台灣勞工 陣線舉辦的「新勞動三法時代下的工會發展」 座談會之全文紀錄,透過各界的交叉火網, 希望能為台灣工會的未來擦出智慧的火花。 鴻海富士康在中國的員工接連跳樓自 殺,所引發輿論對勞動人權高度關注,是近 年來少見的。本期將有台灣學者林宗弘等人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局版台誌第4625號 ATM轉帳服務: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帳號:09310116958

發起的聯署聲明、台大葉婉榆、詹長權教授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的專文,還有人在美國,長期關注中國勞工

劃撥帳號:10139422

權益的「中國勞工觀察」負責人李強的文章,

戶名:勞動者雜誌社

希望能有比一般新聞媒體更深入的探討。

地址:台北市漢口街一段110號5樓518室

西北航空工會 ( 因西北被達美合併所以 現在改為達美航空工會 ) 是個小工會,會員 不到一百人,但會員卻很團結,會費之高令

電話:02-23115918 傳真:02-23115901

人驚訝,2006 年公司將機場劃位等業務外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包,二十個員工透過工會進入司法程序來確

E-Mail:labornet@seed.net.tw

認僱傭關係之訴,但是最後竟然在二審高 等法院遇到了「驚奇之旅」敗訴,本期刊載 「西北航空工會撞上台灣司法」一文,描述 了勞工面對司法的無奈。 本期「勞工必看」單元,強力推薦日本 名作家山崎豐子的「不沉的太陽」 ,揭露日本 航空只為賺錢犧牲飛行安全的內幕,視打壓 工會為首要任務,自主工會幹部不可不看。

勞動者雙月刊,一年六期1000元, 歡迎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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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bor.ngo.org.tw

◉社 論 3

新勞動三法與工會新挑戰

5

馬英九執政兩週年__政策跳票、人民督馬

7

期待新勞動三法時代帶動工會普及發展

9

醫院假合夥真僱傭、逃避勞健保費

10

行政怠惰,基本工資審議難產

11

新勞動三法時代下的工會發展

25

台灣社會,文明嗎?

26 30

勞工保險未來面臨的挑戰 勞動派遣之惡__日本勞動派遣法的教訓

33

「郭台銘們」所不應迴避的組織管理之責

36

富士康“血汗工廠”的悲劇何時能止?

39

台灣各界對富士康員工自殺事件的連署聲明

41

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監督兩岸協議

43

公視事件全紀錄:光明與醜惡的鬥爭

47

聯手惡整公視

49

當我面對死刑犯

51

當西北航空工會撞上台灣司法

54

「不沉的太陽」__ 一個工會幹部對社會良知的堅持

◉最新消息

◉專題報導 ◉觀念12

◉中國社會觀察

◉社運事件簿

◉青年看社會

◉勞工與司法

◉勞工必讀


社 論

&工會新挑戰

新勞動三法

六月一日,爭議已久的「工會法」

法」的誠實協商義務,以及「勞資爭議

終於三讀修法通過,是繼 2007 年 12 月通

處理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

過 的「 團 體 協 約 法 」 , 以 及 2009 年 6 月

都將是觀察未來台灣工會組織發展的重

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後,完成

要因素。以下,本文將逐一剖析新勞動

「勞動三法」的最後一塊拼圖,讓台灣正

三法對於未來台灣工會組織發展的影

式進入「新勞動三法」的時代。 然而,回顧二十幾年來的勞動三法

響,並期待台灣工會的組織率能進一步 提高,實現工會普及化發展的期待。

修法運動,隨著政治民主化的發展,以

就工會法而言,本次修法有幾個重

及 因 1984 年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實 施, 激 起

要的意義。首先是在新工會法將工會分

了一波又一波的民營企業工會自主化運

為企業、職業及產業工會三種類型。其

動,許多工會從過去被勞工譏為「福利

中,除了職業工會將持續目前多為勞、

品工會」、「花瓶工會」,甚至於「閹雞工

健保工會的格局外,企業工會(即原產

會」 (閹掉的公雞不會戰鬥) ,慢慢的回

業工會)最終維持強制入會的規定,讓

到勞工的手上;90 年代,政府圖利財團

企業工會不致遭遇資方分化、瓦解的危

的民營化政策,更促成了國營事業工會

機,實為本次修法的一大勝利。但值得

的自主化,兩股自主化的力量,從地方

注意的是,未來產業工會發展,將成為

到中央,最終突破了舊工會法的牢籠,

勞工運動發展的主流。

形成自主性總工會體系的力量。在這樣 的自主氛圍之下,以勞工團結權、協商 權及爭議權為核心的「勞動三法」 ,無不 成為過去台灣勞工運動五一勞動節遊行 的重要訴求。

我們從歐洲國家的經驗觀察,產業 工會往往才能扮演集體協商的角色,例 如德國的金屬工會。德國金屬工會的前 身 為 德 國 金 屬 工 人 協 會( 成 立 於 1891 年) ,勞動者在戰後體會到單一工會的重

經過多年的努力,歷經了兩次的政

要性,籌組成立金屬工會,並加入歐洲

黨輪替,以及數屆的立法委員,勞動三

金屬工會與國際金屬工會組織。在 1998

法終於塵埃落定,而台灣的工會也將迎

年與 2000 年間德國金屬工會進一步與其

接新勞動三法時代的機會與挑戰,而包

他兩大工會合併,成為德國最強大的工

括「新工會法」對工會籌組、組織型態

會,並擁有兩百五十萬左右的會員,會

及 聯 合 組 織 的 成 立 的 規 定, 「團體協約

員分屬於各個不同的工業部門,包括金


社 論 屬製造業、金屬手工業、紡織工業、鋼

檻,才能夠獲得協商的代表權。這無疑

鐵工業、汽車工業以及其他等等。金屬

讓團體協約的締結有更豐富的想像,倘

工會除代表金屬製造從業人員與資方進

若未來產業工會能夠蓬勃發展,兩者之

行集體協商,爭取勞動者應享有的利益

間將會有相互相成的效果,進而對工會

之外,也提供會員法律諮詢與服務,勞

組織的發展更有助益。

教課程以及保險等。在過去數十年間, 德國金屬工會為其會員與非會員的勞動 者 爭 取 了 較 高 的 所 得, 縮 短 了 勞 動 工 時,以及更長的法定假期;同時也積極 捍衛勞動者的權利,包括社會安全制度 與更好的勞動保護環境。因此,如何促 進國內產業工會的形成,將成為勞工團 體的主要任務。

至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工會組織 影響最為關鍵的,無疑是「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機制」的設計,各界普遍認為, 這將有助於迅速處理勞工組織工會所遭 受的打壓事件。然而,新的勞資爭議處 理法雖簡化了工會行使罷工權的程序, 但是某些行業被完全限制罷工,或被限 制在必要維持一定基本服務條款才能罷

本次修法亦以明確化妨礙工會發展之

工,不僅傷害勞工的罷工權,更已違反

「不當勞動行為」樣態,未來不論是在工

憲法及馬總統於去年簽署的兩公約(即

會的籌組還是運作階段,若有不當勞動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為,將可申請中央專責「不當勞動行為裁

化權利國際公約)。

決委員會」裁決的保障,而這個工會保護 的制度,將有助於逐漸消除過去國內工會 組織發展的最大阻力,對於未來勞工組織 各類工會,應有積極的助益。

總 括 的 說,「 新 勞 動 三 法 」 ,是否 能為台灣工會發展注入活水,未來官方 落 實 勞 動 三 法 的 誠 意, 將 是 最 關 鍵 的 因 素, 例 如:「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委 員

就團體協約法而言,明定「誠信協

會」,是否能發揮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

商原則」 ,勞資雙方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協

權等;而勞工是否意識到,除了企業工

商,亦將視為「不當勞動行為」 ,對於國

會(即原有的產業工會)之外,如何透

內團體協約無論是質或量的發展,都會

過更大的企圖心,籌組更具協商能力的

有關鍵的影響。在新的團體協約法的架

「產業工會」的組成,也將是工運下一波

構下,除企業工會自然是與雇主協商的

的主要任務。因此,為因應新勞動三法

勞方代表,依該法第六條第三項,只要

的上路,為台灣未來的工會發展尋路,

是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都可以與雇主

勞工團體將成立「台灣工會組織發展中

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進行協商。惟

心」 ,透過嚴密的評估,催生新的工會組

這些工會,除企業工會之外,都必須達

織,為台灣下一階段的工會和社會民主

到超過該企業內二分之一員工加入的門

發展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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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馬英九執政兩週年-

政策跳票、人民督馬 ▌文 編輯室 馬英九總統就職已屆滿兩週年,這兩

於現場施放天燈,希望各民間團體的訴求

年來不僅整體執政表現乏善可陳,失業率

與期待,能在馬英九剩下的兩年任期內完

屢破歷史新高、貧富差距持續擴大、財政

成。

紀律敗壞、人權及新聞自由嚴重倒退等, 都讓長期在台灣社會基層互動的各社會團 體,感到極度的不滿。然而,對照競選時 所提出的政見,許多政見跳票連連,我們 卻看到馬政府「自我感覺良好」的情況, 有持續惡化的情況。因此,台灣勞工陣線 與其他民間團體於五月二十一日假台北市 NGO 會館召開「政策跳票、人民督馬」

以「633」(即經濟成長 6%、失業率 3% 以下,以及國民所得 3 萬美金)的政

見為例,不僅嚴重跳票,因誤判情勢, 以致勞工這兩年來遭受失業率最高破 6% 之苦。當時承諾未達 633 薪水捐出來的豪 語猶言在耳,至今,馬英九總統及其執 政團體從未為政見嚴重跳票負起責任, 就連道歉也沒有。

記者會,體檢馬英九施政兩年的成效,並

 馬英九執政兩週年,民間團體在台北市NGO會館召開「政策跳票、人民督馬」記者會。


最新消息 馬英九過去兩年的施政導致社會的 貧富差距擴大,豪宅名車四處橫行,實

化,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遙遙無期,只 聽官僚體系,罔顧民間需求。

質薪資所得倒退,失業率高漲、長期失 業 者 持 續 創 新 高, 在 職 者 則 是 不 穩 定 或低度就業,不是部份工時就是派遣工 作,工作職位朝不夕保。僅是一眛壓低 失業率,沒有從根源解決失業問題。 馬英九施政偏向大財團,忽略基層

與會的民間團體要求,馬英九剩下 的兩年任期,必須傾聽人民的聲音,一 昧的拼 ECFA 與拼經濟,將使台灣內部的 社會階層兩極化更加嚴重,貧富不均導 致的對立與衝突將持續增加,這將是台 灣社會內爆危機的導火線。

民眾利益,對大財團拼命減稅示好,債 留子孫,忽略社會弱勢團體的需求,對 長期照顧體系與托兒服務公共化毫無作 為。在司法改革與人權議題上,雖通過 兩公約,但實質上毫無改革,侵犯集會 自由與違法執行死刑,使得台灣人權倒

與會團體未來將持續監督馬英九的 施 政, 並 將 於 明 年 馬 英 九 執 政 滿 三 周 年,仿照世博與花博的模式,籌辦大型 的「馬英九執政博覽會」 ,全面性檢視馬 英九的施政成敗,希望馬英九能一一兌 現他的選舉承諾。

退走,另對於司法體系的改革政是牛步 民間團體對馬英九的期待 台灣勞工陣線

•穩定就業 •提高所得

台灣女人連線

維護女性人性尊嚴

公平稅改聯盟

•要求稅制公平 •反對債留子孫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勵馨基金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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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完善長期照顧體系,增加長照預算 •社工人力應納入編制 縮減性產業 •托兒服務公共化 •建構長照服務體系 •保障集會自由 •停止執行死刑 •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法 •加強刑事被告人權保障 •推動金融事業之產業民主 •促進金融業層級之集體協商 •禁止置入性行銷 •維持公視獨立自主


最新消息

期待新勞動三法時代 帶動工會普及發展 ▌文 編輯室 經過了數年來的反覆修訂,工會法 終於在六月一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該 法的通過,也將與之前早已經立法通過 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協約法,於不 久的將來一併實施,這對於台灣工會下 階段的發展,是一個新的參考架構,而 也對長期低迷發展的台灣工會而言,無 異投入一個新變數。 這次工會法的修正,象徵台灣工會 從過去威權體制下的高度管制,改變成 民主體制下的多元發展,但在看似給予 工會自由發展空間,卻又以「選擇性限 制」的方式,管制某些工會層面發展。 因此,新勞動三法對於未來台灣工會發 展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了更大的保障空間。 而產職業工會分類表的隨之廢除以 及區域性工會的自由籌組,也象徵國家 對工會管制的去除,未來勞工將可自由 籌組區域性的產(職)業工會,但對於 全國性工會依然門檻甚高,而由自然人 可直接加入全國性產職業工會的構想, 被官方所否決,也是一大遺憾。 而 工 會 法 中 對 教 師 籌 組 企 業( 學 校)層級工會的禁止,以及政府過度介 入工會的財務與解散等,都有違反結社 自由與工會自主之嫌。另外,勞資爭議 處理法終限制了「罷工權」的行使,增 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 ,其 中教師及國防事業絕對禁止罷工,而自

此 次 工 會 法 修 正 通 過 之 後, 將 使

來水、電力 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

「勞動三法」同步公布實施,其中橫跨貫

等金融事業等則可在維持最低工作運轉

穿三個法令,最為核心關鍵的是,一個

的前提下限制性地罷工,也有違反兩公

嶄新的規範: 「禁止不當勞動行為」制度

約之嫌。

的創建。該制度包含:工會法中保障工 會(幹部)籌組、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 樣態的界定、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設立與運作程序、 團體協約法中僱主拒絕與工會協商的禁

勞動三法通過的同時,所面對的勞 動情勢是異常嚴峻的,屢破歷史新高的 失業率,以及勞動力市場逐漸被勞動派 遣、部份工時等非典型勞工所侵蝕。因 此勞動三法的通過,對尚未加入工會獲

止等。這將使我國基層工會的籌組,有


最新消息 得工會保障的絕大多數台灣勞工,是否

上「訓示性」原則,並引用民法第 1084

會有一股新的鼓舞動力,引發勞工籌組

條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為例,意思

或加入工會風潮,是非常值得觀察的。

只是政府鼓勵勞工加入工會,並非強制

如果新的勞動三法,不能為長期以來低

加入工會云云。台灣勞工陣線表示,依

迷的台灣工會組織率注入活水,或為台

新修訂之條文「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

灣勞工所引領期盼的話,那麼「勞動三

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乃

法」的修正,對台灣廣大勞工而言,其

為強制性規定而非主委所謂之「訓示性

僅成為象徵性意義,不具實質功效。

原則」,王主委不僅引喻失當,身為全國

此外,報載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澄清 勞委會最後政策大轉彎,從原先堅持將 「強制入會」改為「自由入會」 ,最後卻 妥協接受「強制入會」版本,只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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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最高主管機關的首長,卻對未來工 會組織的發展沒有更強烈的政策企圖, 令人質疑政府於將來落實勞動三法的誠 意。


最新消息

醫院假合夥真僱傭、逃避勞健保費

醫師應納入勞基法保障 ▌文 編輯室 根據報載,長庚醫院涉嫌以合夥人

也不需負擔任和勞保與勞退新制費用,

關係與醫師簽訂所謂「駐診合約」 ,規避

但 是 如 果 是 受 僱 關 係, 醫 師 只 要 自 付

實質上的僱用關係,更以此詐取健保費

30%,且醫院要分擔勞保費的 60%。因此

與漏報勞保費、勞退新制提撥等,單單

勞委會應該對於所謂「駐診合約」進行

健保費每年就超收 1.5 億元。長庚醫院這

實質認定,確認醫師與院方的關係。

種以「假合夥、真僱用」逃避雇主責任 的做法,已經違法相關法令,並侵犯到 長庚 2725 位受僱醫師的相關權益。勞委 會應立即宣告長庚醫院與醫師之間的合 夥契約違法,並盡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保障,以保障醫師權益。 長 庚 醫 院 與 所 屬 的 2725 位 醫 師 之

另外,由於醫師長期被排除在勞基 法的適用,造成很多在大醫院受僱醫師 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工作條件嚴重惡 化,連帶影響民眾就醫品質,造成醫病 關係的惡化。勞委會應該趁此事件,宣 告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讓受僱醫 師享有它應有的權益。

間,長期以合夥人的方式簽訂 「駐診合約」,但事實上這些醫師 在日常的工作中,受到長庚醫院 院方的指揮監督管理,並接受院 方的人事考核。因此長庚醫院是 以形式上的合夥關係來偽裝實質 上的僱用關係,逃避僱主應負擔 的責任,對於受僱醫師的勞動權 益造成嚴重損害。 勞委會不能坐視長庚醫院以 這種游走法律邊緣的手段規避雇 主責任,因為以合夥身分,健保 費就必須全額醫師自付,僱主


最新消息

行政怠惰,

基本工資審議難產 ▌文 編輯室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於七月九日公開 表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七月份將

本工資「不是不可能」 。顯然這又是呼攏 勞工、欺騙大眾的一派胡言。

不可能召開,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資審議 辦法的修正,至今仍未通過。勞工陣線 對此表示憤怒,基本工資的審議對全國 勞工的權益影響甚鉅,勞委會的行政怠 惰,導致該辦法的修正遲遲沒有下文, 使得今年七月要召開的審議委員會無法 如期舉行,對此勞陣將要求監察院彈劾 糾正行政部門的重大失職行為。 勞委會於去年中就提出將修改基本 工資審議辦法,提高勞資雙方的代表比

根據主計處的統計,我國每月薪資 二萬元以下的人數,約有 104 萬人,基本 工資的調整與否對這些基層勞工權益影 響巨大,但行政院只會重視大老闆的私 人飛機要停在哪裡、大企業的減稅等, 卻漠視這百萬基層勞工的生活。行政院 長吳敦義口口聲聲庶民經濟,卻對於攸 關廣大基層勞工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卻 在行政院遲遲無法出爐,行政怠惰,漠 視勞工,莫此為甚。

例,降低政府在該委員會的角色,該修 正草案一直到今年四月才上網公告修 正,並在五月份的勞委會大委員會獲得 通過,並送交行政院。但是一直到今, 行政院一直沒有通過。而事實上,基本 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任期,早已經在 2009 年底已經到期,因此目前是屬於沒

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的真空狀態。 而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在今年二月 底,對媒體表示, : 「基本工資審議機制 調整,預計在 5 月定案,但是能夠愈快 愈好,6 月將會聘任新任委員,7 月召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並且宣稱調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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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不能以行政程序得緩慢延 遲為藉口,來影響人民應有權益,有關 這次行政機關失職的責任,監察院必須 主 動 追 究, 以 還 台 灣 勞 工 一 個 社 會 公 平。


專題報導

專題報導:

新勞動三法時代下的工會發展

主持人: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 與談人: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劉士豪 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 大同工會顧問白正憲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 時 間2010年6月9日 地 點:中華電信工會會議室

11


專題報導

新勞動三法 時代下的工會發展

 因應勞動三法修法通過,勞工陣線於中華電信工會會議室舉行座談會。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 我們在工會法通過後,率先舉辦這 個座談會,當然是對新法內容的一種回 應,今天非常高興可以邀請到官方代表 及學界代表跟兩位工會界的代表一起來 座談,這絕對會是為未來工會發展擬出 新的一條路,這新的勞動三法對未來台 灣工會發展到底影響為何?我想過去勞 工 運 動 20 幾 年 來, 不 管 是 二 法 一 案 或

過,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討論,在不 同執政政府的階段,勞委會提出不同的 版本,上禮拜三法終於完成,再加上之 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有一個 很重要的設計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 制,還有團體協約法裡面也有一些新的 規定,那到底這三法對未來工會發展到 底有沒有影響?這是今天召開座談會的 主要原因。

三法一案或是歷年的遊行,工會法修法

今天參與座談會的四位夥伴在我右

一直都是重要的訴求。如今工會法的通

手邊第一位是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的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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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長,劉傳名處長,他代表的是官方,勞

長,白正憲最有名最津津樂道大概就是,

委會是工會法的權責機關,我比較不習

不是津津樂道是慘痛經驗是跟公司打了八

慣用主管機關,將來也是對工會政策,

年官司,在場好像也有一兩位工會幹部要

整體的工會政策研議,絕對是很重要的

開始跟公司打官司,也是擔任工會幹部被

一號人物,待會會先請他來為大家說。

解僱,新熱騰騰的案子,坐在旁邊的都是

再來我右手邊這位是銘傳大學劉士豪教

歷史,所以可以請教他們法律的意見。

授,是國內勞動法的重要學者,之前勞 陣的很多活動包括產業民主的研討,還 有去年我們舉辦的有關兩公約的座談 會,劉教授都有很精闢的一些見解。在 我左手邊的第一位是謝創智祕書長,全 產總工會在 2000 年成立以來,這是台灣 工會一個很大的突破,未來全產總要如 何扮演一個更重要的角色,促進台灣工 會包括我們最後一個議程裡面講的『普 及化』,工會普及化這絕對是我們未來很 重要的一個議程。 另外一位是白正憲,前大同工會理事

我想第一階段每個人有 20 分鐘的發 言 時 間, 以 20 分 鐘 為 原 則, 針 對 新 的 工會三法,新勞動三法時代下的工會發 展,主辦單位初步擬訂了四個議程,包 括:一、新勞動三法對於發起籌組企業 工會保障為何?二、新勞動三法對創設 產職業工會的法律空間為何?三、對於 既有的企業工會運作如:會費收取、會 務假、工會幹部選舉、與僱主的集體協 商等實務的影響為何?四、新勞動三法 對未來工會發展的普及化的影響為何? 以下請與會來賓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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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劉士豪

阻撓工會的組織那麼所進行的一種侵害 行為,那麼以往這種侵害行為都把它視 為 單 純 的 一 種 民 事 的 侵 權 行 為, 所 以 在 爭 訟 上 面 造 成 很 大 困 擾, 因 為 民 事 的 訴 訟 來 講 的 話, 解 僱 案 件 它 針 對 工 會幹部來解僱,那麼你只能循一般的民 事訴訟程序時間都很長,現在就進入用 一種所謂裁決的程序,這是新的勞資爭 議處理法所制定的,那麼這是針對工會 的保障。第二種不公平勞動行為是團體

主席及在坐的三位先進及在坐的各

協約法當中第六條所規定的,所謂違反

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非常榮幸

誠實協商。什麼叫做違反誠信協商的機

也非常高興,能夠參加勞陣舉辦新勞動

制呢?以往工會要跟僱主談判,僱主其

三法這個以後要施行之後,工會可能性

實他可以完全不理你,我不坐上談判桌

的發展,請容許我坐下來報告,謝謝!

那你又能怎麼辦,要嗎你去罷工,罷工

我今天只有做很簡單的 PowerPoint,因為

的程序非常繁瑣複雜,你要先經過調解

有些名詞我想可能還是讓大家能夠理解

再經過會員大會過半數以上同意,那麼

一下。

而且投票的話那麼任何問題工會都去挑

這個新的勞動三法當中,可能跟工 會發展就我自己的觀察,可能會比較有 關係的一個問題,那麼我從五個部份來 講可能對工會它可能發展的情形有所改 變的狀況。

毛病,所以造成啊!這個要跟工會坐在 談判桌上談判是非常麻煩的事情,那麼 它現在規範了誠信協商機制,其本上工 會提出我有在什麼樣的時間、什麼樣的 地點、提出什麼樣的方案跟僱主要求協 商,僱主不要協商的話,就是違反誠信

第 一、 不 公 平 勞 動 行 為 跟 裁 決 制

協商原則。或者要求僱主提出相關團體

度。什麼叫做不公平勞動行為呢?在目

協商的資料,不提供也是違反誠信協商

前勞動三法當中,它散佈在工會法、勞

原則。那麼這樣違反誠信協商原則也是

資爭議處理法跟團體協約法當中,那麼

由裁決制度來處埋。比如說:違反誠信

第一種不公平勞動行為是指新工會法

協商原則經裁決後,判定為不公平勞動

三十五條,這個其實在原來舊工會法當

行為後,處的行政罰非常嚴重,罰多少

中有,但規劃的沒有那麼詳盡,也就是

呢?最高可以到 50 萬,而且可以連續處

說是僱主對工會的一種侵害行為,比如

罰,所以對僱主用一種行政罰的壓迫,

說對於工會幹部或者參加工會會員或者

迫使僱主到談判桌上面。那麼這個裁決

14

156


專題報導 機制是一個很新的制度,這是引進美國

第三、多元工會的時代。多元工會

NLRB 跟日本的勞動委員會所設計的制

時代增加了產業工會,以往工會法對工會

度,那麼這個制度很值得我們觀察,這

限制,限制的非常嚴格一個區域當中只能

對於工會活動的促進有相當大的影響。

有一個總工會的存在,實際上這幾年行政

第二、工會安全條款的規定。什麼 是工會安全條款呢?這也是仿造美國的 制度,其他各國也有但美國做的最多, 不過我們引進的只有 2 種條文,分別是 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跟第 14 條,新 的第 13 條規定是說代理工會廠場 (union shop),什麼是代理工會廠場呢?就是防

止所謂的搭便車條款。以往工會衝的要 死,沒有收入又要冒著被解僱的危險, 爭取到的團體協約條件,結果非工會會 員呢也享有!這種情況之下工會犧牲那 麼多幹嗎?這種情形對工會的團結力量 容易瓦解,為了防避這種現象,團體協 約法第 13 條規定:如果團體協約說成之 後,僱主沒正當理由隨便去調整非工會 會員的勞動條件,讓他可以跟一般工會 會員亨有一樣勞動條件,那工會可以向 非會員收取代理費用,這種叫做代理性

機關放寬了解釋,以往全國的總工會只有 1個現在以全國性組合的有 8 個,開放當 然有利也有弊,弊的地方是說工會比較自 在,也避免受到操控,但是相對的來講會 不會瓦解了團結性,本來團結力量大, 整合了 8 個總工會,這個資源是不是會分 散?因為現在有多元工會產生,有產業工 會、職業工會,如果它發生相詆的情況之 下,會結合第一個不公平勞動行為的違反 誠信協商機制,這個規定按照團體協約法 第六條的情況之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跟企業或僱主談判的時候,它要是有佔據 這個企業一半以上的員工的就有地位去跟 僱主談判,如果僱主不要跟它談判就違反 誠信協商原則。所以多元工會發展就這個 層面來講的話,產業工會跟職業工會未來 要扮演更重的角色時,就會發揮它的作用 性。

的工會廠場。第 14 條是閉鎖式廠場 (close

第四、勞資爭議行為規範明確化。

shop),今天僱主和工會有談判得到條款

以往勞資爭議行為規劃的並不完整,對

的話,以後僱主要僱用新的員工,一定

於爭議有定義但對爭議行為沒有定義也

要先僱用工會的會員。以往只有企業工

沒規範,現在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有一章

會條文不明顯,現在有產業工會或者未

是規定勞資爭議行為,這部份有涉及某

來有職業工會發揮功能的時候,這個時

特殊產業的罷工限制,以往不管是學術

候這個談判就很有用,若要僱用新員工

界或實務界的罷工是採取日本的四個定

的情況下就要到產業工會來僱用,或者

義是否為合法罷工?

到職業工會來僱用,這對工會的保障是 有增高的。

1. 主體正當性:引導者必須要是工會, 短期所組成的勞工自救會並不是適合

15


專題報導 的主體,因為一下就散掉,找不到人

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

可以承受這權利跟義務。結合團體協

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法之構

約法的團體協約關係人也要受到拘束

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本

情形,團體協約關係人是誰呢?以工

來是不明確的規定把它明確化的規定

會來說下面的會員是它的關係人,僱

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對於爭議行

主團體來簽訂團體協約的話個別僱主

為時,對工會是有進一步的保護。

是它的關係人,這個關係人有什麼 重要性呢?團體協約簽訂後對會員及 個別僱主來說是不需要透過轉換的程 序,直接變成勞動內容,所以關係人 是主體正性立法的考量。

第五、救濟程序的改進。雖說現在 台灣勞工被解僱或調職,是沒有辦法像 德國一樣行使「解僱訴權」的方式來保 護,什麼是解僱訴權呢?一個勞工要被 解僱是必需經過企業內員工代表會,來

2. 目的正當性:以往限縮在締結團體協

判斷這個解僱是否適當?雖然適當與否

約才可以,現在不當勞動行為確定之

不 直 接 影 響 解 僱 效 力, 但 有 聽 證 的 程

後,如果發生不當勞動行為情形下,經

序才可做合法解僱,反之為非法解僱,

過裁決機制判斷是不當勞動行為就增加

然後如果勞工在兩星期內向法院提出訴

了罷工的目的性。不僅是簽訂團體協

訟,那這時解僱就不生效力,暫時不生

約,如果僱主侵害工會情形或者違反誠

效力,等到法院判決確立為解僱,在回

信協商情形,也可以訴請罷工。

溯期間,如果法院判決解僱違法,那這

3. 程序正當性:原來工會法 26 條移到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中,結合其他的 法條看起來較為明確。

段時間當中不會像台灣一樣,像白正憲 理事長一樣跟公司打七八年官司,期中 都沒有薪水可以領,這要有超強的意志 力才行,所以救濟程序的改進對勞工的

4. 手段正當性:以往手段正當性在罷工時

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很可惜的整個

是勞方最頭痛的規定,因為實務上每個

勞動法的救濟程序當中,還無法像德國

法院或法官對勞資爭議形態常常有嚴

行使解僱訴權,那麼勞動訴訟制度也還

寬不一的認定,它有涉及集會遊行法

沒建立,但此次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和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刑法的聚眾

當中有部份是有做改善的,對訴訟費用

和妨礙自由等等規定,所以這次的勞

的暫減及強制執行的裁定時,對勞工提

資爭議處理法把條文明確化,勞資爭

出擔保減免,對勞工來說減輕相當大的

議處理法第 55 條免責的規定,爭議行

付擔。這是新勞動三法對未來工會發展

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的客觀看法。

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 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 16

156


專題報導 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

考量都很複雜。 這一次工會法修正,是不是要維持 企業工會的強制入會?會務假的範圍要 如何去定?行政權是否過大的干預?這 些能激起一般工會幹部的共鳴跟關心以 外,我看包括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 理法中的裁決機制對大部份工會幹部是 陌生的,所以連表示意見的能力都不見 得有,會變得這三法沒有那麼多幹部關

能夠完成勞動三法是歷屆處長都無 法做到的事,這個勞動三法是否為全國

心,這恐怕是未來所有工會幹部要一起 去思考的。

勞工所關心的三法還是少數人(學術界

總結對三法的看法,有肯定也有遺

和 工 運 界 ) 才 覺 得 重 要, 那 怕 三 法 修

憾,有期待也有擔憂,最主要是革命尚

的再好,只要全國八百萬的勞工不覺得

未成功大家一起努力,肯定的是勞動三

這個法跟自身有關,就沒有實質上的意

法確實是很舊的法,國民政府從大陸帶

義。為什麼三法沒辦法激起那麼多勞工

來幾十年未修改,三法的時空背景下對

的關注?各個工會幹部包括全產總都對

工會組織較屬於國家掌控型,沒有辦法

三法不那麼重視,最主要台灣長期以來

讓工會成為工人自由發展的組織結構。

廠場工會的結構,讓各個廠場工會只處

但是對新勞動三法的肯定,尤其是裡面

理自己內部的經濟性議題,事實上透過

有明確的遊戲規則,團體協約的誠信協

團體勞資協商談判、簽訂團體協約、行

商、搭便車條款,勞資爭議處理法未來

使爭議行為在現在工會幹部的心中是沒

的一些新變化,勞資雙方的遊戲規則更

有想像的,也沒有那個意願、更沒有那

明確,這是可以去肯定的。

個能力。

不 過, 團 體 協 約 法 雖 然 有 誠 信 協

工會都是習慣讓政府去規範很多的

商、工會會員條款、搭便車的條款,可

勞動法令,爭取在立法院通過相關的法

是在團體協約法裡面對目前台灣較有可

案來保障就好,真的要去做團體協商的

能去簽訂團體協約的是公部門的工會,

可能少之又少,意願也不夠。減化罷工

過去大部份都是去跟資方簽,比如說:

程序,台灣工會組織真的有意願有能力

台電就跟台電公司、郵政就跟郵政公司

走到罷工嗎?還是上個街示威遊行做個

談,可是現在新法裡面明白規定,這些

罷工投票,對投票行為比較有興趣,真

公部門要簽團體協約是要跟它的目的事

的要去罷工,恐怕自身的力量及背後的

業主管機關核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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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力量就變的很大。 可是在談判團體協約的過程中是主 管機關是不會出現的,它也搞不清楚勞 資雙方在談團體協約當中的思考點跟最 後決議,它只是從文字上面去推敲或是 簡單的把現行法令的最低標準列為最高 標準。未來很多事業單位尤其是公部門 恐怕排的老半天,又曠日費時最後得到 主管機構的不予核可,幾次的前功盡棄 後,勞方也不想談,因此,公部門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權是比較遺憾的。 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有不當勞動行 為與裁決委員會的新設機制、罷工程序 簡化、民刑事免責、減免訴訟費用、新 加入的權利事項可以仲裁等,這些都是 比較新的概念精神放在法條裡,某種程 度是可以肯定的。但對勞資爭議行為裡 的限制爭議行為,尤其對於特定行業的 罷工權的剝奪,要是從這些特定行業的 勞工來解讀,這就會成為限制勞工的爭 議行為法,工會當時就呼籲這部份該解 除,但很遺憾的是最後並沒有被採納, 還是限制了這些特定行業者的罷工權, 尤其是過去法律上沒有明定權利事項不 得罷工,這一次還明白的寫在法裡面, 對於權利事項不能罷工變成法上的明白

工會組織也朝著自由化,會務自主化的 方向去走,僱主代扣會費都明訂在企業 工會階級裡,但全產總跟幾個工會共同 提的說帖裡面有一些沒有被納入,包括 非典型勞工可以加入要派企業的工會, 勞委會始終不同意,不明白為什麼會那 麼困難,在學校層級不能組企業工會, 對教師這個組織有特別的限制,行政主 管機關有強大的行政權,如果從個案去 推敲,確實工會是會怕這一點的,行政 主管機關這個強力的行政者沒有被限縮 或刪除。 期待工會真的能像勞動三法在立法 草案總說明裡所寫的,能夠讓工會達到 自主化自由化的發展,民主化的發展, 讓工會真的有實力去跟僱主進行誠信的 協商,簽訂勞資之間的團體協約,規範 雙方的權利義務,在進行勞資爭議行為 的時候,能夠讓雙方的遊戲規則明確, 尤其是勞工在遭受不當勞動行為的對待 時有迅速的裁決機制來保護這些工會幹 部,擔憂的是工會法裡對於企業工會強 制入會,條文最後折衷協調是應加入工 會,可是在記者會後主委對外的政策性 宣示說:它只是宣示性的條款,這會造 成工會不知該如何去運作。

規定。為什麼權利事項不能罷工,雖然

未來實質上是強制還是自由,台灣

學理上應該要有甲說、乙說、工會說,

現階段真的可以達到自由入會嗎?最低

為什麼不贊成工會說可以罷工呢?這是

會費收入的標準,對台灣工會來說財務

比較遺憾的部份。

是個很大的問題,這次法令明確規定工

在工會法上的肯定,雖然教師可以 籌組工會,僱主不當勞動行為明確化、

18

156

會招收會員收取會費的最低下限及上級 聯合組織會費收取的下限,立意良好是


專題報導 否能實現才是關鍵?大家討論後的判斷

務。但沒有強制要簽團體協約的規定,

是是,工會真的變很有錢或會員跑掉,

勞資雙方不得拒絕,這個可以談的也沒

再者是組織章程根本不訂那麼高,不訂

規定一定要談成,未來團體協約是有談

那麼高就沒有強制性,最後變成對工會

的動作但不見得會產生團體協約結果,

財務沒有實質的幫助而會員是否真的會

這種強制協商若不是工會要求而是強勢

繳這些錢也是個問號。

的資方,在它可以控制的工會下,要求

會務假的爭議,在工會法裡只有全 國級的總工會沒有協商才有例外的規

勞方誠信協商,最後通過有拘束性的條 款,是利是弊?

定,縣市級的產業總工會及產業別的聯

獨立調解人和仲裁人的制度是很新

合組織怎麼辦?工會應獨立自主,可是

的創見,擔憂一個人犯錯的機率比較大?

現階段台灣工會離那個階段還有距離,

還是一群人透過共識討論出來的犯錯比較

未來實務上恐怕會因會務假產生很多的

大?有迅速的優點但最後結果會不會讓獨

勞資爭議,會務假也可能會影響工會的

立調解人或仲裁人會不會變成神?爭議行

存續。

為的認定標準在那裡?勞工不是罷工可能

團體協約法有強制誠信協商的義

只是在工廠裡綁布條或者是進行杯葛怠工 或其他行為,而這種爭議行為的界線到底

19


專題報導 何在?做為勞動三法行使的主體就是工

運作是有很大的幫助,在工會法裡規定

會,在勞動三法通過後是否真能普及化?

企業工會裡如果員工同意,僱主是有義

會不會因為這三法工會就蓬勃發展,蓬勃

務去代扣的。

發展後的工會是否真有實力及勞動意識?

新勞動三法對產職業工會的法律空

還是長期之來的閹雞工會、花瓶工會恐怕

間為何?脫離廠場工會形式變成企業工

是下個要擔憂的。

會這方向是支持的。新勞動三法對既有

新的勞動三法對籌組企業工會保障

企業工會的運作?例如會費的收取,立

為何?先不談保障先講限制,教師不得

意良好但難度很高、會務假初期可能造

組企業工會就是對於教師團體的很大限

成勞資爭議、工會幹部的選舉和任期,

制,而且台灣組織工會的 30 人門檻規定

從三年硬性規定改為最高四年,那就看

沒有拿掉或降低很可惜,因為台灣有多

工 會 怎 麼 去 訂、 選 舉 方 式 是 比 較 民 主

少企業是 30 人以上?過去超過 30 個人以

化,但要直選或間接選對工會是有較大

上的企業都已組工會,要如何期待會有

空間。

新工會的產生,當然未來有跨廠場的產

新勞動三法對未來工會的普及化有

業工會那是另外一條路,可是就企業工

何影響?三法好像不完全能決定工會未來

會的籌組還是很大的限制。有沒有保障

普及化發展,法是一種遊戲規則,以往工

是有的,企業工會員工應加入工會、企

會實務是走在法的前面,現行法或許對我

業工會以一個為限、工會的籌組階段已

們有很多的限制,可是存在就是力量的展

從事前登記改為事後登記是很不錯的保

現,當力量夠大實力夠大有沒有法是另外

障,以往在籌組工會送件的隔天資方就

的問題,法固然可以期待對未來工會普及

有名單很怕僱主知道。

化有正面幫助,也不必過大期待。不管勞

會務假在企業工會是有明確的保

方或資方對勞動尊嚴或勞動意識的教育有

障,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不得加

沒有落實徹底?在學校期間及入社會期間

入企業工會,過去工會法裡就有規定,

是否有固定的勞動教育時數?唯有勞動意

但這次是章程有另行規定者就照章程,

識深入勞資雙方才是決定未來工會能不能

這些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如果

普及的因素。工會要先決定財務的問題還

章 程 規 定 可 以 讓 他 加 入 工 會, 這 對 工

有人才培育的問題,這兩個問題沒解決,

會是保障或是隱憂?如果透過工會內部

工會未來是很難普及,就算普及也是沒有

民主程序讓這些優秀的主管也能加入工

實力的工會。

會,在有權加入工會繳會費,但在特定

媒體與社會的支持度,也是決定未

事項中被限制不能投票,這樣是不是也

來工會的發展,媒體如果老是拍我們遊

不公平?代扣會費的規定對工會的實務

行抗爭、丟雞蛋、拉布條我怕社會大眾

20

156


專題報導 透過媒體的傳播,覺得參加工會的人都

施, 對 於 新 的 工 會 造 就 了 新 的 勞 動 三

是沒水準、沒氣質、沒文化這種形象要

法,如果是舊的工會該如何因應?工會

是一再被塑造的話,準勞工或準工會會

法第 47 條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

員在加入工會是有擔心的!工會要怎麼

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

扭轉媒體、社會的形象,是大家要一起

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

努力的。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這意

既有的工會組織要去理解、重視非

思是實施後一年內應改的跟新工會法一

典勞工的心情,當既有的工會組織只服

樣,其中有一部份一定要改,比如說:

務既有的工會會員的時候,而忽略台灣

會費有最低限要符合法律要件、任期過

正有一群日漸擴大的非典型勞動者,是

去是三年不得超過四年、常務理事制要

沒有被納入工會組織的,這是我們要關

改成理事長制,在實施後一年內就要改

心的,否則非典勞工有一天會變成典型

正。

勞工,現在既有的典型工會勞工會變成

我的建議是:大部份的工會代表大會

非典,到時整個工會組織生態會有很大

都是在上半年召開,這跟公司法的股東會

的改變。

要在六月前開完意思是一樣的,前半年開

新勞動三法固然對工會有正向的發

完要審查工會預算是比較方便的,所以明

展幫助,不必過度的期待,工會本身的

年初要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最好是延到 5 月

覺醒、教育的徹底、擬定未來工會的發

後再召開,配合法令修改就不需再多召開

展,應該會更重要。

一次。修改時會遇到的問題:會員是強制 入會還是自由入會?新工會法第四條勞工

大同工會顧問白正憲

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新工會法第 七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組織之企業 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勞委會主委說是 宣示性的規定,就勞工立場我個人有不一 樣的看法。 我記得我打官司是,資方是違反勞 基法第 11 條規定,要符合這個條件不然 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結果這個終止契約 是無效的,這個無效規定在那裡,是在

我參與勞動三法的修改比較早,最 早 的 版 本( 民 間 ) 是 1991 年 開 始, 對 於工會組織來說,明年 5 月 1 日正式實

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者無效。就是勞工應加入工會這是個強 制規定,勞工是否可主張不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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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主張不加入工會這個行為如果依民法第

資方不得拒絕,第二如果資方採取拖延可

71 條是無效的?就沒有選擇不加入工會

要求提出對案,第三提供必要資料。

的權利,所以應加入工會是法律的強制 規定,那反對行為就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最大的 效用就是「快」 ,很容易就有結果,另外

未來勞工參與組織會較穩定,勞工

是「專業」 ,法官對勞動法並不專業,會

除了工會之外還有勞資會議的代表、勞

越拖越長,也會用民法的觀念來處理,勞

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福利委員會、退休

資先天上就是不平等,因此裁決機制委員

金監督委員會類似這些代表,現在有應

會要有效果才行,不然會跟調解一樣。比

加入工會就不會有比例的問題,維持與

如說:解僱不合法,勞僱關係繼續存在,

過去一樣,要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就三分

視為司法的準判決,類似這樣的判決是很

之二的代表,至於是不是實質上的加入

大的進步。這個裁決對於工會法第三十五

那是工會內部的問題,不需考慮!對於

條保護第一、二項及團體協商的誠信都可

工會的延續是很有幫助的。

以透過裁決制度來處理,當然是不是專業

收取會費的部份,工會法第二十八條

就要看裁決委員會的組成,對於過去的長

第二款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

時間的訴訟有一定的幫助,預估未來裁

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

決委員會的業務會非常繁忙,尤其是第

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大家都很煩

三十五條第一項妨礙組織工會,這個沒有

惱企業工會需經會員同意,要是不同意是

明顯的行為但有型態,例如:工會會員與

不是就等同不加入工會?這是繳費的一種

非會員的差別待遇?這種不當勞動行為可

方法途徑,應加入工會就有繳交會費的義

連續處罰,對未來裁決委員會的運作有很

務,若同意繳會費可透過雇主代扣,不同

大的幫助。

意還是要繳會費需自行繳納。

整體來說,除了教師無法組織企業

所以明年實施後舊會員仍舊由僱主

工會的遺憾外,但從過去團體勞動法的

代扣,新會員就發入會通知書,可選擇

修正來看,勞動法令很少一步到位,都

僱主代扣或自行繳納,通知書未交回視

是漸近式的,這次的改正幅度算是很大

為同意扣款,若不繳納是無罰則的但仍

的,繼續加油就會達到我們想要的。罷

有行政法令可執行,這是保障勞工團結

工的限制、主管機關的權限是否太大、

權的一部份,因為只限於企業工會,所

團體協商的部份有對象的問題,所以勞

以這與勞工自由結社沒有關係。

委會還需要一些時間對施行細則的部份

新勞動三法對工會是有好處的,團體 協約法的誠實信用協商的好處,第一過去 跟資方協商不理會,現在法裡寫的很清楚

22

156

再研討。


專題報導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

則,其將針對母法的條文做檢視、財務 處理準則,對於工會的發展與財務的健 全有很大的關係。 請各工會建立財務的稽核機制,很 多工會會務無法推動很多因素是財務的 問題,為什麼跟主管機關接觸頻繁,也 可能跟財務有關,這涉及地方或中央的 補助事項,財務處理準則裡不是要管理 或監督工會的財務,政府機關並不是要 用行政權過度干預工會內部運作,而是

各位先進對勞動三法施實後的期待

建立一套作業程序及標準,通過後會對

與 遺 憾, 在 整 個 勞 動 三 法 的 協 商 過 程

工會裡的處理財務生態有很大的影響,

中,所有的條文都是折衷協商的結果,

因為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日記帳 ... 等

這一次座談會不著重在工會法、團體協

等報表,我們不是一個事業體的經營,

約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條文內容,因

但是基本上仍應有工會財務的薄記跟帳

為已三讀通過明年五月一日就實施,主

目, 這 樣 工 會 的 帳 目 才 會 透 明 化 與 健

辦單位下的題目是新勞動三法對未來工

全,這對工會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到

會的影響?對這個議題做意見表達。

時會做宣導講習,因為工會的發展人才

這次工會法的修正對限制性的東西 少做規範及調整,工會籌組由事先備查 改為事後登記、聯合組織的限制會比較 少 一 點、 區 域 性 的 組 織 是 自 由 化 開 放 的及產業工會,所以在整個工會法裡因 為限制減少了,主管機關的角色會有轉 變,主管機關很擔心工會法通過之後,

的進用及培訓很重要、以及委託出席辦 法,當然還有行政指導是要做處理的, 比如說:勞資爭議處理法裡的糾察線、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的 注意事項等等,這些大概是針對新勞動 三法施行後,行政上必需處理的,要請 各級工會協助幫忙。

工會朝向自主化來做籌組成立時,會增

這一次工會法修正後很重要的是組

加主管機關的業務。工會法、勞資爭議

織類型的分類,雖然分為企業工會、產

處理法、團體協約法通過後還有八個子

業工會、職業工會,事實上與現行的規

法要修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五個子法

範沒有太大的差異性,只是把所謂金融

包括調解處理辦法、仲裁處理辦法、訴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跟關係企業的子公司

訟 補 助、 仲 裁 補 助 及 必 要 生 活 補 助 辦

合起來成立企業工會,其實在金融界是

法, 另 外 工 會 法 的 三 個 子 法 為 施 行 細

很樂見這些條文的產生,工會以後發展

23


專題報導 是百家爭鳴,就產業工會來講剛開始會 很保守的觀望這涉及加入的意願。

的看法,才能走出來。 組織再造後勞工教育科就劃到勞資

職業工會部份,會蓬勃發展;很多

關 係 司, 勞 資 關 係 處 變 成 勞 資 關 係 司

不同的職業都想成立工會,現在有個現

後,還要負責勞工教育的業務,整個勞

象是大的包小的,大分類去包小工會的

工教育的發展還包括資方的教育,資方

話造成很多困擾,工會法通過之後產職

不受勞工尊嚴的教育,光是告訴勞工是

業分類標準就要廢止,主管機關就不會

沒有用的,當然從小開始是很重要的,

做太多的規範。隨著職業工會以後的社

會跟教育部再研討。

會保險功能性逐漸無法依附時,職業工 會是否還會如同現在那麼多?職業工會 還可以做職業訓練、技能檢定的部份。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 新勞動三法通過以後整個工會組織

產業工會的部份,涉及自願加入的問

發展還是要靠自己,工會內部的事一定

題,自由入會或強制入會,依現行法令是

要工會自行處理,在工會籌組的過程當

應加入工會,工會要加強勞工對工會的信

中或者是在勞資爭議處理的角色當中,

任感較重要,產業工會的發展在現行法規

工會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值得在場

下可以組織區域性的產業工會,但以往受

先進各位仔細思考。

施行細則的解釋,在現階段就可以協助區

這是新勞動三法通過後辦的第一場

域性的產業工會籌組;產業工會的分業標

座談會,能夠促進工會的發展,子法的

準,雖然明年五月一日就沒有了,但現在

部份希望勞委會跟工會多多溝通,身為

要輔導籌組仍要依分業標準。產業工會目

主辦單位希望能成立工會組織發展中

前數量的下降而且籌組高層工會很熱絡但

心,也會提出勞動安全訴訟法及勞資會

基層工會熱度不夠,對外部事情較熱如:

議法自法來搭配新勞動三法,希望未來

陳情抗議、遊行、訴求請願,對內部的事

勞資關係會好一點,讓更多人組織工會

就不熱衷?工會裡幹部的利益比會員的利

瞭解工會。

益較強? 聯合組織以後會很多會務的推動會 不會變成聯誼而大於實質?這些隱憂是 存在工會內部當中,當然勞動三法能不 能解決這些問題仍需觀察,還是要靠工 會的自律,光靠政府機關去限制某些行 為的話也不是很適當;工會組織的健全 發展還有一段路,需要大家跳脫較狹隘

24

156


觀念12

台灣社會,文明嗎? ▌文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台灣雇主強迫印尼穆斯林外勞吃豬

議自由貿易港區的外勞排除適用基本

肉的醜聞,引發國際的關注,重創台灣

工資等。馬總統才在去年盛大的簽署了

的國際形象。然而,自引進外勞以來,

「兩公約」,而立法院也通過兩公約施行

類似不人道對待移住勞工的人權問題層

法,明定政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檢討相

出不窮,包括雇主和仲介的剝削、工時

關違反兩公約的法規及措施,但諷刺的

過長、同工不同酬、過勞、限制人身及

是,馬總統卻在日前指示經建會研議外

宗教自由、扣留證件、性侵害等違法事

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鉤這個違反兩公約

件,都讓台灣社會蒙羞,更是檢視台灣

精神的政策,更何況自性別工作平等法

是不是一個文明國家的重要指標。

實施以後,社會對於每一個人差異性尊

筆者幾年前出席在印尼召開的國際 勞動監察會議,一位曾在台灣從事營造工 作的印尼勞工,用「集中營」來形容他們

重的昇華,同工(值)同酬理應成為台 灣的社會共識,但迄今政府官員卻仍只 是將其掛在嘴邊,做做表面工夫罷了。

外籍勞工的居住環境,聽了讓人痛心,而

二十餘年來,未見政府對不當的外

這同樣也發生在 2005 年高捷工地泰國外

勞政策有任何的檢討,輕易地就讓外勞

勞及許多在台辛苦工作的外勞身上。這次

進入製造業工廠與營造業工地,甚至個

的事件,不但突顯雇主對於勞工個人文化

人家庭中工作,但是國人卻沒有相對成

的不尊重,更是嚴重的「宗教歧視」 ,主

熟的包容與尊重,雇主或是管理者把外

管外勞事務的勞委會對於如此明顯的就業

籍勞工當成奴役般上對下使喚,導致這

歧視應該要有積極的作為,也應調查雇主

類侵害外勞人權事件層出不窮。台灣自

是否違法讓外勞從事與申請項目不符的工

東南亞引進大量外勞,但對於該國的特

作、引進的過程是否涉及不法,並立即取

有宗教與文化的漠視,其實就是對人性

消該雇主的聘僱許可。

的極度不尊重,外勞除了要忍受惡劣工

前一陣子,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 鉤的爭議時起,包括總統指示經建會研 議,行政院長吳敦義也認為這可以提高 台商「回流」的誘因;而立法委員更直 接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排除「非中華 民國藉」之勞工適用基本工資,提案倡

作環境,更被要求背叛其宗教信仰,是 一種精神折磨,這件事不僅對於台灣本 已極為脆弱的國際地位,將雪上加霜, 也讓國人可以好好的思考,台灣算是一 個文明的國家嗎?因此,官方對此重大 人權污點事件,絕不能等閒視之。 25


觀念12

勞工保險未來面臨的挑戰 ▌文

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已經實施滿六十年的勞工保險,對

決勞保財務問題,勞委會甚至建議行政

台灣勞工,甚至對整個台灣社會是最重

院比照公保過去十年撥補三千億的模

要的社會保障制度。而 2009 年開始實施

式,逐年以預算撥補以應付勞保未來的

的勞保年金,更是一個巨大的變革,對

潛藏債務。

九百多萬勞保被保險人的老年退休經濟 安全,有了更周全的保障之外,同時也 面對了極大的挑戰。下列的這些議題,

二、1. %導致的「湧入效應」 由於勞保所得替代率被提高到

恐怕是勞工保險下個六十年必須嚴肅面

1.55%,造成下列的「湧入效應」 :

對考驗。

1. 私校教師由於在公保並沒有年金給付

一、勞保年金實施後的財務危機?

的保障,因此國全國教師會要求私校 老師可以將原有的公保年資移轉到勞

勞保年金於 2009 年一月一日開始實

保,以領取勞保年金,銓敘部願意提

施之後,雖然修法當時已經在條文中明

撥一定金額的基金給勞保,但勞委會

定:「費率、退休年齡逐年提高機制」,

認為金額太低而嚴正反對。

減少了未來的政治不確定性,為未來的

2. 另某些於近年民營化的國公營事業,

勞保財務的健全鋪路,但是所得替代率

原來公保的員工,因其轉入勞保的年

從原本規劃的 1.3%,在立法院審查時,

資甚短,其六十歲退休時勞保年資恐

硬是被提高到 1.55%,使得原有的財務精

未達十五年,而無法領取勞保年金,

算與推估成為做白工。

因此也透過立委推動修法,希望能比

勞委會日前更公開坦承,勞保基金

照國保可以併計勞保年資的模式,讓

將 在 十 九 年 後 破 產, 而 媒 體 也 競 相 報

公保年資併計勞保,但該年資不列入

導,勞保潛在負債超過四兆元,為了解

老年給付的計算,只為了能領取勞保

26

156


觀念12 年金。

年 底 的 220 多 萬 人 增 加 到 2010 年 初 的

3. 最 後 , 由 於 國 民 年 金 的 強 制 加 保 的

250 多萬人。職業工會早已經成為一個另

「擠牙膏效應」,勞保 1.55%vs 國保

類的「拉保險」單位,依靠勞健保做為

1.3% 的比較利益考量下,大量無業者

一個自我利益擴張的基地,甚至出現大

(約增加20多萬人)透過職業工會加入勞

作車廂廣告的異象。

保,而產生「棄國加勞」現象。

三、勞保與國保的零和關係

另外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最後朝野 協 商 階 段 的 工 會 法 修 正 案 當 中, 更 將 「工會產職業分類表」取消,也就是過去

如前所述,由於國民年金比勞保年

職業工會必須要勞委會公布的職業類別

金, 先 行 立 法 通 過, 並 於 2008 年 10 月

才能籌組的情形,將轉變成只要職業勞

開始實施,導致隨後立法的勞保年金在

工自己想得出來的職業名稱就可籌組工

輸人不輸陣的氣氛與壓力下,所得替代

會,等於是從管制到完全開放,未來職

率 由 原 本 與 國 保 一 致 的 1.3%, 提 高 到

業工會將可能更加蓬勃發展。

1.55%。使得這些 25 歲以上的無業者,必

須被強制在勞保與國保之間選擇,這種

五、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擠牙膏效應」 ,使得國保與勞保之間呈

目前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在勞保中,

現「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零和遊戲。

與包括老年給付的普通事故保險是區隔

其實國保與勞保年金再規劃之初早已預

並獨立存在的。但是有民間團體對於職

料到上述問題,因此採行雙胞胎式的規

災保險應該抽離出勞保架構之外單獨立

劃,讓二者的權利義務相同,以避免進

法,以便統合現有職災補償多頭馬車 ( 包

入相互毀滅的狀態。但 政治情勢的逆轉,卻使 局面無法收拾。

四、職業工會的快速 發展 勞保投保人數快速 增加,大概是勞保局始 料未及的。這是因為國 保 的 實 施, 所 產 生 的 「非自然突變」 ,使得職 業工會會員人數始料未 及地快速成長,從 2008 27


觀念12 括:勞基法、勞保、勞工安全衛 生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等 ) 的架 構。而國保通過之後,允許勞保 退休之後,再進入職場工作,雇 主可僅須加保職災保險,而這群 人也可加入國保。由此可見,職 災保險已經逐漸脫離勞保的範 疇,而有自我的意義,這可能是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開端。

六、失能年金擴大到部分失能 範圍

老等津貼的大錢坑 ( 每年國庫必須編列 共約八百多億的預算 ),逐步「保險化」

勞保年金的修正當中,雖然有導入

而將津貼落日。但是豈料國民年金法在

失能年金的設計,但是只侷限在「完全

2007 底 通 過, 並 預 計 在 2008 年 10 月,

喪失工作能力」 ,也就是約一或二等殘的

在 2008 年 5 月 20 日政黨輪替之後,在六

等級,某種意義上僅是提早領取老年年

月間行政院立即提案修法通過,將國民

金而已,而對於「部分」失能者,因職

年金法當中有關農保落日的條款完全移

業能力減損所應提供的所得補償,尚未

除,形成法律尚未實施執行,就再度修

相關的制度設計。勞保年金在修法時,

法的罕見現象。也使得「老農津貼暫行

有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五年之內完成失

條例」就繼續「暫行」下去。

能者的職業輔導評量制度的建構,也就 是失能年金必須持續擴大到部分失能的 範圍,這將是對行政部門的一大挑戰。

七、農保對勞保的侵蝕 農民健康保險既然名為健康保險, 本來在全民健保開辦之後就應該落日消 失,但是卻繼續保留殘廢、生育與死亡

從此,農保與老農津貼的地位更形 穩 固, 接 著 農 會 做 為 農 保 的 最 大 擁 護 者,就開始積極進行政治動員遊說,積 極向外擴張勢力,向勞保發動攻擊,其 戰略企圖就是: 「極大化農保被保險人, 在確定保有農保身分下,也可以同時參 加勞保獲得保障。」

等給付,早已脫離健康保險之名。主要

首先,「勞保退休後工作僅加職災保

是因為老農津貼的發放資格與農保資格

險者,也可同時維持農保身分」。內政部

息息相關,導致農保繼續殘存下來。

於 2008 年 6 月 13 日發布的解釋令內容如

2007 年行政院送進立法院審查的國

民年金法草案,就企圖將包含老農、敬 28

156

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勞工保險


觀念12 職業災害保險」情事,基於 「勞工保險

農保也可領取十五個月的喪葬給付,等

職業災害保險」為「勞工保險」之特殊

於是「職災雙保保障」。

加保態樣,可不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所列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者不應繼續參 加本保險之限制。 」

接 著, 「放寬農閒工作可同時加入 勞 保 」。 農 保 條 例 在 20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公布,其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放寬農

雖然,農保條例規定,已領取其他

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民國 87 年 11 月

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得繼續參加

11 日後再加入農保者,不能領取老農津

農保。後續的行政解釋界定,農閒可參

貼 6000 元,但是由於以農保身分加入健

加勞保的時間為:一年內不得超過六個

保的保費相對低廉。因此中南部農村常

月。如此未來就可能產生這些農保被保

發生,五十多歲即自勞保退休者,回鄉

險人,於農閒工作參加勞保三十年後就

後繼承一定耕地 (0.1 公頃以上 ) 後加入農

有十五年的退休年資,符合領取勞保年

保。但其在農閒之餘,到附近的工廠打

金的要件,六十五歲時可同時領取老農

工,由於已經從勞保退休,該工廠依法

津貼與勞保年金的「退休雙保保障」。

僅幫他投保勞保職災保險。但勞保局根 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 認為加入勞保職災保險,就視同「加入 勞保」 ,不得加入農保。不過,上述內政 部的一紙解釋令就解套了,未來這些農 保被保險人,一旦發生職災死亡,勞保 還是必須給付四十五個月的死亡給付,

(本文為參加2010/5/08,於中正大學舉行,第十

屆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年會 < 風險社惠下台灣福 利社會的未來 > , < 勞保六十年的回顧與展望 > 論壇之與談資料,該場次主持人為玄奘大學社 福系李明政教授,發表人為政大法律系教授郭 明政,另一與談人為中正大學社福系助理教授 陳明芳)

29


觀念12

勞動派遣之惡-

日本勞動派遣法的教訓 ▌文 張鑫隆(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勞動商品的極致化 勞動派遣之工作型態的興起是 1970

流落到中古車市 場,而且比一般同年份 出廠車子的市場價格低很多。

年代新自由主義興起以來資本主義商品

派遣勞工和租賃汽車一樣,是高 度

化發展最極致化的一種現象。如果拿來

商品市場化的產物,而且比租賃汽車更

和目前汽車租賃業的經營方式相較,更

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是登錄型派遣之情

能突顯這一現象。

形,派遣業者根本不用負擔維持僱用關

汽車租賃業將其所有之汽車提供客 戶使用,為使汽車達到最有效之利用, 會以一車同時提供給各個據點的租車服

係的成本,等派遣契約一到期或派遣契 約被終止 便可棄之不用,比汽車租賃業 的經營成本更低、更有利潤。

務,以達到最高之利用率。近年來為擴

因此,勞動派遣這種高度資本主 義

大長期使用者的利用,更以長期租賃的

商品化的工作型態不管是常僱型或登錄

方式招攬欲購買新車的消費者,因為不

型的派遣,其本質皆是一種中間榨取,

用負擔汽車所有人的費用 ( 如稅金、保

即使是常僱型派遣,除了工作時間密度

養、維護 ) 及處理事故或故障的麻煩等優 點,受到市場極大的歡迎。 但是,這種商品市場極致化的經 營 方式是將原本消費者持有商品可能發生 之成本和風險轉由企業來負擔,所以在 市場價格競爭下,企業必須讓該汽車商 品之出租率達到最高,才能符合成本的 要求。而且,因為消費者並非該商品的 所 有 者, 並 不 用 顧 慮 車 子 的 超 時 使 用 或不當使用等問題,所以車子折舊率很 高,可供租賃的壽命也比較低,很快就

30

156


觀念12 的極度壓縮外,亦可能受到與正職員工 不同的 差別待遇。正如日本勞動法學者 西谷敏所言,勞動派遣不僅是一種造成 勞工工作條件低落的中間搾取,更是對 勞動尊嚴的一種重大侮辱。

◦日本勞動派遣法的教訓 日本 1986 年的勞動派遣法並非以勞 動保護為的目,而是為解決當時民間人 力仲介事業以承攬形式規避法律禁止勞 力仲介的普遍現象,同意專門的勞動派 遣事業以勞動派遣的方式提供勞動市場 的需求,並使其納入行政機關可控制、 監督的機制下。另一方面也對當時因實 施長期僱用制度的企業打開方便之門, 可立即獲取高度專門性、技術性業務人 員,以及排除在長期僱用對象之外的清 潔、停車場管理員等非核心勞工。

會都沒有。因此在 2003 年修法時,開放 了製造業適用勞動者派遣法,使長期以 來以承攬來偽裝之脫法的勞動型態浮出 台面,受到勞動派遣法的規範。同時, 以試用為目的之所謂的介紹預定型派遣 也被合法化,對於要派單位而言,完全 免除了勞動契約的約束和勞基法上的雇 主責任,但對於派遣勞工而言,僱用安 定性與失去保障。而且,原本被禁止之

因此,派遣法一開始是以正面表 列

要派單位的事前面試也對此類 型之派遣

方式允許軟體設計、翻譯、秘書、建築

鬆綁。這樣的規定無疑是否定派遣公司

物清潔、停車場管理等具有高度專門性

是勞動契約上唯一雇主之原則。

或 非 核 心 業 務。 但 是 到 了 1999 年 時, 受到內閣新自由主義色彩之法規鬆綁政 策的影響,勞動派遣改為只剩下港灣運 送業、建築業及其他由行政命令所指定 之醫療業和製造業等負面表列禁止的項 目,其餘全面開放。但是,派遣勞動之 使用仍然被定位為一時性之勞動力的需 求,所以派遣期間以最長一 年為限。

2006 年原本來自內閣之進一步鬆綁

的壓力依舊強大,但是由於非典型勞動 人口不斷增加,造成社會貧富差距的 擴 大,再加上發生震驚社會的無確定目標 殺人事件,凶手竟是處在非常嚴酷之派 遣勞動環境下「看不見未來」的派遣勞 工。其後又發生因全球金融風暴致大量 派遣勞 工被解僱的社會不安。這些造成

1999 年修法後,製造業為逃避派遣

社會動盪的因素轉變了勞動派遣政策的

法上的限制,偽裝成承攬契約的情形更

鬆綁方向,增強了勞動保護的色彩。但

加嚴重,使得勞工連受派遣法保護的 機

是儘管 2008 年執政黨提出了強化勞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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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12 護色彩的修正案,因改革幅度不令人滿

止弊害的發生,已成為政府勞動政策的

意,再加上因國會解散而廢案,但是 也

當務之急。

造就了 2009 年的政黨輪替,促使勞動派 遣政策產生重大的變革。新政府已經預 告 2010 年勞動派遣政策將回到 1986 年的 原點,揮別登錄型派遣和建築業派遣, 從保護派遣勞動的觀點再出發。

◦台灣派遣勞工的未來 從日本勞動派遣的立法經驗來看, 當勞動派遣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廣為運用 時,全面禁止已如同否定資本主義制度 一樣的困難。我國現行法令並未明文禁 止勞動派遣,而且勞動派遣之三角關係 下之雇主責任的歸屬問題,包括學說和 裁 判 都 尚 未 有 定 論。 面 對 派 遣 勞 動 不 斷擴大的趨勢,法制化已經是刻不容緩 的問題。特別是當司法機關無法發揮其 事後救濟和行政機關事前預防的功能之 際,如何導入保護勞工的派遣制度以防

32

156

但是勞動派遣的法制化也同時意味 著某種範圍和型態之派遣勞動的合法 化。過去我國主要工會反對勞動派遣法 制化的理由之一即是擔心正職勞工被派 遣勞工化,結果長期處於無明確法令限 制的勞動派遣事業更加成長,派遣勞工 的問題更加嚴重。大多數以正職員工為 核心的工會所面臨的兩難抉擇,似乎可 以從上述日本新政權保護派遣勞動的觀 點出發,找到對勞 動派遣法制化的支持 點。 勞委會將勞動派遣的規範置入勞基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將 在 2010 年 踏 出 勞 動 派遣法制化的第一步,是追隨日本舊路 的足跡呢?還是記取其教訓的新方向? 工會 對勞動非典化的態度將是重要的關 鍵。請拭目以待!


觀念12

職場自殺

「郭台銘們」所不應迴避的 組織管理之責 ▌文

葉婉榆(臺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助理教授) 詹長權(臺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

近來備受關注的富士康員工自殺,

解 富 士 康 所 面 臨 的「 魔 咒 」 ;郭總裁雖

雖然許多人士將問題指向公司內部鐵血

然承諾調升員工薪水,卻不願回應外界

管理方式,但富士康卻將墜樓員工視為

對其組織管理的質疑。富士康員工自殺

抗壓性不足的個案,以成立員工關愛熱

對於廣大在外台商的經營是相當敏感的

線、招募心理衛生人員、乃至邀請高僧

議題,台灣政界如立法院長王金平曾表

作法、廠區架設愛心網等策略,試圖化

示,富士康的問題就是國家的問題,政

 勞工團體 月2 日赴鴻海總部,弔念富士康工人,要求檢討富士康管理制度,終結殺人生產線。

33


觀念12 府應提供協助加以聲援;學界如台灣自 殺防治學會近日則以調查報告說明,富 士康員工自殺主要來自這些個案的精神 病理狀態和媒體傳播所造成的自殺模倣 效應,自殺原因與工作之間並無顯著相 關。

危機,才是職場心理健康真實的全貌。 當台灣已轉型為以服務業為主的產 業結構,工作環境危險髒亂導致職業傷 災的比例下降,工作壓力和相關憂鬱、 焦慮等心理健康問題,逐漸成為轉型後 社 會 的 職 場 健 康 核 心 議 題。 雖 然 過 去

在這些觀點之外,我們認為從勞工

如「過勞猝死」、 「職場疲勞」等現象曾

健康保護的立場出發,職場員工的心理

短暫受到社會關注,但是對於此類問題

壓力問題,雖然未必每個個案都能完全

的預防,國內職場壓力管理絕大多數著

歸因於唯一的工作因素,然而從工作者

眼於個人因應行為的改變,而少以職場

生命中職場生活所佔的比例和重要性,

環境角度檢視員工壓力的成因。其實國

以及勞雇之間的從屬社會關係而言,工

際上早已經意識到組織管理運作不良對

作的規劃與管理,對於員工的身心健康

於員工身心健康不利影響普遍存在各種

風險,扮演相當關鍵的角色。報載富士

產業,筆者二人今年將世界衛生組織和

康基層員工所處超時工作、精神緊繃、

歐盟共同提出的「歐洲社會心理風險管

作業單調重複、上司苛刻辱罵等工作環

理架構」引進台灣,歐盟的作法是要深

境狀況如果屬實,這些均屬於在全球化

入審視企業運作實務,應用組織管理學

市場競爭下,職業衛生領域近來益受重

上 如 PDCA 的 改 善 循 環(Plan-Do-Check-

視的企業經營管理運作系統所造成的員

Action)等作法,透過工作流程管理與組

工身心壓力問題。

織的重新調整,改善員工在工作內容、

中國心理學家表示,富士康的員工 自殺率和中國整體自殺率相較並未特別 高,似乎富士康員工自殺「並非特別不 正常」 ;這樣的推論,忽略了能夠工作的 人本來就比整體人群較為健康的事實, 因此職業別自殺率比較才能真正判斷富 士康自殺率的高低。更何況僅計算「自 殺」人數, 「沒自殺」的人都是「健康」 的假設是不正確的觀念,自殺死亡僅是 惡劣心理健康狀態持續所可能接著發生 的諸多「後果之一」 ,其背後隱含的自殺 意念,以及憂鬱、焦慮等相關心理健康

工作量、工作時程、以及職場人際關係 不良等方面所可能導致員工身心壓力的 「社會心理風險」。我國政府也正視到職 場壓力與心理健康問題的嚴重性,已跟 隨日本,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疾病 認定補償範圍,勞委會並於去年 11 月發 布「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 病認定參考指引」 ,其中工作心理壓力 的評估涵蓋了工作所承擔的責任、工作 的量與質、工作職務與地位的變化、和 職場人際關係等面向,這些都和企業的 工作流程設計或人力資源管理脫不了關 係,也隱含企業具有保護員工健康的社

34

156


觀念12 會責任。 多起基層員工自殺事件,突顯了富 士康公司的工作環境瀰漫嚴重的社會心 理 風 險, 公 司 的「 產 品 價 值 」 和 員 工 的「勞動價值」之間存在一道巨大的鴻 溝,這可能才是該公司職場自殺流行的 問題根源。在北歐丹麥、瑞典等國家, 減少「單調、重複、工作者無法調整自 我步調」的工作,在長期工會運動的倡 議之下,已成為勞資協商下的共識,政 府並據以訂定預防職場工作壓力的勞動

象,如果企業經營者僅以「員工個人家 庭 感 情 因 素 」、「 新 生 代 抗 壓 性 較 差 」 、 「媒體過度渲染報導」等歸因來詮釋,而 未能思考如何從組織管理層面去預防或 因應員工的社會心理風險,類似富士康 職場自殺的不幸事件終將難以斷絕。我 們呼籲企業不應規避組織管理對於員工 身心壓力問題所應面對的檢討與責任, 應將「營造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納入企 業營運的核心價值之中。

法令,將之納入企業進行工作再設計和

(本文部分曾載於筆者二人共同發表之2010年 5 月 28 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雇主不應迴避管

分配過程中的考量。對於職場自殺的現

理之責」一文)

 勞陣秘書長孫友聯與勞工團體到鴻海總部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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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觀察

富士康「血汗工廠」的悲劇 何時能止? ▌文 李強(中國勞工觀察負責人) 近日又有一名富士康員工從高樓墜 下自殺死亡。算上這一位員工,2010 年 富士康至此已經上演了 " 十二連跳 "( 編 按:根據媒體報導 5 月 27 日清晨又有一 人 跳 樓, 已 經 十 二 連 跳 )。 面 對 這 些 連 續自殺事件,有人把矛頭直指富士康, 譴責其為 " 血汗工廠 ",隨即又有不少人 為富士康辯護,稱與大多數同類工廠相 比,富士康的管理較為人性化,福利較 好,算不上是 " 血汗工廠 "。 我認為,凡是以效益為第一目標而 忽視人的價值的工廠都是血汗工廠。在 對富士康的調查中,我們瞭解到,工人 在生產線上工作強度相當大,有許多工 人工作幾周後仍無法適應超負荷工作, 精神壓力很大。而且由於基本工資 900 元,不足以承擔富士康工人在深圳的生 活工資,工人們不得不依靠加班來獲得 更多的工資以維持生計,贍養家庭。比 如,在電腦生產組裝部的工人表示他們 " 非常累,壓力很大。" 他們平均每 7 秒完 成一道工序,需要集中所有精力手腳不 停的做事。他們需要在每班 10 小時的工 作時間內站著完成規定量為 4000 台戴爾 品牌電腦。這些工人們稱 " 我們每天的工 作比機器都要更快 "。在這種超負荷的工 36

156

作壓力之下,人的正常生理需求都被破 壞,何談其他更高層次的精神需求呢? 可見,在富士康,為了追求企業的 效益,工人的個人價值被無情踐踏:富 士康就是一家血汗工廠。血汗工廠不是 " 比 " 出來的,和同類工廠相比 " 福利較好 "" 管理所謂人性化 " 並不能掩蓋富士康種

種 " 血汗工廠 " 式的、忽視工人價值的管 理方式和理念。 但是,如果我們僅僅停留在批判血汗 工廠的層面上,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長 久以來,我們忽視了一點,那就是,正是 中國經濟發展的模式培育了使得成百上千 家血汗工廠存在的土壤:中國經濟的發展 大多數時候僅僅以經濟增長為衡量標準, 而完全忽視工人在 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自 我價值實現。這一趨勢隨著中國參與全球 化程度的加深而愈演愈烈。 沒有人是為工作而生,工作是為了 讓人實現自己的價值,享有充裕的物質 生活和豐富的精神世界;而在中國經濟 發 展 的 模 式 下, 姑 且 先 不 討 論 精 神 世 界,很多時候經濟的高速增 長甚至不能 保證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造成這種現 象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單一強調經濟增


中國社會觀察 長和利潤而不顧工人的基本生活 需要。成千上萬的工人用他們超 負荷的勞動和過低的工資支撐著 中國經濟的發展。第二是不公平 的分配制度。製造業的利潤間接 流向金融業、房地產業等熱門產 業或者外資公司,而我們的工人 卻在溫飽線上拼命掙扎。試問, 用大多數工人的貧窮換來少數人 的大量奢侈品消費,這樣 的分配 方式的合理性何在?

 月 日赴鴻海總部,聲援反血汗工廠「工人監督富士康: 不賺血腥錢、不要劊子手總裁」行動。

經濟發展應當和人的全面發展和解

如果經濟發展始終無法實現人的價值,

放並肩而行,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重大

富士康將不是唯一一個上演 " 九連跳 " 的

貢獻的工人理應分享經濟發展的果 實,

血汗工廠,自殺也將 不是工人能夠採用

體面地工作,充裕而幸福地生活。富士

的最駭人聽聞的反抗手段。如何讓經濟

康事件折射出來的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

發展伴隨著人的價值的光芒,是一個擺

的偏頗和不足,自殺的九名工人用自己

在我們面前的艱鉅挑戰,經濟的發 展應

的生命對 這些不足進行了無聲的反抗。

當考慮到人的價值的發展。

附錄:一封來自前富士康員工的信 富士康在短短半年內 8 名員工跳樓自殺、做為一名曾經在富士康工作過的人來說, 內心十分的悲痛,我悲痛的不 是年輕的生命悄然逝去,而是人死了大家還不明白他們 為什麼死?不對症下藥,解決不了根本問題,我在想,誰會是富士康的九連跳呢? 那些專家學者都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謎,其實這就對了,沒有在富士康上過一天班 的人,怎麼能體會到那些人的辛酸和痛苦。其實要解開這個謎 團並不難,只要圍繞為 什麼跳樓的都是一線員工這個問題來分析就能找到答案。 一、 因為一線員工都是90後,從他們生長的年代來說,都 沒有受到什麼苦,心裡承 受能力都比較差,自尊心都比較強,反抗心理都比較大,不像80後以前的那些 人,習慣了逆來順受,能沒有尊嚴的 活著。試問富士康你們把一線員工當人了 嗎?充其量跟機器沒什麼區別,是人都會有失誤,你允許一線員工失誤嗎?自己

37


中國社會觀察

做的每個產品都貼上工號,一有問題馬上就找到,不是批評,(說其批評還不如 說是罵人確切些)就是變相罰款,說到罰款可能有人馬上就會反駁,富 士康從來 不罰款,那是,等發年終獎的時間你看看是不是比別人少很多,星期天加班不安 排你是不是變相罰款? 二、 對一線員工的管理沒有人性化。一天上班十二個小時,除了裝配員工是坐著工 作,其它的都是站著上班,而且站著還要標準,我希望想解開這個謎團的人去站 一天看看,不說讓你工作,就站一天看看,身心是什麼感受?還有就是富士康的 工作強度很大,強度大到什麼程度,就是你的思想不能開一點小差,要全神貫注 到工作當中去。機器是高速運轉的,你的注意力當然也要高速關注,一不小心就 要出問題。在這種高壓環境下,精神很容易崩潰,跳樓也自然不是很稀奇的事情 了。 三、 一線員工上夜班對身心是一種嚴重的摧殘。白天面對這種高強度的工作如果說還 能夠承受的話,晚上讓你幹這種高強度的工作你還敢說能承受的了嗎?可是富士 康就是這樣摧殘員工的,機器二十四小時不停運轉,一線員工就是兩班倒。這樣 的生活沒有規律,生物鐘被完全打亂,這種痛苦的滋味我無法形容,我當時精神 幾度崩潰,每天精神恍惚,試想那些90後怎麼能承受如些非人精神折磨。 四、 一線員工從學生到工人其實是一道坎,其實是需要很多的關心和引導的。學校和 工廠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地方。很多人一下子接受不了,在學校思想有包袱可 以找老師去談心和訴述,在工廠那些領導出了要產品的數量和品質,從不去管你 思想有什麼問題?在學校犯了錯誤老師給你指出還給你改正的機會,在富士康從 來沒有,除了挨罵就是威脅要打包走人。其實背井離鄉遠離親人精神已經很脆弱 了,面對工作上的這種高壓態勢,沒有正確的疏導,很容易走上極端。 其實不能完全把跳樓事件的責任歸結于富士康,它是一種因素,當在這種精神已經 徘徊在崩潰邊緣的人來說,親人或者感情再出現點問題,一度會陷入崩潰,就成功演繹 了目前的八連跳。 我鄙視那些所謂的專家學者,沒有事實依據的猜想和結論。更鄙視郭台銘請五臺山 高僧做法事來祈求平靜。不問員工問鬼神,避開鐵的事實不改革,令人悲痛的九連跳在 久的將來隨時都可能上演?

38

156


社運事件簿

台灣各界對富士康員工自殺事件 的連署聲明 從今年年初開始,台灣鴻海集團所

流程,這不只是郭台銘一個人,或富士

屬的富士康公司位於中國大陸深圳的龍華

康一個廠的問 題,而是所有台商需要嚴

廠區,驚傳 13 起員工自殺 事件,其中有

肅面對的企業責任。

12 起跳樓 1 起割腕,造成 10 死 3 傷的慘

真相、涉及本案各方的責任歸屬、公民社

◦ 第二個要負責的,是偏袒資方、未 能保障工人基本權益的中國大陸政 府。

會的基本認知、輿論和政府應有的社會及

被誤導性地稱為『打工者 / 打工妹』

劇,令人感到震驚與疑惑。除了為死者哀 悼之外,事件發生至今,這些員工死亡的

政治責任,卻未得到釐清。 我們認為,鴻海富士康員工的連續 自殺,是這些年輕工人對於壓迫人性的 勞動體制,用生命做出永恆的抗議!這 個摧殘工人生命的勞動體制之所以形 成,有三方必須負責。

◦首先,鴻海富士康責無旁貸!

或『農民工』的私營企業工人,是帶動中 國大陸經濟發展成為『世界工廠』的無名 英雄,然而這些工人卻必須面對勞動條件 與戶口制度的雙重壓迫。以富士康為例, 雖然其員工每月的工資高過深圳關外最低 工資,卻不可能滿足『農民工』全家移入 城市生活的基本需求;其次,地方政府多 半不願負擔外來工人的社會保險、醫療保

這個事件直接暴露了台商 ( 不只是鴻海

健或農民工第二代的教育經費。第三,中

富士康 ) 工廠軍事化管理模式的問題,即

國大陸的勞動法令並未落實,富士康工會

使相對於中國大陸其他廠商來說,鴻海富

代表人正是老闆郭台銘的助理,勞動合同

士康的工資不算低,但富士康「集中營」

法執行上也相當鬆散,但是這些不合理的

式的監督、控制工人手段,導致工人在工

勞動條件都『合法』!

作與生活中感到非常疏離、孤單,每天十

我們呼籲中國大陸政府,盡快調高

幾個小時的重複勞動,令工人身心俱疲,

法定基本工資至基本生活需要水準,廢

顯然是工人自殺的主要因素之一,並非宣

除城鄉或本地與外來者的戶口區隔,並

布一次加薪就可以解決。

調整既有工會體制,把工會還給基層工

我們呼籲包括鴻海富士康在內的台 商,終結軍事化管理模式,具體改善工 作與生活環境,建立合乎人性的生產線

人,建立公平 理性的勞資協商機制。

◦ 第三,以蘋果電腦為首的跨國品牌 公司,應該為這次慘劇負責。 39


社運事件簿 電子業台商的薪資條件與勞動管理

政府為財團幫兇,鼓勵台商違反普世價

之所以如此嚴苛,與諸如蘋果、惠普、

值,破壞台灣國際形象與兩岸關係,非

戴爾等歐美客戶的低價競爭要求脫不了

常不恰當,對於以人權立國為施政理念

關係。這些跨國品牌公司透過壓低委外

的馬英九總統來說,更是一大諷刺!

製造成本、驅動台商代工廠削價搶單,

無論在台灣還是在中國大陸,鴻海

取得了巨大的利潤。代工廠訂單的單價

富士康本來就應該為員工自殘事件負起

降低進一步轉嫁,壓低了中國大陸工人

最大責任,我們希望,台灣的社會大眾

的工資與勞動條件。於是我們看到,全

與媒體能夠經由這次事件,體認到這些

球熱銷的蘋果 iPad,每台售價為 499 美

結構性因素對 於兩岸勞動者的壓迫。

元,其中蘋果電腦就賺了約 297 美元,超 過總售價的 50%,蘋果電腦支付給鴻海 富士康的每台代工費約 11 美元,約占總 售價的 2.3%,而負責研發代工的台灣工 程師與生產線上的中國大陸工人,究竟 得到多少呢?

我們強調,台灣社會應該保護的不 是跨國的政商共犯結構,而是民主價值 與勞動人權。鴻海集團、中國大陸政府 與蘋果電腦等跨國品牌公司,都應該為 鴻海富士康員工自殺事件負責,我們無 力阻止已發生的遺憾,但我們有機會努

我們強烈譴責像蘋果電腦這種透過

力 讓 遺 憾 不 再 發 生。 台 灣 輿 論 應 該 監

全球價值鏈策略塑造血汗工廠而賺取暴

督鴻海富士康改善廠內管理模式、敦促

利的跨國品牌公司,在蘋果產品時尚光

中國大陸政府改善勞動人權,台灣民眾

鮮的表面下,是一條交織著血汗勞動與

更應該對造就多起工人自殺的『血汗哀

品牌暴利的利 益鏈條,像 iPad 這樣極度

鳳』第四代進行抵制,直到蘋果等廠商

不公平的價值分配結構,正是全球資本

願意投入更多心力,具體改善勞工 ( 包括

主義吝嗇而卑鄙的寫照。

台灣與大陸工人 ) 的勞動條件為止。

然而,台灣政府對此事件的反應是

近日來,兩岸官方與媒體已經開始

非 常 不 恰 當 的, 行 政 院 吳 敦 義 院 長 說

迴避富士康員工自殺事件與中國勞工權

『希望大家多給郭台銘鼓勵,因為他也是

益的議題。然而逃避它,淡化它,扭曲

在拚經濟』,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則說「媒

它,難道就不會有焦慮、就不會良心不

體應該保護『自己人』 」 ,「他(郭台銘)

安、就可以 「自我感覺良好」?鴻海富

的 困 難, 也 是 國 家 的 困 難 」 , 王 金 平、

士康員工自殺事件,終將成為一面高懸

吳敦義兩位院長的論點背後的邏輯是:

的明鏡,永遠提醒我們勿忘台灣社會的

以拚經濟之名,台灣的財團就可以肆無

良知。

忌憚地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去為非作 歹,剝削工人,破壞環境,而且出事的 時候台灣媒體不該批評!這種說法等於 40

156

活動發起人:林宗弘 (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 研究所)、楊友仁(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社運事件簿

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

監督兩岸協議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於昨日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我們謹先就民

訂,兩會並將於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

主程序面提出如下呼籲:

開始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

一、 反對全案包裹表決:政府在 ECFA

資協議、爭端解決協議的協商,面對此 一影響台灣社會未來的重大議題,來自 學界、社運界、公民團體的我們在此宣 布:

洽簽過程中,並未做到談判議題的 資訊公開,也未徵詢國會與民眾對 協議內容的具體意見,早損清單的 受衝擊業者與勞工更是到協議定案

一、 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我們

後,才知道自己權益受到影響,政

呼籲各界跳脫政治對抗,從台灣社

府已剝奪人民對協議的事先參與

會的價值原點出發,站在民主、人

權,自不應再剝奪人民對協議內容

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

的事後審議權。限制國會只能全案

義、國民福址與台灣主體性之立

包裹表決,不能逐條逐項表示意

場,監督兩岸協議。

見,是對民主的重大傷害。

二、 我們將在 7 月 5 日上午舉行公聽會,

二、 立法院應成立調閱委員會:獲取必

並在7月10日下午舉行成立大會,歡

要資訊是民主審議的前提,立法院

迎更多認同聯盟宗旨的公民團體加

應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入我們。

條以下之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

三、 我們將在立法院7月臨時會結束後、 8 月臨時會開始前舉行「公民審議 ECFA/模擬立法院」活動,邀請公民

團體參加,從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 出發,模擬立法院做成對ECFA的各 項實質審查決議,並就會議結論請 求朝野黨團於立法院提案。 對於立法院即將召開臨時會,審議

釋字第 585 號意旨,成立調閱委員 會,調取 ECFA 洽簽過程中,所有 談判草案、往來文件、會議記錄與 簡報資料、研究分析報告、統計資 料、政府與業者間溝通及遊說記 錄。我們呼籲有良心的朝野立委應 拋棄黨派成見,經由四分之一立委 連署提案召集臨時會,先制定「兩 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修正「立法 41


社運事件簿 院職權行使法」,明訂兩岸協議的

分一百多項開放清單應連同九項擴

審理程序,並成立調閱委員會取得

大開放清單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充分資訊後,再進行ECFA的審議。 三、 服務業開放清單應一併送審:此次 服務業早收清單,我方同意對岸九 項擴大開放請求,然而,在此次談 判之前,經濟部早已在第三次江陳 會後,頒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資業別項目》,開放一百多項服務 業允許陸資設立據點經營 ,包括批 發業、零售業、直銷業、住宿服務 業、餐飲業、電信業、電腦系統設 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 務業、保險業、證券業,並得聘僱 具有學士學位的大陸白領勞工擔任 「經理、主管或技術人員」,其影 響遠大於九項擴大開放清單,此部

發起團體: 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澄 社;台灣勞工陣線;中研院自由學社; 台灣法學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ECFA 學生監督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 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 會;綠色陣線;看守台灣協會;成功 大學零貳社、中山大學打狗學生權益促 進聯盟、中興大學黑森林社會文化工作 社、自由圖博學聯臺灣、人民作主志工 行動網、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台灣小留學生家長 協進會;臺中市醫界聯盟;臺灣人民監 督法院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 協會(陸續擴大中....)

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於立法院召開成立記者會,要求國會嚴格審查ECFA。

42

156


社運事件簿

【公視事件全紀錄】

光明與醜惡的鬥爭 ▌文 劉進興(台灣科技大學教授) 馬英九在就職演說中說,將尊重新

會檢討」。世新大學教授彭懷恩則說,

聞 自 由, 但 這 個 承 諾 已 經「 六 三 三 」

「台灣的言論自由絕對沒有下降」 。換

了。

句話說,一切都是誤解,只是宣傳不 每 年 5 月 公 布 的「 自 由 之 家 」 全

夠。

球 新 聞 自 由 度 排 名, 台 灣 從 2004 年 到

但打壓媒體的例子罄竹難書。財

2008 年, 分 別 是 第 50 名、 第 44 名、 第

訊最近 (2010.5.13) 有篇「棍棒與胡蘿

35 名、 第 33 名、 第 32 名, 年 年 提 升。

蔔齊下,第四權奄奄一息」寫得很精

但 到 了 2009 年 卻 大 幅 滑 落, 變 成 第 43

彩。對付私營媒體的胡蘿蔔就是置入

名,自由之家指控馬政府「對編輯內容

性行銷,許多「首長專訪」其實都是

和採訪記者施壓」 。2010 年,又下滑到第

付錢買的。棍棒則是打電話給媒體高

47 名,罪名包括:執政黨介入中央社人

層,要求將不乖的記者調線。經常批

事、新聞局干預公共電視、置入性行銷

評政策的 媒體則被視為「匪報」,列

威脅媒體的獨立性等。每年 10 月公布的

入黑名單。

「無國界記者組織」新聞自由指標,台灣

公 共 媒 體 更 慘。2008 年 7 月 馬 政

也從 2008 年的第 36 名,跌到 2009 年的

府接管中央社,派去的社長陳申青、

第 59 名,原因是「執政黨試圖干預國有

副社長羅智強、總編輯宋自強、常監

和私營媒體」 。

羅智成都是馬的競選人馬。新團隊要

馬政府粗暴地侵犯新聞自由,不但 腐蝕了民主的基石,也讓台灣在國際上

求記者不能批評馬英九,不能批評中 國,甚至要求記者修改關於毒奶粉事 件的報導。原任副總編輯莊豐嘉憤而

蒙羞。

辭職,國際記協公開譴責馬政府侵犯 1. 罄竹難書的打壓媒體自由

新聞自由。

面對這些國際的責難,當時的新

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任期未到,

聞局長蘇俊賓以標準的馬式口吻說,

也被逼退。2008 年 10 月,包括央廣董

「在媒體印象上需要加強的部分,我們 43


社運事件簿 事長、總台長、副總台長、董事等七

媒體自由;知識份子如何在胡蘿蔔與

人,因「不願再受馬政府羞辱」而請

棍棒的壓力下折腰配合,或者保持令

辭。

人駭異的沈默;以及少數人如何英勇

2. 公視之役是捍衛媒體自由的典範 唯一的異數是公共電視。公視法 明 文 規 定 公 視「 獨 立 自 主, 不 受 干

亮的戰役,將成為今後台灣媒 體自由 運動的借鏡。

涉」,董事與董事長都有任期保障,

3. 公視董事的審查機制:維持中道

但馬政府一上台就急於搶奪,由新聞

4. 冬季攻勢:凍結預算,要求節目送審

局施壓,由立法院凍結預算,企圖逼 退董事長與總經理。無法得逞後,更 修法增加董事名額,以稀釋原有董事 比例。金溥聰也動員他在傳播學界的 人脈,有的直接當打手,有的睜眼放 任新聞自由被糟蹋。以如此龐大的陣

(2008.12-2009.1)

5. 春 季 攻 勢 : 企 圖 逼 退 管 理 團 隊 (2009.1-2009.4)

6. 八 月 攻 勢 : 企 圖 改 選 董 事 長 (2009.7-2009.8)

勢,本應手到擒來,沒想到有一群知

7. 基層的聲音:三封公開信(2009.8.24)

識份子、媒體工作者、公民團體團結

8. 八月攻勢失敗的原因

起來,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奮不顧 身地捍衛公視,竟然擋住了對方的攻

9. 監察院糾正案(2009.12.10) 10. 十 二 月 攻 勢 再 起 : 撤 換 董 事 長

擊。 那期財訊還有一篇金溥聰專訪, 在文中:⑴他承認陳世敏等政大學者 是 他 安 排 去 當 公 視 董 事 的, 沒 想 到 「統統被 ... 殲滅 .. 搞得灰頭土臉」 ,覺 得不可思議,⑵身為傳播學者的他並 未反省干預公視的錯誤,反而說如果

(2009.12)

11. 公 視 對 陳 世 敏 等 八 名 提 假 處 分 (2010.1.11) 12. 新聞局對鄭同僚提假處分(2010.4) 13. 鄭 同 僚 等 7 名 董 事 恢 復 行 使 職 權

他親自出手, 「不會搞成這樣!」馬政

(2010.5)

府的媒體自由觀點,如此地前現代,

(以上 11 小節請見「當代雜誌」)

令人驚訝。有怎樣的領導,就有怎樣 的手下。他們在公視事件中的表演那 麼荒腔走板,其來有自。 這 篇 文 章, 將 詳 細 報 導「 舊 腦 袋、新身軀」的新威權政府如何打壓

44

對抗。這場台灣反媒體迫害史上最漂

156

14. 公視事件中的三股力量 公視事件是媒體自由之戰,不但關 係台灣的民主發展,也是進步與反動力 量的對決,可以觀察到三種參與的力量:


社運事件簿 1. 反動的一方,積極打壓公視,包括新

理相提並論嗎?)

聞局、國民黨立委、以及金溥聰承認

⑶ 顧左右言他:如「公視的問題只能

被他安排參與搶奪公視的學者。他們

透過修公視法來解決」。(公視法

明知違法,卻透過凍結預算、干預節

中最關鍵的是第 11 條:「公視獨立

目、在公視董事會搞鬥爭,破壞公視

自主,不受干涉」。面對打壓,不

的自主發展。 2. 進步的一方,積極捍衛公視。部分董

監事堅守崗 位迄今,值得鼓掌。有

起而對抗,空談修法有什麼用?) ⑷ 罔顧事實:新聞局指責公視空轉, 他們也呼 應。他們本來說公視表

理念的主管與員工,也起來對抗。管

現差、不公正,後來看到收視率真

理團隊登報譴責國會的干預,以及多

的提高、績效真的提升,又改口說

名員工在網路與報上公開譴責新董事

公視不應談收視率與績效。(是否

失格,都是勇敢的壯舉。公民團體與 積極的觀眾也動員起來, 2009 年初的

空轉,一定會反映在節目品質上。

「反對黑手進公視」大遊行,以及後

兩年多來,公視節目變好看了,觀

來一呼千應的網路連署,證明民主運

眾變多了,公不公正,觀眾眼睛雪

動已經深植人心,大家警覺到媒體自

亮。毫無證據的攻擊,不是別有用

由被鯨吞蠶食,公視已成最後防線,

心,是什麼?)

乃起而對抗。

有責任捍衛媒體自由的人,卻坐

3. 消極的「第三種人」。公視事件中,

視 公 視 的 獨 立 自 主 被 糟 蹋, 令 人 納

常常有人問起,怎麼一些媒體監督組

悶。一直等到金溥聰在財訊專訪中親

織都不講話?他們不是沒講話,而是

口承認,才水落石出,原來這次強奪

講得不像話。他們的言論有以下幾種

公 視 是 黨、 政、 產、 學 的 細 緻 操 作

特徵:

啊。

⑴ 大事化小:如「新聞局審查過程未 能公開透明,令人遺憾」,如「社 會難免有對國民黨企圖加強控制公 視董事會之疑慮」,如「孰是孰非 很難講」。(為何避而不談監察院 指出的,新聞局違法的事實?) ⑵ 各打五十大板:如「新聞局有錯, 但是公視內部治理也要檢討」。 (打壓公視獨立自主,能跟公司治

15. 結論:公視事件的本質是媒體自由之 爭 公視事件爭的不只是公視,而是媒 體 自 由。 台 灣 的 核 心 價 值 是 民 主 與 自 由,只要民主制度與媒體自由還在,台 灣就有希望。反之則完蛋。 最近「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票選十 大民主事件, 「公視爭議」名列第三,僅 次於「死刑爭議」與「中科三期環評爭 45


社運事件簿 議」,民主平台的朋友的確很有眼光,但

「自由之家」 、 「無國界記者組織」看得一

他們的網站在事件說明中 卻將「公視爭

清二楚的,近在眼前的我們怎麼反而迷

議」定位為: 「內部治理有待強化」、「超

糊了?

越黨派的制度問題」、 「政府缺乏政策引 導」、 「有待修正公視法加以矯正」 ,卻是 被誤導而避重就輕。 如果「公視爭議」只是這些枝節問 題,恐怕連第三百名都排不上吧?馬政

回歸事件的本質,公視之爭就是媒 體自由之爭。面對政府打壓,公視據理 力爭,樹立了台灣公共媒體的典範。 (本文刊於「當代」雜誌2010年6月號,全文共 15小節,此處僅節錄第1,第2,第14,第15小

府正是希望我們相信,公視事件是「公

節,欲知全記錄,請看「當代」或到作者部落

司 治 理 」、 「人事鬥爭」 、 「 董 座 之 爭 」,

格-躲藏世界http://blog.roodo.com/cjliu瀏覽)

而不是「媒體自由」之爭。遠在天邊的

 200 年1月1日民間團體發動搶救公視監督國會大遊行。

46

156


社運事件簿

新聞局與監察院

聯手惡整公視 ▌文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公視監事)

有關公視董事會之紛紛擾擾,被刻

監察院去年十二月十日之糾正文指

意操作成鄭董事長的個人權位之爭,企

出:新聞局曲解公視法,於辦理董事增

圖混淆視聽。實情則是,新聞局濫用權

補時, 「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

力,違法行政,所惹出的「法律」層面

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

爭議。

增聘董事之產生亦徒留瑕疵」。但新聞局

公視法規定: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 一 次 」。 以 往 都 沒 問 題, 但 去 年 八 月 增

對監察院之糾正,迄未有讓監察院接受 之回應。

選八名董事後,九至十二月的四次董事

請問新聞局,監察院已指出八位董

會,均因未達公視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法

事之聘任程序「不合法」 ,為何不重新推

定人數而流 會。今年一月,盧非易、陳

選?聘任董事的程序既然不合法,根據

勝福、周健輝、汪琪、林谷芳五位董事

行政法學者之見解:無效行政處分自始

開始杯葛,一至六月的六次會議亦未能

所欲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效力,亦無拘

成會。其他董事乃不得不引用內政部的

束力。對無效行處分,人民並無服從義

「議事規範」召開會 議,以維護公視利

務,不須去遵守,行政機關亦不得予以

益,卻被新聞局污衊為違法。

執行。

請 問 新 聞 局, 當 董 事 會 遭 惡 意 杯

請 問 新 聞 局, 根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葛, 連 續 十 個 月 未 能 成 會, 應 如 何 處

一 一 ○ 條、 一 一 一 條、 一 一 四 條 之 規

理?

定,無效之行政處分並無法律效果。陳 世敏等八人自始不具「董事」資格,能 參加開會嗎?監事能不依法制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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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事件簿 而 7 月 1 日新聞局發布六大聲明,

顧問、編譯、配音、棚景、梳化造型人

強調:「在窮盡行政作為權限之後,本局

員 的 本 薪、 加 給、 加 班、 勞 健 保、 獎

更進一步訴求司法途徑的有效解決」。本

金、福利、托兒津貼等。還要求提供所

以為,行政部門已有「自省」 ,將結束對

有個人之身分證字號、隸屬單位、兼職

公視的濫權干預,讓司法去作最後的裁

單位、曾任職位等資料。

決。

這些資料數量龐大,初步估計,件

孰料,隔日,公視基金會收到一封監

數超過百萬。宛如在調查重大經濟犯罪

察院調查處的最速件公函,要求在一至

案 件。 而 且 在 無 具 體 違 法 事 證 的 情 況

二週內,分別提供六大項資料。該函只

下,要求提供原始憑證影本及個人基本

說係依「監察委員之指示」辦理(經查

資料,恐有違法之虞。

是馬秀如委員) ,但並未敘明「調查之事 由」。

公視基金會雖是財團法人,但因主 要 財 源 來 自 人 民 稅 金 之「 捐 贈 」, 且 依

其所要求提供的資料,除第 2 項關

公視法第 32 條規定,有關基金會之財務

於假處分案,比較明確有針對性外;其

仍應循決算程序辦理,接受審計機關之

餘包山包海,除董監事會議通知、簽到

稽察。基金會每年均遵循辦理,未有延

簿、會議紀錄外,還包括基金會所屬各

誤。基金會是否有財務違失,自應接受

電視台的節目、人事、營運、差旅所有

監察院之監督與調查。

相關費用的計費標準及實際結算憑證, 各需三件影本。另外還要過去三年所有 的個人薪資、獎酬、及費用:包括董監 事、員工、外聘人員、來賓、主持人、

惟監察院「個別委員」自行聲請之 調查,在無具體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得 以此種「抄家」式的刑事蒐證手段對付 媒體?新聞局增聘公視董監事的過程違 法,已被糾正在案卻未改正,監察院本 應追究,馬委員卻另啟戰場,是否在新 聞局「窮盡行政作為權限」之干預後, 藉監察權接續干預?實在應接受輿論和 社會之公平。

48

156


青年看社會

當我面對 死刑犯 ▌文

黃婉蓉(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學生,勞陣實習生)

鍾德樹,對我來說,本來是一個很 陌生的名字。 但是,對於全台灣的人,卻是個無 人不曉的名字。 和很多台灣人一樣,今天起,我已把 這個名字深深的記在腦中,也放在心中。 經過多重的大閘門,我終於走進了 一間黑漆漆、有點異味的房間。在我面 前的,只有一塊厚重的玻璃和白色的電 話。 玻 璃 隔 著 的, 猶 如 另 一 個 世 界 一 樣,我看不清裡面的景象,也聽不到任 何的聲音。 我心裡緊張得很,等待著鍾德樹, 一個與我素未謀面的死刑犯。對於我這

翼,笑容滿臉的看著我這個陌生人。然 後,他活潑可愛的笑著向我揮手。我心 頭的大石馬上放下,驚恐也一掃而空。 把電話拿起,他跟我彼此認識,我 稱讚他精神飽滿,友善和藹,他高興的 說在獄中什麼都要靠自己,他要做的事 就是把身體養好,不要成為其他人的負 擔。然後他輕鬆寬容的對我說:「有什麼 問題你都可以問,我會盡量回答。 」接下 來,我開始了解關於他的故事。 一個在社會最低層的人被騙了金 錢,追討無門,氣憤之下帶著汽油到教 室,只為了恐嚇借貸人。然而,當時氣 憤衝動的鍾德樹從沒想過只為了作恐嚇

個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女孩,死刑犯這名 詞, 太 遙 遠, 也 太 沉 重 了。 我 的 理 念 是,那些犯上不能赦免的罪,要以死這 極刑來處置的人必定是窮兇極惡,變態 冷酷,讓人心寒的人。我知道,將要與 我會面的,是一個將要被處死的人,我 很緊張,也有點恐懼。為了緩和心情, 我只好一直與志工談話。 突 然 間, 「另一個世界」的大門緩 緩打開了,我也慢慢的抬頭。站在我面 前的鍾德樹沒有我印象中犯人的憔悴落 寞,沒有猙獰仇恨的眼神。他有一頭清 爽的短髮,穿著整潔的灰上衣,精神翼 49


青年看社會 的道具竟會在推撞間倒掉失火,這意外

的表現。 崇高的寬恕洗滌了尹三龍的靈

更完全改寫了他的命運,他在法院一審

魂,喚醒了他的良知,在香港社會也激

中已被判死刑,從此扛起了十惡不赦的

起了極大反響。這啟示在挽救和正確對

罪名,更失去了生存的權利。然而,失

待釋囚方面,寬恕和愛心傳遞的力量,

火現場沒有發現打火機等燃點氣油的證

比歧視更能令罪犯悔過自新,更能幫助

物,所以根本沒有證據顯示他有蓄意放

釋囚在社會上自立。跟鍾德樹見面交談

火殺人的意思。鍾德樹平和冷靜的說:

以後,看見他那發自內心的雀躍自在的

「我當然會為當天的事感到後悔。我是不

神情,我發現我們的關懷與傾聽對死刑

應該帶汽油去的。但我不是故意的,我

犯來說,是多麼的重要。

只想要合理的審判,合理的刑罰。 」他告

還有,我們要注意的是絕大部分的

訴我原來法官和檢察官都沒有聽他的解

死 刑 犯 的 命 都 不 好, 他 們 成 長 環 境 不

釋。法官還罵他為什麼不早早對檢察官

好,家庭狀況不好,精神狀態也不好。

說,口供記錄裡沒有這記錄云云。

這些都不是那些在中上階層成長,家庭

鍾德樹對我說他在獄中信基督教以

環境好,成長條件優越的法官可以理解

及受洗,使他的心靈常常得以安息。回

嗎?法官理解的只是有錢人家的利益、

到家,我想到聖經故事中有一個女人行

只懂得考試攀高位的技巧吧!

淫,很多人都向耶穌說要用石頭把她打

看 為 廢 除 死 刑 而 戰,Robert Badinter

死。但耶穌就在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

說: 「司法也可殺人,我看到它在付諸行

罪的,誰就可用石頭把她打死。 」他們聽

動,卻無力阻止它。我感到周身冰冷,寒

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

及內心。 」面對國家以受害人名義、以維

去了。誰不會犯錯?知錯了都不可以被

持社會公義、以保障社會大眾安全之理由

寬恕嗎?「以暴易暴」 、「以殘忍對付殘

去執行死刑,我很痛心,也有心寒之感。

忍」是一個好方法嗎?

我生長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地方 --- 香港,

香港曾經發生一宗轟動一時的「寶

但我絕對認同她是一個美麗安全的城市。

馬山雙屍案」 ,犯案少年尹三龍受損友

鍾德樹,社會上微小的我們好像沒

唆擺,跟損友一起殺害一對外藉情侶, 更在行兇前,在男死者面前,輪姦女死 者。他被判終身監禁,卻在獄中行為良 好,所以在獄中十九年便獲特赦出獄。 最震撼人心的是原來男受害者的父親曾 致函特首,表示寬恕尹三龍。這令尹三 龍感到震撼,驅散他多年來心魔,明白 寬恕及原諒的重要,在獄中有真心悔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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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什麼,但我願你就如你所說的「我 們每一個出生時都是哇哇落地,但死時 應該是笑著離開的。」即使你的國家要奪 去你的性命,我願看見你健康、安詳的 離開。但請記著,不是國家不要你,是 你不要再生活在這制度混亂及漠視人權 的地方。


勞工與司法

當西北航空工會

撞上

台灣司法 ▌文

楊書瑋(本會執行秘書)

2006 年 8 月 期 間, 美 商 西 北 航 空

工會遂向台北市勞工局提出檢舉,經查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破產重整,

證屬實,於同年 11 月 14 日,依據勞資爭

而決定將桃園機場劃位櫃台業務移轉外

議處法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

包,並解僱原本從事該項業務之員工,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

工會為保障會員工作權,與公司多次協

萬元以下罰鍰。 」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度

調未果,遂於 2006 年 8 月 31 日向台北市

六十萬元。

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爭議期間解僱,北市府罰款 0萬元

◦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北市府罰 款合法

但是在勞資爭議期間〈2006 年 8 月

西北航空不服北市勞工局的行政處

31 日至同年 11 月 3 日〉 ,西北航空卻於

分,於是向勞委會提起訴願,但是也在

2006 年 10 月 31 日預告將於同年 11 月 31

2007 年 3 月 13 日 遭 到 駁 回; 雇 主 仍 不

日終止與 20 位負責在桃園機場劃位員工

服,因此聲請行政訴訟,而台北高等行

的勞動契約,此舉動明顯違反勞資爭議

政法院於 2007 年 10 月 31 日判決,認為

處理法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

雇主於勞資爭議期間對 20 名員工預告終

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

止契約,使多位勞工頓失工作,權益嚴

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

重受損,影響家庭經濟等甚鉅,故採以

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

法定罰鍰最高金額,並未逾越法定之裁

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量範圍,且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因此 51


勞工與司法 將聲請駁回,到了這個時候,行政訴訟

作權保障的堅持,始終認為西北航空事

方面可以說告一段落。

非法解僱,而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也

西北航空原以為,違反勞資處理法 等部分,頂多僅以行政罰緩即可善後, 解僱令仍應屬有效,但事實上,於勞資 爭議處理期間解雇員工,本來就屬於非 法行為,因此等同解雇令無效,勞資雙 方於此事上仍得不到共識,因此進入法 院民事程序。

讓他們得到了心中的社會正義。

◦「工作有那麼重要嗎?」 但由於西北航空不服台北地院的判 決,於是上訴到高等法院,雇主此時將 資遣費從六個月提高到十個月,但工會 所爭取的,自始自終都是被非法資遣所 剝奪的工作權,因此斷然拒絕。從 2006

◦台北地院判決解僱無效 2007 年 7 月 27 日,台北地方法院民

事法院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旨

年的 11 月勞工提出檢舉開始,判決一直 都對勞方有利,但這個局面來到高等法 院二審時卻有了改變。

在限制資方於調解期間內行使終止權,

法院對於 " 和解 " 一事,對法官而言

冀望勞資雙方在該段期間內,靜待調解

就是止訟,因此如果案件達成和解,對

結果,以免爭議事件擴大,因此,雇主

法官的績效計點分數會較高,這也成為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所涉爭議事件之終

法官所想要達到的目標。在高院首次開

止權,應該在該段時間內被限制不得行

庭時,法官當場詢問為何工會拒絕資方

使。雖然資方終止勞動契約效力時間,

所提出來的補償金,從六個月提高到十

非在調解期間內;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個月的條件,工會代表當場回答,這個

八條規定旨在限制資方終止權的行使,

案子並非是資遣費多寡的問題,而是是

若允許雇主以「預告」終止契約方式,

否非法解雇,是爭取工作權的問題,不

企圖迴避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所涉調

然為何這 20 名員工會如此堅持上訴。

解期間內行使終止權的規定,顯然就與 立法目的有所違背,將使該條規定形同 虛設。因此判決雇主敗訴,確認僱傭關 係仍屬存在。

沒 想 到 法 官 竟 然 當 場 斥 責:「 工 作 有那麼重要嗎?」令在場全體出席的員 工與律師一陣愕然,當場出席的西北員 工,事後回憶說,如果工作權不重要,

本來,西北航空在將這些員工「資

那法官大人所從事的不正是一個 " 終身職

遣」時,就提出依照勞基法給與資遣費

" 的工作嗎?為何法官不能體會基層勞工

之外,再加發六個月的補償金,但西北

謀求一個穩定工作的期盼。針對法官所

員工始終不接受,並且自掏腰包聘請律

說的那句話: 「工作有那麼重要嗎?」,

師打官司,原因就在於對工作尊嚴與工

事後工會欲調閱當時開庭的錄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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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勞工與司法 第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預 告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後,再將原本業務轉由第三者承攬。此 案件從行政法院、地方法院一審時,原 都判決勞工勝訴,沒想到在高院二審時 卻形式大逆轉,改判勞工敗訴。 勞工於非法解僱上是屬於弱勢者, 一為失去工作後首當其衝的經濟壓力、  西北航空工會針對機場劃位人員解僱事件發起抗 爭。

二為從有工作突然失業的心理壓力、三

仔細凝聽之後,居然發現該段錄音已經

律訴訟後,更是對已失業勞工的重大打

遭到刪除了。

擊,法律所具備的專業,本身就非一般

◦高院判決大逆轉 2008 年 4 月 8 日, 高 等 法 院 宣 判,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之「歇 業」事由而資遣勞工,並非屬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權利事項之勞 資爭議,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之「虧損」事由而資遣勞工,亦 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自然就不受勞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8 條 的 限 制。 此 外,2006 年 10 月 31 日雇主以書面預告員工將於

則為家庭與社會上的不支持。而進入法

民眾所熟稔,而訴訟費用更可能是壓垮 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對於個別勞工而 言根本是無法負擔的, 於西北航空的法律訴訟中,工會在 得知雇主有意進行資遣時,就向所屬會 員收取每位會員五千元的團結基金,以 備不時之需,最後就是以這筆團結基金 與僱主進行長達一年多的訴訟,但是其 結 果 對 勞 工 而 言, 卻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挫 折,也讓基層勞工對於「司法是社會正 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產生高度的質疑。

11 月 30 日終止勞動契約外,另於調解不

成立後的 2006 年 11 月 26 日再通知被上 訴人,重申將於 11 月 30 日終止勞動契 約,原本這個通知屬於雇主確認終止勞 動契約之效用,法院卻判定 11 月 26 日的 〝再〞通知,為再次解僱。自此,勞工已 是全盤皆輸。 西北航空公司非法解僱案件的歷史 定位在於,雇主是否可因為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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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必讀

「不沉的太陽」 一個工會幹部對社會 良知的堅持 ▌文 天生散人 一家日本企業的工會委員長 ( 相當於 台灣的工會理事長 ) 在任內大力爭取工 會會員權益,卻於卸任後,被資方惡意 流放,外派到巴基斯坦、伊朗與肯亞等 地,輾轉十年未能歸國。在這期間,新 接任的工會幹部被貶為如看門狗一般毫 無尊嚴的工作、資方扶植成立另一個御 用工會、要求他親筆寫道歉信就能回國 等高壓懷柔並用的手段,企圖徹底瓦解 工會。這是真實發生在一九六零到七零 年代的日本航空公司內部的事件。 日本寫實小說作家山崎豐子 (1924 年 出生 ),先在 1967 年,以「白色巨塔」 暴露醫師純潔白袍下,醫院內的權力鬥 爭,接著在 1973 年以「華麗一族」揭發 政商勾結下金融業的併購內幕,1999 年 更以「不沉的太陽」直搗日本航空為追 求獲利,對飛行安全拋諸腦後的經營理 念核心,強力批判資方對有良知工會幹 部的趕盡殺絕。 「 不 沉 的 太 陽 」 中 文 版 分 為「 非 洲 篇 」、「 御 巢 鷹 山 」 與「 會 長 室 」 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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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 ( 日 本 為 五 冊 ), 這 套 鉅 著 出 版 時, 作者以國民航空為名,所有的人物皆以 化名出現,但都確有其人。所有人都知 道,作者就是寫日本航空。而本套書出 版後,日航透過律師公開要求作者必須 聲明本書與日航毫無關聯,是一虛構小 說,但作者以寫實派作家的風骨堅持, 置之不理。 本書的出發點,根據本書譯者在推 薦序中的說法,竟然是作者在造訪非洲 時,希望找人帶路時,巧遇當時流放肯 亞的本書主角 ----- 東大法學部畢業的前 日航工會委員長小倉寬太郎 ( 書中化名為 恩地元,以此名,作者希望讀者能了解 大地的恩惠,重視萬物的起點 ),在了解 他的經歷,並經多次勸說後方同意接受 採訪,才寫下本書。 本書第一冊非洲篇,厚達 540 頁,完 整描述主人翁恩地元從一開始,幾乎是 被硬推上工會委員長的位置,然後帶領


勞工必讀 工會爭取改善維修人員的勞動條件,以

政 治 高 層 扣 上 共 產 黨 的 帽 子, 而 被 鎖

確保飛航安全,後來更帶領工會,在首

定。

相出訪回國的當天,發動罷工以癱瘓機 場地勤運作,而讓日航管理階層顏面盡 失,而種下日航董事會改組後,政治安 插以方便執行運輸省政治任務的董事, 開始向工會展開報復反擊的開始。

就在恩地元卸任工會委員長,回到 預算室的半年之後,就接到了外派到巴 基斯坦的人事令,雖然工會發動街頭抗 議,但是還是無力回天,就在社長口頭 承諾二年即可回國 ( 後來一再跳票 ) 的

恩地元擔任工會委員長之後,發現

保證下,開始了恩地元在巴基斯坦喀拉

機場地勤維修人員每周工時 48 小時,辦

蚩、伊朗德黑蘭與肯亞奈洛比的十年流

公 室 內 勤 人 員 為 43 小 時, 而 負 責 第 一

放生涯。

線飛航安全的維修人員,未隨業務量資 加而增加人力,導致工時超長且無加班 費,更有許多是編制外的臨時人員,這 些都讓他體認到公司對飛安的漠視,已 經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因此要求進行 第一次的集體協商,要求年終獎金為 3.8 個月、降低工時、修改團體協約。工會 並取得 3000 位會員中,有 98% 贊成行使 罷工權,後來資方在讓步下,工會獲得 全面勝利,但也種下公司,甚至是執政 黨高層將恩地元視為眼中釘,欲去之而 後快的前因。

山崎豐子 在本書第一 冊「 非 洲 篇 」 中, 深 刻 地 描 寫了一個工會 幹 部, 對 於 社 會良知的堅持 與家庭親情的 渴 望 之 間, 其 內心掙扎與拉 扯。同時也跟隨著恩地元的腳步,刻畫 了日本各商社外派人員的生活苦悶。作

在隔年的第二次集體協商時,高層

者對於各地風光、民情風俗甚至自然景

為對付工會而空降堂本董事,此人在學

觀更有第一手的考究,讓讀者猶如身在

生時代曾是共產黨職業學生領袖,入獄

其境。

後 變 節, 成 為 資 方 打 手。 但 是 就 在 第 二次集體協商工會要求提高工資、加班 費、增加輪班工作者人數等訴求,而與 資方僵持不下,工會決定在首相出訪返 國之日,舉行大罷工,以癱瘓機場,雖 然最後,因首相返國延後一天,而沒有 遇到難堪的場面,但恩地元此時已經被

而「非洲篇」的末段,出現了巨大 轉 折, 因 為 日 航 在 新 德 里 與 莫 斯 科 機 場 相 繼 發 生 墜 機, 各 自 造 成 五 十 多 人 罹難,而國會開始針對日航內部經營管 理進行聽證調查,工會也在國會大爆內 幕, 控 訴 公 司 一 昧 降 低 成 本, 罔 顧 飛 安,並打壓工會的做法,而引發社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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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必讀 論的一片譁然。而後,政府專門處理僱

例,後來林子文被資方以違反工作規則情

主打壓工會不當勞動行為的「勞動委員

節重大為由而解雇,而 2008 年高等法院

會」也展開調查,最後「東京都勞動委

居然推翻地方法院對勞工有利的判決,認

員會」裁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雖然資方

為林子文「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因

本來不服,要繼續上訴到中央勞動委員

此解僱合法。這種沒有考量僱主藉此打壓

會,但後來作罷,恩地元總算得以回到

工會的因素思考,而完全以個別勞工法概

久違的家庭懷抱。

念來思考的判決,只能說明台灣司法對勞

但是回到日本的恩地元,卻必須面

動法的漠視與無知了。

對 一 個 更 殘 絕 人 寰 的 事 件, 也 就 是 造

書中主角恩地元派駐國外,面對妻

成 521 人死亡的日航 123 航班御巢鷹山

子與子女的親情呼喚,而同期入社的大

空難,這是不沉的太陽第二部「御巢鷹

學好友與工會戰友,卻因向資方低頭變

山」的序幕。

節,而平步青雲,恩地元的不斷地捫心

這本書,絕對值得推薦給台灣的工 會 幹 部 一 讀。 因 為, 我 國 的 新 勞 動 三 法 ----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

自問,他到底在堅持什麼?有意義嗎? 值得嗎?從事工運或社運者,豈能錯過 本書。

協約法,已經於不久前陸續修正通過,

看完本書的三冊,對於作者山崎豐

並將於 2011 年的五月一日開始實施,其

子的猶如考古般地上天下海巨細靡遺的

中最重要的就是仿照日本勞動委員會的

書寫工作,追根究柢的探索精神,感到

「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的設立,但是日

由衷敬佩,那是一種對社會改革懷抱高

本是採取中央地方二級制,而我國是直 接隸屬於中央。而對於僱主打壓工會的 不當勞動行為樣態與裁決機制的建立, 對台灣而言,都是新手上路,透過本書 可以了解該制度如何在日本實際運作。

度使命感,才有辦法以竟全功的。 前一陣子一位目前在國家航空公司 任職的好友,向筆者抱怨地勤維修人員 的勞動條件時,在加上看完本書後,不 禁對賭徒性格濃厚的台灣,感到憂心忡

本書體現了工會做為企業內部監督

忡。更讓我想起台灣的國家航空公司之

的防腐劑角色,而如果該企業又承擔重

前所發生的空難事件,就隨著時間而淡

大社會責任與利益時,工會的聲音更是

忘,但是台灣這個國家體制與該企業文

這個社會所不可或缺的社會良知。但是

化有得到任何的教訓與反省嗎?

台灣的司法制度,卻打了社會正義一個 大巴掌。 以台北縣新海瓦斯工會理事長林子文 揭發新海向用戶超收管線補助費用一案為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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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根據「不沉的太陽」原著所拍攝長達三

小時的電影,將於十月份在台灣上映,看過本 書的人,自然不能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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